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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鑫顺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马德伟于2023年7月24日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了相关材料。我局依法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后,按相关规定向你公司发送《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第十二师工伤举字〔2025〕05号),因先后采取邮寄、直接、留置等方式送达均无果,现依法予以公告《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第十二师工伤举字〔2025〕05号),主要内容如下:
马德伟自述:本人于2022年7月1日16时许在你公司分包新疆邦宏工程项目服务有限公司的兵团十二师天恒基汽车产业园项目14号楼安装钢楼梯过程中,在使用冲击钻打孔时,因冲击钻回弹致其从脚手架上摔落受伤。同日被送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第二人民医院治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请你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本机关提交如下证据。逾期未提交或者拒不举证的,将承担举证不能责任,本机关将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需提交证据:
1.马德伟于2022年7月1日16时许在你公司分包新疆邦宏工程项目服务有限公司的兵团十二师天恒基汽车产业园项目14号楼安装钢楼梯过程中,在使用冲击钻打孔时,因冲击钻回弹致其从脚手架上摔落受伤是非工作原因的相关证据材料。
2.其他能证明马德伟于2022年7月1日16时许受伤与你公司无关的证据材料。
你单位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局领取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我局联系方式:0991-3723411;联系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五一农场振华街1777号市民中心一层E区
第十二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