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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解读
seszf-2013-000012 主题分类
来源 作者 师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解读
公开日期 2013-10-08 点击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下称《行政强制法》)于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并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件大事。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之后,我国在行政法领域出台的重要法律。其宗旨是通过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以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强制,关系到公民的自由、尊严和财产权利。这部法律的出台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一个告诫:公权力行使应当有边界,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使必须谨慎。

2012年12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全厅范围内举行了“六五”普法知识竞赛,在竞赛答题中涉及行政强制法的内容出错率较高,为了提高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和运用能力,特整理了行政强制法相关知识,答疑解惑。

行政权强大,公民权弱小,需要通过立法规范行政权、制约行政权,保护公民权。这种平衡贯穿着行政强制法12年的立法过程。

一、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行政强制是指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或者不履行生效的行政决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权利予以限制或者处分,直接执行或者迫使当事人履行由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法律上的义务。行政强制法调整的范围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两方面内容。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二、行政强制遵循的原则

行政强制涉及公民、法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实施行政强制必须遵循的原则有四个:一是法定原则。“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二是适当原则。“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三是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行政强制立法的目的不是强化行政强制,而是减少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法在程序设计上,始终贯彻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法律规定,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法律也为违法建筑当事人自行拆除违建提供了时机和余地。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四是不得谋利原则。“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行政强制法同时强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赔偿。

三、实施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不得超期限

行政强制法规定,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的规定,用一道道严密的程序来约束行政机关,是这部法律的重要内容。

四、明确行政强制权不得委托

当前,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主体比较庞杂,有的地方和部门将行政强制权委托给社会组织和不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有的甚至雇用临时人员执法,执法的随意性较大,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影响了法制的严肃性和政府形象。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法规定,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冻结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

五、强制执行被法律明文约束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如果行政机关违反上述规定,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行政强制法实际上就是对行政权力进行约束的法律,从法律意义上制止了报复性行政执法措施。行政强制法很多条文采用禁止性的规定,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

六、保障了被执法人的法律救济权利

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措施时,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行政强制法还规定,只有在复议或诉讼期满,当事人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时才可依法强制。这从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当事人特别是被执行人的权利。行政强制法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到行政强制权侵害时,规定了全面的救济途径,从法律上保护了公民对于违法行政强制的法律救济权利。

行政强制法是一部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一部重要法律,对于日益膨胀的公权力有一定的限制作用。行政强制法实际上就是对行政权力进行约束的法律,其对行政强制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范,彰显了人文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