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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兵团党委 兵团关于大力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的意见
seszf-2016-000171 主题分类
来源 作者 兵团政务网
兵团党委 兵团关于大力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的意见
公开日期 2016-10-14 点击数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中央统战工作会议和兵团党委六届十四次、十五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优化兵团所有制结构,增强兵团经济发展活力,大力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 大力推动兵团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的重要性、紧迫性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了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地位,提出必须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改革开放以来,兵团非公有制经济得到了较快发展。“十二五”末,非公有制经济已占兵团经济总量的40.6%。非公有制经济资产规模不断增长,科技含量越来越高,经营门类越来越多,对外联络和交流越来越广,已成为推动兵团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重要力量。但是,与中东部地区相比,兵团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总体还比较缓慢,在经济总量、企业规模、发展水平、竞争力及对经济、科技的贡献率等方面仍有较大差距,主要原因是思想认识不到位,体制机制不够活,政策支持力度不够大,发展环境不够宽松。新形势下,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对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大力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加大所有制结构调整力度,不断增强兵团经济发展活力和动力,为推进兵团“三化”建设,率先实现兵团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做出更大贡献。

二、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发挥兵团稳定器大熔炉示范区作用,突出兵团党政军企合一管理体制优势,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以增强兵团维稳戍边综合实力为出发点,以激发兵团经济发展活力、提高兵团经济竞争力为核心,以消除制约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各种壁垒为突破口,创新体制机制、加大政策支持、优化发展环境,加强组织领导,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拓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空间和途径,充分释放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发挥非公有制经济促增长、转方式、调结构、扩就业、惠民生、增税收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不断开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新局面。

(二)基本原则。

——坚持增强兵团维稳戍边综合实力。加快兵团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要有利于提高兵团经济发展活力和动力,不断扩大就业,优化人口结构,增强兵团维稳戍边综合实力,更好地履行中央赋予的屯垦戍边历史使命。

——坚持市场主体平等竞争。按照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要求,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保证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

——坚持促进兵地融合发展。要把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作为兵地经济融合发展的重要途径和有效举措。在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过程中要打破兵地界限,在政策共享、平台共建、体制共创等方面加强合作,建立机制,促进兵地企业之间的交流融合发展。

——坚持从兵团实际出发。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既要遵循一般经济发展规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又要从兵团各垦区和团场的战略布局、资源禀赋、客观条件等实际出发,在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要政策和具体措施上必须因地制宜,发挥优势,不搞一刀切。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环境明显改善,市场主体实力日益增强,经济总量快速增长,质量效益显著提升,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的比重、投资的比重、吸纳就业的比重有较大幅度提高,非公有制经济总量占兵团经济总量的50%以上,非公有制企业达到1万户,有力促进兵团社会就业。

三、 创新体制机制

(一)放开市场准入。

落实《兵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新兵发〔2014〕26号)和《兵团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实施方案》(新兵发〔2015〕62号),在市场规则、准入标准及优惠政策等方面对民间投资主体同等对待,坚持民间投资“法无禁止即可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兵团能源、电力、市政公用事业及社会事业、金融服务等领域。大力推广和应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兵团建设,兵团产业发展基金可优先支持引入社会资本的项目。

(二)进一步简政放权。

继续推进兵团行政审批改革,加快兵师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全面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信息共享、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健全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机制,完善统一共享的基础数据平台,形成“一站式”网上办理。不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实现“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修订兵团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进一步减少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并与国家、自治区开展的精简工作和公布保留的审批事项相衔接。根据《兵团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新兵发〔2015〕28号)和《兵团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新兵发〔2015〕50号),推进依法依规管理,对于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一律不再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条件。完善纵横协管的联动机制,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审批制度。推动建立多元化可持续的城镇化投融资机制试点工作,逐步形成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查、政府指导协调的新型投融资体制。

(三)大力推动自主创业。

认真落实兵团党委、兵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支持各师(市)建设一批“双创”示范基地、中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大学生创新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等创业创新服务平台。利用各师(市)已有的和新建的各类创业园,积极打造市场化、专业化、网络化创业平台,大力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孵化园)等建设,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指导开展创业孵化服务,推荐认定一批国家级和兵团级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统筹现有的产业发展资金,推动设立兵团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兵团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创业发展。充分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创业创新活力,允许在职人员双向流动,鼓励科技人员兼职创业,吸引外来和本地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军人、各方能工巧匠来兵团创业就业,在住房、生活补贴、子女上学、社保等方面给予倾斜性支持。

(四)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

支持实力强、信誉好的社会资本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多种方式参与股份制改革。鼓励非公有制资本通过市场化方式,投资参股主业涉及兵团履行特殊使命、战略性前瞻性产业、重点区域开发建设及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国有企业和兵团城镇范围内水电气热、公共交通等从事公共服务类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支持非公有制资本与国有资本共同出资设立各类产(股)权投资基金,参与兵团优势产业、重大项目的投资建设、重组整合、资产并购。鼓励国有企业与发展潜力大、成长性强的非公有制企业进行股权融合、战略合作、资源整合,实现优势互补、合作共赢。加快国有企业改制上市步伐,充分利用国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形成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境外资本市场等多板并举的企业上市梯次格局,推进各师(市)充分挖掘和筛选辖区内有优势、有产业带动作用的非公制企业,将其纳入兵团上市后备资源库进行重点培育,对赴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补助和奖励。发挥兵团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优势,对同行业和产业链上下游优质资产进行重组,形成资产规模效益和管理协同效应,打造一批竞争能力强、资本回报高、具有品牌优势的上市公司,提升国有资本证券化水平。

(五)加强开放交流合作。

扩大对外开放、对内开放,充分运用疆内、国内、国外三种市场三种资源,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参与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三通道”、“三基地”、“五大中心”和“十大进出口产业集聚区”建设;重点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兵团现代农业示范推广中心建设、农产品出口、食品加工出口、纺织品和针织品出口加工、农机装备制造出口、金属制品出口、化工产品出口、能源进口加工和储备八大进出口产业基地建设,参与商贸物流中心、文化传播中心、医疗保健服务中心建设,参与发展出口基地、口岸经济、加工贸易、服务贸易、大型边境贸易市场、境外营销网络、跨境电子商务、物流基地、海关特殊监管区和综合保税区建设,参与兵团农业“走出去”建设,加强国际产能合作,参与境外经贸合作区和各类产业园区建设,对外工程承包建设。

四、 加大政策支持

(一)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

积极争取国家相关资金支持,努力拓宽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资金渠道。在国家投资项目、资金争取和政府性资金安排上,对符合政府投资支持方向的非公有资本项目,实行同等对待,为中小微企业提供项目策划、财税代理、商标专利、人才引进及法律咨询和管理咨询等方面服务。

(二)加大产业政策扶持力度。

兵团已制定出台的各类产业政策同样适用于非公有制经济,鼓励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依据《兵团工业领域优先发展产业指导目录》(兵发改产业发〔2013〕248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重点产业布局调整和承接产业转移的意见》(兵发改产业发〔2015〕454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指导意见》(兵发改产业发〔2015〕698号)、《兵团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实施方案》(新兵发〔2015〕31号)等文件精神,加强技术创新,拓展产品结构,推动企业转型升级,提升兵团整体产业发展水平。拓展提升非公有制经济产业发展层次,在兵团煤炭基地、电力电源、新能源、石化产业、氯碱化工、煤化工、纺织服装等重大产业布局中明确非公有制企业享受同等参与权利,鼓励非公有制企业积极承接中东部地区农机装备、纺织服装、食品加工、新兴产业等行业产业转移。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积极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推出适合中小微企业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信贷模式和服务流程,鼓励与兵、师科技部门、“新三板”及股权投资基金合作。鼓励兵、师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降低中小微企业担保费率。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各师(市)特别是南疆新建城市和城镇、中心团场等金融服务薄弱区域增设机构网点和延伸服务,下放和扩大对师、团信贷业务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流程,增加信贷投放规模。加快推进兵团中小微企业、团场及职工群众信用体系建设。支持兵团辖区内符合条件的非公制企业发起或参与设立民营银行、村镇银行、融资租赁公司,引导各类资本投向实体经济。支持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私募债券、集合债券、集合信托和短期融资券实现融资。鼓励非公有制资本发起设立主要投资于公共服务、生态环保、基础设施、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的产业投资基金,兵团和各师(市)可通过财政性资金认购基金份额等方式予以支持。同时,认购基金过程中应严格遵循“三重一大”制度,以最大限度降低可能存在的市场风险。

(四)加大建设用地支持力度。

将非公有制企业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保障符合国家和兵团产业政策的项目和创业基地用地。采取出让或租赁方式解决非公有制企业生产经营和建设用地需求。非公有制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可依法通过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盘活利用。非公有制企业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前提下,提高土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原有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经师(市)依法批准,按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可用于经营性开发建设或转让。盘活原国有存量土地用于工业生产的,可办理土地租赁手续。

(五)加大自主技术创新支持力度。

进一步落实非公有制企业技术创新优惠政策,促进技术、人才、资金等创新要素向非公有制企业集聚。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增强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能力。引导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在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中发挥主导作用。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与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联合组建企业技术中心,合作开展关键技术研发,联合培养人才,共享科研成果。扩大非公有制企业技术创新引导资金和中小企业创新基金规模,支持有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牵头承担或参与重大科技项目。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以多种形式在区内外科技资源相对集中的地区创办技术研发机构,健全技术研发、产品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的机制。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所与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委托研发、技术转让、联合攻关等多种形式,开展产学研合作,建立技术(研发)中心、科研实训基地、产学研基地,培养一批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智力支持与服务的科研人才团队。综合运用政府采购、无偿资助、融资担保补助、创业投资引导、风险补偿、贷款贴息以及补助等多种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非公企业技术创新。

(六)加大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力度。

推动“个转企”、“小升规”。鼓励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小型微型企业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允许转型后依法保留原字号或名称;在办理转型前后土地、房屋权属(固定资产)划转时,投资主体、经营场所和经营范围不变,并依照有关规定向自治区申请享受免征契税、免收交易手续费政策。“小升规”后,纳税确有困难的,按权限报批后,向自治区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扶持;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按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免费享受兵团提供的技能培训、市场开拓等服务。按照“应享尽享”原则,贯彻落实国家西部大开发、新疆困难地区、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将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到位、落实到户。支持企业自行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七)加大人才和用工支持力度。

实施非公有制企业人才培育工程,把出资人、管理人员和社会组织服务人员培训纳入各级人才发展规划。每年组织一批出资人到内地著名高校进行系统培训,分期分批对中小微企业管理人员进行短期培训。加大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扶持力度。非公有制企业引进区外各类优秀人才与国有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将非公有制企业各类人才纳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兵团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等优秀人才选拔培养范围。对吸纳本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就业,并开展岗前培训,符合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补助。充分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协调加大非公有制企业招收农村劳动力、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士兵力度,符合条件的,纳入“双五千”计划,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五、 优化发展环境

(一)减轻企业负担。

全面清理和规范涉及非公有制经济市场主体的收费项目,建立和实施收费目录清单制度,与自治区保持一致。严禁越权设立收费项目,目录清单之外的收费一律取消。严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征收范围。自治区出台的收费优惠政策,按自治区规定的标准执行。列入鼓励类的服务业企业,其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工业企业实现同价。努力降低企业环评、安评等收费标准及成本。全面清理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及收费,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一律取消。建立支持小微企业的长效机制,将暂免小微企业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改为长期措施。完善价格举报和市场价格监管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创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规范守信的市场环境。公布兵师两级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凡法定收费项目外的收费、摊派、捐赠等非公有制企业有权拒绝。各有关部门对违反有关规定,向非公有制企业“吃、拿、卡、要”的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二)维护合法权益。

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尊重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经营自主权。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对违法侵权行为进行治理整顿,依法保障非公有制企业及其出资人的财产权、经营权、知识产权和人身权。加大对行政机关不作为、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问责、追责力度,防范少数行政机关懒政、惰政。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法行政,对违法查封、扣留、冻结、侵占非公有制企业的财产、资金的行为要严厉查处。建立健全兵师两级维权工作委员会。兵团各级工商联要积极建设网络维权平台,形成一个上下纵横,左右贯通的维权网络组织。建立兵团非公有制企业维权投诉中心,由各级工商联负责受理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侵害事件投诉。

(三)创新服务方式。

加快非公有制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鼓励各师设立非公有制企业服务中心。积极支持企业、社会组织等多种主体参与建立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服务机构,引导各类服务机构开展形式多样的服务。推动重点产业集聚区建设一批示范性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研发设计、检测检验、科技金融、大型公用软件、知识产权、标准、电子商务、质量品牌、人才培训、法律咨询等服务,提高专业化服务能力。逐步建立起以兵团、各师企业服务机构为支撑,社会各类服务机构参与的企业服务体系。积极推进兵团企业骨干信息网络架构建设。采取企业投入为主、行政扶持为辅、社会资助为补充的方式,促进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开展兵团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工作。围绕兵团经济发展,建设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站、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技术服务平台。

六、 加强组织领导

(一)明确责任分工。

各级党政要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目标绩效考核,研究解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要建立健全科学完善的非公有制经济运行与发展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考核评估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考核激励机制,制定《兵团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微企业发展考核奖励办法》。兵团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协调领导小组要切实履行职责,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责任,加强调查研究,推动兵团党委、兵团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成员单位要建立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目标管理责任制,形成上下联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师要成立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商联。

(二)完善工作机制。

建立完善各级领导联系重点非公有制企业制度和部门帮扶非公有制企业制度,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与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交朋友制度和与企业家对话交流机制。兵师、各部门在制定出台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领域重大政策时,要听取行业协会、商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建立惠企政策措施落实机制,及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兵团可适时委托工商联等组织对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第三方评估。建立非公有制企业评议兵师职能部门及执法机关工作制度,评议结果作为对部门的绩效考核依据。建立健全兵团非公有制经济监测体系和网络,建立和完善对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的统计报表制度,实施分类统计、监测,分析和发布制度,加强规模以下企业的统计分析。

(三)强化政治引导。

各级党委组织部、统战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工委要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创新党组织和党员发挥作用的途径和方式。组织部门要高度重视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经常研究并向党委汇报重大问题,并把非公有制企业党建作为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非公有制企业党工委要强化主业意识,抓好具体指导,建立分工负责、定期沟通、联系服务、督促检查等工作机制,协调统战、工商联等部门,结合职能做好有关工作。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42号)要求,把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用。

积极创造条件在兵师两级非公有制企业党工委建立纪工委,积极探索在大型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建立纪检组织试点工作。建立健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发挥好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的创业引导和依法维权等作用。加强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思想教育和政治引导工作,深入开展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理想信念教育实践活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兵团精神,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特别是年轻一代致富思源、富而思进,做到爱国、敬业、创新、守法、诚信、贡献,发挥其在维护祖国统一、增进民族团结、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中的作用。

(四)发挥工商联和商会作用。

充分发挥工商联在统一战线工作和经济工作中的作用,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促进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切实加强工商联基层组织建设,健全师(市)、团场基层领导班子和组织机构。加强非公有制经济人士队伍建设,把更多政治过硬、事业有成的民营企业家吸收到工商联队伍当中,根据兵团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和新建市(镇)、园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情况,适度增加中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科技型企业在工商联组织中担任副主席、常委、执委职数。充分发挥工商联在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中的促进作用,行使好对各类商会组织的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实现统战工作向商会组织有效覆盖。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推动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工作,鼓励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行业自律、建立行业标准、搭建服务平台。加强与重点国家商会组织和驻外商参处的联系,做好境外投资企业的服务。按照《关于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工作的意见》精神,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政治安排(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商联常执委)一定要坚持标准,严格逐级组织推荐程序,认真考察,凡进必评,做好综合评价,集体研究决定。真正把那些思想政治强、行业代表性强、参政议政能力强、社会信誉好的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推荐出来,建立政治安排人选推荐倒查机制。

(五)营造良好发展氛围。

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政策、成功经验、先进典型,在全社会营造重视、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充分利用刊物网站,采取举办各类培训班、走访座谈等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宣传活动。每三年召开一次“兵团民营企业30强”发布会;每五年表彰一次“兵团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每五年召开一次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会议。

各师(市)、各部门要依据本意见,尽快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和配套政策措施,认真抓好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