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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seszf-2017-000102 | 主题分类 | |
来源 | 作者 | 兵团政务网 | |
名称 | 关于印发《兵团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 ||
文号 | 主题词 | ||
公开日期 | 2017-03-27 | 点击数 |
各师(市)、院(校)党委,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党组(党委):
《兵团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办法》已经兵团党委、兵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兵团党委办公厅
兵 团 办 公 厅
2016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兵团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兵团脱贫攻坚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办法〉的通知》(厅字〔2016〕22号)、《兵团党委、兵团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意见》(新兵党发〔2016〕5号)和兵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要认真贯彻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要求,加强跟踪督查巡查,督促各师及有关单位落实工作责任和政策措施,严格遵守纪律和规定,查找解决问题,改进工作方法,完成贫困人口脱贫和贫困团场摘帽目标任务,确保打赢脱贫攻坚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兵团14个师(市)、30个未摘帽贫困团场和兵团机关部门、定点扶贫企业有关脱贫攻坚工作的督查和巡查。
第四条 督查工作坚持目标导向,着力推动工作落实;巡查工作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突出问题。
第五条 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主要采取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实地调查、问卷调查、个别访谈和听取汇报、受理群众举报、随机访或者暗访等形式进行,同时适当运用第三方评估成果。
兵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师(市)之间交叉督查和巡查。
第二章 督 查
第六条 兵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督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年度督查计划,批准督查事项,组建督查组,向兵团党委、兵团报告督查情况。兵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督查组负责督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和工作人员从兵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
第八条 督查工作包括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对各师(市)和有关单位脱贫攻坚工作情况进行综合督查,原则每年1次。对脱贫攻坚重点工作进行专项督查,根据需要不定期开展。
第九条 督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兵团党委、兵团有关脱贫攻坚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
(二)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兵团党委、兵团决定事项,国务院扶贫办、自治区以及兵团领导同志有关脱贫攻坚的重要指示、批示及交办事项落实情况。
(三)脱贫攻坚责任落实情况,专项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四)脱贫攻坚阶段性或年度脱贫攻坚任务完成情况及特困群体脱贫工作落实情况。
(五)精准识别、精准退出,以及行业扶贫、专项扶贫、社会扶贫等工作的推进和落实情况。
(六)重点扶贫项目实施、财政涉农资金整合、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的使用和管理、贫困人口享受扶贫政策等情况。
(七)兵团支援地方情况。
第十条 督查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方案。督查组根据具体任务,制定实施方案。
(二)实地督查。督查组在有关方面配合下开展工作。
(三)报告情况。督查组形成书面报告,反映督查情况和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在督查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对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工作无专人负责、工作制度不完善的,由兵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师(市)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师(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团场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二)“访惠聚”工作组和驻连“第一书记”承担的扶贫开发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统筹协调不到位、条件保障不到位的,根据职责权限,分别对派出单位和接收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三)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社会影响的,对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有关会议、文件精神学习贯彻不及时,措施不具体,政策掌握不准确,执行中出现偏差,贻误工作的,由兵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十二条 督查情况由兵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向兵团党委、兵团报告,并作为各师党政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的重要参考。对督查情况好的师团和部门单位,由兵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予以通报表扬。通过督查,发现宣传先进典型,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督促纠正。
第十三条 兵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向被督查师(市)和部门单位通报督查结果,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被督查师(市)和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向兵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反馈整改情况。兵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汇总整改情况,向兵团党委、兵团报告。
第三章 巡 查
第十四条 兵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掌握的情况,报经兵团批准,组建巡查组,不定期开展巡查工作。兵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厅局级领导干部担任。巡查成员从兵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师(市)抽调。
第十六条 巡查的重点问题有:干部在落实脱贫攻坚目标任务方面存在失职渎职,不作为、假作为、慢作为,贪污侵占、截留私分、虚报冒领、挥霍浪费扶贫资金,违规安排扶贫项目,贫困识别、退出严重失实,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以及违反贫困团场正职领导稳定的纪律要求和贫困团场约束机制等。
第十七条 巡查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方案。巡查组根据巡查任务,制定工作方案。
(二)实地巡查。巡查组进驻被巡查地区开展工作。巡查期间,对职工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且应当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查师(市)的党委提出处理建议。
(三)报告情况。巡查组形成书面报告,反映巡查情况和问题,并依据事实和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八条 巡查情况和处理建议经兵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后,向兵团党委、兵团请示报告。涉及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纪检监察或者检察机关。
第十九条 兵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向被巡查师(市)反馈巡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被巡查师(市)根据巡查反馈意见,认真进行整改,并于1个月内向兵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反馈整改情况。兵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汇总整改情况,向兵团党委、兵团报告。整改情况能公开的,应当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兵团党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兵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