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当前位置: 首页>> 政务公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 文件政策>> 正文
索引号 | seszf-2015-000059 | 主题分类 | |
来源 | 作者 | 十二师新闻 | |
名称 | 关于印发《兵团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文号 | 主题词 | ||
公开日期 | 2015-08-17 | 点击数 |
新兵办厅字〔2015〕9号
各师(市)、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兵团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兵团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7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兵团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兵团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管理工作,根据《兵团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新兵办发〔2014〕70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专用章是指进驻兵团行政服务中心机关各部门(单位)在窗口服务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所使用的专用印章,行政审批专用章与行政审批机关行政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不能作为行政公章使用。
第三条 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具体使用范围为:
(一)办理行政许可,核发证照等事项专用;
(二)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审批事项申请、要求补正行政审批事项申请材料、不予联合办理的通知等专用;
(三)依法不需要颁发相关证照时的准予或不予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专用;
(四)其他需要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事项专用。
第四条 行政审批专用章由兵团“两中心”管理办公室统一刻制,经兵团行政服务中心留印后启用。各部门(单位)负责使用和管理,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由兵团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行政审批实施机关依法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许可的决定,应使用本机关行政公章。
第六条 行政审批专用章限于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并在兵团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实行部门(单位)行政主要领导负责制,由进驻兵团行政服务中心的各部门(单位)行政主要领导充分授权窗口负责人进行行政审批专用章的日常管理与使用,各类行政审批事项的完成时间,以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的时间为准。
第七条 行政审批专用章与单位行政公章规格尺寸相同,名称为“兵团XXX委(局)(单位全称)”(环形排列),“行政审批专用章”横排居中。
第八条 各部门(单位)应按照本办法加强对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管理,明确使用权责,严肃工作纪律,对违反规定的情况追究当事人行政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行政审批专用章如有损坏或遗失,应及时向本部门(单位)、备案机关和兵团行政服务中心报告并妥善处理。
第九条 各部门(单位)因机构撤销、名称变更、行政审批职能调整或换用新印章等原因停止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应及时将行政审批专用章送缴制发机关封存。
第十条 兵团监察局、兵团“两中心”管理办公室、兵团行政服务中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各师(市)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