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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兵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seszf-2015-000144 主题分类
来源 作者 兵团办公厅
兵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公开日期 2015-11-16 点击数

新兵发〔2015〕61号

各师(市)、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持续加大兵团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旧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切实解决群众住房困难,有效促进经济增长,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的要求,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和两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兵团党委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要求,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突出稳增长、惠民生,明确工作责任,创新体制机制,强化政策落实,把加大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旧房改造力度、加快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作为提升城镇化发展质量的重要抓手,进一步改善兵团城市、团场城镇、中心连队居住区的面貌和环境,扩大有效投资,推动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工作目标。按照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旧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计划(2015—2017年,以下简称三年计划),兵团计划改造城镇危旧房、城中村在内的各类棚户区住房27.5万套(其中含2015年10.5万套),连队危旧房11.5万户(其中含2015年5.5万户)。通过对D级危房拆除或旧房提升、加固改造方式,基本消除20户以上集中连片棚户区;加大棚改安置住房小区、老旧住宅小区、中心连队居住区以及与棚改项目直接相关的城镇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力度,使兵团城市和团场城镇基础设施更加完备,布局合理、运行安全、服务便捷;城镇重要节点,主要街区景观风貌得到较大改善和提升。

(三)基本原则。坚持中央补助资金和社会资金相结合,坚持行政引导和社会化运作相结合,坚持拆除危旧房与改造城市老旧住宅区相结合,坚持全面推进与突出重点相结合。统筹使用、合理安排棚户区改造各类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棚改资金用好用活。使城镇棚户区、旧城改造与连队危旧房改造同步推进。

对于城市、团场城镇、中心连队居住区的危旧房,通过鉴定为D级危房的必须限期拆除,其它旧房可以改造利用的进行提升改造;对于其它连队居住区的危旧房,鉴定为D级危房的必须限期拆除,其它旧房按照原连队居住区转型发展规划的要求,加快推进住房功能转换。

二、 主要任务

(一)加快城镇棚户区改造。各师(市)、团场(镇)要抓紧编制2015—2017年城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并抓好组织落实。各师(市)要对城市、驻地方城区、城中村、团场城镇、国有企业和独立工矿棚户区的危旧房等进行调查摸底,特别是掌握真实、准确、可靠的20户以上集中连片棚户区基础资料。棚户区改造可以拆除危旧房后,采取实物安置或货币化安置,原则上采取货币化安置消化存量房为主。改造的老旧楼房及小区配套基础设施,主要是2000年以前建设的住宅小区,实施改造主要包括小区整体功能提升、公共服务完善、既有节能改造、风貌塑造等内容。

(二)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各师(市)、团场(镇)要尽快编制2015—2017年棚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以下简称配套建设计划),确定城镇棚改安置住房小区、老旧住宅小区、中心连队居住区以及与棚改项目直接相关的城镇配套基础设施项目。要对项目的规模、建设内容、完成时限、投资额和年度计划、投融资模式(含政府购买服务、PPP模式、市场化运作、其他方式等)等进行调查和评估,为棚户区改造的顺利实施夯实基础。要把2014年底前已开工还未列入计划的棚改安置房等保障性住房小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2000年以前建设、基础设施不完备的住宅小区改造项目;中心连队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与棚改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道路、通讯、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停车场、污水、垃圾处理及提升城市功能的综合管廊建设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全部纳入本地区配套建设计划。

(三)推进农村安居工程。各师(市)、团场(镇)要抓紧编制2015—2017年农村安居工程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资金安排和政策措施,确保年度任务按时完成。结合全国农村住房调查信息系统的基础数据和兵团的发展需要,明确连队危旧房改造范围为中心连队居住区、边境、维稳等重点地区连队居住区等,各师(市)、团场(镇)要合理确定2016-2017年农村安居工程建设需求,制定好年度实施方案和建设计划,严格执行一户一档要求,加快工程建设。对兵团抗震设防烈度在七度以上的115个团场(镇)需改造的危旧房全部完成抗震加固建设改造,保障职工群众基本居住安全。同步完善住房功能并全部实施建筑节能示范改造。结合住房建设和改造,综合完善基层连队住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加强居住区风貌管控,不断改善人居环境。

(四)加快改造步伐。各师(市)、团场(镇)要依法合规推进棚改,切实做好房屋和土地的征收、补偿安置等前期工作。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限期完成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积极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满足群众多样化居住需求,及时消化各类存量住房。坚持做到配套设施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要按照2015年《关于开展兵团城镇化提升年活动的意见》安排,采取得力措施,及时拆除危房、改造旧房,消除安全隐患。

(五)细化工作方案。各师(市)、团场(镇)要及时制定本辖区的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及时筹集棚改资金,落实具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项目尽快启动。要制定详细、合理的年度工作计划,明确房屋征收改造的开竣工时间。及时建立、完善城镇棚户区、城乡危旧住房改造及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库,列出具体实施户数和项目清单,并实行台帐式管理。认真制定相关措施,建立完善月度报表和督办督查制度,加快工程进度,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按阶段扎实推进棚改工作。

三、 创新投融资体制机制

(一)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除自筹资金实施棚户区改造外,更要更新思维,通过积极申请国家补助支持、国开行贷款、与企业社会资本开展PPP项目融资、发行债券等多种方式筹集建设资金,扎实推进棚户区改造。

(二)推动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各师(市)、团场(镇)应根据棚改目标任务,统筹考虑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本区域购买棚改服务的管理办法。要公开择优选择棚改实施主体,并与实施主体签订购买棚改服务协议。各师(市)、团场(镇)要将购买棚改服务资金逐年列入财政预算,并按协议要求向提供棚改服务的实施主体支付。各师(市)、团场(镇)购买棚改服务的范围,限定在本区域应当承担的棚改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筹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不包括棚改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

(三)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在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中积极推广特许经营等各种师(市)、团场(镇)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并建立健全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师(市)、团场(镇)投入与价格补偿、项目平衡的统筹协调机制,合理确定服务价格,深化师团与社会资本合作,推动可持续发展。加快组建以城市、垦区中心镇为依托,服务师域的市政公用事业经营管理集团,对本师域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维护运营进行集团化、专业化、市场化的运行、管理。

(四)发挥开发性金融支持作用。承接棚改任务及纳入各师(市)、团场(镇)配套建设计划的项目实施主体,可依据师(市)、团场(镇)购买棚改服务协议、特许经营协议等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合同进行市场化融资,国家开发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据此对符合条件的实施主体发放贷款。按照国务院文件精神,抓住机遇,积极协调并最大限度地用好国家开发银行的专项贷款资金;积极争取国家农业发展银行资金,加大城中村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贷款支持;积极争取商业银行贷款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实施主体提供棚改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加大政策支持,对于争取使用银行贷款推动棚户区改造的贷款资金形成的师团债务,不纳入年度师(市)、团场(镇)争先进位的考核范畴。

四、 保障措施

(一)落实师团责任。实施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旧房改造及棚改配套基础设施三年行动计划,既是国务院的要求,更是兵团的实际需求。因此,各师(市)、团场(镇)要对本区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旧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和相关部门一定要增强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抓紧组织落实三年计划及相关实施方案,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加大资金投入,落实好各项政策措施。

(二)明确部门职责。兵团建设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各师团尽快编制和落实三年计划及相关实施方案。负责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负责棚户区改造住房的信息汇总、报送进度等工作;负责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对接相关工作,及时传达上级部门的相关政策和精神。兵团发展改革委负责争取中央预算内安排的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的补助资金,确定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并负责跟踪落实。兵团财务局负责争取中央补助资金和政策支持,并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补助资金分配方案,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兵团财务、审计等相关部门负责对各类财政补助资金的监管。兵团国土资源局负责拟定棚户区改造土地供应政策,负责棚户区改造住房建设用地的上报、审批和供应。

(三)强化监督检查。兵团建设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有效的监督、检查制度,要根据签订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强化考核机制,认真落实城镇棚户区、城乡危旧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计划各项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的完成情况。加强对连队危旧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管,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或变相使用。加大考核和问责力度,对态度不积极、工作不主动、进度缓慢、弄虚作假的单位和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通报批评,并明确整改期限和要求。

2015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