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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seszf-2016-000256 | 主题分类 | |
来源 | 作者 | 兵团办公厅 | |
名称 | 兵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 ||
文号 | 主题词 | ||
公开日期 | 2016-04-18 | 点击数 |
新兵办发〔2016〕24号
各师(市)、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60号)精神,进一步提高部门统计工作水平,促进兵团综合统计和部门统计协调发展,充分发挥统计整体功能,现就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 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
统计是经济社会管理和宏观调控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兵团统计由兵团综合统计、部门统计和师(市)团(镇)统计构成。部门统计是兵团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事关兵团事业发展的重要统计调查任务。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有利于提高基础数据质量,有利于为推动经济提质增效升级、提高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水平等提供支撑。
近年来,兵团各部门积极推进统计改革建设,不断提高统计水平,部门统计取得明显进步,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信息支撑。但是,兵团部门统计还存在统计基础薄弱、调查内容覆盖不全、调查项目交叉重复、统计标准不统一、组织实施不严谨、信息共享不到位,甚至数据相互矛盾等问题,影响着部门统计职能的发挥。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必须紧紧围绕兵团党委和兵团中心工作,按照规范统一、分工合理、合作共享的要求,加快建设制度完善、方法科学、行为严谨、过程可控、信息化程度较高的部门统计调查体系,更好地服务宏观决策、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企业和社会公众。
二、 建设统一的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
(一)建设兵团统计单位名录库。兵团统计局要会同机构编制、民政、质检以及其他承担统计调查任务的部门,充分利用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和有关部门名录信息,建立统一完整、不重不漏、信息真实、互惠共享的兵团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为各类以单位为对象的普查和调查提供调查单位库和抽样框。部门可根据兵团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在确保衔接一致前提下,细化和扩充单位基础信息,形成部门统计调查单位名录库。
(二)健全维护更新名录库机制。机构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检等部门,要定期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本部门掌握的单位行政登记资料。使用兵团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信息的部门要将其掌握的单位变动情况及时告知统计部门。统计部门依据经济普查结果对兵团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进行全面更新,依据常规统计调查资料和部门单位资料进行日常维护,确保单位信息真实准确。
(三)依法按需共享使用名录库信息。统计部门依据有关部门职能和调查需要,通过签订部门间协议,依法授权其使用兵团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或依法提供名录信息查询服务。参与名录库建设维护的部门经依法授权可使用相关范围的最新名录库信息。各部门面向单位的统计调查原则上都应取自兵团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或部门统计调查单位名录库。
三、 依法依规设立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一)依法明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申报事项。为满足宏观决策和行业管理需要,各部门增加的统计调查项目,以及修订国家部委统计制度形成的统计调查项目,需报同级统计部门审批或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在有效期内需修改或超过有效期需继续执行的,需在有效期限前及时按法定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超过有效期限的调查项目,一律自行废止。违反统计法规规范要求的,要依法查处。
(二)完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设立程序。各部门设立统计调查项目要符合本部门职责,体现精简效能原则,充分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并按程序报批或备案,避免重复调查。各部门送审报批或备案统计调查项目,要提交申请函、新增或修订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书、统计调查制度(方案)、重大调查项目研究论证材料及试点报告、经费保障文件等材料。各部门制定统计调查制度,要严格执行统计标准,规范设置统计指标,合理确定调查范围、对象、内容、频率和方法,优先采用部门管理形成的各类行政记录,全面推广调查对象试填试报等测试论证工作。建立统计调查制度定期评估制度,并根据实际执行情况,持续完善。
(三)加强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或备案管理。各级统计部门要及时受理同级有关部门申报的统计调查项目,在规定的限期内对部门申报统计调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进行审查,作出批准(备案)或不予批准(备案)决定。经批准(备案)的统计调查项目,依法授予法定统计报表标志。无法定标志或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各级统计部门要组织开展统计报表清理活动,对发现的非法统计报表,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审批(备案)手续;对拒不履行审批(备案)手续的,依法责令停止有关统计调查活动。
(四)建立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公示制度。各级统计部门要及时公布非涉密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目录,方便公众查询使用。建立动态更新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库,方便部门查询使用非涉密部门统计调查制度。依法公布部门统计调查制度的主要内容。
四、 科学组织部门统计调查
(一)严格统计标准使用。部门统计调查应优先使用国家统计标准;无国家统计标准的,可使用依法批准的部门统计标准,确保部门统计调查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的标准化。
(二)认真实施部门统计调查制度。各部门要严格按照部门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组织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开展统计调查。各部门要保障部门统计调查所需人力、物力和财力,认真组织开展培训,确保统计人员了解调查采用的统计标准和调查方法,熟悉指标涵义、口径和计算方法,掌握现场调查技巧等。
(三)规范部门统计调查活动。健全部门统计调查行为准则,明确调查任务布置、数据采集、资料审核处理过程中的行为规范。依据各级统计部门提供的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或部门调查单位库,合理确定统计调查对象,并按照法定程序将调查内容、报送时间及填报要求告知调查对象并给予必要指导。按照部门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方式方法和业务流程搜集统计调查资料,加强对调查单位基础数据的审核,确保调查单位填报数据的真实准确。采用科学的数据处理方法,加工、整理、汇总统计数据,及时解决数据处理过程中的问题,努力减少数据处理偏差。督促统计调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四)强化部门数据质量控制。各部门要构建覆盖全面、基础扎实、程序规范、责任明确的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实现统计调查全流程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建立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制度,制定数据质量检查计划,选择一定数量、不同层次的调查单位,定期或随机开展数据质量核查工作。建立数据质量评估制度,制定部门统计主要指标数据质量评估办法,综合运用历史数据比较、横向数据比较、数据偏差分析、相关性分析等方法进行评估论证,确保主要统计指标数据真实可信。
五、 规范公布部门统计数据
(一)依法依规公布部门统计数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原则上应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公布,并及时抄送同级统计部门。部门拟公布的统计数据与同级统计部门数据不一致的,要与统计部门协商一致后,方可对外公布。部门统计数据的公布,由部门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归口管理,或者由部门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会同有关机构共同管理。通过部门统计调查获得的统计资料,以本部门名义对外公布。
(二)建立部门数据公布预告知制度。各部门应制定数据公布计划及其主要统计信息公布日程表,提前向社会公告全年数据公布的具体内容、时间和渠道,保障社会公众能够方便及时获取数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原计划公布的,要提前告知。
(三)规范部门数据公布内容。各部门公布统计数据时应当同时公布数据来源、调查机构、调查范围、调查方法、样本量以及联系方式和所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等统计标准,方便统计用户和社会公众正确理解和使用统计数据。各部门在公开场合使用其他部门统计数据应注明来源。
六、 推进部门间统计信息共享
(一)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各级统计部门和其他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所有统计资料属于兵团公共资源,原则上应在部门间共享。各级统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建立统计信息共享机制,将部门信息共享纳入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或备案内容。
(二)依法明确统计信息共享内容。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统计所需的行政记录和国民经济核算所需资料;统计部门要向同级有关部门提供综合统计资料。数据生产和使用部门可通过双方或多方协议的形式,依法明确信息共享的内容、方式、时限、渠道以及应承担的责任义务等。涉密的数据,使用部门要按照保密规定使用。对数据生产部门未对外公布的数据,数据使用部门对外公布前,要征得数据生产部门同意。
(三)加快构建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按照物理分散、逻辑集中、统一管理、普遍共享的原则,建设和完善统计部门和各部门的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共享各部门已对外公布数据和可以在多部门间共享的其他数据。各级统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快研究建立统计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互联互通。
七、 强化部门统计保障
(一)加强组织协调。兵团统计局要切实履行好组织领导和协调兵团统计工作的职责,进一步强化对部门统计的业务指导、培训和规范,积极推广部门在统计改革发展和信息化建设中的成果,促进部门间合作。各部门要将统计工作列入本部门整体工作规划,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制定年度工作方案,确保各项统计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部门要依法依规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组织实施本行业统计调查,对统计数据质量负总责。各部门是本行业统计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各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同级统计部门的沟通联系,主动接受同级统计部门的业务指导,确保本部门统计数据真实可靠。
(三)抓好部门统计队伍建设。各部门要明确承担部门统计的机构或在内设机构中设置专、兼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确保统计工作有效开展。部门统计职能由多个内设机构共同承担的,要明确统一组织协调统计工作的机构,负责本部门统计工作的归口管理。要配备具有统计从业资格、数量满足需要的统计人员,保持统计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加强对部门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切实提高部门统计队伍的业务水平和整体素质。
(四)推进部门统计信息化建设。各部门要以兵团电子政务内网、外网和互联网为依托,充分利用部门信息化资源,推行统一的国家技术标准,加快推进部门统计信息化建设。加强部门统计信息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和安全保障工作,强化信息系统和数据库的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行联网直报,逐步实现调查对象和调查人员通过网络直接报送原始数据、各级部门统计机构在线同步共享的工作模式。积极推动大数据和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应用,加大部门电子化行政记录有效转化为统计信息的技术开发力度,稳步推进部门应用企业电子化数据进程。
兵团办公厅
2016年3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