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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 | 案由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书文号及
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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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 金额(元) | 备注 |
乌鲁木齐聚力汇恒建材有限公司 | 91659010MA7ABKAX7J | 乌鲁木齐聚力汇恒建材有限公司随意倾倒堆放建筑垃圾案 | 被处罚人乌鲁木齐聚力汇恒建材有限公司在五一农场兵友路随意倾倒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建议对当事人给予1、警告;2、罚款¥1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
十二师城罚决字〔2024〕第2-019号
2025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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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警告
2.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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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 | |
新疆柏杨液化气销售有限公司 | 91650109686459974A | 新疆柏杨液化气销售有限公司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案 | 被处罚人新疆柏杨液化气销售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30日在兵团十二师三坪农场恒汇机电汽配城的新派重庆小面店实施了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新疆柏杨液化气销售有限公司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30000元(人民币叁万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384元(人民币叁佰捌拾肆元整)。 |
十二师城罚决字〔2025〕第4-001号
2025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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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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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8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