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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兵团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seszf-2016-000169 主题分类
来源 作者 兵团政务网
关于印发《兵团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公开日期 2016-11-24 点击数

各师(市)、院(校)党委,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党组(党委):

《兵团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已经兵团党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兵团党委办公厅

兵 团 办 公 厅

2016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兵团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

意见》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深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和民主理财,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接受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规定,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13号)要求,结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预算管理实施办法》(新兵办发〔2016〕25号),提出如下意见:

一、 充分认识预算公开工作的重要性

预算公开是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核心要求,是现代财政制度的基本特征,是实现兵团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推动力,是推进法治兵团建设和深化兵团财税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当前,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进程的推进,社会各界对预算信息公开的期望和呼声越来越高。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有助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推动兵团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有助于建设高效廉洁兵团,提高执政能力和办事效率;有助于促进依法理财、民主理财,加强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有助于提升预算管理水平,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当前推进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

二、 预算公开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等有关规定,按照兵团党委全面深化改革、推进法治兵团建设及政务公开的有关决策部署,围绕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提高预算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促进依法理财,转变行政职能,推动相关改革,推进兵团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以下简称涉密信息)外,兵团各级应逐步推进本级预决算公开工作,各级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推进部门预决算公开。

坚持明确和落实责任。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法依规主动公开预决算信息,各级财政(务)部门负责公开本级预决算,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公开本部门本单位预决算。

坚持以公开促改革。以公开为抓手,通过预决算公开促进财税体制改革和其他相关领域改革,为实现兵团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动力。

三、 预算公开的要求

兵团预算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由财政部批复。兵团各级按照内部预算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对财政部批复的预算进行细化,并开展预算信息公开工作。

(一)公开主体。

兵团各级是本级预决算信息公开的主体,各级财政(务)部门是本级预决算信息公开的执行机构,具体负责本级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并对所公开内容进行解释说明。

各部门各单位是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的主体,具体负责本部门及下级预算单位的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并对所公开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

(二)公开范围。

兵团本级应当公开经兵团党委常委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预算执行情况、决算的报告及报表(涉密信息除外)。

师本级应当公开经师党委常委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预算执行情况、决算的报告及报表(涉密信息除外)。

团场应当公开经团党委常委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预算执行情况、决算的报告及报表(涉密信息除外),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兵团管理的市镇应当公开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预算执行情况、决算的报告及报表(涉密信息除外)。

各级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稳妥公开本部门和单位预算、决算(涉密信息除外)。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不予公开;涉密信息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三)公开内容。

各级公开的预决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以及本级预算执行情况(涉密信息除外)。各级预决算支出应当全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按规定公开到经济分类科目。各级应当公开各类财税制度,包括税收征管、非税收入收缴、政府性基金项目、财政专户等财政收入制度,本级专项支出管理、转移支付管理、政府采购等财政支出制度,会计、国有资产等其他财政管理制度。逐步公开重大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及使用情况、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各部门各单位预决算公开的内容包括本部门本单位职责、机构设置、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情况、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情况、机关运行经费情况等,涵盖财政拨款收支情况、非财政拨款收支情况(涉密信息除外)。各部门各单位预决算支出应当全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按规定公开到经济分类科目(涉密信息除外)。公开的决算应当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等情况。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及时公开政府采购信息(涉密信息除外)。采购活动开始前,在采购文件中公开项目采购预算,采购时尚未确定项目预算金额的,可不公开具体预算金额;采购活动完成后,公开中标、成交结果和政府采购合同;公开部门决算时,一并公开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总体情况,以及支持中小企业等政府采购政策的落实情况。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结合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展,推进预算绩效信息公开,逐步在部门预算中公开部门和单位预算绩效目标,在部门决算中公开主要的民生项目和重点支出项目的绩效评价结果。探索建立部门和单位国有资产公开制度,逐步公开本部门本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总体情况、分布构成、主要实物资产数据和资产变动情况。

(四)公开方式。

预算公开要逐步以各级或部门、单位门户网站为主要平台,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各部门各单位要设立预算公开专栏,汇总集中公开信息,便于社会公众查询监督。没有门户网站的部门和单位在所属级次的门户网站上公开或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做好涉密事项的定密、解密及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各级保密部门要切实做好指导工作,各级财政(务)部门要在法定涉密信息的技术处理方面做好配合工作。

(五)公开要求。

各级应当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制定预算公开实施方案,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工作流程,制定预算公开具体操作规程。各部门各单位应自本级财政(务)部门批复预决算及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日内主动公开。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要求和兵团部署,加快推进预算公开工作。预算公开进展较快的,要不断拓展预算公开的内容和范围,完善预算公开的方式方法;预算公开进展较慢的,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推进公开工作;部分涉密事项多、尚不具备公开条件的部门要加强研究预判,确保预算公开工作积极稳妥开展。师财政(务)部门应当将本级预算公开办法报兵团财务局备案,并定期报告公开情况。团场及所属部门和单位要立足面向基层、贴近群众的实际,进一步细化公开内容,通过门户网站、服务大厅、连队(社区)公示栏、便民手册等形式,重点公开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住房保障、涉农补贴等民生支出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预算规模、补助标准、发放程序、资金分配结果等。对于分配到人(户)的财政资金,团场财政(务)部门应当公开补助对象的姓名、地址、补助金额等详细情况。

四、 工作保障

(一)强化主动公开意识。

各级党委应当牢固树立预算公开观念,提高对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积极指导各部门各单位做好预算公开各项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预算公开是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改革创新精神切实履行职责。各级财政(务)部门应当将预算公开作为当前财政(务)工作的重中之重,进一步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完善公开机制,使预算公开贯穿预算改革和管理全过程。

(二)做好相关配套工作。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继续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完善预算编制,推进绩效管理,进一步提高预决算的完整性,为预决算公开创造良好条件。进一步加强预决算信息收集、整理、分类等基础工作,增强预算公开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保证预算公开工作稳妥有序进行。

(三)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在及时准确公开预决算信息基础上,对其中涉及财税政策、规章制度的一些专业名词作出解释说明。主动回应预算公开过程中社会普遍关注的情况,及时解疑释惑,避免社会公众误解。密切关注预算公开中反映出的问题,认真研究整改。

(四)完善公开工作考核机制。

各级党委要加强对预算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方向明确、过程可控、结果可查、便于监督的原则,建立健全定期考核机制,加大预算公开考核力度,督促部门和单位主动公开预决算信息。对未按规定对有关预决算事项进行公开和说明的,依法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