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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seszf-2014-000003 主题分类
来源 作者 十二师司法行政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公开日期 2014-06-20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分配和管理使用,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规范土地收支管理文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49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中央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方式的通知》(财建〔2007〕84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指南(暂行)的通知》(财建〔2007〕861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8〕157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中央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使用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9〕286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兵团范围内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使用管理。

第三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使用,坚持“足额征收、预算约束、统筹规划、项目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土地有偿使用费纳入财务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二章 部门工作职责

第四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共同管理。

第五条 兵团财务局负责土地有偿使用费的预算和资金管理。

(一)负责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管理;

(二)确定年度经费总预算和分项预算;

(三)负责预算的审核、下达、调整及资金的支付管理;

(四)监督检查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五)批复年度财务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

第六条 兵团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和项目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一)具体负责征收土地有偿使用费;

(二)确定年度项目立项计划、编制年度分项预算和项目预算建议草案;

(三)组织项目申报的审核、立项、实施监管和竣工验收;

(四)组织编报实施项目的年度财务决算和竣工决算。

第三章 征收范围和标准及缴库方式

第七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兵团、师(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负责征收,财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财政部驻疆专员办以及兵团财务局共同负责监督解缴。

第八条 兵团国土资源局和师国土资源管理局在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应当开具土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通知申请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师(市)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法足额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同时将缴款通知书抄送财政部驻疆专员办、兵团财务局备查。师(市)财务部门应当及时将收缴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上缴兵团财务局,由兵团财务局全额缴入中央国库。

第九条 兵团国土资源局和师国土资源局应当在收到师(市)已足额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有效凭证后,再依法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第十条 严禁师(市)和有关部门将土地有偿使用费转嫁由用地单位缴纳。严禁在审批新增建设用地时采取“以租代征”等方式,逃避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凡未按国家规定的等别和征收标准及时足额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批准文件。各师、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减免、缓缴、挤占、截留和挪用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计部门要加强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监督的管理工作,对于违反规定减免和欠缴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要限期追缴。逾期未缴的,按其滞纳金额及日期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除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务(政)部门进行催缴、暂停办理新的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和下达该师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加收滞纳金外,还应由财务部门在办理年终结算时予以相应抵扣。

第四章 使用范围和分配方式及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支出、土地整理支出、耕地开发支出、基本农田保护支出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支出。

基本农田建设支出,是指为促进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和持续利用,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采取土地整理方式对基本农田进行综合整治发生的支出。

土地整理支出,是指为了增加耕地面积,促进耕地综合生产能力提高,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对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的农用地进行田、水、路、林、连综合整治发生的支出,以及对历史遗留的生产建设挖损、塌陷、压占土地和洪灾、滑坡、崩塌、泥石流和风沙等自然灾害损毁的耕地进行复垦发生的支出。

耕地开发支出,是指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以增加耕地面积为主要目的,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对滩涂、盐碱地、荒草地、裸地、空闲地等宜农未利用地进行开发,使之达到可利用状态所发生的支出。

为加大对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保护的投入力度,中央分配给地方的新增费还可以重点支持:国务院批准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重大项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重点区域和重大工程;《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年)》确定的800个产粮大县和后备区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 “万村土地整治”示范工程;基本农田保护区和整备区建设。

基本农田保护支出,是指为保护基本农田而发生的规划、调(核)查与评价、划区定界、标志设立、动态监测(管)与维护、信息与监督系统建设、档案管理及其它基本农田保护基础业务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在实施基本农田建设、土地整理、耕地开发、基本农田保护项目过程中发生的项目审核论证、监督检查与管理,土地分等定级、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奖励、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编制和工程建设标准及预算定额的制(修)订、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以及绩效考评等支出。

第十三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基本农田建设、土地整理和耕地开发项目区外,不直接与项目相配套的道路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和村庄改造等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支出。

(二)10万立方米以上大中型水库、防洪堤坝、干渠、干道和10千伏以上输变电等工程支出。

(三)项目施工单位施工用的车辆、机械等设备;项目承担单位和施工单位管理用小汽车等设备;以及农业生产用具、设备等不属于项目规划设计需要的设备购置支出。

(四)对外投资;赞助和捐赠支出;支付的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 自2009年起,中央分配、兵团分成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核拨兵团后,由兵团统一集中使用,其中90%用于兵团基本农田建设、土地整理和耕地开发等项目支出(以下简称项目支出),10%用于兵团基本农田保护及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 兵团基本农田保护支出及其他支出,按照3:7的比例分配给兵团、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使用。

第十六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一律实行项目库管理。

兵团国土资源局会同财务局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情况、兵团确定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任务、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提出年度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申报要求。

各师根据可开发的宜农未利用后备土地资源和土地整理的需要,指导各团场按照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原则,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后,由师国土资源局于每年11月底前将经审核后的项目报送兵团国土资源局,兵团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将审查通过后的项目纳入兵团项目备选库。

项目备选库中项目建设位置、建设规模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各师国土资源局应及时上报兵团国土资源局申请调整。

第十七条 兵团集中使用的资金安排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由各师(市)项目领导小组按照国家、兵团的有关规定实施项目。

第十八条 每年12月31日之前,各师财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当年分配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情况报送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

第十九条 项目投资计划和预算一经确定,应严格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调整。

若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涉及项目投资总规模的,应按原批准程序报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批准;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规模、新增耕地率等内容的,由兵、师项目领导小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项目预算中需要进行采购的支出,应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纳入本单位年度采购预算,并按有关规定组织采购。

第五章 项目管理与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由兵团集中使用的资金安排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主要由师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实施监管,兵团项目领导小组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 项目管理实施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公告制和档案管理等制度,严格执行项目竣工验收规程,规范权属管理,强化项目后期管护工作。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专户、专帐、专用”的要求开设项目资金专户,单独设账,按项目进行全成本核算。项目费用的具体内容划分为工程施工费、设备费、其他费用(前期工作费、工程监理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拆迁补偿费)和不可预见费。

项目承担单位应规范会计核算管理行为,切实做到票据符合有关规定、会计处理及时、无白条入账、无大额现金支付,确保资金安全。

第二十四条 年度终了,项目承担单位在编制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资金年度支出决算后按规定程序和要求报同级财务部门批复,年度未完工项目的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因各种原因而终止,应进行清算。

第二十五条 项目因不可抗力,中途终止或设计变更、工作量调整而形成的结余资金及不可预见费所结余资金必须按原渠道返回兵团。

第二十六条 项目竣工验收采取自下而上方式进行。项目完工后,承担单位应及时完成竣工决算自查自验,经师(市)项目领导小组初验合格后,向兵团项目领导小组申请终验(申请时应附自验报告、初验报告、项目竣工报告和相关资料)。兵团项目领导小组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

实行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制度。申请项目终验前,由项目所在师(市)项目领导小组组织审计机构对项目竣工决算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七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所在师、团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对新增耕地要严格加以保护,合理利用。项目建设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落实其运行管理责任主体。

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兵团项目领导小组责令项目承担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规定期限内未整改的,追回项目相应投资。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经验收合格后,由同级财务部门批复竣工财务决算。

第二十九条 项目师(市)、团、承担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应收集、整理项目自立项至竣工验收全过程的所有文件、图表、影像等各种资料,按兵团项目档案管理有关要求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财务局和兵国土资源局及审计局共同组织相关单位对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管理等情况开展稽查工作。稽查的主要内容有:土地有偿使用费的预算安排和资金落实情况;项目前期工作(立项、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实施(含设计变更)和竣工验收工作情况;项目预算执行、财务会计核算及其支出内容和标准、结余资金处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项目工程质量、新增耕地的确认与后期管护、绩效考核等情况。

稽查工作采取内业与外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一条 项目所在师财务、国土资源管理、审计等部门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工程完成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要加强监督检查,迫踪问效。项目承担单位应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资金管理与使用的监管,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资料。

第三十二条 对不符合规定的支出内容、标准使用资金和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采取通报批评、暂缓和终止项目拨款、核减或取消下一年度土地有偿使用费支出预算等措施,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