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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seszf-2016-000160 | 主题分类 | |
来源 | 作者 | 兵团政务网 | |
名称 | 关于印发《兵团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 ||
文号 | 主题词 | ||
公开日期 | 2016-11-24 | 点击数 |
各师(市)、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兵团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已经兵团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2016年1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兵团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兵团党委、兵团关于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推动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科学评议考核兵团年度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切实提升兵团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6〕65号)的规定,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兵团对各师(市)和兵团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兵团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兵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受兵团食品安全委员会委托,会同兵团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对兵团各师(市)实施考核工作;兵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受兵团食品安全委员会委托,对兵团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实施考核工作。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
考核主要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和食品药品安全状况两个方面,对食品药品安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保障水平等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评议考核。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体现,并根据兵团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予以调整。具体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兵团党委、兵团关于加强食品药品安全有关决策部署情况;
(二)师(市)落实食品药品安全责任情况;
(三)年度兵团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责任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四)食品药品安全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五)职工群众对本辖区食品药品安全现状满意度情况;
(六)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发生、报告、处置情况;
(七)对各级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评议考核情况;
(八)其他需要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 考核工作应当明确一定数量的创新指标作为加分项,鼓励积极探索和创新。
第七条 考核采取自查自评与现场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现场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核查资料、实地抽查等方式。扩大职工群众参与度,增加暗访比重,提高考核工作实效。
第八条 考核工作步骤:
(一)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每年6月底前,兵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并发布本年度考核方案及其细则。
(二)每年11月底前,各师(市)和兵团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完成自查自评,并向兵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交自查自评报告。同时对自查自评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每年12月上旬,兵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考核组进行现场考核。考核结束后,考核组向兵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书面汇报考核情况。
(四)兵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综合自查自评情况和考核组的考核情况,提出考核结果建议,报兵团食品安全委员会。
(五)兵团食品安全委员会向各师(市)和兵团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考核结果。
(六)各师(市)和兵团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兵团食品安全委员会做出书面报告,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
第九条 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纳入兵团师(市)和团场经济社会发展争先进位指标体系,权重为2%以上。同时纳入兵团综合治理指标体系,权重为7%以上。
第十条 考核采用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分(含)至90分为良好,60分(含)至8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食品药品安全实行“一票否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当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三)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后隐瞒、谎报、缓报导致事态扩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较大及以上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师(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以及实行奖惩的重要参考。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由兵团食品安全委员会予以表彰。
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由兵团食品安全委员会约谈该师(市)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取消该师(市)或成员单位兵团年度职能绩效目标考核优秀资格。必要时由兵团领导同志约谈该师(市)或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该师(市)或成员单位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十三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取消评优资格,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各师(市)和兵团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