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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seszf-2016-000209 | 主题分类 | |
来源 | 作者 | 兵团政务网 | |
名称 | 关于转发《兵团钢铁 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 ||
文号 | 主题词 | ||
公开日期 | 2016-09-21 | 点击数 |
二、 四、五、六、八、十、十二师,兵团机关有关部门:
《兵团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兵团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工作实施方案》、《兵团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引导退出煤矿关闭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兵团领导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兵团办公厅
2016年8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兵团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253号)和《财政部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财建〔2016〕321号)要求,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专项奖补资金(以下简称专项奖补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兵团的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用于支持相关企业完成兵团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
第三条 专项奖补资金的管理使用,坚持规范、有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奖补资金分配,依据兵团与国家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分解到各师(市)的化解过剩产能任务量和分流安置职工人数确定,由兵团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领导小组上报兵团审定。
第五条 兵团财务局按兵团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领导小组批准的年度钢铁、煤炭行业拟分流安置职工人数计算确定各师(市)专项奖补资金预拨数额,经兵团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后及时预拨各师(市)财务局;待年终国务院对兵团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核查后,依据兵团发展改革委、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定的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实际情况与各师(市)进行清算。
第六条 专项奖补资金主要用于:
(一)企业为退养职工按规定需缴纳的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费,以及需发放的基本生活费和内部退养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费;
(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按规定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和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清偿拖欠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等历史欠费;
(四)弥补企业自行管理社会保险收不抵支形成的基金亏空,以及欠付职工的社会保险待遇;
(五)其他符合要求的职工分流安置工作。
第七条 专项奖补资金不得用于工作经费、管理费或奖励费等各类费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
第八条 各师(市)的钢铁、煤炭企业按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定的拟分流安置人员和相关管理办法,制定详细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和企业债务化解方案及关闭退出方案,通过职代会审议通过后上报师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领导小组审定。
第九条 师(市)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领导小组根据《兵团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对钢铁、煤炭企业制定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和企业债务化解方案及关闭退出方案进行审核,并在政务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各师(市)财务局会同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兵团审定的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名录及职工花名册,测算并审核本师(市)职工分流安置资金方案,依据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预算程序拨付使用资金,并报兵团财务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各师(市)财务局、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相关政策规定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和专项奖补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次年3月底前,各师(市)财务局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委、安监局按照各企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任务目标完成情况和分流安置职工情况及债务处理情况,分别上报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信委、安监局。对通过国家部际联席会议和兵团组织的有关部门核查、验收的企业,再给予一定的奖补。对未通过国家部际联席会议和兵团组织的有关部门核查、验收的企业,将扣回已拨付的专项奖补资金。
第十二条 加强专项奖补资金基础管理工作。承担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任务的师和企业,要建立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和分流安置职工情况的专项档案,及时收集整理专项奖补资金使用、人员安置、化解产能、债务处理等文件和影像资料,特别是化解产能过程的照片和视频资料,为核查、审计等工作提供依据。相关企业应建立资金发放全流程档案,保存专项奖补资金发放流程的相关资料,每一环节发放责任人和接收人均需签字留档备查。
第十三条 强化专项奖补资金的监督管理。获得专项奖补资金的师(市)和企业应主动接受审计部门和财务(政)部门的审计与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专项奖补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各师(市)财务局按财政部《关于建立化解过剩产能工作月报制度的通知》(财办建〔2016〕76号)要求,每月5日前及时上报月报。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兵团财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兵团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兵团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国家和兵团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要求,坚持企业主体、党政组织、依法依规、多渠道筹资和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分类有序、积极稳妥做好兵团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和淘汰落后产能过程中的职工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好职工和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失业人员平稳转岗就业,确保职工得到妥善安置,兜牢民生底线,为推进结构性改革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
(一)企业内部挖潜分流一批。支持企业利用现有场地、设施和技术,通过转型转产、多种经营、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培训转岗等方式,多渠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支持兼并重组后的新企业吸纳更多的原企业职工,每吸纳1人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最长不超过3年。对企业促进职工转岗安置开展的职业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其中的零就业家庭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每人每月500元生活费补贴。对参加培训时间不足1个月的按照1个月补助。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当年度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按照《关于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稳定就业岗位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兵人社发〔2015〕108号)文件有关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上年度该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50%的稳岗补贴。
(二)创业创新转岗一批。对有创业意愿的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要纳入年度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由辖区内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或企业委托有资质的创业培训机构开展创业培训,有针对性地提供创业指导、项目咨询和创业跟踪服务。支持创业平台建设,积极培育适应钢铁、煤炭等行业职工特点的创业创新载体,通过加大专项建设基金投入等方式,提高创业服务孵化能力。对从事个体经营或注册企业的,按照《兵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新兵发〔2015〕49号)等文件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场地安排等政策支持。支持企业开展“双创”,利用“互联网+”发展新产品、新业态、新产业,在优化升级和拓展市场中创造新的就业空间。对于工艺技术较为先进、市场前景较好、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通过与工会或职工依法协商,采取协商薪酬、灵活工时等,稳定现有岗位。
(三)企业内部退养安置一批。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再就业有困难的,在职工自愿选择、企业同意并签订协议后,可实行内部退养。企业内部退养人员生活费由企业按照职工内退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70%确定,并由企业或指定机构按国家和兵团规定继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企业和个人不再缴纳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职工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企业从退养人员的生活费中代扣代缴,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企业内部退养人员在退养期间企业关闭破产的,其安置政策应与在职人员相同。内部退养人员应该在企业职工安置方案中一次性确定。
(四)实施再就业行动帮扶一批。对列入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名单的,企业所在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摸清拟分流职工人数、了解就业需求,制定再就业帮扶计划,其中对拟分流安置人员50人以上的,企业所在师(市)就业创业服务机构要举办专场招聘会。对依法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下岗失业人员,各级就业创业服务机构要及时为其办理失业登记,并免费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等服务,纳入师(市)就业困难人员范围享受各项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对失业人员和长期停产职工,要普遍开展转岗培训或技能提升培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钢铁、煤炭等过剩产能较为集中、就业门路窄的师(市)及资源枯竭地区、独立工矿区,要组织开展跨地区就业信息和就业岗位对接,对其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兵团范围内就业的给予每人500元一次性交通补贴,在兵团范围以外地区就业的给予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交通补贴。
(五)公益性岗位兜底一批。对化解过剩产能企业的就业困难人员要建档立卡,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之和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3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本人实际缴纳的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的2/3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的时间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鼓励各师(市)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信息服务,并根据其服务成效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对于化解过剩产能企业中需安置的职工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要通过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提供托底帮扶。
三、妥善处理好劳动关系
(一)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吸纳原企业职工的,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形的,由继承其权利和义务的企业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职工在企业合并、分立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现企业的工作年限;职工转岗安置或内部退养的,双方协商一致后依法变更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企业在被依法宣布破产、责令关闭或决定提前解散等情形下造成主体消亡的,应与在职职工和退养人员依法终止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企业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落实相关社会保险待遇,偿还拖欠职工在岗期间的工资,清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四)企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要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妥善处理好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三方的权利义务。
四、加强社会保障衔接
(一)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按规定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职工医疗保险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社保经办机构应做好相应的权益记录。
(二)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应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三)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重新就业的,新就业单位要为其及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参保缴费、社会保险关系及档案转移接续手续,原企业及存档单位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对未被其他单位招用的人员,可自愿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四)对于工伤人员,各级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兵团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新兵发〔2013〕50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号)等文件有关规定,并参照《转发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兵劳社发〔2008〕29号)等文件,妥善解决工伤人员的工伤待遇问题。
五、政策适用范围和期限
本方案适用于兵团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兵团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中所涉及的各类企业(以下简称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和企业需要分流安置的职工,执行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师(市)要高度重视,把职工安置工作作为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重中之重,纳入整体改革方案。要建立各师(市)主要领导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工信、财务(政)、民政、国资、工会等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加强信息通报和工作调度,督促落实职工安置政策,统筹本地区职工安置工作,切实抓好落实。发展改革、工信等部门做好年度化解产能工作计划的制定和实施,确定列入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名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制定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的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财务(政)部门做好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安置的资金保障工作和中央奖补资金的申请工作;民政部门要做好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下岗后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国资部门要协调指导化解过剩产能过程中国有企业的职工安置及做好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各级工会组织要切实做好化解过剩产能过程中职工的权益维护工作。
(二)指导企业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各师(市)要指导督促相关企业加强厂务公开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并落实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应明确需安置职工人员名册、涉及职工情况、职工分流安置方式、劳动关系处理、经济补偿支付、偿还拖欠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职工安置资金来源渠道,促进再就业等内容。方案制定过程中,企业要依法履行民主程序,建立健全各层级职工协调沟通机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职工安置方案应按规定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后公布实施。对职工安置方案不完善、资金保障不到位以及职工安置方案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不得实施。职工安置方案必须向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并告知所在地工会。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没有得到妥善安置的,不得实施化解产能的其他各项工作。企业在制定和实施职工安置方案时,要按照规定要求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积极做好社保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三)落实资金保障。本方案规定的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安置所需经费从中央专项奖补资金、失业保险基金和就业专项资金中筹集。对企业拖欠的工资、社会保险费、退养费用、经济补偿金等,以及用于解决钢铁、煤炭等行业化解过剩产能过程中职工安置所需的转岗分流、社会保险补贴、培训补贴、公岗兜底、交通补贴、培训生活补贴等资金从中央专项奖补资金中列支;落实失业保险待遇和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通过上述措施仍然登记失业的人员,享受兵团普惠的就业创业政策,所需经费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强化风险监控。各师(市)要进一步加强统计监测和形势研判,制定应对规模性失业风险的预案,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特别是要对涉及职工人数多、安置任务重、稳定压力大的师(市)和企业,实施重点监测,及时采取措施化解矛盾,降低失业风险。对因职工安置可能引发的不稳定因素,要根据预案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措施,并第一时间向兵团党委、兵团及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报告。
(五)注重宣传引导。各师(市)要加强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工会的作用,深入宣传化解过剩产能和淘汰落后产能职工安置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宣传职工分流安置政策,引导分流安置职工认清形势、转变观念,更好地理解、支持并主动参与改革。要加大正面宣传,推广一批职工安置先进工作单位典型和职工转岗就业创业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要加强职工安置工作的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耐心细致做好解读,不回避问题,不激化矛盾,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努力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和谐的社会环境。
各师(市)要按照本方案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本师(市)具体实施细则,并将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送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本方案由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兵团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引导退出煤矿关闭工作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的意见》(国发〔2016〕7号),进一步化解兵团煤炭行业过剩产能,推动行业脱困发展,依据《关于加快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4〕44号)及《关于做好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实现脱困发展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6〕339号),就做好引导退出煤矿的关闭工作,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关闭对象
兵团化解钢铁煤炭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领导小组与各相关师签订的《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目标责任书》中列入引导退出计划的煤矿。
二、关闭到位标准
(一)各师(市)依法作出关闭煤矿决定。关闭煤矿应由师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关闭完成情况在兵团政务网站向社会公告。公告中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完成关闭时间等内容必须据实填写,并与关闭煤矿一一对应。
(二)依法注销或吊销关闭矿井的相关证照,注(吊)销时间要在颁证部门政务网站上公告。
(三)停止供水、供电、供民用爆炸物品。
(四)拆除设备,炸毁或封闭填实井筒,填平场地(为确保相邻矿井安全予以保留的井筒和整合后技改矿井需要再利用的井筒除外)。
(五)矿山环境治理与周边生态环境相协调。
(六)煤矿所有从业人员劳动关系得到依法妥善处理。
各师(市)要完善关闭煤矿的档案资料,要将关闭煤矿基本情况、反映矿井关闭前井下采掘活动的有关图纸、关闭煤矿影像等相关资料逐矿整理成卷,存档备查。
三、操作程序
(一)关闭决定。根据兵团与各师签订的《煤炭行业化解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目标任务责任书》要求,由各师(市)对本辖区内拟关闭煤矿作出正式书面关闭决定,关闭决定同时抄送兵团、兵团化解钢铁煤炭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闭前,各项补偿资金必须到位。
(二)发布公告。根据作出的关闭煤矿决定,各师(市)逐一核对被关闭煤矿企业与矿井名称及各种证照编号后在兵团政务网站、报纸等媒体上公告。同时将公告原件以及公告网页打印件或报纸复印件报兵团化解钢铁煤炭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暂扣并申请吊销或注销相关证照。各师(市)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师关闭煤矿的决定,暂扣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并分别向颁发证书部门申请吊(注)销相关证照。煤炭矿业权注销后,对尚未开采的煤炭资源采矿权价款进行确认,由国土部门协调返还剩余资源价款。
(四)停供并处理火工产品。由师(市)或煤矿所在地公安部门停止供应关闭煤矿的火工产品,并对关闭煤矿原使用的火工产品进行清理收缴入库,同时吊销《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五)回撤井下设施设备。关闭矿井撤出井下设施设备必须制定设施设备回撤方案,方案中必须落实煤矿回撤工作领导机构,明确工作人员工作责任,明确回撤设施设备的具体作业地点,明确回撤设施设备的型号、数量,落实回撤设施设备的安全技术措施,限定回撤设施设备入井人数和最长回撤时间。回撤方案由师组织相关部门审查同意,并确定2名专业监管人员驻矿现场监督,严禁借回撤设施设备之机非法违法组织生产,严禁无风、微风、瓦斯超限作业,严禁违章作业、冒险蛮干,杜绝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六)停止供电、拆除供电设施设备。各供电单位对公告关闭的煤矿下达书面停电通知,并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切断电源,停止供电,撤出供电设施设备。
(七)封闭填实、炸毁矿井井筒。各师(市)组织煤矿安全监管、国土资源管理、煤炭行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环境保护、电力等部门和单位,对被关闭煤矿井筒实施封闭充填或炸毁。
(八)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在各井口正面设置醒目的永久性矿井关闭标识牌。
(九)清理债务、妥善遣散从业人员。督促指导企业制定并落实职工安置方案,落实资金到位,制定风险应对预案,确保不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群体事件。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师是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责任主体,对列入引导退出被关闭煤矿要成立由师领导担任组长的专门工作组,切实做到一矿一工作方案、一矿一工作组、一矿一专家组。明确工作机构、责任主体、责任人以及紧急情况处置方案,一对一地做好被关闭煤矿业主工作,对重点人员实行专人负责,加强疏导,确保社会稳定,确保关闭期间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二)制定关闭实施方案。各师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关闭实施方案,明确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关闭的程序、关闭的方式、关闭的标准以及安全维稳预案,经各师审查批复后,严格按关闭标准和程序组织实施。按照《煤炭行业化解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目标任务责任书》时间要求,按期完成任务。
(三)建立关闭档案。按“一矿一档”原则,将关闭文件、关闭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记录、影像资料和关闭矿井技术资料存档备查。每份关闭档案必须具备矿井各类技术图纸、师的关闭决定和公告文件、关闭工作总结材料、地面现场照片、主井口、副井口、风井口炸封前后照片(各井口正面树立师署名的永久性关闭标志)、地面工业广场全貌照片、煤矿关闭验收表。
(四)关闭验收。成立验收工作组,验收工作组下设专家组,依照关闭到位的“六条标准”,每年11月底之前,对本年度引导退出关闭的煤矿企业组织检查验收,实行“五级”签字负责制,即被关闭煤矿业主、专家组、工作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师分管领导联合签署意见,并对实际完成情况进行公告。
本办法由兵团安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