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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师(市)、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兵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8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兵团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规范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准确地向公众提供权威、统一的预警信息,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维护兵团辖区内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职工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和有关要求,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预警信息是针对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或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事件,以及已经发生或已经造成严重危害后仍有可能发生次生、衍生灾害,迫切需要面向社会各界和公众发布的预警及相关信息。
第三条 预警信息依据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特别严重)、二级(严重)、三级(较重)和四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红色)为最高级别。
预警信息的种类和分级标准,按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预案、部门预案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在兵团辖区内编制、审签、发布、传播和管理预警信息,应当遵守本办法。为应对突发事件或保障兵团重大活动正常开展,以各级行政或有关部门名义发布,需要公众予以配合的重要提示性信息,参照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兵团范围内的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实行各级行政主导、属地管理、分级分类、对外统一发布的原则,及时、准确、无偿地发布与传播。
第六条 兵团本级成立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协调工作组(以下简称兵团协调工作组),负责兵团及兵团机关部门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兵团协调工作组应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监督和综合管理协调,建立健全预警信息发布制度,完善预警信息传播机制,整合资源、畅通渠道,快捷、有效地发布预警信息。
师(市)、团场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建立完善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工作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发布相应的预警信息。大中专院校的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兵团各级要建立和使用相对统一的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预警标识对外发布预警信息,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
第二章 信息制作与发布
第七条 各级具有对外发布预警信息职责的职能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有关规定和国家、兵团各级相关应急预案,结合具体情况,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进行分析研判,编制面向公众的通俗版预警信息,有效引导公众防灾避险。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会商。
第八条 预警信息编制完成后,应由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发,或按有关规定报请本级领导签发。具有签发权限的人员名单应提前向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机构报备,遇有人员变动,应及时更改。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预警信息的类别、影响时间和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措施建议和发布部门、发布时间等内容。预警信息制作采用统一格式(附后)。
第九条 对全兵团产生重大影响,涉及两个以上师(市)的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应遵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影响全兵团范围的红色预警信息由兵团协调工作组相关的成员单位提出预警建议,并由兵团协调工作组报请兵团批准。
(二)影响全兵团范围的橙色预警信息及两个以上师(市)的红色预警信息,由兵团协调工作组相关的成员单位提出预警建议,并由兵团协调工作组报请兵团分管领导批准。
(三)影响全兵团范围的黄色、蓝色预警信息,由兵团相关职能部门按有关规定审签,并向兵团协调工作组报告后发布。
第十条 兵团本级预警信息编审发布流程为:
由兵团机关具有预警信息发布职责的职能部门编制兵团预警信息并提出发布意见和建议,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审签后,报送兵团协调工作组;
兵团协调工作组按照相关程序报请兵团领导批准后,由兵团应急办通过兵团应急指挥中心信息发布平台以手机短信及语音信息的形式,向兵团领导、副秘书长、兵团机关各部门主要领导、相关师(市)主要领导、兵团协调工作组各成员发送;
宣传部收到预警信息后,指导、协调兵团日报社、兵团广播电视台、胡杨网站面向公众发布;
兵团日报社负责通过《兵团日报》和新媒体(兵团网、手机报、微信微博、掌上兵团客户端)等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兵团广播电视台负责通过兵团卫视、兵团建设等频道、兵团综合广播电台等频率和新媒体(兵团在线网站、微信微博平台、爱新疆手机客户端)等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条件成熟的单位还可协调电信运营商向公众移动终端发布预警信息。
特殊情况下,兵团协调工作组可启动快捷程序,直接发布各种级别的预警信息。
第十一条 各师(市)、团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本辖区可能受突发事件影响的地区发布预警信息。师(市)、团场发布的红色、橙色预警信息由本级主要领导批准,并向上一级应急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备;黄色、蓝色预警信息由本级相关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向本级应急主管部门报备。
对于特别紧急的预警信息,可特事特办,减少审签环节,第一时间无偿向社会公众发布。
第十二条 兵团各级发布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与地方相关的应通报同级地方政府。国家、自治区发布的预警信息,与兵团相关的应按相应程序报批后纳入兵团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同步发布。
第十三条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级预警信息发布职能部门应当密切关注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进行发布。当突发事件危险已经解除时,已发布的预警信息由批准发布的单位和部门批准同意后解除,并按原发布渠道向公众宣布解除,终止预警期。
第三章 信息传播
第十四条 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工作机构,不断完善预警发布工作机制,加强预警信息传播能力建设。兵团协调工作组要在充分利用兵团应急平台资源基础上,加强与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传播渠道的联系沟通,同时,加强与基础电信运营商、户外媒体、楼宇电视、人防警报、车载信息终端等运营管理部门合作,不断拓宽信息快速传输通道,构建广泛覆盖的预警信息传播网络。
第十五条 新闻出版、广电等媒体主管部门应对预警信息传播工作加强指导,推动各类信息传播渠道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建立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绿色通道”,及时、准确、无偿播发或刊载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紧急情况下采用滚动字幕、加开视频窗口甚至中断正常播出等方式迅速播报预警信息及有关防范和应对知识。
第十六条 充分发挥农业气象信息员、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食品安全协管员、行业信息员和社会工作者等基层人员的预警信息传播作用,建立基层预警信息传播员队伍体系。要明确预警信息员责任区域,加强业务培训教育,不断提高预警信息传播时效。
第十七条 各级各单位对辖区内的中小学校、社区、医院、车站、广场、公园、旅游景点、文化场馆、集市、工矿企业、建筑工地等人员密集区域,要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加强面向偏远地区的预警信息发布能力和机制建设,整合利用各类传播渠道,因地制宜地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等多种方式,及时将预警信息传递给受威胁群众。
第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预警信息通报制度。预警信息发布职能部门应尽早将预警信息或重要提示性信息内容通报各相关单位和部门,提前做好各项应对准备工作,并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周边区域和其他重要单位,共同做好预警响应工作。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各级各部门应加强对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指导、管理和协调,加快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建设,逐步建立起相对统一的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完善各种信息发布渠道,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通道。要不断加强预警信息发布能力建设,逐步在连队、社区、学校、医院、车站、广场、景点等人员密集区和公共场所建设显示屏、喇叭等信息接收和播放设备,扩大信息传播和知悉范围。
第二十条 兵团协调工作组和各级预警信息发布主管机构要完善预警信息发布的制度和应急预案,强化保障措施;对预警信息制作、发布人员开展技能和岗位培训;建立值班值守、预警信息发布工作通报和预警信息传播效果评估等制度、机制,加强工作联动,定期沟通会商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协调解决预警信息发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持续改进完善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兵团协调工作组和各级预警信息发布主管机构应加强与国家、自治区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畅通获取国家、自治区发布的预警信息渠道,保证对兵团有影响的预警信息在兵团同步发布。同时,与预警区域内的地方政府以及负责应急抢险的单位和队伍保持密切联系,加强动态监测信息的报送与共享。
第二十二条 各级各部门应结合防灾减灾日、世界气象日、消防安全周、安全生产月、食品安全宣传周等活动,广泛开展预警信息相关知识的科普和宣传工作,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教育引导公众通过各种正规途径主动获取、有效利用预警信息,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十三条 各级发展改革、财务(政)部门要加大支持保障力度,对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体系项目建设予以支持,并将预警信息发布体系的相关经费纳入同级预算。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兵团协调工作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兵团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预警信息格式
附件
兵团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预警信息格式
兵团××(部门)××突发事件预警
××预警 第×期
编制:×××
××(部门)××(处、室、中心) 201×年×月×日×时
签发:×××
××(部门)×月×日×时发布××(类型)××(级别)预警:
发布内容:
发布范围:
发布对象:
影响时间:
防范措施:
(如有预警可能影响区域图等相关资料,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