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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机关的任务和职权
seszf-2013-000009 主题分类
来源 作者 师公安局
公安机关的任务和职权
公开日期 2013-10-08 点击数

   公安机关的任务和职权

   公安机关的任务

公安机关的任务的含义:

前提——法定性:在国家法律所确定的管辖范围内;

目的——为实现一定的目标,即维护国家安全与稳定。

一、维护国家安全

维护国家安全,即保卫两个方面不受侵犯:

(1)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我国的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维护国家安全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可从时间顺序上把握:

(1)防范发生。

即积极防范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方法:

①教育。即对公民和组织进行教育,增强其国家安全意识。

目的:自觉维护国家安全,同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②制度完善。即堵塞工作和制度上的漏洞。

目的:使国内外的敌对势力无机可乘。

(2)发现并制止。

即及时发现和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目的:将违法犯罪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以达到避免造成危害国家安全的严重后果的目的。

(3)打击和惩治。

即坚决打击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分子。

目的:①使违法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

②警戒其他潜在的不法分子。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

(1)积极防范和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2)坚决惩治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分子。

(3)全力维护社会稳定,积极预防、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依法化解社会矛盾和群众纠纷,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4)依法进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行政管理,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

身份权:配偶权、监督权、荣誉权等。

人身自由权:包括公民的人身、人格尊严和住宅不受侵犯,以及与人身自由密切联系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守法律保护。

四、保护公共财产和个人合法财产

五、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具体内容:预防→制止→惩治→教育改造。

(1)预防、制止敌对势力、敌对分子的破坏活动。

(2)惩治违法犯罪分子。

(3)教育改造犯罪者,浪子回头金不换。

  公安机关的职责

一、公安机关职责的含义和特点

(1)含义:公安机关的职责,是公安机关依法在管辖范围内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由公安机关的性质和任务所决定。

(2)特点:法律性、政治性、行政性、有限性、责任性。

二、公安机关的政治和社会职责

1)三大责任提出的时间;2003.11.20-22日,北京召开的第二十次全国公安会议,简称“二十公”。

(2)三大责任包括: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3)三大责任的意义:

①把党和国家及人民紧密联系在一起;

②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和公安机关的职责、作用紧密联系在一起;

③赋予公安工作新的内涵,明确了公安机关肩负的崇高责任。

三、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

(1)针对违法犯罪活动——预防、制止和侦查。

(2)针对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和制止。

(3)针对交通工作——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4)针对消防工作——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施消防监督。

(5)针对①枪支弹药②管制刀具③易燃易爆④剧毒⑤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

(6)针对特种行业——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特种行业:旅馆业、刻制业、废品收购业等易于被犯罪分子用来藏身、伪造印信或销赃的行业。

(7)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8)针对机集会、游行、示威——管理集会、游行、示威。

(9)针对①户政②国籍③出入境事务④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旅行的有关事务——管理。

(10)针对国(边)境地区——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11)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的刑罚种类:①管制②拘役③剥夺政治权利④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负责监外执行⑤监督、考察被宣告:a、缓刑b假释的罪犯。

(12)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监督管理。重点是维护国家事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13)“两个指导”——①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②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14)概括性条款或兜底条款——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公安机关主要警种的职责

九类警种:(1)治安警察(2)户籍警察(3)刑事警察(4)交通警察(5)外事警察(6)巡逻警察(7)督查警察(8)边防警察(9)消防警察。

实行义务兵役制的警种:(1)边防警察;(2)消防警察。

  公安机关的权利

一、公安机关权利的概念和特点

法定性、强制性、特许性、单向性。

二、公安机关的治安行政管理权

(一)治安行政处置权(命令、禁止与取缔、许可)

(二)治安行政处罚权

(三)治安监督检查权

(四)劳动教养审批权

(五)治安行政强制权

三、公安机关的刑事司法权

(一)立案权

(二)侦查权

(三)刑事强制权

(四)刑罚执行权

1、短期有期徒刑执行;2、暂予监外执行;3、缓刑执行;4、假释执行;5、拘役、管制和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四、警械、武器使用权

含义:使用警械、武器实施管理、守卫、保护、制服和杀伤的权利。

五、紧急状态处置权

(一)紧急优先权和紧急征用权;(二)紧急排险权;

(三)管制权;(四)戒严执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