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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seszf-2015-000049 | 主题分类 | |
来源 | 作者 | 十二师发改委 | |
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 ||
文号 | 主题词 | ||
公开日期 | 2015-05-22 | 点击数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
一、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作出修改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
二、对《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2号)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中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修改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范围按照国务院发布的《核准目录》执行。
本办法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的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