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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seszf-2015-000075 | 主题分类 | |
来源 | 作者 | 兵团门户 | |
名称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节庆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 ||
文号 | 主题词 | ||
公开日期 | 2015-08-31 | 点击数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节庆活动举办行为,切实解决节庆活动过多过滥问题,厉行节约,防止奢侈浪费,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节庆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2〕18号)、《节庆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清组发〔2015〕1号),结合兵团节庆活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庆活动,是指以公祭、旅游、历史文化、特色物产、机关单位成立、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奠基(开工)或者竣工等为名义举办的各类节会庆典活动。
(一)公祭节庆活动,是指以祭祀中华民族人文始祖、祭拜做出重要贡献的历史人物、纪念重大历史事件为主题,以传承优秀文化、激发爱国热情、弘扬传统美德、增进民族团结为主旨,举办的祭拜性庆典活动。
(二)旅游节庆活动,是指以依托当地独具特色和影响力的旅游资源,为提升当地旅游形象、扩大市场影响、发展旅游产业而开展的节会庆典活动。
(三)历史文化节庆活动,是指以展示历史传统文化与当代人文特色为主题,推动文化艺术繁荣发展为主旨,举办的大型文化艺术类节会庆典活动。
(四)特色物产节庆活动,是指以当地独具特色和影响力的工农业产品、自然物产等物产资源的展示和推广为主题,且不涉及商贸展销的节会庆典活动。
(五)机关单位成立节庆活动,是指以纪念机关单位成立为主题组织开展的纪念性庆典活动。
(六)行政区划变更节庆活动,是指以纪念行政区划单位的设立、撤销、隶属关系的变更、命名、更名、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以及驻地的迁移等事宜为主题,组织开展的大型节庆活动。
(七)工程奠基或者竣工节庆活动,是指以国家财政资金支持为主的重大工程奠基或者竣工之际举办的庆典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兵团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有关社团),以及所属的事业单位等举办的各类节庆活动。
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开展的节庆活动,国家设立的节日、纪念日、活动日的节庆活动,少数民族传统节日的节庆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四条 节庆活动实行中央和兵团分级审批制度。
下列节庆活动按归口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
(一)兵团党委、兵团举办的节庆活动;
(二)兵团以下师(市)部门和单位举办的公祭类节庆活动;
(三)兵、师(市)、团成立逢十周年纪念庆祝活动;
兵团党委、兵团负责审批兵团以下师(市)部门和单位举办的除本条第(二)(三)项以外的各类其它节庆活动。
第五条 兵团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兵团领导小组)负责全兵团节庆活动管理工作的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对需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的节庆活动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对报兵团党委、兵团审批的节庆活动进行审核和管理,对审批同意开展的活动项目报全国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兵团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承担节庆活动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各师(市)、团场负责审批本级以下部门、单位举办的除第四条以外的各类其它节庆活动,并在节庆活动前报上级备案。
第三章 审批原则
第七条 节庆活动的审批应当按照依据明确、数量适当、规模适度、经费合规的总体要求,从严审批,注重实效,防止形式主义和铺张浪费。
第八条 公祭类节庆活动应当以祭祀中华民族人文始祖、祭拜做出重要贡献的历史人物、纪念重大历史事件为主题,具有传承优秀文化、激发爱国热情、弘扬传统美德、增进民族团结的积极作用,举办周期原则上不少于2年。
第九条 严禁举办宣扬封建迷信、文化糟粕的节庆活动。
第十条 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一般不举办周年庆典活动,逢十周年等确需举办的,应当严格按规定报批。
第十一条 严禁以各种名义向基层、企业和群众收费或变相摊派的活动,以营利为目的或违反经济工作纪律和财经制度的活动,以及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活动。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举办机关单位成立、行政区划变更的纪念性庆典。师(市)一般不举办周年庆典,团场(镇)、产业园区(试验区)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周年庆典活动。
第十三条 兵团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严禁举办楼堂馆所奠基或者竣工庆典活动。
第十四条 兵团直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原则上不得与基层单位联合举办(包括以主办、协办、赞助、支持等名义)节庆活动。确需联合举办的,应当按程序报兵团党委、兵团审批。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兵团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拟举办节庆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及时按归口分别向上级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活动总体方案(含拟邀请领导、外宾范围)、经费预算方案(包括经费来源、计划支出明细)、举办依据(相关文件、函件复印件等书面材料)、活动规模、处理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及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申请举办历史文化类、旅游类节庆活动,应当事先履行专家论证和公开听证程序,并书面征得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旅游局同意;申请举办涉外节庆活动,应当事先书面征得兵团外事局同意;申请举办行政区域变更类节庆活动,应当事先书面征得兵团民政局同意。
第十七条 向兵团党委、兵团申请举办的节庆活动项目应先报兵团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再报兵团领导小组进行审核,提出审批建议按归口报兵团党委、兵团审批。
第十八条 经兵团党委、兵团审批同意的节庆活动项目名单,兵团领导小组于申请项目批准后1个月内通过兵团政务网站向社会公布,并报全国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九条 举办节庆活动原则上不搞周期化,确需定期举办的,应当重新履行手续专项报批。
第二十条 拟举办节庆活动应当在以下规定时限内向兵团党委、兵团提出申请:
(一)报兵团党委、兵团审批的节庆活动,应当至少提前3个月,于每年4月或9月提出申请;
(二)须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的节庆活动,应当按第(一)项规定的时限再提前15日提出申请;
(三)确因特殊情况需临时举办节庆活动的,应当在活动举办前30日单独提出申请。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举办节庆活动应当坚持厉行节约,严格控制活动规模和经费开支,所需经费实行谁举办谁负责,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和个人转嫁费用。
第二十二条 节庆活动举办单位应当严格经费预算,加强财务收支管理,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礼金、礼品、贵重纪念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得重金邀请各类名人参与活动,不得利用节庆活动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
第六章 领导干部出席
第二十三条 严格控制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含离退休领导干部)出席节庆活动。未经批准,领导干部不得出席各类节庆活动,不得在活动中挂名任职、发贺信贺电、题词、题字、剪彩等。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出席与本职工作无关的节庆活动。
第二十四条 师(市)各单位各部门举办节庆活动,原则上不邀请兵团领导同志出席。确需邀请出席的,举办单位应当提前1个月按归口分别报兵团党委、兵团办公厅批准。举办单位不得越级邀请领导同志出席节庆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兵团机关党政各部门、人民团体主要负责同志出席节庆活动,应当报兵团分管领导批准;其他负责同志出席节庆活动的,应当向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报告;其他领导干部出席活动的,应当报上级领导批准。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兵团领导小组负责全兵团节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师(市)负责本师(市)节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财务部门应当履行财务监督职能,加强对节庆活动的预算管理,从源头控制活动规模和开支。未经批准举办的节庆活动,一律不得使用财政资金支付活动费用。
第二十八条 宣传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新闻单位对节庆活动的宣传报道,对未经批准的活动一律不得报道。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对节庆活动的财政资金和社会影响较大的节庆活动进行审计,对违规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节庆活动举办的监督检查,对擅自超标举办活动、违规邀请领导干部出席以及领导干部违规出席活动的,以举办活动为由向基层、企业和群众收费、摊派、拉赞助,挥霍浪费、滥发钱物等违规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举办的节庆活动,主办单位要严格按批准方案规范实施,不得变更或增加节庆活动内容。违规举办节庆活动,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主办单位2年内不得申报同类节庆活动。
第三十二条 举办节庆活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监管、服务工作,制定应急预案,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第三十三条 主办节庆活动的单位应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要对活动内容、规模、费用总额和支出是否符合批复要求,是否存在违规违纪问题作出自查,并在活动结束一个月内向审批单位递交活动情况报告,同时通过兵团政务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驻兵团部队举办节庆活动,按照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举办节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各师(市)、部门、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并报兵团清理和规范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兵团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兵团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中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委员会办公厅 2015年6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