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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seszf-2015-000149 | 主题分类 | |
来源 | 作者 | 兵团办公厅 | |
名称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 | ||
文号 | 主题词 | ||
公开日期 | 2015-11-16 | 点击数 |
新兵发〔2015〕64号
各师(市)、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为指导,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工作要求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任务分工>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年重点工作任务(2014—2016)>的通知》(发改财金〔2014〕2850号)工作任务,结合兵团实际,积极推进兵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着力打造“诚信兵团”,现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 重要意义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的工程,在兵团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营造兵团优良信用环境,推动兵团“三化”建设、壮大兵团实力、促进兵地融合发展,发挥好兵团特殊作用,有着现实而深远的意义。
(一)推动政务、商务、社会、司法信用资源共享,为兵团发挥先进文化示范区作用提供支撑。在主体多样化、利益多元化、社会信息化的背景下,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提升社会治理能力提供了一种有效手段。兵团通过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可以有效降低社会交往的风险和成本,营造诚实守信文化氛围,为社会治理奠定良好微观基础。
(二)推动社会主体信用信息公开,提高全兵团信用意识和诚信水平。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要求。现代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信用经济。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规范市场秩序,降低交易成本,激发兵团市场活力和创新动力的迫切要求。
(三)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发展环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减少政府对经济的行政干预、完善发展机制的要求。转变职能,减少行政审批,需要加快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加强以信用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市场规范有序进行。只有社会诚信,才能为最大程度向市场主体放权创造条件。
二、 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加强兵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密结合兵团党委六届十三次、十四次全委(扩大)会议工作部署,以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为主要内容,以推进行业信用建设、社会成员信用建设、引导信用市场需求、推广信用应用和信用服务市场发展为重点,以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进诚信文化建设为手段,建立与兵团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浓厚氛围。打造“诚信兵团”,为兵团发挥好稳定器、大熔炉、示范区特殊作用提供诚信环境支撑。
(二)总体目标。
逐步建立和完善与兵团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覆盖兵团经济社会各方面的社会信用体系。到2020年,信用工作联动共享机制基本建成,社会信用基础性制度规章和标准体系基本建立,全兵团诚信意识普遍增强,经济社会发展信用环境明显改善,经济社会秩序显著好转。
(三)基本原则。
一是行政推动,社会共建。充分发挥兵、师行政在组织、引导和示范带动、宣传引导等方面的推动作用,行政提供基础性的信用信息共建,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社会和市场的作用,逐步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共同推动的良好局面。
二是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建立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强化各部门、各领域、各行业信用管理,保障信用信息的准确、安全及正当使用,规范有序发展信用服务市场。
三是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按照国家部署,结合兵团实际,统筹规划,加快搭建兵团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抓住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明确阶段性任务和实施步骤,有序推进并逐步完善。
三、 主要任务
(一)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
坚持依法行政。深入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按照完全公开、依法依申请公开、内部互通共享的原则进行分类管理。对各部门履行公共管理职能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完善、整合,推进形成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为企业、个人和社会征信机构等查询服务信用信息提供便利。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实现“阳光行政”,切实加大政务公开力度,及时披露重大突发事件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深入开展兵团所辖城市信用评级试点工作,完善市政府信用评价标准、信用评价方法和信用评价指标体系,逐步推进市政府信用评价工作,探索具有兵团行政管理特点的政务诚信建设之路。
兵、师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将依法行政贯穿于决策、执行、监督、服务全过程。制定政务信用信息公开目录,形成信息公开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社会监督和约束,克服行政行为的随意性,提高决策透明度和行政公信力。大力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和执法行为考评制度,加强对依法行政的督促检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倡导并率先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格认定、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研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申请政府资金支持等领域,示范使用信用信息、信用产品,逐步建立政务活动中相关当事人信用记录核查制度。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在保护国家信息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依法公开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
加快政务守信践诺机制建设。把发展规划、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落实情况以及为职工群众办实事的情况作为评价政务诚信水平的重要内容,推动各师、各部门逐步建立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考核制度;兵、师各级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对依法做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要认真履约和兑现;政府性举债要依法依规、规模适度、风险可控、程序透明。政府性各项财务支出要强化预算约束,严格遵守财务规定,提高透明度。加强和完善法律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制度。
加强公务员诚信教育和管理。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依法依规将公务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廉政记录、年度考核结果、相关违法违纪行为等信用信息纳入档案,将公务员诚信记录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兵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二)深入推进商务诚信建设。
逐步建立健全各类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以食品、药品、日用消费品、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等生产企业为重点,推进生产经营企业质量信用建设,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收集和发布制度,逐步建立产品质量信用信息异地和部门间共享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生产经营主体的质量信用记录,为社会提供质量诚信报告,建立失信黑名单、市场禁入和退出制度。(兵团食药局、农业局、工信委负责)
建立和完善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共享服务网络及区域性中小微企业信用记录。引导各类信用服务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信用服务,创新中小微企业集合信用服务方式,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开展诚信宣传和培训活动,加强诚信教育,增强信用意识和诚实守信的自觉性,为中小微企业便利融资和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加强对中小微企业信用管理的指导。全面提高中小微企业在生产经营、合同履行、产(商)品质量、经济鉴证、税费缴纳、金融信贷、往来账款、财务核算、数据统计等环节的信用管理水平,增强中小微企业防范与控制信用风险的能力。(兵团工信委、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负责)
建立安全生产信用公告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承诺和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及安全失信行为惩戒制度。要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特种设备生产企业以及民用爆炸品生产、销售企业为重点,健全安全生产准入和推出信用审核机制,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兵团安监局负责)
加快推进企业质量信用管理体系建设。依托“金质”工程系统,使企业质量信用信息成为行政许可、资质等级评定、定期检验、表彰评优、银行信贷、安排拨付有关补贴资金、政府采购、招投标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以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涉信产品为导向,建立从田头到餐桌的全过程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加快推进肉制品、乳制品、蔬菜、粮食、食用油等食品生产经营,以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信用管理制度,探索推进食品原产地可追溯制度和质量标识制度。建立和落实质量风险管理、供应商审计、问题产品召回等质量管理制度,建立虚假广告披露、惩戒和终止机制。根据全国统一的质量信用信息采集和分类管理标准,建立质量信用信息跨地区、跨部门共享制度,为异地查处和联合打击违法经营、制假售假等失信行为奠定基础。(兵团商务局、工信委、质监局、食药局负责)
建立招商引资信用管理制度,围绕招引资项目履约落实情况、重点项目监控情况,建立兵团招商引资项目档案库,对信用度程度高、经济拉动作用大、解决兵团就业人口多的企业,鼓励其在兵团范围内再次投资建设,并给予相关优惠政策。建立企业黑名单制度,对项目签约不动工、圈地不建设的企业,责令其在有效时间内开工建设;对久未解决污染问题的企业纳入黑名单,不再批准其在兵团范围内再次投资,以有效促进兵团招商引资工作健康发展。(兵团经协办负责)
加大信用联动奖惩力度,在市场准入、评比评优、项目审批、资质认定、市场监管等方面建立和推广联动惩戒机制,激励守信企业、惩戒失信企业,规范、引导、促进行业自律,营造质量诚信环境。
加强合同履约信用管理。探索建立合同履约诚信记录制度,依法打击合同欺诈行为和恶意拖欠行为,依法加强对合同履约的监督,提高履约率。实行合同履约备案和重大合同鉴证制度,建立合同履约信用记录,维护诚信的市场秩序。(兵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加强金融信用服务能力。创新金融信用产品,完善金融市场信用服务体系,扩大信用产品在金融市场中的应用范围,健全金融市场客户资信和风险评价机制,联合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推广利率、费率与客户信用状况相结合的浮动机制。加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以金融信用为基础,建立与农村社会诚信管理指标相结合的团场诚信建设综合评价体系。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发挥信贷、利率、财税等政策的杠杆作用,以经济手段推动诚信建设。(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兵团金融办负责)
建立健全价格信用管理制度。实行经营者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建立价格诚信档案和信息披露制度。依托“金价”工程信息系统,建立价格诚信数据库。完善经营者价格诚信台账制度、价格诚信信息披露发布和奖惩制度。加强价格失信行为监管。依法严格查处捏造、散布虚假价格信息、操纵市场价格、价格欺诈、牟取暴利、价格垄断等失信行为,对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兵团发展改革委负责)
加强工程建设领域信用管理。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信用制度建设,制定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标准。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企业为重点,完善企业市场行为、质量、安全等信用档案,建立完善信用管理信息系统。深入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质量诚信建设。提高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活动透明度。完善市场准入退出制度,加大对“豆腐渣”工程,以及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企业的惩戒力度。建立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推进从业人员档案与企业资质审批、从业人员执业资格注册的关联管理,形成科学、有效的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机制,实行责任追溯制度。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守法诚信建设。重点防止由肢解发包、非法转包、非法分包等行为引发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发生。(兵团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局、交通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建立健全电子商务企业客户信用管理和交易信用评估制度。加强电子商务企业自身开发和销售信用产品的质量监督。促进电子商务信用信息与社会其他领域相关信息的交换和共享。(兵团商务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加强交通信用制度建设。严格遵守《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积极推进地方性交通诚信制度建设,将信用考核和信用管理工作纳入制度化轨道。加快建立交通运输市场征信体系。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加强交通运输市场信用信息记录,加强与有关部门考核信息的共享和互联互通,实现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共享。建立交通运输领域的信用奖惩机制。加大对交通领域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将超载和各类宰客行为列入失信记录。逐步建立跨地区、跨行业信用奖惩联动机制。(兵团交通局负责)
开展企业诚信统计承诺活动,营造诚实报数光荣、失信造假可耻的良好风气。建立健全企业统计诚信评价制度和统计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加强执法检查,严厉查处统计领域的弄虚作假行为,建立统计失信行为通报和公开曝光制度。加大对统计失信企业的联合惩戒力度。将统计失信企业名单档案及其违法违规信息纳入兵团信用信息平台和金融、工商等领域信用信息系统,将统计信用与企业融资、政府补贴、工商注册登记等直接挂钩,切实强化对统计失信行为的惩戒和制约。(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兵团调查总队负责)
(三)全面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建立和完善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信用管理档案。实行医疗机构药品价格、医疗服务价格和有关医疗服务信息公开制度。培育诚信执业、诚信诊疗、诚信收费、诚信医保理念,坚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等诚信医疗服务准则,开展诚信医院和诚信药店创建活动。建立健全医疗机构评价标准,推进医院评审评价和医师定期考核,建立医院和医务人员执业行为记录。惩戒收受贿赂、过度诊疗等违法行为,建立诚信医疗服务体系。(兵团卫生局、食药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加快完善药品安全领域信用制度。已建市的师要建立药品研发、生产和流通企业信用档案。提高药品批发零售行业准入标准,加强日常监管和考核,建立退出制度,对违反诚信原则、有失信行为记录和违法违规的企业进行惩戒。进一步规范药品招标采购机制和药品广告发布活动,加大对药品生产和经营主体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兵团食药局、工信委负责)
完善社会保障领域的诚信建设。在救灾、救助、养老、社会保险、慈善等方面,建立全面的诚信制度。完善产权共有的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分配、使用、管理、退出等环节的信用管理机制,严格审核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条件,强化对保障性住房使用的监管,将骗取和违规使用保障房的个人纳入信用黑名单,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推进社会保险诚信建设。完善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加强对医保定点医院、药店、医生、参保人员和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工作人员、参保人员的诚信建设,加大对违规、欺诈、骗保等行为的惩戒力度,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兵团建设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建立和完善企业劳动合同诚信制度。进一步落实和完善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加强企业用工劳动合同管理,完善用人单位或个人拖欠农民工工资和恶意欠薪等违法行为公示制度,建立用人单位劳动合同诚信等级评价办法,提高劳动合同履行质量,推进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提高社会公信力。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加大对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建设。规范职业中介行为,打击各种黑中介、黑用工等违法失信行为。(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建立健全教育科研领域信用管理制度。加强师德诚信教育和科研诚信教育,培养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的诚信意识,逐步建立诚信档案。探索建立教育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教师和学生,科研机构和科技社团及科研人员的信用评价制度,把诚信记录与学籍管理、学历学位授予、科研经费分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表彰等挂钩,严厉打击学历造假、学术不端、考试作弊、论文抄袭等现象。(兵团教育局、科技局负责)
推进文化、旅游领域诚信建设。依托全国文化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和服务平台,加快推进文化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诚信建设,逐步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数据库。制订旅游业诚信服务准则,重点推进旅游从业人员、旅行社、旅游购物店信用档案建设,推行“黑名单”制度,加大旅游业诚信奖惩力度。建立旅游消费者意见反馈和投诉记录与公开制度,建立旅行社、旅游购物店、旅游景区、宾馆饭店信用等级第三方评估制度。(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旅游局负责)
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诚信管理制度,出台知识产权保护信用评价办法。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将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信息纳入失信记录,强化对盗版侵权等知识产权侵权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兵团科技局、商务局、文化广播电视局、新闻出版局负责)
完善环保信用信息记录。大力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完善环保信用信息记录和环境信息公开目录。推进企业特别是资源深加工企业和制造业建立排放、消耗诚信信息公告制度,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和处理情况公告制度,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建立环评、监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估专家诚信档案数据库,强化对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估专家的信用考核分类监管。完善企业环境行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与银行、证券、保险、商务等部门的联动。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定期公布考核结果,研究建立重点用能单位信用评价机制。(兵团环保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四)大力推进司法公信建设。
推进强制执行案件信息公开,完善执行案件联动机制,提高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率。扩大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使用范围,加大对恶意虚假诉讼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倡导诚实守信。强化当事人诚信意识,引导当事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信交易,互信合作。依法制裁民事欺诈和违约失信行为,保护诚信守约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兵团法院负责)
推进检察公信建设。创新检务公开的手段和途径,建立和完善电子检务平台,以“办案责任制”为核心,大力推进检察案件信息、检察政务信息、检察队伍信息“三个公开”,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规范和加强查询工作管理,建立健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与应用的社会联动机制。(兵团检察院负责)
全面推行“阳光执法”,促进依法行政和社会管理法制化。及时公开执法办案的制度规范、程序时限和进展等公示信息。对于办案进展等不宜向社会公开,但涉及特定权利义务、需要特定对象知悉的信息,应告知特定对象,或者为特定对象提供查询服务。建立健全公安系统人口信息数据库,加强基础信息实时采集和动态录入,推进人口信息交换和共享。将公民交通安全违法情况纳入诚信档案。将兵团辖区单位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情况纳入诚信管理,强化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兵团公安局负责)
推进司法行政系统公信建设。进一步提高监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社区矫正机构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维护狱内罪犯、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合法权益。大力推进司法行政信息公开,进一步规范和创新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考试等信息管理和披露手段,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建立司法行政等工作人员信用档案,把徇私枉法、办人情案和金钱案以及不作为等违法和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建立和完善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人员、司法鉴定人员等诚信执业规范。严肃执业纪律,加强监管和考核,建立执业资格退出机制,依法打击司法从业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和失信行为。(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负责)
四、 加快推进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
加快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完善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和应用,是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社会机制的基础和前提。推进信用信息系统建设,要以大数据为引领,以数据标准化和应用标准化为原则,整合行业内的信用信息资源,实现信用记录的电子化存储,以及行业间信用信息互联互通。
(一)建立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根据国家制定的以公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的全国统一的公民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立健全兵团职工群众,城市居民统一社会代码的管理体系。率先从各种执业资质、税款缴纳、社保缴费、工商登记、法院执行、交通违章等方面,制定个人信用信息征集共享目录,逐步将个人的各类信用信息进行归集整合,实现数据共享与查询。
(二)建立健全兵团统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社会信用代码管理体系。
根据国家制定的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全国统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社会信用代码制度,逐步建立健全兵团统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社会信用代码的管理体系。充分利用信息平台,将各部门、各单位对在履行公共管理职能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推进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归集、完善和整合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成果,建立兵团统一的社会主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众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基础征信服务。
(三)加强重点领域信用记录建设。
以产品质量、流通服务、工程建设、价格、进出口、安全生产、电子商务、交通运输、合同履约、食品药品、医疗卫生、社会保险、劳动保障、教育科研、知识产权、环境保护等领域为重点,完善行业记录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建立完善行业信用信息记录及数据库。结合国家重大信息化工程建设,以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为基础,按照行业信用信息征集目录,逐步完善行业信用信息记录,实现行业信用信息电子化存储,推进行业内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各行业分别负责本行业信用信息的组织与发布,以提高权威性,保障信息安全,分散全局风险。
(四)推进金融基础征信服务。
依托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建成的兵团企业信贷征信系统,以归集、整合和共享金融交易信息为目标,补充完善并建立涵盖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的金融统一征信平台,依法向金融机构及社会公众提供全面、快捷、高效的金融基础征信服务。建设形成以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为基础,以公共基础信用信息数据库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骨干支撑,以专业化、市场化的社会征信数据库为补充,建立层次清晰、丰富多元的覆盖全社会的征信数据库体系。
(五)加快征信系统建设。
支持征信机构建立以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个人为对象的征信系统,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采集、整理、加工公共信用信息和非公共信用信息,并采取合理措施保障信用信息的准确性。根据市场需求,对外提供专业化的征信服务,有序推进信用服务产品创新。进一步扩大信用产品在金融服务、行政管理、市场交易等领域的应用,保障信用信息安全。依法推进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与征信系统间的信息交换与共享。
五、 完善信用信息运行机制
(一)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加强对守信行为的表彰和宣传。运用分类管理的方式开展对各行各业诚实守信模范的宣传表彰,树立典型,以点带面,蔚然成风。大力开展“道德模范人物”、“诚信示范企业”、“诚信职工”等诚信创建活动。
大力推进诚信主体的优惠机制建设,强化守信受益的主体意识。加快推进诚信单位示范机制和守信激励政策建设,发改、财政、经信、环保、住建、交通、商务、质检、安监、科技、金融等部门,在进行公共服务与市场管理过程中,要广泛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对诚实守信主体实行联合激励政策,给予优先支持。
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逐步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形成市场性惩戒。强化行政监管性惩戒,推动行政在市场监管和提供公共服务的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享受政府扶持政策等方面的分类监管,实现“黑名单”在兵团信用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建立与失信惩戒要求相适应的司法配套体系,对触犯法律法规的失信行为,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建立健全信用信息的快速传递机制,利用社会媒体和网络咨询,依法向社会披露和发布严重失信者“黑名单”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结果,形成对失信者的社会性惩戒。积极鼓励对失信行为的举报,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通过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实现多部门、跨地区信用奖惩联动。
(二)建立健全信用制度和标准体系。
按照国家标准体系建设规范,结合自治区信用标准体系,设定征信标准和信用信息分类管理标准,根据商业市场和资本市场对主体信用评价的需要,逐步建立兵团统一的主体识别标识、信用指标目录、征信技术标准和建设规范。实现信用制度应用和执行标准区域同步。
(三)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
建立健全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机制。保护信用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切实有效地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加强对信用信息主体引导教育,不断增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推进建立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建立信用信息主体自动更新和自我纠错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对原犯有轻微失信行为并已悔过纠错的主体,建立适当保护机制和关爱机制,形成对社会成员的正向激励机制。
建立信用信息侵权责任追究机制。制定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投诉办理、诉讼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加大执法力度,对信用信息服务机构侵犯国家秘密、盗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违法侵权行为,依法予以严厉处罚。广泛利用各类宣传媒体,披露各种侵害信用信息主体权益的行为,强化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
(四)强化信用信息安全管理。
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安全监控体系,依托兵团信用信息平台,加大信用信息安全监督检查力度,防止信用信息泄漏。制定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信用信息系统的安全防护。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对信用信息安全实行等级保护与风险评估,确保信用信息安全。加大资金投入,支持和改善兵团信用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制定信用信息安全标准和服务机构的安全管理制度,强化信用服务机构信息安全防护能力。加大安全保障、技术研发和资金投入。明确职责,依法制定和实施信用信息采集、整理、加工、保存、使用等方面的制度,建立健全物理安全、安全防护、安全管理、安全检测等标准,确保信用信息采集、存储、交换、加工、使用和披露过程中的信息安全。
六、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兵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好人力、物力、财力,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联席会议牵头单位要做好兵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组织推动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成员单位要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的工作部署,研究制订本部门工作方案和工作措施,按计划推进相关工作,及时报送工作进展情况,确保按时高质完成工作任务。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切实加强与各成员单位的沟通联系,及时收集整理和报送相关情况,研究提出解决相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各师要比照兵团成立专门机构,明确部门和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本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管理工作。
(二)加强协调配合。
兵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紧密结合国家对口部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部署,结合兵团实际,制定出台相关贯彻意见和管理办法,扎实推进本系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与履行本部门职责相结合,实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履行职责相互促进、相互提高。逐步实现部门间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互用,出台联合奖惩的办法措施。要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内容列入兵师各级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年度重点工作范围,协同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奖惩结合,促进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三)加强督查考核。
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督查和考核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督察,强化考核,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作为目标责任考核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对推进不力、失信现象多发地区、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按规定实施行政问责。
(四)加强舆论宣传。
兵团及所属各师(市)、各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总结推广好做法、好经验,发挥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工作保障。
兵团及所属各师(市)要充实人员保证开展工作,社会信用体系联席会议办公室、各相关部门要安排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保障工作顺利实施。兵团及所属各师(市)依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进程要求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兵师(市)各级要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将应由本级财政负担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加大对信用基础设施建设、试点示范、重点领域创新示范工程等方面的资金支持。鼓励各师(市)、各部门结合规划部署和自身实际,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创新示范领域先行先试。
2015年10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