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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节能(新疆)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关于申请调整〈中节能第十二师产业园区低碳转型50万千瓦光伏项目防洪批复中防洪等级及标准〉的申请》已收悉。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蓄滞洪区内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管理的意见》(水防〔2024〕300号)要求,2026年1月14日,我局组织专家对《中节能第十二师产业园区低碳转型50万千瓦光伏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洪评报告》)进行了审查。会后报告编制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对《洪评报告》进行了修改完善。修改后的《洪评报告》基本达到了《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要求。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中节能第十二师产业园区低碳转型50万千瓦光伏项目位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221团四连,项目中心点距吐鲁番市高昌区南侧约17km、艾丁湖镇南侧约5.5km。项目涉及周边局部降雨汇流洪水、塔尔郎河洪水、红星干渠北干渠及中干渠尾水影响区域,为保障防洪安全,消除或减轻不利影响,对项目进行洪水影响评价是十分必要的。
二、《洪评报告》技术路线基本正确,基本符合《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要求。基本同意所提出的主要评价结论和建议。
三、同意《洪评报告》中选用的设计防洪标准。项目设计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
四、基本同意《洪评报告》中项目对河道行洪、河势稳定、设施工程、防汛抢险等影响评价结论和洪水对项目影响评价结论。
五、基本同意《洪评报告》提出的消除或减轻洪水影响的措施。建设单位应认真落实提出的各项防治措施,防治措施工程应专项设计,相应投资纳入项目概算,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六、项目施工宜安排在非汛期,工程建设期间,你公司和施工单位应加强与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周边光伏项目区的联系和对接,合理布置施工场地,工程施工方案应征求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如需跨汛期施工,你公司和施工单位应加强与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气象、水利等部门的沟通联络,制订落实度汛方案和防汛抢险应急预案等非工程措施,接受当地防汛监督检查和指挥调度。
七、项目施工期间严禁向河道等行洪通道倾倒施工弃土、弃渣等废弃垃圾,严禁阻碍正常行洪。工程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恢复被破坏的行洪通道和周边环境。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通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
八、项目发生规模、标准、布置方案等较大变动时,应征求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必要时应重新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报师水利局审批。
九、项目建成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督促运行管理单位加强巡查和隐患排查,保证工程防洪安全,并严禁破坏周边行洪通道环境。
十、本批复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项目未开工建设,本批复自行失效;需延续有效期的,建设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附件:中节能第十二师产业园区低碳转型50万千瓦光伏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十二师水利局
2026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