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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师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十二师环罚字〔202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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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6757658592D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十二师)三坪农场安南路南300米(原乌鲁木齐市机场雷达导航站)
法定代表人:王三虎(持股1%),实际控股人:范士珍(持股99%)
我局于 2022 年 4 月 15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两份、调查询问笔录两份、现场拍摄的照片、录像、与新疆金业城市矿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垃圾清运协议书一份、新疆帅腾达商贸有限公司与新疆宏基伟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土地开发利用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 7 月 8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师环罚告字〔2022〕1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2年 7 月 21 日,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听证要求,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六条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柒拾捌万肆仟元整。(人民币)。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十二师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翟斌 电话: 0991-5270750
地 址: 十二师建设环保科技大厦508室
邮政编码: 830002
第十二师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