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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发兵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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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 十二师新闻
转发兵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实施方案的通知
公开日期 2015-08-17 点击数

新兵办发〔2015〕54号

各师(市)、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兵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实施方案》已经兵团党委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7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

实 施 方 案

兵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为加强和规范兵、师(市)、团三级机关、院(校)、直属机构及其职能部门驻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及经济特区等设立办事机构(以下统称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号)精神,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和兵团党委六届十三次、十四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自治区党委十项规定和兵团党委二十六条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法规制度,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各级机关职能转变,通过清理规范促进资源优化配置,降低运行成本,提高工作效能,推动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为兵团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开展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工作,要坚持从严从紧,建立健全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设置审批机制,严格控制设立,严格规范运作;要坚持深化改革,转变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职能,深入推进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要坚持分类施策,充分考虑兵团的实际情况和边境师团经济发展以及驻自治区与驻外省的不同实际,采取有针对性的举措,确保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二、 精简整合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

据初步统计,兵团各师(市)、院(校)、直属机构及团场现有驻乌鲁木齐办事机构25个,其中师(市)、院(校)、直属机构派出14个,团场派出11个;驻外省省会城市办事机构8个,其中师(市)、直属机构派出6个,兵团机关部门派出2个;驻其他非省会城市办事机构6个,其中师(市)、院(校)派出5个,团场派出1个。

各师(市)、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要立足本单位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从严从紧设置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

(一)精简整合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

1. 精简驻乌鲁木齐办事机构。撤销各团场、县团级事业单位驻乌鲁木齐办事机构,撤销各师(市)、院(校)、直属机构、团场职能部门驻乌鲁木齐办事机构。

2. 整合驻外省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各师(市)、院(校)、直属机构及其职能部门或者多个职能部门在同一城市分别派驻办事机构的,要实行整合,保留1个办事机构。各师(市)、院(校)、直属机构在同一省区多个城市或者邻近省区多个城市派驻办事机构的,要实行整合,减至1个办事机构。现有团场派驻的办事机构确因工作需要,由各师提出意见,经兵团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报兵团审批后,可就近整合至所属师的办事机构或单独予以保留。从事对口援助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可予保留。

(二)规范机构和安置人员。

对保留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要规范机构编制管理,明确职能定位,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重新核定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对撤销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要注销机构并收回编制。对撤销机构的工作人员,派出单位要区分不同情况,合理分流,妥善安置。

(三)资产与债权债务处置。

派出单位要做好撤销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资产的清理评估工作,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置土地、房屋、车辆及其他资产,准确核对资金与往来款项和债权债务,按照政企分开原则妥善处置所办经营性实体。各单位要加强指导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 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职能定位

派出单位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推动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职能由接待服务、争取项目和资金为主向促进经济合作、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为主转变。

(一)服务区域间经济合作。服务投资促进,加大对派出单位的宣传推介力度,促进派出单位与驻在地之间的资源合理流动,参与派出单位与驻在地之间重大活动的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参与对口援助相关服务工作。改进对异地商会的指导和服务。

(二)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协调沟通驻在地党政相关职能部门,为派出地的外出务工人员提供服务,协助办理民族事务,协助处置突发事件,协助做好信访工作,调解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三)改进政务联络和信息沟通。加强和改进与驻在地的政务联络工作,促进地区间相互了解和友好往来。收集、研究、传送驻在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经验等信息,更好地为派出单位的发展服务。

(四)开展流动党员和流动团员管理服务。协助做好流动党员的管理服务工作,建立健全流动党员党组织,为流动党员提供组织关系接转、组织生活、教育培训、关爱帮扶、权益保障等服务。建立健全流动团员团组织,协助做好流动团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五)促进公务接待规范公开。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制度,加强管理,推进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与所属宾馆、招待所等经营性实体脱钩,向社会力量购买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公务接待提供服务。要按年度统计公务接待经费预决算并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 加强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管理

充分发挥派出单位和驻在地双重管理作用,有效对接,形成合力,促进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规范运行。

(一)发挥派出单位管理主体作用。派出单位作为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加强管理,推行绩效考核。要加强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自身建设,从严选派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干部,严格执行干部定期轮换制,辅助性工作人员可在驻在地聘用。要加强与驻在地党政的协调,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及时与驻在地主管部门沟通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工作情况。在考核办事机构工作时,要充分听取驻在地管理部门的意见。

(二)严格驻乌鲁木齐办事机构的管理。兵团机关事务管理局是各师(市)、院(校)、直属机构派驻乌鲁木齐办事机构的联络服务部门,要认真履行服务协调职能,加强对办事机构党团工作的管理,协助开展党风廉政建设,为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五、 工作安排

兵团清理规范工作自2015年8月1日开始,至11月15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安排部署、自查清理(8月1日—8月7日)。

制订并印发兵团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进度和责任分工,安排部署下一阶段工作。各师(市)、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直属机构、团场及其职能部门按前期填报的调查表,对本单位驻外办事机构进行自查清理。8月7日前将清理核实情况和拟精简整合意见(详见附件1、2)报送兵团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组织实施(8月8日—10月15日)。

复核审批。兵团机关事务管理局对自查清理结果进行核实并通报结果。9月1日前,兵团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拟保留、撤销、整合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建议名单,报兵团审批。

分类实施。兵团审批后,对撤销或者整合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由派出单位拟订机构撤销、人员安置、资产和负债处置方案,经本级审批后实施。

监督检查。10月1日前,兵团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对兵团清理规范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查看清查情况是否属实、固定资产是否按规定处置、债权债务主体是否明确、人员安置是否到位等,发现并纠正问题。

10月15日前,基本完成清理规范工作,做到从严把关、应撤尽撤;保留或撤销的驻乌鲁木齐办事机构,由兵团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汇总并报有关部门办理年检手续或注销手续;保留或撤销的驻外省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对口管理部门应分别函告相应省会城市政府相关部门,办理年检或注销手续。

(三)总结上报(10月16日—11月15日)。

各师(市)、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对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工作进行总结,于11月1日前将清理规范情况书面报送兵团机关事务管理局。

六、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是加强兵团各级党政自身建设的客观要求,是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兵团党委二十六条规定、建设节约型机关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迫切需要。各级党政要充分认识清理规范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管领导和牵头部门,确保清理规范工作落到实处。

(二)妥善清理规范。各级党政要做好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预算、财务、资产管理和撤销机构的清产核资等工作;进一步规范机构编制管理,做好机构撤销、编制核销的有关工作,妥善安置被撤销单位的人员;加强对清理规范工作的监督检查以及撤销机构的资金、资产、债权债务的审计工作。

(三)严肃工作纪律。除按规定保留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外,各级党政及其职能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在省会城市新设办事机构或派驻人员以办事机构名义开展活动。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或者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保留应予撤销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以及借撤销整合之机挪用、私分、侵吞和处置国有资产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2015年7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