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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seszf-2015-000119 | 主题分类 | |
来源 | 作者 | 兵团办公厅 | |
名称 | 印发《关于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
文号 | 主题词 | ||
公开日期 | 2015-11-16 | 点击数 |
新兵办发〔2015〕73号
各师(市)、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实施意见》已经兵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0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特别是考察新疆和兵团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兵团党委关于推进兵团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总体部署,为依法加强和规范兵团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进一步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7号),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特别是考察新疆和兵团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和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总体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动兵团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发展,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机制,为职工群众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务,充分发挥稳定器大熔炉示范区作用,为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导向性原则。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将兵团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与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结合、与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融合、与促进“五个认同”和各民族文化交往交流交融相结合,发挥文化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作用。
公益性原则。把握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公益性质,兵团各级购买各类公共文化服务应当是基本的且不以营利为目的,以公共财政为主,市场运作为辅,免费或低收费向社会公众提供。
公平性原则。优先保障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供给,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加快兵团、师(市)、团(镇)、连(社区)四级公共文化服务一体化建设,建立兵团各级联动机制,有效整合、合理配置兵团各级公共文化资源。
多样化原则。推动兵团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和培育社会化公共文化服务力量相结合,规范和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逐步构建多来源、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体系。
规范性原则。建立健全兵团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机制,明确划分事权,规范购买流程,稳步有序开展工作。加强绩效管理,完善群众评价和反馈机制,切实提高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目标任务。
到2020年,全面建成兵团、师(市)、团(镇)、连(社区)四级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网络和数字文化服务网络,基本建成覆盖全兵团、便捷高效、保基本、促公平、标准健全、发展均衡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基本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职工群众精神文化和体育健身需求相符合的公共文化资源配置机制和供给机制,社会力量参与和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氛围更加浓厚,公共文化与体育设施运营管理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明显提升,公共文化服务内容日益丰富,公共文化服务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基本满足职工群众就近就便享受公共文化服务的需求。
二、 明确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基本要求
(一)明确购买主体。
兵团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主体是兵团承担提供公共文化与体育服务的文化文物、新闻出版广电、体育等各级行政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经费由财政负担的文化、体育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二)明确承接主体。
兵团各级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承接主体主要为具备提供公共文化服务能力,且依法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和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各级要结合各自实际和拟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特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科学选择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社会力量,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
(三)明确购买内容。
兵团各级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为符合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健康积极向上的,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主要包括: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运营和管理,民办文化体育机构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等内容。
(四)明确指导目录。
根据国办发〔2015〕37号文件要求,结合兵团实际和广大职工群众精神文化和体育健身需求,制定《兵团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试行)》(见附件)。各师(市)、团(镇)也要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公共文化服务需求状况和财政预算安排情况,分类制定内容明确、操作性强、便于考核的公共文化服务标准、指导性目录或具体购买目录。既要积极推进,又要量力而行、循序渐进,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及时对指导目录进行动态调整,逐步形成“自下而上、以需定供”的互动式、菜单式服务方式,确保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与职工群众文化需求有效对接。
(五)明确购买方式。
结合公共文化服务的具体内容、特点和各地实际,按照兵团有关规定及“内外结合、先内后外”的原则,兵团各级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统一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方式选定承接主体,采取购买、委托、租赁、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各种合同方式。对应当由兵团各级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文化服务,以及不属于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六)明确购买流程。
兵团各级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原则上按照信息发布、主体确定、合同签订的流程,严格依法规范进行。购买服务前,购买主体应当通过当地主要媒体或以其他适当方式,及时、充分向社会公布拟购买的服务项目、内容、标准、条件、程序、方式等信息。购买过程中,应当组织专家或专业人员对提出申报的承接主体的资质条件、服务能力进行评审,依法选定承接主体。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当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明确所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并依法履行合同。
(七)明确监管责任。
兵团各级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要按照“统一领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确保工作规范有序开展。财政部门负责对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预算编制、资金划拨、财务活动的监管;文化文物、新闻出版广电、体育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拟定购买服务目录,确定购买服务计划,指导监督购买服务,组织评估服务效果等工作;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对购买行为的监察审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 积极稳妥推进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事关各族职工群众切身利益,也是进一步转变职能、创新文化与体育管理方式的重要抓手。兵团各级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逐步建立完善工作机制,推进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二)加强资金保障。
兵团各级要将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结合各自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公共文化服务需求状况等,逐步加大现有财政资金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支持力度。对新增的公共文化服务内容,凡适于以购买服务实现的,原则上都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三)加强过程监管。
兵团各级要建立健全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行政监督、审计监督、纪检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严格执行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对涉及项目选定、信息发布、资质认定、主体确定、组织程序、合同签订、项目管理、绩效评价等购买全过程实施有效监督,依法加强审核,确保购买行为标准统一、信息公开、程序透明、流程规范、结果公正、效果满意,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对在购买过程中存在的违法乱纪行为实行零容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四)加强绩效评估。
兵团各级要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公共文化服务对象以及第三方共同参与的综合评审机制。购买主体要加强对所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效果特别是公共文化服务对象的满意度等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预算和选定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建立信用档案,对承接主体在提供公共文化服务过程中弄虚作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冒领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计入信用档案,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对造成社会重大恶劣影响的,禁止再次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五)加强沟通协调。
各级要建立健全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协调机制,文化文物、财政、新闻出版广电、体育部门要密切配合,注重协调沟通,充分整合资源,合理配置资源,共同研究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有关重要事项,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统筹推进兵团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附件:兵团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
附件
兵团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
一、 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一)公益性舞台艺术作品的创作、演出与宣传。
1. 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播中华文明、促进“五个认同”题材的舞台艺术作品的创作、演出与宣传;
2.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公序良俗题材舞台艺术作品的制作与宣传;
3. 反映新疆和兵团历史及现实、弘扬新疆和兵团精神题材的舞台艺术作品的创作、演出与宣传;
4. 面向基层兵团职工群众题材的舞台艺术作品的创作、演出与宣传;
5. 配合重要纪念、节庆、展会、体育赛事活动舞台艺术作品的创作、演出与宣传;
6. 公益性舞台艺术作品的策划、采风、编剧、创作导演、舞美、排练、修改、评审等活动。
(二)公益性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与宣传。
1. 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播中华文明、促进“五个认同”题材的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与宣传;
2.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公序良俗题材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与宣传;
3. 反映新疆和兵团历史及现实、弘扬新疆和兵团精神题材的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与宣传;
4. 面向基层兵团职工群众题材的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与宣传;
5. 科普、科教题材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与宣传;
6. 重大理论文献片、纪录片的制作与宣传。
(三)公益性出版物的编辑、印刷、复制与发行。
1. 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播中华文明、促进“五个认同”题材出版物的编辑、印刷、复制与发行;
2.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公序良俗题材出版物的编辑、印刷、复制与发行;
3. 反映新疆和兵团历史及现实、弘扬新疆和兵团精神题材出版物的编辑、印刷、复制与发行;
4. 面向基层兵团职工群众题材出版物的编辑、印刷、复制与发行;
5. 对外宣传兵团经济社会发展成就、政策题材出版物的编辑、印刷、复制与发行;
6. 涉及社会公共安全、重大疫情病情、突发事件等题材出版物的编辑、印刷、复制与发行。
(四)公益性数字文化产品的制作与传播。
1. 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数据资源库、设备维护维修;
2. 数字化图书馆的建设与推广;
3. 公共电子阅览室的建设与管理;
4. 公共电子阅报屏的建设与管理;
5. 其他数字文化产品服务活动。
(五)公益性广告的制作与传播。
1. 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播中华文明、促进“五个认同”题材广告的制作与传播(如道德模范、见义勇为、去极端化等);
2.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公序良俗题材广告的制作与传播;
3. 反映新疆和兵团历史及现实、弘扬新疆和兵团精神题材广告的制作与传播;
4. 面向基层兵团职工群众题材广告的制作与传播;
5. 对外宣传兵团经济社会发展成就、政策题材广告的制作与传播;
6. 涉及社会公共安全、重大疫情病情、突发事件等题材广告的制作与传播。
(六)公益性少数民族文化产品的创作、译制与传播。
1. 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播中华文明题材文化产品的少数民族语言译制与传播;
2.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公序良俗题材文化产品的少数民族语言传播;
3. 反映新疆和兵团历史、弘扬新疆和兵团精神题材文化产品的少数民族语言译制与传播;
4. 反映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题材文化产品的创作、译制与传播;
5. 反映少数民族重大题材文化产品的创作、译制与传播。
(七)全民健身和公益性运动训练竞赛的宣传与推广。
1. 面向基层开展全民健身知识的宣传与推广;
2. 面向基层开展公益性运动项目训练方法的宣传与推广;
3. 面向基层开展公益性竞赛项目的宣传与推广。
(八)面向特殊群体的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1. 面向未成年人的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2. 面向老年人的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3. 面向残障人员的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4. 面向军垦老战士、英雄模范、道德模范、边防战士等的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5. 面向低保人员、困难职工、下岗职工等的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6. 面向外来务工人员、留守人员等的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九)其他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1. 志愿者面向社会开展的公益性志愿活动和文化传播;
2. “西部计划”和“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者提供的公益性文化服务。
二、 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一)公益性文化艺术活动(含戏曲)的组织与承办。
1. 兵团及兵地共建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2. “送文化下基层”、“文艺汇演”、“文化能人大赛”、“青年文体大舞台”等各类文化艺术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3. 面向特殊群体的文化艺术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二)公益性电影放映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1. 兵、师(市)、团(镇)、连(社)及赴地方周边乡镇公益性电影放映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2. 中小学校爱国主义教育影片放映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3. 重大革命历史及现实题材、反腐倡廉题材、党员教育实践题材等公益性电影放映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三)全民阅读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1. 流动图书馆、自助图书馆等公益性服务;
2. “读书会”、“读书兴趣小组”等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3. 公共阅览室、公共阅报栏(屏)等设施的运营与维护;
4. 其他形式的阅读推广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四)公益性文化艺术培训(含讲座)的组织与承办。
1. 基层宣传文化人才队伍、文化艺术培训的组织与承办;
2. “大讲堂”、“微讲堂”等公益性报告、演讲、讲座的组织与承办;
3. 面向特殊群体的公益性文化艺术培训的组织与承办。
(五)公益性体育竞赛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基层群众喜闻乐见的体育竞赛活动及兵地联手开展的体育竞赛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六)全民健身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1. 运动员、教练员、体育管理干部、体育教师、在校大学生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组织;
2. 易于普及推广且适宜大众的群众性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3. 其他全民健身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七)公益性体育培训、健身指导、国民体质监测与体育锻炼标准测验达标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1. 面向基层各类体育培训的组织与承办;
2. 面向基层为各类人群开展健身指导的组织与承办;
3. 面向基层开展国民体质监测与体育锻炼标准测验达标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八)公益性青少年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1. 青少年阳光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2. 青少年体育活动夏令营、冬令营、训练营的组织与承办。
(九)面向特殊群体的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1. 面向未成年人的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2. 面向老年人的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3. 面向残障人员的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4. 面向军垦老战士、英雄模范、道德模范、边防战士等的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5. 面向低保人员、困难职工、下岗职工等的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6. 面向外来务工人员、留守人员等的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十)其他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三、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一)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展示。
1. 文化遗产的普查及数字化活动;
2. 文化遗产的展览、展示、展演、交流活动;
3. 文化遗产的培训、研讨、研修活动;
4. 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与传承活动。
(二)优秀民间文化艺术的普及推广与交流展示。
1. 优秀民族民间文化艺术的发掘、整理、加工及数字化工作;
2. 优秀民族民间文化艺术的展览、展示、展演、交流活动;
3. 优秀民族民间文化艺术的研讨、普及及推广活动。
(三)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四)其他优秀传统文化和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四、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一)公共图书馆(室)、文化馆(站)、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含农家书屋)等运营和管理。
1. 公共图书馆(室)、文化馆(站)、连(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含农家书屋)等的基础设施设备的运营、维护;
2. 公共图书馆(室)、文化馆(站)、连(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含农家书屋)等的日常运行、管理;
3. 公共图书馆(室内)、农家书屋的报纸、期刊、图书、古籍、外文、文献等的购置和网站、数字资源建设;
4. 公共图书馆(室)、文化馆(站)、连(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含农家书屋)演出、展览、培训、讲座等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5. 公共图书馆(室)、文化馆(站)、连(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含农家书屋)中餐饮、物业、安保等服务的承办。
(二)公共美术馆、博物馆等运营和管理。
1. 公共美术馆、博物馆等的基础设施设备的运营、维护;
2. 公共美术馆、博物馆等的基本陈列、临时展览、专题展览的策划设施;
3. 公共美术馆、博物馆展品藏品的数字化及网站、数字资源建设;
4. 公共美术馆、博物馆中讲座、培训、多媒体演示、影视、讲解等服务的组织和承办;
5. 公共美术馆、博物馆中餐饮、物业、安保等服务的承办。
(三)公共剧场(院)等运营和管理。
1. 公共剧场(院)基础设施设备的运营、维护;
2. 公共剧场(院)文艺演出、交流、讲座、会议、培训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3. 公共剧场(院)网站的建设与维护;
4. 公共剧场(院)中餐饮、物业、安保等服务的承办。
(四)广播电视村村通、户户通等接收设备的维修维护。
1. 广播电视“村村通”、“户户通”、“村村响”等接收设备的维修及其培训服务;
2. 广播电视“村村通”、“户户通”、“村村响”等接收设备的维护及其培训服务。
(五)公共电子阅览室、数字农家书屋等公共数字文化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1. 公共电子阅览室的运营和管理;
2. 数字农家书屋的运营和管理;
3. 公共数字文化资源的购买;
4. 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平台的运行和维护。
(六)面向特殊群体提供的有线电视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1. 团场、连队困难职工、低保人员、有线电视接收终端(电视机)的费用减免;
2. 团场、连队困难职工、低保人员、有线电视接收设备(机顶盒)的费用减免;
3. 团场、连队困难职工、低保人员、有线电视收视费用减免。
(七)公共体育设施、户外营地的运营和管理。
1. 公共体育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2. 体育户外营地的运营和管理;
3. 公共体育设施和体育户外营地的运行和维护。
(八)公共体育健身器材的维修维护和监管。
1. 基层社区、连队多功能运动场的维修维护和监管;
2. 基层社区、连队健身路径器材设备的维修维护和监管。
(九)其他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五、 民办文化体育机构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一)民办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等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民办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等面向社会提供的展览、展示、讲座、培训、交流、会议等活动及其网络传播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二)民办演艺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票价演出。
民办演艺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演出、会议、讲座、培训、交流等活动及其网络传播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三)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上网服务。
1.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面向团(镇)、连(社区)职工群众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上网服务;
2.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者低收费网络培训、信息查询、生活缴费等服务。
(四)民办农村(社区)文化服务中心(含书屋)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民办农村(社区)文化服务中心(含书屋)面向社会提供的演出、娱乐、书报刊、影视、多媒体演示、讲座、培训、展览等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五)民办体育场馆设施、民办健身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六)其他民办文化体育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