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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兵团党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兵团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seszf-2017-000281 主题分类
来源 作者 兵团政务网
兵团党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兵团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公开日期 2017-09-12 点击数

各师(市)、院(校)党委,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党组(党委):

《关于加强兵团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兵团党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委员会办公厅

2017年7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兵团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兵团社会组织是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疆方略、履行维稳戍边职责使命、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重要力量,是党的工作和群众工作的重要阵地,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领域,在兵团履行“三大功能”、发挥“四大作用”中承担着重要任务。为切实加强兵团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办发〔2015〕51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新党办发〔2017〕9号),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组织主要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中介组织以及社区社会组织等。

(一)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包括协会、商会、研究会、联合会等各类组织。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包括民办的学校、医院、敬老院、艺术团体等各类组织。

(三)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包括公募和非公募基金会。

(四)社会中介组织是指介于政府、企业、个人之间,提供咨询、公证、评估、仲裁、经纪、法律等各种服务的机构和组织。包括律师、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房屋交易公司、劳动职业介绍所等各类组织。

(五)社区社会组织是指以满足社区居民多样化需求为目的,由社区居民自愿组成且不具备法人登记条件的社会组织。包括志愿服务团队、文体活动团队、居民互助会等各类组织。

第三条 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对于引领社会组织正确发展方向,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促进社会组织在兵团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更好发挥作用;对于把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紧密团结在党的周围,不断扩大党在社会组织的影响力,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夯实党的执政基础;对于促进兵团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全面进步、全面过硬,筑牢维稳戍边根基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条 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以及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兵团党委部署要求,不断增强社会组织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第五条 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与社会组织依法自治相统一,把党的工作融入社会组织运行和发展过程,更好地组织、引导、团结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

(二)坚持从严从实,把握特点规律,严格落实党建工作制度,积极探索符合社会组织实际的方式方法,防止行政化和形式主义。

(三)坚持问题导向,着力破解组织体系不够健全、组织覆盖不够全面、作用发挥不够充分等难题,推动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水平全面提升。

(四)坚持分类指导,根据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社会组织情况开展工作,切实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章 社会组织党组织功能定位

第六条 社会组织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要着眼履行党的政治责任,紧紧围绕党章赋予基层党组织的基本任务开展工作,严肃组织生活,严明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政治作用;按照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水平,通过服务贴近群众、团结群众、引导群众、赢得群众。

第七条 社会组织党组织应当认真履行下列基本职责:

(一)保证政治方向。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组织党员群众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特别是在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上、视察新疆和兵团工作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自治区党委、兵团党委决策部署,教育引导党员群众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引导监督社会组织依法执业、诚信从业。

(二)维护团结稳定。围绕联系服务群众、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导职工群众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思想,增强“五个认同”,感党恩、听党话、跟党走,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坚决与“三股势力”作斗争。关心和维护职工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积极化解矛盾纠纷,汇聚推进改革发展、和谐稳定的正能量。

(三)推动事业发展。树立和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激发从业人员工作热情和主人翁意识,帮助社会组织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四)建设先进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文化建设,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营造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坚决抵御民族分裂主义和宗教极端思想的渗透。

(五)服务人才成长。树立人才在社会组织创新发展中的关键地位,培养使用各民族人才,关心关爱人才成长,主动帮助引导、排忧解难。建立党组织负责人联系骨干人才制度,加强人才政治引导,向上级党组织推荐表彰优秀对象。加强人才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支持和保障各类人才干事创业。

(六)加强自身建设。创新组织设置,健全工作机制,严格执行组织生活各项制度,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基层组织工作。

第八条 社会组织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履行基本职责,应把握和处理好下列主要关系:

(一)党组织政治任务与社会组织发展任务的关系。党组织应强化政治引领,坚持同向用力,推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在社会组织中得到贯彻落实,引导支持社会组织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健康发展。防止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出现“盲区”,以及党建工作与社会组织发展“两层皮”等问题。

(二)党组织负责人与社会组织管理层的关系。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进入管理层,参与决策管理,确保党组织在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党组织也应吸收管理层中的党员担任党内职务,参加组织活动,发挥党员作用。切实解决党组织在社会组织中没有地位、功能缺失等问题。

(三)党组织生活与社会组织业务运行的关系。党组织应根据社会组织实际,以务实有效为目的,机动灵活地开展党的组织生活。同时,争取社会组织在时间、场所、经费等方面提供必要支持。防止出现党组织生活活动中党员群众参与率不足、缺乏基本保障等问题。

(四)社会组织活动的社会效益与社会组织自身利益的关系。党组织应积极引导社会组织投身社会公益事业,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并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避免出现社会组织单纯追求自身利益而不履行社会义务,以及损害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问题。

(五)对从业人员开展帮扶与加强教育引导的关系。党组织应坚持政治功能与服务功能相统一,寓教育引导于服务之中,在服务中教育引导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提高思想觉悟、增强政治认同。防止出现只搞服务,不敢批评、不抓教育、不会引导的问题。

(六)党组织与群团组织的关系。党组织应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领导,坚持以党建带群建、抓群建促党建,支持群团组织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防止出现党群组织各自为战、党的工作力量涣散等问题。

第三章 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九条 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在各级党委统一领导下,由各级党委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实行分级领导和管理。

(一)兵团、师市党委依托组织部门建立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设立办事机构,配强专职力量,统筹领导和指导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形成上下贯通、协调有力的工作格局。已经建立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机构的,可依托党委组织部门将其与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整合为一个机构。党委组织部门对同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进行指导,上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对下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进行指导。团场党委可结合实际,健全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确保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有人抓、有人管。

(二)各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1.指导社会组织党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的群众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2.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3.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4.指导做好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其他工作。

(三)社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由街道社区和团场(乡镇)连队(村)党组织兜底管理,明确专人负责,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每个社会组织的动态情况,有针对性地抓好党建工作。

(四)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由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领导和管理,接受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的工作指导。社会组织中设立的党组,对本单位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进行指导。按照有利于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的原则,理顺社会组织党组织隶属关系。

第十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要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定期召开有关部门参加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重要问题;注重上下联动,及时沟通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动态信息,研究部署重点任务,运用基层经验推动面上工作。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应直接联系一批规模较大、人员较多、影响力强的社会组织党组织,及时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加强指导。

第十一条 各级民政、工商等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党组(党委),应当履行做好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政治责任。

(一)在社会组织登记中,同步督促指导社会组织加强党建工作。1.采集党员、党组织和党务工作者等党建工作基本信息,会同本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监管部门,建立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信息及时采集、数据共享机制;2.督促社会组织将党建工作内容写入组织章程,明确组建党组织和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等要求;3.了解掌握已建立党组织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开展情况;4.指导尚未建立党组织的社会组织同步提交党组织组建等工作方案,明确党组织隶属关系、党建工作领导管理责任及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事宜。

(二)在社会组织年检中,同步检查党建工作开展情况。年检前,各级登记管理部门应会同本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根据社会组织党建工作阶段性重点任务,研究制定《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年检清单》,在年检时组织社会组织党组织认真自查填报,对检查中发现的党建工作问题,应提出整改要求,指导及时整改纠正。

(三)在社会组织评估中,同步将社会组织党组织组建和发挥作用等情况纳入评估重要指标。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或相应机构应有同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负责同志参加。对具备条件而无故不组建党组织、党组织软弱涣散不能发挥作用的社会组织,当年不得评为3A以上等级。

第十二条 各级司法、财务(政)、教育、卫生、计生、人社、建设、税务等社会组织行业监管部门党组(党委)应充分发挥职能优势,把本行业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抓紧抓实。

(一)建立行业党委专抓党建工作。对同业社会组织党组织多、从业人员中党员多、社会影响大的行业,监管部门应积极推动建立行业党委(总支、支部),在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的统一领导下,专司其职抓好本行业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对已经建立的行业党委,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指导,进一步提升行业党建工作水平。对具备条件但尚未建立行业党委的,相关监管部门应积极做好组建工作,构建形成“监管部门+行业党委+社会组织”的领导管理体系。

(二)结合行业监管加强党建工作。各级行业监管部门应将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融入到行业监管工作中,坚持同步研究谋划、部署推动、检查指导和评议考核。对不重视党建工作、不组建党组织或党组织软弱涣散的社会组织,应视情况降低考评等次;对违纪违法、受到行政处罚或负责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社会组织,行业监管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严重违纪违法的,相关责任人不得作为各级“两代表一委员”和劳动模范等各类先进人物人选。

(三)强化激励引导推进党建工作。各级行业监管部门在组织开展社会组织培训时,应将党建工作作为重要内容;在评选表彰先进社会组织时,应征求同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意见,将党建工作开展情况作为重要条件;在研究落实社会组织帮扶措施时,应对党建工作成绩显著、社会形象好的社会组织,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同等情况下予以优先安排。

第十三条 对与行政机关脱钩的兵团级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按照《关于兵团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党建工作管理体制调整的办法(试行)》(兵党组发〔2016〕34号)要求,由兵团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统一领导。对已建立党委的兵团级行业协会商会,由兵团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直接管理;其他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分级领导和管理,确保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脱钩不脱管。

第四章 推进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工作有效覆盖

第十四条 加大社会组织党组织组建力度,实现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应建尽建。暂不具备组建条件的社会组织,可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组织等途径开展党的工作,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新成立的社会组织,具备组建条件的,登记和审批机关应督促推动其同步建立党组织。街道社区和团场(乡镇)连队(村)党组织要加强对社区社会组织的领导和指导。通过各种方式,逐步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

第十五条 按单位建立党组织。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都要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团(处)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按行业建立党组织。行业特征明显、管理体系健全的行业,可依托行业协会商会建立行业党组织,对会员单位党建工作进行指导。与行业监管部门(单位)合署办公的社会组织,可挂靠建立联合党组织。

第十七条 按区域建立党组织。在社会组织相对集中的各类街区、园区、楼宇等区域,可以打破单位界限统一建立党组织。其他规模小、党员少的社会组织可本着就近就便原则,联合建立党组织。

第十八条 推行“派出组建法”。对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没有党员或仅有个别党员的社会组织,可整合党建工作指导员力量,由3名指导员组成一个“派出党支部”,覆盖3至5个社会组织,负责开展党建工作,特别是做好培养积极分子、发展党员工作。在帮助所覆盖社会组织组建党组织后,“派出党支部”即可撤销。

第十九条 在发展党员计划中适当向社会组织倾斜,并注意从党政机关党员中,也可从老干部老党员老模范和社会工作者等志愿者群体中择优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和联络员,到社会组织中开展党的工作,重点做好培养发展党员、寻找“口袋党员”、推荐党员员工等工作,不断壮大党员队伍,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退休或不担任现职的党政领导干部被选派到社会组织从事党务工作,不列入兼职清理范围,但应从严规范管理。

第二十条 推动建立各类群团组织。督促社会组织及时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注意发挥群团组织优势,整合资源、接长手臂、形成链条,做好联系服务职工群众、培养推荐入党对象等工作,增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合力。

第二十一条 强化区域党组织帮带作用。辖区内社会组织较多的街道社区和团场(乡镇)连队(村),可在街道、团场(乡镇)党委领导下成立综合党委,建立党群工作服务站,组织开展“开放式”党组织活动,吸纳社会组织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参加活动,注意在未建立党组织的社会组织中做好发展党员、党员亮身份、推荐党员等工作,引导帮助社会组织及时建立党组织。

第五章 社会组织党组织和党员发挥作用的基本途径

第二十二条 围绕新疆工作总目标开展党组织活动。把履行兵团维稳戍边职责使命、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作为社会组织党组织开展活动的着眼点和着力点,组织引导党员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执行中央治疆方略和对兵团的定位要求,坚决贯彻执行自治区党委、兵团党委决策部署,为兵团履行好“三大功能”、发挥好“四大作用”、实现新疆工作总目标努力奋斗。

第二十三条 围绕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开展党组织活动。党组织活动应与社会组织发展紧密结合,积极探索开展主题活动等有效载体,与社会组织执业活动、日常管理、文化建设等相互促进。积极组织实施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引导监督社会组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诚信、规范经营;对危害党的领导的各种错误思想和行为,旗帜鲜明地进行抵制和纠正。在社会组织发展遇到困难时,党组织应组织动员党员勇于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帮助社会组织排忧解难、渡过难关,体现发展推动力。党组织书记应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可邀请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

第二十四条 贴近职工群众需求开展党组织活动。深入了解、密切关注职工群众思想状况和实际需求,畅通职工群众诉求反映渠道,引导建立困难职工帮扶援助制度,积极开展党员与群众结对帮扶活动,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提供群众期盼的服务,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寓教育管理于服务之中,切实增强党组织的吸引力影响力。把民族团结作为最大的群众工作,推进各民族间的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共学共居共乐。

第二十五条 突出社会组织特点开展党组织活动。发挥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专业特长,积极开展专业化志愿服务。发挥社会组织人才、信息等资源丰富的优势,主动与社区和其他领域党组织结对共建,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发挥社会组织联系广泛的优势,组织党员在从业活动中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凝聚社会共识。针对从业人员流动性强的特点,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活动,探索建立党建微信群、网上党建论坛等网络活动阵地,增强党组织活动的开放性、灵活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六条 紧扣党员实际创新教育管理服务。着力保障和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积极推进党务公开,提高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参与度,发挥党员在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主体作用。以党性教育为重点,加强党员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党员素质。通过设立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党员服务窗口等形式,积极开展党员公开承诺践诺活动,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强化党员管理监督,严格组织关系管理,及时处置不合格党员,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第二十七条 贯彻从严要求提高组织生活质量。落实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要求,严格落实“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党员党性定期分析、主题党日等制度,突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坚决防止组织生活随意化、平淡化、娱乐化、庸俗化。经常听取职工群众对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按照规定召开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定期召开党员组织生活会,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真正使组织生活庄重起来、严肃起来、规范起来,教育引导党员不断增强“四个自信”、做到“四讲四有”和“四个合格”。

第六章 社会组织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

第二十八条 选优配强党组织书记。按照守信念、讲奉献、有本领、重品行的要求,选优配强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党组织书记一般从社会组织内部产生,提倡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社会组织负责人不是党员的,可从管理层中选拔党组织书记。社会组织中没有合适人选的,可提请上级党组织选派,再按党内有关规定任职。

第二十九条 充实壮大党务工作者队伍。适应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需要,坚持专兼职结合,多渠道、多样化选用,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党务工作者队伍。社会组织负责人任党组织书记和规模大、党员数量多的社会组织党组织,应配备专职副书记。

第三十条 加强党务工作者教育培训。把社会组织党务工作者纳入基层党务干部培训范围,依托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和高校开展培训。重点加强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党务知识、社会组织管理等方面的教育培训,突出维护社会稳定、民族团结进步、“去极端化”理论和实践经验的教育培训,提高做好群众工作、服务社会组织发展的能力。

第三十一条 强化党务工作者管理和激励。坚持严格管理和关心激励相结合,建立健全符合社会组织特点的党务工作者管理考核和激励约束制度,使社会组织党务工作者政治有地位、干事有平台、待遇有保障、发展有空间。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每年应向上级党组织和本单位党员报告工作并接受评议。结合实际给予党组织书记和专职党务工作者适当工作津贴。注重推荐优秀党组织书记作为各级“两代表一委员”和劳动模范等各类先进人物人选。建立党务工作者职务变动报告制度,党组织书记因坚持原则遭受不公正待遇时,上级党组织应及时了解情况,给予帮助和支持。

第七章 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三十二条 强化领导责任。各级党委要切实加强对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领导,把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纳入党建工作总体布局,作为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相关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要加强具体指导,民政、司法、财务(政)、税务、教育、卫生、计生、工商等部门要结合职能协同做好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对履行责任不到位的追究责任。

第三十三条 强化教育引导。构建各级党组织与社会组织的新型关系,积极做好社会组织负责人的团结、教育、服务工作,增进他们对党的感情和政治认同。在社会组织负责人中推荐各级“两代表一委员”人选时,应把是否拥护党的领导、是否支持党建工作作为重要考核标准,并征求本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意见。社会组织党组织开展的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应邀请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努力赢得理解和支持。

第三十四条 强化基础保障。建立多渠道筹措、多元化投入的党建工作经费保障机制。社会组织党员上交的党费全额下拨,党委组织部门可用留存党费给予支持。从兵团管理的党费中,每年为每个社会组织党组织拨付1000元党建工作经费。参照《兵团党委组织部、兵团财务局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兵党组发〔2014〕64号)要求,将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中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据实在社会组织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有条件的单位,可采取多种方式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支持社会组织建设党组织活动场所,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社区、团场(乡镇)连队(村)党组织与社会组织党组织场所共用、资源共享,有条件的单位可在社会组织相对集中的区域统筹建设党群活动服务中心。引导社会组织负责人主动支持党建工作,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并将有关内容写入社会组织章程。

第三十五条 强化督促落实。有关单位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实行目标管理,加强督促检查,推动工作落实。制定完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考核评价办法,明确奖惩措施,强化结果运用。充分利用各类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重要意义、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兵团党委部署要求。加强调查研究,准确把握动态,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尊重基层首创精神,总结推广经验,培育宣传社会组织党组织、党员和社会组织负责人先进典型,营造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良好氛围。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有关单位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本办法的具体实施方案。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兵团党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兵团党委组织部承担。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