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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seszf-2015-000082 | 主题分类 | |
来源 | 作者 | 兵团政务网 | |
名称 | 兵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 ||
文号 | 主题词 | ||
公开日期 | 2015-09-21 | 点击数 |
新兵发〔2015〕52号
各师(市)、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为农民工服务工作,切实解决农民工面临的突出问题,有序推进农民工市民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精神,结合兵团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新疆和兵团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紧紧围绕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战略任务,以扩大人口规模、改善人口结构、增强维稳戍边力量为根本,以城镇化、新型工业化、农业现代化建设为依托,着力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着力维护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着力推动农民工逐步实现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在兵团落户,着力促进农民工有序流动,逐步实现有条件有意愿的农民工市民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公平对待。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公平保障农民工作为用人单位职工、作为城镇常住人口的权益,帮助农民工解决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实现改革发展成果共享。
——坚持统筹兼顾、优化布局。按照兵团调节社会结构、推动文化交流、促进区域协调、优化人口资源等特殊作用,围绕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战略任务,引导农民工在兵团合理分布。
——坚持优先服务、完善管理。加强和改善对农民工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逐步建立完善有利于农民工市民化的基本公共服务、户籍、住房等制度。
——坚持分类推进、逐步实施。按照自愿、分类、有序的要求,因地制宜、存量优先,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重点促进长期在兵团居住、有相对稳定工作的农民工有序融入兵团,循序渐进地推进农民工市民化。
(三)总体目标。到2020年,引导农民工在兵团有序流动的总体规模累计达250万人(次)。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9万人(次),其中:就业技能培训3万人(次),岗位技能提升培训6万人(次),农民工综合素质显著提高、劳动条件明显改善、工资基本无拖欠并稳定增长、参加社会保险全覆盖,力争实现18万左右农民工在兵团落户,推动实现农民工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使农民工群体逐步融入兵团。
二、 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
(四)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以组织实施“春潮行动”为抓手,对来兵团务工的各类农民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农民工中符合条件的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对在岗农民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对具备中级以上职业技能的农民工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将农民工纳入终身职业培训体系。加强兵团农民工职业培训工作的统筹管理,制定农民工培训综合计划,加大农民工培训资金投入。鼓励企业组织农民工进行培训,符合相关规定的,给予相应补贴。依托兵团现有各类实训基地,加大农民工实训力度,进一步提升农民工实训水平。将国家通用语言、新疆精神、兵团精神等纳入少数民族农民工培训的内容。结合“女性素质工程”,有针对性地开展特色手工编织、家政服务、农家乐经营等方面的培训。(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技局、财务局、建设局、农业局、统计局、安监局、工会、团委、妇联负责)
(五)加快发展新成长劳动力职业教育。努力实现未升入普通高中、普通高等院校的农民工子女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都能接受职业教育。全面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学生免学费政策和南疆四地州兵团垦区生源学生免住宿费、免教材费政策,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进一步加大对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的支持力度,特别是加强南疆师(市)实训基地建设力度,建设一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规模适度、功能完善、社会共享的就业培训及创业孵化实训基地。加强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创新办学模式,提高教育质量。积极推进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兵团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发展改革委、财务局负责)
(六)完善和落实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的政策。引导农民工在兵团范围有序流动就业,进一步清理针对农民工就业的户籍限制等歧视性规定,保障全体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逐步推动兵团范围内就业信息共享,为农民工提供免费的就业信息服务。完善城乡均等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针对性地为农民工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加强与农民工输出地劳务对接,与农民工输出较为集中的省(市)建立劳务协作关系,有条件的可探索建立劳务协作基地。落实好地方少数民族群众来兵团务工的各项优惠政策,积极引导地方少数民族农民工在兵团务工。积极吸引农民工进入服务业特别是家庭服务业和中小微企业就业。积极支持农产品产地初加工、休闲农业和设施农业发展,引导有市场、有效益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在兵团落户。将农民工纳入创业政策扶持范围,运用财政支持、创业投资引导和创业培训、政策性金融服务、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生产经营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等扶持政策,鼓励吸引外来农民工在兵团创业。引导兵团“走出去”到境外发展的企业,主动为农民工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和专业职业培训并吸纳素质好、有劳动技能的农民工到境外就业。(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民宗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民政局、财务局、建设局、农业局、商务局、工会、团委、妇联负责)
三、 维护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
(七)规范使用农民工的劳动用工管理。以《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为重点内容,以非公有制企业、建筑企业和农业用工为重点单位,以进企业、进农民工群体中宣传培训为重要手段,开展农民工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培训,及时解答劳动用工管理疑难问题。开展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春暖行动”,推广使用兵团简易劳动合同文本,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加强农民工劳动合同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环节的指导和管理服务,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履行质量。努力解决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劳动用工管理。整合劳动用工备案及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实现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动态管理服务。(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建设局、工会负责)
(八)保障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在建设领域和其他容易发生欠薪的行业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在有条件的师(市)探索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完善并落实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制度、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治理恶意欠薪制度,推广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抓好关键环节和重要节点的清欠工作。落实农民工与兵团职工同工同酬原则。在经济发展基础上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推动农民工参与工资集体协商,促进农民工工资水平合理增长。(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公安局、财务局、建设局、工会、人民法院负责)
(九)扩大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覆盖面。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加大扩面工作力度,依法将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范围,进一步完善灵活就业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切实做好农民工城乡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加强用人单位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着力解决未参保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保障问题。探索研究农民工参加生育保险并平等享受待遇问题。推动农民工与兵团职工平等参加失业保险并平等享受待遇。(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发展改革委、财务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工会负责)
(十)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保护。将农民工安全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总体计划,加强对高危行业安全培训专项督查工作,督促企业落实培训主体责任。健全安全培训制度,制定安全培训计划,确保农民工安全培训资金、措施、时间、人员落实到位。各企业特别是高危行业对新招录农民工,必须实施强制性岗前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方能上岗作业。强化安全生产的监管,促进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和操作标准的执行,以确保农民工生命安全。做好农民工职业健康工作,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岗前、岗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按照规定期限妥善保管。持续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突出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场所、重点工艺、重点环节和重点岗位的监督检查。(兵团安监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分别会同国资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建设局、交通局、工会负责)
(十一)畅通农民工维权渠道。加强农民工纠纷调解组织网络建设,继续推进在建筑工地、劳动密集型企业等农民工比较集中地区和行业建立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做好应建尽建,实现人民调解工作对农民工的全覆盖。确立“快立、快审、快执”的“三快”原则,构筑农民工涉诉案件和劳动争议仲裁“绿色通道”。当事人申请符合缓、减、免交诉讼费条件的,应予以批准。加强对农民工诉讼指导,合理分担举证责任,确保农民工合法权益及时得到保护。积极做好国资委监管企业年度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专项检查工作。(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国资委、发展改革委、公安局、司法局、工会、人民法院负责)
(十二)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加强兵、师、团、连四级法律援助网络建设,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站和联系点的规范化建设。畅通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申请渠道,在兵团司法行政网和各师司法局网站上公布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的办公电话、办公地址及“12348”法律援助咨询专线,方便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规范投诉处理程序,增强工作人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加快建立异地法律援助案件申请移送、联合办理、委托调查取证及调取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等机制。认真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的审理工作,及时处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案件,充分保护农民工从事劳动、获得报酬、获得劳动保护等基本权利。(兵团司法局会同工会、人民法院负责)
四、 推动农民工逐步实现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在兵团落户
(十三)逐步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深化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制度改革,积极推进基本公共服务由主要对本地户籍人口提供向对居住人口提供转变,努力实现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到稳定居住和就业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使其逐步平等享受市民权利。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未落户的,依法申领居住证,持居住证享受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在农民工输入相对集中的团场,主要依托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平台等现有资源,建立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整合公共服务资源,为农民工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一站式”综合服务。(兵团农民工办会同文化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负责)
(十四)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将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积极创造条件着力满足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需求。在保障接收的基础上,指导和帮助学校、幼儿园提高教育质量。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好符合条件的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的政策。(兵团教育局会同发展改革委、公安局、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团委、妇联负责)
(十五)加强农民工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工作。保障农民工适龄随迁子女平等享受预防接种服务。加强对农民工聚居地的疾病监测、疫情处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强化农民工健康教育。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通过社区卫生服务和基层计划生育服务设施建设,逐步完善团场(社区)卫生计生服务网络,协调相关部门将农民工纳入服务范围。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从规划决策、保障协调、监督考核等方面不断强化统筹管理,完善工作措施,切实履行好输入地和输出地双重工作职责,努力提升“一盘棋”工作水平。继续做好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动态监测工作。(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会同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务局负责)
(十六)逐步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统筹规划城镇常住人口规模和建设用地面积,将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纳入住房发展规划。在符合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前提下,加大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在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园区)可以按照“符合规划、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用地集约”的原则,集中建设宿舍型或单元型小户型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出租。允许农民工数量较多的工业企业在符合规划和规定标准的用地规模范围内,利用企业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集中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对提高厂区用地容积率的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兵团建设局会同发展改革委、财务局、国土资源局负责)
(十七)有序推进农民工在兵团落户。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兵团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制定《关于推进兵团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落户的条件和要求。(兵团公安局会同发展改革委、教育局、民政局、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农业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统计局负责)
五、 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
(十八)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民主政治权利。重视从农民工中发展党员,引导督促企业党组织加强农民工党员队伍建设和基层党组织建设,针对农民工党员队伍的特点,重点抓好输入地、输出地党组织沟通衔接工作,形成合力抓好农民工党员队伍日常管理工作。积极推荐优秀农民工作为各级党代会、人大、政协的代表、委员,在评选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方面与其他职工同等对待。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力度,增强农民工对企业的认同感,支持和引导农民工参与基层民主管理活动。(兵团农民工办会同国资委、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会负责)
(十九)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进一步加大文体设施基础建设,夯实基层文化体育阵地,为农民工开展文体活动创造条件。做好图书馆、文化中心、博物馆免费开放工作,保证农民工享受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推进“两看一上”(看报纸、看电视、有条件的能上网)活动,在农民工集中的工地建立“职工书屋”,引导农民工积极参与全民阅读活动。利用文化宫、俱乐部等职工文化活动阵地,组织形式多样的慰问演出、放映电影及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不断丰富农民工的精神文化生活。鼓励企业开展面向农民工的公益性文化活动,协调文化单位、文艺工作者和其他社会力量为农民工提供免费或优惠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兵团党委宣传部、农民工办会同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务局、工会、团委、妇联负责)
(二十)加强对农民工的人文关怀。根据农民工的新需求、新期待,大力推进农民工的法律知识和法治文化教育,积极引导农民工依法有序表达利益诉求,不断提高农民工的法制观念和依法维权意识。坚持物质帮扶和人文关怀相结合,重点针对困难农民工开展多样化服务。关心农民工工作、生活和思想状况,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科普宣传教育,引导农民工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兵团青年志愿者协会启动开展关爱农民工子女专项活动,建设“七彩小屋”、“爱心书屋”等活动阵地,开展以“学业辅导、亲情陪伴、感受城市、自护教育、爱心捐赠”为主要内容的志愿服务活动,加强对农民工子女的人文关怀。努力推进农民工本人融入企业、子女融入学校、家庭融入社区、群体融入城镇。(兵团农民工办会同教育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工会、团委、妇联负责)
六、 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工服务工作的领导
(二十一)完善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兵团各级要把农民工工作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目标考核内容,建立健全考核评估机制,落实相关责任。兵团成立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是组织拟订和审议农民工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组织推动农民工工作,督促检查兵团相关政策落实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统筹协调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各师(市)、团场也要成立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兵团农民工办会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
(二十二)加大农民工公共服务等经费投入。按照国家深化公共财政制度改革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积极争取国家财政支持,统筹考虑农民工培训就业、社会保障、公共卫生、计划生育、随迁子女教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等基本公共服务的资金需求,加大投入力度,为农民工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提供经费保障。(兵团财务局、农民工办会同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教育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负责)
(二十三)创新和加强工青妇组织对农民工的服务。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党建带工建、党工共建”的工作格局,依法推动企业特别是非公企业建立工会组织,进一步简化农民工入会、转会手续。推进和完善“党建带团建”的工作格局,加大在符合条件的“两新”组织中建立团组织工作力度,吸纳优秀农民工作为团员发展对象,创新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形式,为青年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心理疏导、权益维护、就业创业、困难救助等各项服务。开展巾帼志愿服务,以送温暖、献爱心为主题,帮老助残、扶贫济困,为贫困妇女儿童、孤寡老人、单亲家庭、留守流动妇女儿童等困难群体提供帮扶服务。开展爱心维权志愿服务活动,以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为重点,开展法律知识宣传咨询援助等活动,增强农民工妇女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开展文化科技环保宣传志愿活动,以传播文明理念、倡树文明新风、弘扬科学精神为重点,深入农民工群体传播先进科学知识、提供致富信息、进一步提高农民工妇女和家庭参与活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兵团工会、团委、妇联分别负责)
(二十四)发挥社会组织服务农民工的积极作用。按照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的原则,对为农民工服务的社会组织正确引导、给予支持,充分发挥他们为农民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协同社会管理、促进社会融合的积极作用。改进对服务农民工的社会组织的管理,完善扶持政策,通过开展业务培训、组织经验交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和支持其依法开展服务活动。(兵团民政局会同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工会负责)
(二十五)夯实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基础性工作。建立兵团农民工市民化进程监测体系,按照国家统计局统一部署,加快建立兵团农民工市民化进程监测体系进程,夯实做好兵团农民工工作的基础。要建立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相结合,标准统一、信息共享的兵团农民工市民化进程动态监测体系,积极开展兵团农民工工作的理论和政策研究。(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兵团调查总队、农民工办会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负责)
(二十六)进一步营造关心关爱农民工的社会氛围。坚持正确导向,组织引导新闻媒体运用多种方式,加强政策阐释解读,积极宣传农民工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农民工中的先进典型,对相关热点问题开展及时有效的舆论引导。对优秀农民工和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及个人按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努力使尊重农民工、公平对待农民工、让农民工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兵团党委宣传部、农民工办会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负责)
各师、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配套政策措施,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2015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