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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seszf-2016-000139 | 主题分类 | |
来源 | 作者 | 兵团政务网 | |
名称 | 关于印发《兵团党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 ||
文号 | 主题词 | ||
公开日期 | 2016-09-21 | 点击数 |
各师(市)、院(校)党委,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党组(党委):
《兵团党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已经兵团党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委员会
2016年7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兵团党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内监督,进一步规范兵团党委巡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和党内有关法规,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兵团党委实行巡视制度,承担巡视工作主体责任,建立专门巡视机构,对师(市)、团场、兵团机关部门、兵团直属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开展巡视巡察监督,实现巡视全覆盖。
第三条 巡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贯彻中央巡视工作方针,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
第四条 巡视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兵团党委负责;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兵团党委建立“四人小组”听取巡视情况汇报机制。党委“四人小组”由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组织部部长组成。
第六条 兵团党委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和指导巡视工作,向兵团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成员包括纪委、党委组织部分管领导和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等。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第七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中央和兵团党委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听取巡视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向党委报告巡视工作情况;
(六)对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党委工作部门,设在兵团纪委。
第九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视工作情况,传达贯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二)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的建议;
(三)统筹、协调、指导巡视组开展工作。
(四)承担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五)对兵团党委和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六)配合有关部门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七)负责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兵团党委设立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巡视组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巡视组的职责是:
(一)承担兵团党委和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的巡视任务;
(二)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视工作情况;
(三)完成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巡视组设组长、副组长、师级巡视专员、处级巡视专员和其他职位,人员以专兼结合方式组成。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建立巡视组组长库。组长库(包括专职组长、副组长)人员组成及调整由兵团纪委、党委组织部、巡视办提出建议,报兵团党委审定。
巡视组组长、副组长根据每次巡视任务确定并授权。
第十三条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兵团党委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 选配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轮岗交流。
巡视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巡视人才库和后备干部、年轻干部到巡视机构挂职锻炼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巡视工作人员的职务晋升,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征求巡视组意见后,向兵团纪委和党委组织部提出建议。
巡视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和考察由干部主管部门在巡视机构范围内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巡视工作专项经费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预算管理原则,予以安排,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各师(市)党委和兵团机关部门、兵团直属企事业单位党组(党委)在巡视组进驻巡视前,应当成立由党组(党委)主要领导牵头负责,纪委、党委组织部和党委办公室等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巡视工作联络协调领导小组及其工作机构,协调配合巡视组开展工作。
第三章 巡视范围和内容
第十九条 兵团党委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
(一)师(市)、团场党委和市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师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市(垦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
(二)兵团党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兵团机关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兵团管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兵团党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二十条 巡视组对巡视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以下问题: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拉帮结派等问题;
(二)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
(三)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拉票贿选、买官卖官,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
(四)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
(五)兵团党委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一条 兵团党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针对师(市)、团场、兵团机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巡视整改情况,开展专项巡视。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权限
第二十二条 巡视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巡视:
(一)听取被巡视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八)列席被巡视单位的有关会议;
(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以适当方式到被巡视单位的下属单位或部门了解情况。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十三)兵团党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巡视组依靠被巡视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视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 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汇报制度,对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特殊情况下,巡视组可以直接向兵团党委书记报告。
第二十五条 巡视期间,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巡视组可以将被巡视党组织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组织部门或政法机关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视党组织提出处理建议。
移交问题线索和提出处理建议情况应当建立台帐,并报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六条 巡视组开展巡视前,应当向兵团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审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了解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 巡视组根据被巡视单位的情况制定巡视工作方案,由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八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将巡视工作安排通知被巡视单位,并协调安排巡视组进驻有关事宜。
第二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由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党委组织部,实施对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的抽查工作。
巡视组商兵团纪委相关纪检监察室、党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提出被巡视单位领导班子有关人员抽查名单,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确定为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抽查对象。
巡视中需要增加抽查对象的,应当提交书面报告,由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定。
第三十条 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单位后,应当以适当方式向被巡视党组织通报巡视任务,并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视工作。
巡视组对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第三十一条 巡视工作结束后,巡视组应当形成巡视报告,如实报告巡视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对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对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问题线索和谈话情况汇总整理后,以专题报告形式报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第三十二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巡视组的巡视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党委“四人小组”决定。
第三十三条 党委“四人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视成果的运用。
第三十四条 根据党委“四人小组”的决定,巡视组应当及时向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相关巡视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并将反馈意见报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根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巡视组将巡视的相关情况及时通报分管领导及其有关职能部门。
第三十五条 被巡视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收到巡视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并于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报送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整改落实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六条 巡视发现的问题和线索,经党委“四人小组”决定,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照以下途径进行移交:
(一)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
(二)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有关组织部门;
(三)其他问题移交相关单位。
第三十七条 兵团纪律检查机关、组织部门收到巡视移交的问题或者线索后,应当及时研究提出谈话函询、初核、立案或者组织处理等意见。巡视移交事项办理情况应当于3个月内书面反馈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跟踪了解巡视移交的问题或者线索的办理情况,并及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三十八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会同巡视组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视单位整改落实工作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可以直接听取被巡视党组织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第三十九条 巡视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职工群众监督。
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
第四十条 加强对巡视工作的领导。兵团党委常委会议定期研究巡视工作,及时解决巡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四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信访等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巡视工作。对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视工作纪律。巡视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视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视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视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违反巡视工作纪律其他行为的。
第四十三条 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组开展工作。
党员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四十四条 被巡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由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巡视工作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 被巡视单位的干部群众发现巡视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四十二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或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也可以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七章 巡察工作
第四十六条 师(市)党委实行巡察工作制度,承担巡察工作主体责任,建立专门巡察机构,对师(市)机关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和团场党组织开展巡察监督,实现巡察全覆盖。
第四十七条 师(市)党委建立“四人小组”听取巡察情况汇报机制。
第四十八条 师(市)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组成比照兵团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确定。领导小组在同级党委领导下,组织指导本师(市)巡察工作,向同级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作为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纪委。主要承担综合协调、组织指导、制度建设、监督管理、服务保障等工作。
第四十九条 师(市)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巡察组,在巡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承担巡察任务。巡察组设组长、副组长和其他职位,组长、副组长一般应由正处、副处级干部担任,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一次一授权。建立巡察组“组长库”、“人才库”。
第五十条 师(市)巡察组的巡察对象范围、主要任务、工作方式、程序及要求等,比照兵团党委巡视组的巡视对象范围、主要任务、工作方式、程序及要求确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兵团党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兵团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2月3日兵团党委印发的《中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委员会巡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新兵党发〔2010〕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