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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兵团乌鲁木齐工业园区企业入驻暂行规定
seszf-2015-000044 主题分类
来源 作者 十二师新闻
兵团乌鲁木齐工业园区企业入驻暂行规定
公开日期 2015-06-17 点击数

为贯彻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推进十二师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充分利用十二师优越的土地资源,把握机遇,加快兵团乌鲁木齐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工业园区)的建设和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新政发[2000]83号)、(新兵办发[2001]35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工业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自治区、兵团、农十二师的产业导向和产业政策,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相适应,满足科学发展与长治久安的需要。

第二条着力打造以装备制造业为主体,以电子信息产业和教育科研为引领的现代化工业园区,形成以低碳生产、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和有机绿色加工为特征的循环经济产业集群。支持企业大力发展面向中亚、西亚、南亚及欧洲的出口加工业,推动外向型经济发展。

(一) 现代装备制造业

机械、电子制造业:电子设备制造业,机械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通讯设备、仪器仪表、其它电子设备制造业。

新型建材制造业:新型节能环保墙体材料,绝热隔音材料、防水材料、建筑密封材料。

食品加工制造业:农副产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等。

(二)总部经济

引导国内外大型企业集团、上市公司和跨国公司来工业园区设立地区总部、建立分支机构及研发、销售中心。

(三)现代服务业

着重发展通信、网络、传媒、咨询等为代表的信息服务业;以银行、证券、信托、保险、基金为引领的金融服务业;由会计、审计、评估、法律服务等中介服务业;由教育培训、会议展览、国际商务、现代物流等新型服务业。

第三条支持发展符合工业园区产业导向,为工业园区主导产业提供生产配套和服务的其它产业:主要是产业带动力强、科技含量高、发展前景好的相关配套服务产业。

第四条进入工业园区项目,不能是国家、自治区和兵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最新自版本)》中淘汰类项目。限制高耗能,高污染的企业进入园区;鼓励低碳、环保、节能的企业入园。

第五条进入园区的企业规模:高新技术、外商投资及为主导产业配套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一般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其它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对于世界行业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入驻园区,可给予适当的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配套扶持。

第七条对于十二师合作的股份制企业,对十二师产业有拉动作用的企业,可给予适当的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配套扶持。

第八条根据企业的投资规模,将项目分为以下四类:

一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金额10亿元以上;高新技术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金额5亿元以上。

二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金额5亿元以上;高新技术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金额3亿元以上。

三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金额1亿元以上;高新技术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金额5000万元以上。

四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金额500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金额3000万元以上。

第九条根据上述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企业分类及企业概况,对入园企业制定相应的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配套扶持优惠政策,由西郊城区管委会提出扶持方案,报师长办公会议或师党委会研究通过后实施。

第十条协助企业办理在兵团农十二师、乌鲁木齐市、自治区权限内所需的项目备案或核准、工商、税务、环保、技术监督、消防、土地、规划、建设等的报批及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对投资企业的法人代表、经营管理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子女,有一技之长专业技术人员,需在中小学、幼儿园、就学、入托的,按农十二师当地居民同等对待。

第十二条师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为外来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提供优质服务。公安机关要建立外来投资者安全联系卡制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外来投资者社会保障、用工登记和劳动者技能培训等制度;教育部门要建立外来投资者子女转(入)学联系办理制度;监察部门要建立软环境投诉和机关效能监察中心,负责投资者对行政服务投诉的受理和查处工作。其他部门都要为外来投资者制定有关服务政策,维护投资者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创造和谐安定的投资环境。

第十三条凡在兵团乌鲁木齐工业园投资建设的土地受让人,应当与农十二师乌鲁木齐西郊城区管委会及十二师国土资源局签订《投资协议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严格遵守和履行约定的条款。

第十四条根据双方签署的《投资协议书》和《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中的约定,企业达到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方可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土地受让人应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对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强度的约定开发建设,严格遵守容积率、建筑密度等规划控制指标。进入园区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低于30%,投资强度的确定应当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文件规定,按具体项目依照行业分类确定投资强度。

第十六条进入园区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的7%。

第十七条土地出让价格最低13.6万元/亩,项目用地采用“招、拍、挂”方式出让。

第十八条扩建项目:如需新增建设用地的扩建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首期用地已全部用完,建设投资已完全到位,项目达到设计生产能力。

第十九条工艺流程或生产安全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用地,经专家论证后可适当放宽控制指标。鼓励企业通过增资或技改内部挖潜,优先利用现有厂房、土地。

第二十条土地受让人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按照《投资协议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开工、竣工时间进行投资建设。土地受让人不能履行《投资协议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竣工时间进行投资建设,造成土地闲置的,视为违约,应按照相关土地法规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土地受让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没有遵守宗地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规划控制指标的视为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在土地开发利用中,对于违反规划和出让合同约定,使宗地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低于合同约定的最低标准的每低出0.1,将按宗地出让合同价款的10%收取违约金,低出部分超出合同约定最低容积率50%的,将视为用地闲置,整改后,企业达不到规定建设要求的依法按土地出让价款的20%收取土地闲置费,并无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土地受让人没有按照投资协议书中约定的投资额进行开发建设或投资强度没有达到约定标准的,视为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对没有按照投资协议书进行开发建设或投资强度没有达到约定标准的土地受让人,将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比例,支付上述比例1/2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价款的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进入工业园区企业因故需转让现有用地,必须经农十二师国土资源局批准,兵团乌鲁木齐工业园拥有受让优先权。

第二十四条进入工业园区企业要与农十二师乌鲁木齐西郊城区管委会签订投资协议书,明确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在《投资协议书》中约定企业拟投资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项目开工时间、竣工时间、投产时间等条款,如企业到期不能履约,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及投资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企业取得项目用地后,因投资方原因无法继续实施该项目,要求变更已备案(核准)的投资项目,须按照项目备案(核准)的规定,对拟实施的项目重新申报,获得批准后,方可重新建设或实施。

第二十六条对于因不可抗力造成企业未能按照《投资协议书》约定实施项目、完成投资或未达到投资规模的,不追究企业责任,但企业必须与农十二师乌鲁木齐西郊城区管委会重新签订《投资协议书》。

第二十七条入园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项目在开工建设前必须依法完成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初步设计阶段要完成相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确保污染防治与主体工程(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安装)和同时投入使用。投资项目的污染排放要达到国家和自治区、兵团标准,同时要满足总量控制和区域环境质量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投资项目建设完成后应及时办理建设工程竣工手续,实行项目评价备案制度,即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业主向农十二师乌鲁木齐西郊城区管委会申报投资完成情况,由农十二师乌鲁木齐西郊城区管委会投资促进局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实际建设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审查。

第二十九条进入园区企业或项目在筹建与建成投产后,应按照农十二师乌鲁木齐西郊城区管委会相关规定报送各类统计资料。

第三十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入兵团乌鲁木齐工业园区内投资项目。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农十二师乌鲁木齐西郊城区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