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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乌鲁木齐市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seszf-2016-000197 主题分类
来源 作者 乌鲁木齐市政府
2016年乌鲁木齐市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公开日期 2016-11-21 点击数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系列工作部署和我市新阶段大气污染防治20条工作举措,全面做好我市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牢固树立“环保优先,生态立市”和“资源开发可持续,生态环境可持续”理念,以环境空气质量持续稳定改善为核心,以协同治理和精细管理为抓手,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全力打好我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确保我市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工作目标

(一)从2016年10月至2017年春季采暖季结束,实现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空气质量好于2015年同期。

(二)继续推进供热行业、工业企业、生活燃煤污染治理,全面落实扬尘污染、机动车尾气污染各项防治措施,加大重点区域大气污染治理力度。

(三)完成各区(县)、各责任单位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

三、重点工作与责任分工

(一)狠抓燃煤污染防治。

1.压缩冬季供热燃煤消耗量。2016年底前完成1500台燃气锅炉改造任务和100座换热站节能改造任务。今冬明春采暖期合理调配燃气调峰供热面积,压减四家公用电厂热电联产供热面积,将供热煤耗降至最低。(牵头单位:市建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热力总公司、新疆燃气集团、各区(县)政府)

2.推进燃煤小锅炉拆并工作。在完成全市工业企业燃煤锅炉和其他燃煤小锅炉清查工作的基础上,根据供热管网与燃气管网分布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覆盖城乡结合部、乡镇居民区、人口密集居民区的乡镇工业锅炉、燃煤供热锅炉的拆并方案,确保2016年底前完成1000台燃煤小锅炉拆改任务,新增“电采暖”供热面积92万平方米。(牵头单位:市建委,配合单位:市经信委、各区(县)政府)

3.加大工业企业关停治理。开展四大公用电厂和工业企业自备电厂关停实施方案研究,继续推进污染企业关停搬迁工作。从2016年11月起至2017年4月中旬公用电厂全部实行减半发电,水泥行业全部停产限产。督促工业企业按计划完成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维护、检修任务,监督重点行业企业污染物排放达到行业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今冬明春采暖期加大工业企业监管力度和频次,实施日检、夜检、随机抽查和驻厂监察相结合的方式,监督企业落实各项污染治理措施,发现问题立即责令整改并依法处罚。(牵头单位:市经信委,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各区(县)政府)

4.严格煤质监督和散煤管控。监督工业企业做好冬季优质动力煤储备,建立用煤检测报告档案,确保全市现有燃煤企业都使用优质煤。2016年11月底前完成辖区内所有堆煤场清查工作,关闭所有违法堆煤场。严禁在清洁能源、热电联产、集中供热覆盖范围内使用原煤,对暂时无法使用集中供热、清洁能源的区域,设立低硫优质煤配售点,严格落实扬尘防治措施,统一向燃煤用户配售。加大煤炭交易市场、燃煤配送网点煤质抽查频次,严厉打击劣质煤销售行为。(牵头单位:市经信委,配合单位: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市煤炭局、各区(县)政府)

(二)严格落实扬尘污染治理各项措施。

1.加大施工工地扬尘污染管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施工扬尘管理要求,继续加强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加大执法监管力度。监督所有2017年计划开工的施工工地严格落实“七个百分百”扬尘污染防治措施,2017年4月前完成喷雾喷淋降尘设备、扬尘监测装置和视频监控平台的安装。(牵头单位:市建委,配合单位:各区(县)政府)

2.加强渣土车、渣土场污染防治。2016年底前制定渣土车运输管理办法,规范清运证核发,对非法清运车辆及不符合密闭清运要求的车辆,坚决清除出市场。2017年3月底前完成所有运输车辆密闭提升改造,安装GPS,强制要求按照规定路线、规定时段、规定时速行驶。2016年底前完成渣土处置场的规划选址,逐步关闭城区内渣土场。严格查处散装物料运输车辆上路行驶过程中的“抛、撒、漏”及冒尖装载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连同车辆所属单位和使用单位一起停工整改。(牵头单位:市城管委(行政执法局),配合单位:市规划局、市公安局、各区(县)政府)

3.严格控制道路扬尘污染。2016年底前制定完成道路清扫洒水降尘作业规范,细化结冰期和非结冰期冬季道路清扫方案,增加清扫洒水车辆,保证洒水频次。(牵头单位:市城管委(行政执法局),配合单位:各区(县)政府)

4.推进工业企业扬尘污染防治。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督促工业企业完成密闭煤仓、料仓建设,落实工业堆场、料场等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各区(县)政府)

5.完成市区内混凝土搅拌站和沥青拌合站的关停搬迁。在完成全市混凝土搅拌站和沥青拌合站清查工作的基础上,2016年底前制定搬迁选址与关停补偿方案,2017年4月底前全部关停搬迁至城市外围,保留的搅拌站和沥青拌合站必须全部密闭改造,按照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规定执行。(牵头单位:市建委,配合单位:市规划局、环保局、质监局、工商局、各区(县)政府)

6.加快砂场、煤矿和石灰矿关闭治理。在完成城市周边砂场、煤矿和石灰矿清查工作的基础上,2016年底前制定关闭整治方案,2017年4月前完成关闭清场工作,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或吊销手续。保留的砂场、煤矿和石灰矿按照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规定执行。(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各区(县)政府)

7.严禁秸秆焚烧。加大对焚烧垃圾、秸秆、落叶等行为专项排查治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控制城区内露天烧烤数量,取缔占道等非法露天烧烤经营点。(牵头单位:市城管委(行政执法局),配合单位:各区(县)政府)

(三)加大米东区大气污染防治力度。

1.2016年底前制定完成米东区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按照最严格排放标准对米东区内的工业企业进行集中整治、限期整改,不达标的企业一律关停。制定米东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优惠政策,彻底关停、治理、搬迁园区外的所有“散、多、乱、小”污染企业。(牵头单位:米东区政府,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

2.加快米东区“煤改气”“煤改电”工作进度,拆除辖区规划区内小锅炉和小土灶,严禁原煤散烧。(牵头单位:米东区政府,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建委、新疆燃气集团、国网乌鲁木齐供电公司)

3.关闭辖区内市属煤矿、各类堆煤场和限采区砂场、砖厂等污染源,加大堆料场扬尘污染防治。开展城市破损道路硬化工作,全面治理在道路两侧乱倒垃圾等现象。(牵头单位:米东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煤炭局、市城管委(行政执法局))

(四)严格车辆管理,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

1.全面淘汰“黄标车”、老旧车。2016年底前制定完成“黄标车”淘汰工作方案,出台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政府奖励补贴实施办法,确保2016年完成1万辆“黄标车”、老旧车淘汰任务。严禁国四标准以下车辆转入。严格执行无标车禁行和“黄标车”限行管理规定,依法查处在限行区域行驶的无标车和“黄标车”。(牵头单位: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城管委(行政执法局))

2.对所有市政工程车辆尾气检测情况进行备案,不达标的市政工程车辆一律不准上路营运。(责任单位:市城管委(行政执法局))

3.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优化配置城市公交线路,进一步缓解交通拥堵,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在现有货车禁行基础上,调整货车禁行区域,划定重型、中性、轻型、微型货运车辆的通行区域和范围,对货车违法行驶行为依法严肃查处。(牵头单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委(行政执法局))

4.规范“油改气”市场,确保“油改气”车辆稳定达标排放。加强车用油品质量监管,确保符合标准要求的油品供应正常有序。督促加油站年底前完成国Ⅴ油品的置换工作,确保高品质油品的使用。(牵头单位:市质监局,配合单位:市工商局、市商务局)

(五)及时启动重污染天应急响应机制。

研究制定乌鲁木齐市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污染天气工业企业限产停产专项实施方案、污染天气车辆限行实施方案,2016年底前制定人工影响天气改善空气质量实施方案,确保启动污染天应急预案时,各项措施及时响应到位,坚决将重污染天气控制住。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气象局、各区(县)政府)

(六)完善网格化监管。

发挥“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作用,对监管企业(单位)逐一明确责任领导和具体责任人,按照“三级网格日巡查、二级网格周汇总、一级网格月调度”的原则,明确网格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标准,落实痕迹化管理,促进守法常态。对污染举报、信访量居高不下、重复访问题严重、小散乱弱企业出现明显反弹的区域,严肃追究网格责任人责任,倒逼责任落实。(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

(七)积极建立公众监督机制。

1.加大环保宣传力度。深入报道冬季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环境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工作的良好局面。引导公众选择公共交通等绿色出行方式,倡议公众春节期间不燃放或尽量少燃放烟花爆竹,向低碳、绿色、健康的生活方式转变。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监督作用,加大环境违法行为曝光力度,切实增强企业和个人的环境责任意识。(牵头单位:市政府新闻办,配合单位:各相关媒体单位、各区(县)政府)

2.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认真受理12369、12319等平台环境举报投诉,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监督,有效发现、严肃查处各类环境违法问题,并及时向公众反馈处理情况。(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城管委(行政执法局),配合单位:市属职能部门、各区(县)政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各责任单位要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主体责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对《方案》明确的工作任务和时限要求进行再研究、再细化、再分解,把工作落实放在政策措施制定上,放在项目规划实施上,放在破解制约工作推进的瓶颈问题上,确保各项重点工作目标任务按期保质保量完成。

(二)形成工作合力。各区(县)、各责任单位要按照《方案》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职责,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紧紧围绕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的实际需要,制定本辖区、本单位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细化措施,形成加快工作开展的合力。

(三)强化督查通报。市大气污染治理综合协调总指挥部办公室要每周对各区(县)、各责任单位落实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情况进行督查,及时通报督查情况,跟踪督办重点工作,确保《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落实到位。

(四)严格考核问责。根据日常督查与考核结果,对年度考核结果优秀的区(县)、部门(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拒不配合开展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未按要求完成空气质量和污染减排目标任务的单位,予以通报并约谈主要负责人;经督办仍未按期完成任务的单位,取消当年评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