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当前位置: 首页>> 政务公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 文件政策>> 正文
| 索引号 | seszf-2017-000350 | 主题分类 | |
| 来源 | 作者 | 兵团政务网 | |
| 名称 | 兵团党委办公厅 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 ||
| 文号 | 主题词 | ||
| 公开日期 | 2017-09-13 | 点击数 | |
师(市)、院(校)党委,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党组(党委):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兵团党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兵团党委办公厅
兵 团 办 公 厅
2017年6月26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6〕64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兵团师市、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兵团安委会)成员单位及兵团直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兵团领导下,由兵团安委会负责组织,兵团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师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内容:
(一)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不断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二)师市党委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在统揽全师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同步推进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对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研究部署,每年听取安全生产专题汇报、研究和解决重大问题的专题会议不少于两次。
(三)师市党委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严格安全生产履职绩效考核和失职责任追究;强化安全生产宣传和舆论引导;推动政法、纪检、组织、宣传、机构编制等单位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四)师市行政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委员会作用,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五)师市行政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要求,厘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的关系,明确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健康工作职责,加强建设、交通、工信、水利、农业、消防等重点行业监管。
(六)建立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机制,对同级安委会成员单位和下级行政、直属单位实施严格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考核,加大安全生产在经济社会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考核中权重,并将考核结果与绩效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七)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的指导意见,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完善落实混合所有制企业,跨地区、多层级和招商引资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切实做到安全责任、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安全管理和应急救援“五到位”。
(八)健全完善双重预防机制的监管体系,分行业制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制度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制,制定权力和责任清单,实行痕迹管理和闭环执法检查,在“打非治违”、事故查处、行政许可、隐患整治、日常监管等方面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九)加强安全预防和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强化安全风险源头管控和治理;加强城市运行安全管理,加快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保障能力提升工程建设;加强应急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落实事故应急处置。
第六条 兵团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内容:
(一)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不断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二)党委(党组)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在统揽部门工作全局中同步推进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对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研究部署,每年听取安全生产专题汇报、研究和解决重大问题的专题会议不少于两次。
(三)加强本部门、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成立安全生产工作领导机构,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及时研究和解决本部门、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四)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五)加强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事故防范措施,开展经常性安全生产常识教育;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督促本行业(领域)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的指导意见,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开展经常性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六)按照兵团、上级业务指导部门的安排部署,组织开展本部门、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定期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开展重点时段、重点环节、重点部位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报告并参与本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七条 兵团直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内容:
(一)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不断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二)党委(党组)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在统揽本单位工作全局中同步推进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对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研究部署,每年听取安全生产专题汇报、研究和解决重大问题的专题会议不少于两次。
(三)加强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成立安全生产工作领导机构,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及时研究和解决本部门、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四)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强化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一岗双责”, 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
(五)着力构建企业双重预防机制,全面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建立完善隐患排查制度,有效管控安全风险。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实行自查自改自报闭环管理,大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开展经常性的应急演练和人员避险培训,着力提升现场应急处置能力。
(六)按照兵团、本单位上级业务指导部门的安排部署,组织开展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开展重点时段、重点环节、重点部位安全生产大检查,定期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第三章 考 核
第八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评分,逐项扣分,单项分值扣完为止。
第九条 在健全安全生产体制机制、组织事故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经兵团安委会办公室认定,给予适当加分。
第十条 考核结果分为4个等级(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得分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得分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得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得分90分以上,可被评为兵团安全生产先进师、先进单位。
第十一条 兵团安全生产工作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兵团安全生产年终考核工作定于每年11月至次年1月之间进行,在各单位对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自评的基础上,由兵团安委会办公室牵头,兵团安委会成员单位参加,共同组成考核组,采取听取汇报、审查资料、抽查基层、反馈情况的形式进行;年度考核得分由兵团安委会办公室汇总后,报兵团安委会审定。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经兵团安委会审定并报兵团同意后,由兵团安委会向各师市、各部门、各单位通报,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予以表彰。同时将考核结果抄送兵团组织部、兵团综治办、兵团文明办,并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三条 被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师、先进单位(兵团直属单位),由兵团给予3万元奖励;连续三年被评为先进师、先进单位(兵团直属单位),由兵团给予5万元奖励;奖金的20%用于奖励党政主要领导。
第十四条 被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工作单位的兵团安委会成员单位,由兵团给予1万元奖励;连续三年被评为先进的兵团安委会成员单位,由兵团给予2万元奖励;奖金的20%用于奖励党政主要领导。
第十五条 被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团场、企业,由所在师市、兵团直属单位给予1万元奖励;奖金的20%用于奖励党政主要领导。
第十六条 被评为兵团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由所在单位给予2千元奖励。
第十七条 对在30天内连续发生两起及以上死亡1-2人一般事故或一次死亡3-5人较大事故的师市(行业部门),兵团安委会办公室要对师市(行业部门)分管领导进行约谈;对发生一次死亡6-9人的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师市(行业部门),师市(行业部门)党政主要领导要向兵团写出深刻检查,由兵团对其进行约谈,在兵团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对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大事故或造成重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各类评先评优资格,并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九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师市、兵团直属单位,予以罚款2万元,罚款的20%由党政主要领导承担,罚款于公布之日起15日内上缴兵团财务局。
第二十条 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和部门及责任人的党政政纪问责处分、经济处罚和刑事追责,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兵团安委会办公室依据本办法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拟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经兵团安委会审定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兵团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