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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发《兵团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加快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seszf-2015-000157 主题分类
来源 作者 兵团办公厅
印发《兵团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加快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公开日期 2015-12-17 点击数

新兵办发〔2015〕77号

各师(市)、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兵团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加快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已经兵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兵团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加快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促进兵团经济社会发展,加快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2号)和《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的要求,提出如下意见:

一、 重大意义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公共服务供给机制的重大创新,是政府为增强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与社会资本建立的利益共享、风险分担的一种长期合作关系。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兵团正确处理屯垦和戍边、特殊管理体制和市场机制、兵团和地方三大关系的重要抓手。有利于加快兵团行政职能转变,实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有利于兵团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打破行业准入限制,激发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有利于完善兵团财政投入和推进兵团公共产品提供模式及管理方式转变,提高兵团公共产品服务效率和水平,让广大职工群众享受到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有利于兵团创新投融资机制,拓宽社会资本投资渠道,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增强兵团经济增长内生动力。

二、 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改革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和投入方式,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公共服务供给,满足公众对提高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水平的诉求,为企业提供新的发展空间。

(二)适用范围。农业、水利、交通运输、能源、环境保护、住房、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务领域。在资源环境、生态保护、基础设施等领域,选择定价机制透明、投资规模较大、市场化程度较高、需求长期稳定、有一定现金流的项目,优先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投资建设或运营。

(三)发展目标。立足于加强和改善公共服务,建立有效促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规范健康发展的制度体系,培育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市场。着力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积极引进社会资本参与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改造,争取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减少地方政府性债务。在新建公共服务项目中,逐步增加使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比例。

(四)基本原则。

依法合规。将兵团各级和社会资本合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建立健全制度体系,保护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确保项目规范实施。

重诺履约。牢固树立契约理念,保证兵团各级和社会资本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对等,坚持平等协商、互利互惠、诚实守信、严格履约。

公开透明。实行阳光化运作,依法充分披露兵团各级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重要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对参与各方形成有效监督和约束。

公众受益。加强兵团各级监管,将兵团各级的政策目标、社会目标和社会资本的运营效率、技术进步有机结合,促进社会资本竞争和创新,确保公共利益最大化。

积极稳妥。鼓励兵团各级和行业主管部门因地制宜, 探索符合当地实际和行业特点的做法,总结提炼经验,形成适合兵团的发展模式。坚持必要、合理、可持续的财政投入原则,有序推进项目实施,控制项目的财政支付责任。

三、 规范操作模式

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公共利益最大化、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兼顾、收益约束”的原则,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建立项目库,规范操作模式。兵团各级要大力开展项目试点示范工作,加大宣传力度,树立项目典型,对项目推进好的予以表彰、奖励。全面总结经验,推动更多更好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实实在在”落地。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在兵、师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协调机构的指导下,按照“统一领导、统分结合、通力合作、各司其职”的原则,确立相关职责,对项目的筛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适用性、财政承受能力、项目实施方案的可行性的评审工作建立统一协调机制。搭建好政策平台,对推进兵团各级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进行指导和协调,履行规划指导、融资支持、识别评估、咨询服务、宣传培训、绩效评价、信息统计、专家库和项目库建设等职责。

(二)精选项目,建立项目库。

结合兵团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建设的需要,按照项目的公益性和准公益性特征,精选适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项目,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储备库。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对条件成熟的建设项目,完善项目前期工作,明确项目经济技术指标、经营服务标准、投资概算构成、投资回报方式、价格确定及调价方式、财政补贴及财政承诺、责任风险分担、产出质量与效益、绩效目标实现等核心事项,按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进行培育开发。

1. 在可适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范围中,优先把收益性项目作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广的重点,优先选择收益比较稳定、投资规模比较大、长期合同关系比较确定、技术发展比较成熟的项目。

2. 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融资平台公司政府债务存量项目,对已建成项目,也可植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入社会资本,通过项目租赁、重组、转让等方式对原项目进行升级改造或通过转让-运营-移交(TOT)、改建-运营-移交(ROT)等方式转型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盘活存量资产、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改善公共服务质量。

3. 兵团所建市镇应优先考虑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投资力度。通过多种方式,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城镇供水、供热、燃气、污水垃圾处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处理、城市综合管廊、公园配套服务、公共交通、停车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4. 鼓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打捆投资和运营。打破以项目为单位的分散运营模式,实行师(市)与师(市)、师(市)与所属团(镇)水、电、气、暖等基础设施一体化、厂网一体化投资和运营,推进师(市)和团(镇)建设中基础设施建设打捆投资和运营,形成规模化经营,吸纳社会资本参与,从而降低建设和运营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三)实施项目全周期管理,强化风险管控。

探索建设、运营、服务全周期参与对象共同投资的模式。基础设施建设是一种长期合作关系的完整链条,项目设计、建设、验收、移交、运营服务涉及融资方、承包商、专业运营商、原料供应商、产品或服务购买方、保险公司等多个参与主体,积极吸收他们参与建设到最终提供服务及运营管理的全周期管运。项目实施方案应明确项目所有关联者和链条前后相关环节的权利和义务的意向性资料,确保整个项目建设运营服务统筹考虑,包括:后期运营、维护、服务标准、价格管理、回报方式、风险分担、信息披露、违约处罚、评估论证以及移交接管方等内容,确保合作各方各阶段衔接的持续性、利益分配合理性。最终实现“合作共赢、共惠民生”。

(四)竞争性选择合作伙伴。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实施,按照《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等多种方式,综合评估项目合作伙伴的专业资质、技术能力、管理经验、财务实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依法择优选择诚实守信的合作伙伴。合作伙伴一经确定,严禁转包。

(五)增强责任意识和履约能力。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运营不仅关系到公共产品或服务供给效率和质量,而且关系到社会资本的收入水平。因此,社会资本参与要将开始运营的时间和条件,项目提供服务范围和内容、服务质量及安全环保、项目维护、自身经济利益诉求等与兵团政策目标、社会目标相结合,不断加强管理和创新,提升运营效率,在实现经济价值的同时,履行好企业社会责任,不断提升运营商的公共服务的能力及履约能力。

(六)建立付费保障机制,防止变相举债。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是以项目收益和未来财政支出为基础与社会资本合作,为避免名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实际是兵团各级负债提供服务的方式,兵团各级应建立项目收益支付方式保障机制,重点选择“使用者付费”方式。

(七)合理确定财政承受力。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公共服务项目与社会资本一种长期合作关系,项目建设运营周期较长,需要兵团各级一次性决定在较长时期付费,兵团各级财政财务承受力是履行合同义务的重要保障。为实现兵团各级与社会资本合作可持续发展,对合作项目进行全周期预算管理,从单一年度预算安排逐渐实现跨年度中长期预算平衡管理,将合作项目未来付费的责任纳入兵团各级财政财务中期规划和财政财务报告中,平衡年度收支预算。

(八)签订项目合同。

兵团各级与选定的社会资本合作伙伴要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发改投资〔2014〕2724号)、财政部发布的《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财金〔2014〕156号),根据本地及项目实际,在依法依规、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形成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文本,按规定公示后签署,确定各方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内容全面、规范、有效。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合同应明确服务标准、价格管理、回报方式、风险分担、信息披露、违约处罚、行政接管、评估论证等内容。

四、 扶持政策

(一)开辟绿色通道。审批单位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要减少审批环节简化手续,优化办理程序,提高审查工作效率,对实施方案中已经明确的内容不再作实质性审查。

(二)实行多样化土地供应,优先保障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建设用地。一是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可按划拨方式供地,划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建成的项目经依法批准可抵押,土地使用权性质不变,待合同经营期满后,连同公共设施一并移交兵团各级。二是实现抵押权后改变项目性质应该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三是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租金收入参照土地出让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四是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以师(市)、团场作为出资人,制定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案,经师(市)、团场批准后实施。

(三)优先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一是兵团各级要积极扶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与金融机构共同设立融资支持基金。二是兵团各级要根据财力探索建立补偿机制,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可持续发展。三是要积极促进国家和自治区出台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一系列政策的落实。

(四)做好金融服务。一是兵团各级要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优先纳入向金融机构推介的重点项目清单,鼓励金融机构提供财务顾问、融资顾问、银团贷款等综合金融服务,全程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策划、融资、建设和运营;二是鼓励开发性金融机构发挥中长期贷款优势,参与改造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三是鼓励符合条件的项目运营主体在资本市场通过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中期票据、定向票据等市场化方式进行融资。鼓励项目公司发行项目收益债券、项目收益票据、资产支持票据等。四是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出台有关社保资金和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等要求,创新运用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方式参与项目。

五、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兵团各级要加强对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结合已有规划和各地实际,出台具体政策措施并抓好落实;要根据兵团各级实际情况,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落地实施。

(二)明确工作职责。兵团各级承担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主体责任,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协调机构负责提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实施方案,建立项目库等工作。财政财务部门负责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政策制定、项目评估、财政补贴及项目公益收入核定、绩效评价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筛选、储备、价格调整等工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农业、商务、文化、卫生计生等部门,负责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推荐、组织实施、运营监管等工作,同时结合兵团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推荐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制定本领域内的行业技术标准、公共产品(服务)技术规范,并加强对公共服务质量和价格的监管。

(三)加强培训。大力培养专业人才,加快形成兵团各部门、高校、企业、专业咨询机构、金融机构联合培养人才机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加大人才培训力度,开展业务人员培训,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人才队伍。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整合专门力量,承担兵团各级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广职责,提高专业水平和能力。

(四)加强督导检查。各师、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任务,认真研究梳理符合本地区和本部门实际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群,建立项目库,制定具体项目方案、推进时间表、路线图,抓紧推进项目实施。兵团将对各师、各部门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附件:

兵团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适用范围

一、 农业

粮食仓储设施、区域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交易市场等。

二、 水利

引调水工程、水利枢纽、水源工程、大型灌区、小水电建设等。

三、 交通设施

1. 铁路:区际干线、城际铁路、专用线、市域(郊)铁路、资源开发性铁路、支线铁路及场站建设;

2. 公路:高速公路;

3. 机场:机场等民航基础设施;

4. 输气管道及运输设备;

5. 其他:综合交通枢纽一体化设施等。

四、 城镇市政设施

1. 燃气:师、团及城镇燃气输气源、储气设施、接收设施、输配管网;

2. 供电:师、团及城镇配电网工程、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等;

3. 供排水:师、团及城镇安全饮水工程、供排水管网工程、供水水源及净化水厂工程、节水工程、再生水利用工程、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工程、应急与后备水源工程、盐水淡化及利用工程等;

4. 供热:师、团及城镇集中供热设施建设、改造等;

5. 公共交通:城市轨道交通、城市公交、汽车客货运站,师、团及城镇停车场(楼),汽车充电站、加汽站、校车服务等;

6. 其他:污泥及垃圾处理、垃圾焚烧发电、师、团及城镇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桥梁隧道及城市智能交通体系、地下综合管廊、城镇园林绿化等。

五、 公共服务

1. 医疗: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的建设和运营等;

2. 教育: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远程教育、继续教育、教育信息化等,高校后勤服务设施以及能向社会公开的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3. 旅游: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营;

4. 养老:老年人文体娱乐、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健康护理等服务设施建设及运营;

5. 体育:体育场馆设施建设及运营等;

6. 文化: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及运营,文化及自然遗产保护利用,工业遗产保护再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等;

7. 保障住房:包括棚户区改造及相关配套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建设、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住宅小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及运行管理等。

六、 生态环保

矿山等生态环境修复工程,重金属污染治理工程、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程、工业废弃地治理再利用、废旧资源循环再利用、危险废弃安全处置工程、水生态系统保护工程、大气环境综合治理工程、沙漠生态治理工程等。

七、 其他

兵团各级市场化运作程度高,政府又负有责任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类项目,由兵团各级引导社会资本市场化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