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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seszf-2015-000125 | 主题分类 | |
来源 | 作者 | 兵团办公厅 | |
名称 | 关于印发《兵团师(市)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办法(试行)》《兵团纪委派驻纪检组组长、副组长提名考察办法(试行)》《兵团党委管理企业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办法(试行)》的通知 | ||
文号 | 主题词 | ||
公开日期 | 2015-12-17 | 点击数 |
各师(市)、院(校)党委,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党组(党委):
《兵团师(市)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办法(试行)》、《兵团纪委派驻纪检组组长、副组长提名考察办法(试行)》、《兵团党委管理企业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办法(试行)》已经兵团党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兵团党委办公厅
2015年11月10日
(此件发至团级)
兵团师(市)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的精神,规范兵团师(市)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作的通知》精神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办法(试行)》等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兵团师(市)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人选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基本条件和资格,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可以从纪检监察系统内和纪检监察系统外提名,注重从具有基层领导工作经历,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表现突出的优秀干部中选拔。
第三条 兵团纪委会同兵团党委组织部、师(市)党委等有关方面,掌握兵团师(市)纪委书记、副书记备用人选,为提名提供人员储备。
第四条 兵团师(市)纪委书记人选一般应当易地交流任职。
第五条 兵团师(市)纪委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兵团纪委会同兵团党委组织部为主,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兵团纪委会同兵团党委组织部提出人选;
(二)兵团党委组织部就提名人选听取师(市)党委意见;
(三)兵团纪委会同兵团党委组织部,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考察。
第六条 兵团师(市)纪委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兵团纪委会同兵团党委组织部为主,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兵团纪委会同兵团党委组织部听取师(市)党委意见后提出人选;
(二)兵团纪委会同兵团党委组织部,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考察,师(市)党委配合。
第七条 换届时的兵团师(市)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本办法由兵团纪委会同兵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0日起施行。
兵团纪委派驻纪检组组长、副组长提名考察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的精神,规范兵团纪委派驻纪检组组长、副组长的提名和考察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作的通知》精神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组长、副组长提名考察办法(试行)》等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兵团纪委派驻纪检组组长、副组长提名人选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基本条件和资格,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可以从纪检监察系统内和纪检监察系统外提名,注重从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表现突出的优秀干部中选拔。
第三条 兵团纪委会同兵团党委组织部等有关方面,掌握派驻纪检组组长、副组长备用人选,为提名提供人员储备。
第四条 兵团纪委派驻纪检组组长、副组长人选,一般应当交流任职。
第五条 兵团纪委派驻纪检组组长的提名和考察以兵团纪委会同兵团党委组织部为主,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兵团纪委会同兵团党委组织部提出人选;
(二)兵团党委组织部就提名人选听取驻在部门(单位)意见;
(三)兵团纪委会同兵团党委组织部,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考察。
第六条 兵团纪委派驻纪检组副组长由兵团纪委提出人选,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兵团纪委有关规定进行考察。
第七条 兵团纪委派出纪工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兵团纪委会同兵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0日起施行。
兵团党委管理企业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的精神,规范兵团党委管理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的企业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和考察工作,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管企业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办法(试行)》等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兵团党委管理企业纪委书记、副书记人选应当具备党章规定的党的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可以从纪检监察系统内和纪检监察系统外提名,注重从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表现突出的优秀干部中选拔。
第三条 兵团纪委会同兵团党委组织部、兵团国资委党委、兵团党委管理企业党委等有关方面,掌握兵团党委管理企业纪委书记、副书记备用人选,为提名提供人员储备。
第四条 兵团党委管理企业纪委书记人选一般应当交流任职。
第五条 兵团党委管理企业纪委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兵团纪委会同兵团党委组织部、兵团国资委党委为主,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兵团纪委会同兵团党委组织部、兵团国资委党委提出人选;
(二)兵团国资委党委就人选听取企业党委意见;
(三)兵团纪委会同兵团党委组织部、兵团国资委党委,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考察。
第六条 兵团党委管理企业纪委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兵团国资委党委在听取企业党委、纪委意见后提出人选,并向兵团纪委组织部报备;
(二)兵团国资委党委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考察,企业党委配合。
第七条 兵团党委管理企业纪委换届时,纪委书记、副书记人选的产生,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八条 本办法由兵团纪委会同兵团党委组织部、兵团国资委党委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