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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seszf-2016-000142 | 主题分类 | |
来源 | 作者 | 兵团政务网 | |
名称 | 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
文号 | 主题词 | ||
公开日期 | 2016-10-25 | 点击数 |
各师(市)、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兵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9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
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科学有序推进兵团管理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保障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结合兵团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充分认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重要意义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综合管廊)是指在城市地下用于集中敷设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给水、排水、热力、燃气等市政管线的公共隧道。在城镇化快速发展进程中推进综合管廊建设,是提高新型城镇化水平、适应现代化城市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建立功能完善、运转高效的市政公用体系和改善城市人居环境的重要内容。建设综合管廊,不仅可以有效解决“马路拉链”“空中蛛网”和管线事故频发等问题,而且对于保障城市安全、提升城市功能、改善城市面貌、促进经济增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师(市)、各有关部门一定要着眼于长远发展和科学谋划,把综合管廊建设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城市建设发展的重要任务,明确目标,狠抓落实,努力提高兵团城市现代化发展水平。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和兵团党委六届十五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和兵团党委推进城镇化有关部署,按照“行政推动、企业为主,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总体思路,把综合管廊建设作为履行政府职能、完善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内容,在探索综合管廊可持续发展的建设模式、管理体制、运营机制等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充分运用相关政策措施,科学有序推进综合管廊建设。
(二)基本原则。
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充分结合各师已有城市和“十三五”拟建城市特点和经济发展水平,选择适合技术路线,实现建设与需求相结合。统筹处理好当前与长远、新区与旧区、地上与地下、建设与运营、成本与收益的关系,强化与城市规划、环境景观、地下空间等方面的协调。
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充分发挥规划的控制和引领作用,注重与城市总体规划的衔接,结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人民防空建设规划、各类地下管线、道路交通等专项建设规划,充分考虑综合管廊建设和运营成本费用,编制各城市综合管廊建设规划。量力而行,科学制订年度建设计划,严格执行行业技术标准,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地点,分重点、分区域、分步骤组织实施。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充分发挥城市人民政府建设综合管廊的主导作用,加大政策和资金扶持力度,满足基本公共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创新投融资和运营模式,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综合管廊建设和管理,引入先进科技手段,不断提高城市基础设施服务水平。
(三)实施步骤及目标。
2016—2017年,全面完成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信息系统建立工作,指导各城市开展综合管廊建设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统筹制订五年滚动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启动一批综合管廊项目前期工作。在铁门关市完成建设综合管廊9公里目标任务并确保实现试运营的基础上,认真总结,为全面推进综合管廊建设提供可复制、能推广的经验。石河子市要加快推进开工建设综合管廊项目,其他设市城市和拟建城市稳步推进。
2018—2020年,具备条件的城市建成一批具有先进水平的综合管廊并投入运营,初步建立干线管廊、支线管廊和缆线管廊协调发展的格局。城市“马路拉链”“空中蛛网”问题得到明显改善,管线安全运营水平和防灾抗灾能力明显提升。
二、 工作重点
(一)科学编制工程建设专项规划。各城市要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在认真完成地下管线普查和建立信息系统的基础上,统筹各管线的实际需要,认真修编完善城市总体规划,增加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内容。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规划编制指引》和城市总体规划,抓紧组织编制综合管廊建设专项规划,“十三五”拟建城市可结合实际开展规划编制。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于2016年10月底前完成规划编制。石河子市、五家渠市、北屯市要统筹兼顾城市新区和老旧城区,新区管廊规划要与新区规划同步编制,老旧城区管廊规划要结合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道路改造、管线改造、人防建设和地下综合体建设等编制。综合管廊建设专项规划要结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地下管线、道路交通、供排水、供热、燃气、电力、通讯等相关规划,合理确定综合管廊建设区域和布局、入廊管线种类、断面形式、平面位置、竖向控制等,明确建设规模和时序,综合考虑城市发展远景,预留和控制有关地下空间。
(二)合理确定建设区域。各城市要根据所在地的区域现状、规划资料及管线需求信息,系统评估道路等级、道路维护频率、管线种类和数量、管线密度和可靠性要求、周边重大工程建设等内容,合理确定建设区域。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要根据功能需求,充分考虑综合管廊建设成本和运营费用,同步规划和稳步推进综合管廊建设。对交通流量大或地下管线较多的城市道路、城市地下综合体等建设工程地段,以及城市核心区、中央商务区、地下空间高强度成片联网集中开发区、重要广场、主要道路交叉口、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汇处要优先规划建设综合管廊,并加快既有地面城市电网、通信网络等架空线入地工程。
(三)优化工程设计方案。各城市要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完善和提高综合管廊建设和抗震防灾等标准。综合管廊工程设计方案要包括总体设计、结构设计和附属工程设计,并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等标准要求。总体设计主要包括管廊走向选线、纳入管线种类及数量、管廊断面形式及尺寸等内容。管廊断面应满足所在区域所有管线入廊的需要,并符合入廊管线敷设、增容、运行和维护检修的空间要求,避免产生相互干扰,确保管线独立维护和安全运行,并配建行车和行人检修通道,合理设置出入口,便于维护和更换管道。结构设计应综合考虑工程现场的水文地质条件,确定结构形式、防水措施、施工方法及工程措施等内容。综合管廊应配套建设消防、供电、照明、通风、给排水、视频、标识、安全与报警、智能管理等附属设施,提高智能化管理水平,降低运营成本。
(四)确保质量安全。综合管廊建设项目应遵循基本建设程序,严格落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检验检测与监理、竣工验收以及档案移交等制度。设计单位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科学选择工程材料、技术方案,加强施工过程中的技术支撑,提升工程质量水平;施工单位要严格按图施工,严把建筑材料、构配件质量关,突出抓好重要环节、关键工序、重点部位等施工过程管理,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监理单位要认真落实巡视、平行检验和旁站式监理,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到位。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竣工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纸质、电子、声像等形式的综合管廊工程档案。
(五)推进产业发展。推进综合管廊主体结构构件标准化,积极推广应用预制拼装技术,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同时有效带动工业构件生产、施工设备制造等相关产业发展。要引入规划设计机构、研发机构、工业构件生产商、设备生产商、建设管理等关联单位,形成对综合管廊的全方位产业支撑。通过公开招标,鼓励优先选用兵团符合资质条件、有实力的建筑队伍,培育一批设计、施工、安装、控制系统和运营管理的新型队伍。
(六)做好项目储备。各城市要依据综合管廊建设专项规划,建立滚动实施的建设项目储备制度,明确五年(2016—2020年)项目滚动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积极、稳妥、有序推进综合管廊建设。五年项目滚动规划要明确建设项目、区域、规模、时序、投资等,年度建设计划要明确项目的建设内容、期限、断面面积、舱室数量、入廊管线种类、投资计划、建设主体、融资方式等。
(七)加强项目监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投资巨大,对城市建设发展影响深远,兵团主管部门和城市人民政府要做好项目监管和全周期风险管控。对于使用各级财政资金或政府信用筹资建设的综合管廊项目,应按兵团现行基本建设管理规定,严格履行相关审批核准程序。兵团建设局要会同发展改革、工信、财务等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规划、项目五年滚动规划以及拟实施项目建设方案等进行审查评估,经审查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和城市发展实际的项目,方能组织实施。原则上团场城镇不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已纳入城市规划区或建成区的团场城镇,由城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并建设地下综合管廊。
三、 创新完善投资机制
(一)明确实施主体。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鼓励采取PPP模式,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等形式,鼓励社会资本组建项目公司参与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运营管理,优化合同管理,确保项目合理稳定回报。优先鼓励入廊管线单位共同组建或与社会资本合作组建项目股份有限公司,或在城市政府指导下组成综合管廊业主委员会,公开招标选择建设和运营管理单位。积极采取设计采购施工运营总承包(EPC+O)等模式,实现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建设运营生命周期高效管理。
(二)加大财政资金投入。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对兵团综合管廊建设支持,兵团、师(市)要通过现有渠道筹措安排资金,对综合管廊项目所需资本金给予适当支持。城市人民政府要在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中优先安排综合管廊建设和运营资金。对管廊运营初期不能通过收费弥补成本的,城市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补贴。有条件的城市人民政府可对综合管廊项目给予贷款贴息。
(三)加大金融信贷支持。根据《兵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新兵发〔2015〕61号),加快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求,积极协调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兵团综合管廊建设项目提供中长期信贷支持,积极开展特许经营权、收费权和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等担保创新类贷款业务,加大对综合管廊建设项目的支持力度。将综合管廊建设项目列入专项金融债支持范围予以长期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综合管廊建设运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和项目收益票据,专项用于综合管廊建设项目。
四、 加强管廊管理
(一)强化运行管理。各城市要制定综合管廊管理办法,对管廊建设运行管理进行监督指导。综合管廊运营单位要建立完善管理制度,确保管廊正常运行,应与管线单位签订入廊协议,明确入廊管线种类、时间、费用和责权利等内容。建设运营单位要维护好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各管线所属单位要强化对入廊各管线的设施维护及日常管理工作。管廊管理单位与入廊管线管理单位要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和应急管理等工作。
(二)推进信息化管理。各城市在综合管廊的建设和运行管理过程中要积极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建立和完善信息化管理平台。各综合管廊管理部门在管廊项目建设时应尽量统一信息系统的接口标准,将项目建设和运行情况及时上传到管理平台。
(三)切实发挥管廊效益。入廊管线单位要向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交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管理费,收费标准要统筹考虑建设和运营、成本和收益的关系,由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根据市场化原则共同协商确定,批准后实施。入廊费主要参照各入廊管线在综合管廊全寿命周期内单独敷设以及更新改造成本(含建设工程费用、道路占用挖掘费用等)确定,日常维护管理费参照占用综合管廊空间比例、对附属设施使用强度等因素确定,公益性文化企业的有线电视网入廊,有关收费标准可适当给予优惠。
(四)严格实施入廊管理。建设综合管廊区域内所有规划入廊管线必须入廊;凡已在管廊中预留管线位置的,不得再另行安排管廊以外的管线位置,既有管线应根据实际需要结合管线改造逐步将管线迁移至综合管廊;对已规划入廊的新建管线,规划部门不得再另行安排综合管廊以外的位置,建设部门不予施工许可审批,市政道路部门不予掘路许可审批。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兵团直属企业,应积极配合各相关城市做好各自管线入廊和入廊费用交纳工作。综合管廊建设规划及管理事项要及时告知各地下管线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便于做好管线入廊工作。
五、 加强组织领导
(一)明确各方责任。兵团、师市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推进综合管廊建设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综合管廊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财务(政)部门要加强财政支持,研究制定综合管廊建设财政补贴等政策。城市作为综合管廊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主管部门,建立协调机制,扎实推进具体工作;城市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指导意见,引导规范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综合管廊收费标准,形成合理的收费机制;各管线行业主管部门、管理单位等要各司其职,共同推进综合管廊建设。
(二)创新管理体制。加快推进管线建设运营管理体制改革,按照管理一体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要求,整合职责,明确管理部门,加强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管理法规政策。
(三)加强督导考核。兵团各级要将综合管廊建设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范围,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兵团将定期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和情况通报,每年对各城市推进综合管廊建设工作进行考核。
(四)加大宣传力度。要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及时报道工作进展情况,宣传经验做法,使社会各界对综合管廊建设工作达成强烈共识,营造全社会广泛关注并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