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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发《兵团落实〈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seszf-2015-000159 主题分类
来源 作者 兵团办公厅
印发《兵团落实〈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公开日期 2015-12-17 点击数

新兵办发〔2015〕78号

各师、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兵团落实<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方案》已经兵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兵团落实《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兵团社会办医疗机构成规模、上水平发展,不断满足职工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为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注入新的动力,形成公立医院、非公立医院共同发展的多元办医格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要求,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 进一步放宽准入

(一)规范医疗机构设立审批。各级相关行政部门要按照“非禁即入”原则,推行负面清单管理方式,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向社会公开公布审批事项目录清单,不得限制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经营性质。兵、师卫生行政部门明确并向社会公开公布辖区内举办医疗机构审批程序、审批主体和审批时限,积极推行网上申请和网上办理。要充分利用兵、师(市)两级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整合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许可等审批环节,为申办医疗机构简化手续,实行窗口对外“一站式”服务,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明确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立审批实行属地管理。具体床位规模审批权限由各师(市)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确定。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的中医类专科医院和提供传统中医药、中医适宜技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中医诊所,推动兵、师、团社会办中医类机构发展。(卫生局负责)

(二)公开师域医疗资源规划。各师(市)要定期公开师域内医疗机构数量、布局以及床位、大型设备等资源配置情况,并将社会办医纳入相关规划,按照一定比例为社会办医预留床位和大型设备等资源配置空间,鼓励建立师域内大型医疗设备共享机制,在符合规划总量和结构的前提下,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具体数量和地点限制。出台或调整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须及时向社会公布,并详细说明本区域可新增或拟调整的医疗资源的规模和布局。对涉及新增或调整医疗资源的,包括新建城镇等,师团在落实保基本即至少举办一家公立医疗机构的基础上,优先支持由社会力量举办和运营医疗机构。未制定或公布规划的,不得以规划为由拒绝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或配置医疗设备。(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负责,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下同)

(三)减少运行审批限制。不得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等级、床位规模等作为确定配置大型设备的必要前置条件,重点考核机构人员资质与技术服务能力等指标,加强事中、事后监督。优化大型设备配置使用程序,简化流程。严控兵师医院超常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卫生局)

(四)控制兵师医院规模,合理引导社会办医。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规模适度的原则,合理控制兵、师、团公立医疗机构数量和规模,拓展社会办医发展空间。总结师团实践经验,引导和规范公立医院改制,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师、团要结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明确师、团办医的范围和数量,落实财政投入责任,把握满足基本医疗需求。社会办医要和团场医院改革相结合,发挥公立医院主体作用和社会办医补充作用,相辅相成。鼓励社区卫生服务站采取团场建设、免费使用,吸引有资质的社会力量在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前提下自主经营。鼓励社会资本投向资源稀缺及满足多元需求服务领域,兴办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医院等医疗机构。鼓励公立医疗资源丰富的师、团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公立医院社会化改革。(卫生局、编办、国资委)

二、 拓宽投融资渠道

(五)加强各级资金扶持力度。将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社会办医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纳入各级财政补助范围,在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执行与师、团医疗机构同等补助政策。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承接当地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以及师团下达的相关任务,并将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纳入师团财政补助范围,根据考核结果下拨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同时,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兵、师、团急救网络,执行指令性应急任务,按与师团医疗机构同等待遇给予补偿。鼓励师、团探索建立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举办者的激励机制,引导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财务局、卫生局)

(六)丰富筹资渠道。通过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鼓励各师通过设立健康产业投资基金等,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为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资金支持。对社会办医的基础设施建设等,各级可以资本注入方式参与建设,并可在一定时期内不参与收益分配。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采取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开办费和发展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利用多种融资工具进行融资。(财务局、卫生局、金融办)

(七)优化融资政策。鼓励金融机构根据医疗机构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扩大业务规模。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探索允许社会办医疗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用于非医疗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和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注册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筹集资金,鼓励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对医疗领域创新型业态、小微企业开展业务。(金融办、财务局)

三、 促进资源流动和共享

(八)促进大型设备共建共享。科学制定师团区域卫生规划,探索以公建民营或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建立师区域性检验检查中心,面向所有医疗机构开放。大型设备配置饱和的区域不允许公立医疗机构新增大型设备,鼓励各师通过各种方式整合现有大型设备资源,提高使用效率。鼓励师团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合作,在确保医疗安全和满足医疗核心功能前提下,实现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等结果互认和医疗机构洗涤消毒供应中心(室)等资源共享。(卫生局、发展改革委)

(九)推进医师多点执业。加快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鼓励和规范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医师在兵、师、团不同类型、不同层级的医疗机构之间流动,实行注册管理,简化注册程序,积极探索区域注册和备案管理,逐步建立医师围绕职工群众医疗需求合理流动机制。鼓励医师到基层、边远困难、医疗资源稀缺团场和其他有需求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医务人员在学术地位、职称晋升、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不因多点执业受影响。医师参加对口支援基层,在签约医疗机构帮扶的医疗机构间多点执业,不需办理多点执业相关手续。

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同一专业工作满5年,身体健康,最近连续两个周期医师定期考核无不合格记录。医师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人事(劳动)关系和权力义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医师与执业的医疗机构在协议中应当约定执业期限、时间安排、工作任务、医疗责任、薪酬、相关保险等。多点执业医师的薪酬,根据实际工作时间、工作量和工作业绩等因素,由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与医师协商确定。其中,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工作时间和工作量未达到全职医师要求的,不能领取全职薪酬。医师多点执业过程中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应当由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的当事医疗机构和医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其他非当事医疗机构均不承担相关的医疗损害或纠纷处理责任。(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加强业务合作。鼓励各师团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强业务合作,并建立长期有效的合作形式和具体途径。鼓励兵师医疗机构为社会办医疗机构培养医务人员,提高技术水平,并探索开展多种形式的人才交流与技术合作。鼓励具备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的社会力量通过医院管理集团等多种形式,在明确责权关系的前提下,参与师团医疗机构管理。(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 优化发展环境

(十一)落实医疗机构税收政策。各师(市)要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积极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各项税收政策。主要包括: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经认定为非营利性的,对其提供的医疗服务等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捐赠,按照税法规定予以税前扣除。(财务局)

(十二)将社会办医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政策。不得将医疗机构所有制性质作为医保定点的前置性条件,不得以医保定点机构数量已满等非医疗服务能力方面的因素为由,拒绝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规范各类医疗收费票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统一的医疗收费票据,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符合规定的发票,均可作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凭证,细化不同性质医疗机构收费和票据使用与医保基金的结算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三)提升临床水平和学术地位。支持围绕医药领域开展应用基础研究,积极培育和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创新平台;加快培养高素质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和高水平科技创新团队;重点支持常见多发性疾病的预防诊治及临床适宜性技术研究与示范应用。(科技局)

(十四)加大社会办医人才培养。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积极引进中高端人才,相关行政部门要及时了解需求,组织开展多方面的科技交流与合作。社会办医在职称评定、科研课题招标和成果评价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有同等待遇。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申报认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医学高(中)等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等。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各医学类行业协会、学术组织、职称评定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在符合标准的条件下,不断提高其人员所占比例,进一步保障社会办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享有担任与其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相适应的职务的机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十五)规范落实收费政策。坚决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行政事业收费相关政策,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项目,在管理的各类收费项目方面,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收费政策和标准。营利性社会办医机构有自主定价权的空间。(发展改革委)

(十六)完善监管机制。各师(市)、团场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师团社会办医疗机构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的培训,促进规范管理,提高经营水平。加大医疗机构信息公开力度,定期公开公布辖区内医疗机构服务情况及日常监督、处罚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加强监管体系和能力建设,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严肃查处租借执业证照开设医疗机构和出租承包科室等行为,严惩经查实的重大医疗事故、骗取医保资金、虚假广告宣传、诱导过度医疗、因经济问题推诿急危患者等行为。加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退出机制。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依法推进信息公开并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严重违规失信者依法采取一定期限内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加强医疗安全管理,引导参加医疗责任险。(卫生局、食药局)

(十七)营造良好氛围和社会环境。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各师团鼓励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的方针政策,宣传社会办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和表彰社会办医疗机构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要深入挖掘和推广社会办医的好经验、好做法,扩大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影响,充分调动社会办医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形成有利于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宣传部、卫生局)

兵、师、团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把发展社会办医放在重要位置,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结合本师、本部门实际,及时制定或完善配套措施,同时为师团开展差别化、多样化改革探索留出空间,认真抓好落实。各师发改、卫生等部门要加强推进落实,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分析,建立重点工作跟踪机制和定期督导制度,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舆论环境,确保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取得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