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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做好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
seszf-2016-000271 主题分类
来源 作者 兵团办公厅
关于做好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
公开日期 2016-03-21 点击数

新兵办发〔2016〕13号

各师(市)、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兵团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促进全兵团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现就做好兵团安全监管执法工作通知如下:

一、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制度体系

(一)修订完善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按照矿山安全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铁路法等相关法律和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煤矿安全监察、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民用航空安全保卫、重大设备监理、高毒物品与高危粉尘作业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有关法规及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配套的实施办法,修订完善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形成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

(二)健全完善安全监管政策措施。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兵团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和安全性能低下的设施设备、工艺和技术。完善资金扶持政策,拓宽财政(务)、国债、社会资金等多种融资渠道,加大对涉及安全生产和公共安全基础设施的改造力度。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研究制定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下放、调整后安全监管的政策措施,保证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三)及时做好相关规章制度修改完善工作。加强调查研究,准确把握和研判安全生产形势、特点和规律,认真调查分析每一起生产安全事故,深入剖析事故发生的技术原因和管理原因,有针对性地健全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要按照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及时做好各级行政和有关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既要简政放权,又要确保安全准入门槛不降低、安全监管不放松。

二、依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四)建立完善安全监管责任制。各级要全面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监管责任。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综合监管职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同级行政有关部门和下级行政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按照“分级负责、辖区监管”原则,科学划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范围,明确辖区执法职责,避免执法叠加或执法缺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加强对本行业领域的监督管理,形成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能。

(五)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切实做到安全生产责任到位、投入到位、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和应急救援到位。兵团所属国有大中型企业和规模以上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对安全生产工作均负有领导责任,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和管理人员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所有企业都要建立完善岗位责任制,逐级落实“五落实、五到位”规定;完善风险排查、评估、预警和防控机制,建立生产安全风险警示和预防应急公告制度,加强风险预控管理;按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相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师(市)、团(场)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强化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规范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新聘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消防安保人员、岗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做到全员培训。落实安全培训记录存档制,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积极推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树立行业企业安全文化示范典型,提高安全文化建设水平,充实企业安全法制教育内涵。

(六)进一步严格事故调查处理。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要按照事故等级和管辖权限,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并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介入调查。要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查明事故原因以及安全生产主体、辖区监管、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的责任,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完善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上一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对下级行政机关查处的事故进行督办、审核把关。对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较大事故,经兵团批准后,由兵团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建立事故调查处理信息通报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制度,所有事故都要在规定时限内结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报告,负责查处事故的行政机关在结案1年内及时组织开展评估,并向上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七)加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将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作为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深化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改革,加大安全生产指标考核权重,在考核年度中,因职责履行不到位导致本辖区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出现各类事故总死亡人数超过控制指标,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不合格,发生较大以上事故隐瞒不报、组织救援不力致使损失扩大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情况,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进一步健全完善行业领域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机制,安全监管部门要定期向同级组织部门报送安全生产情况。

三、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制

(八)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信息通报、协同调查、联动执法机制,做到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工作协调,建立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监管执法机构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之间的安全生产案情通报制度,提高监管执法效能,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加强执法协作,建立健全兵团、师(市)、团(场)、连队(社区)四级执法协作机制,在“打非治违”、事故查处、行政许可、隐患整治、日常监管等方面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

(九)突出监管执法重点。各级行政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企业、重点部位实行跟踪监管执法和指导。

各级要下大力气治理团场、连队公路,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各级相关部门要加快完善团场道路电子监控系统,力争2016年底前实现团场道路电子监控高清晰全覆盖。加强极端天气、节庆假日、特殊路段的巡逻管控,加大对客运大巴、旅游包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校车等重点车辆的动态监控力度。彻底解决“五小车辆”无牌无证无保险问题,做到底数清、管得住。

安全监管部门要重点加强对矿山、危险化学品的监管执法,指导督促各行业、各单位建设并用好隐患排查信息系统,建立完整的动态数据库,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认真排查整治隐患。

交通运输部门要以整治交通困难地段和急弯陡坡等事故易发路段及设计建设不完备路段的安全隐患为重点,完善道路安全设施。

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将安全生产监察执法能力、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隐患排查治理等项目纳入规划,加大安全生产投资力度。

工(经)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管道保护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抓好兵团辖区内石油天然气管道(不含城镇燃气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内管道)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管工作。

建设部门要深入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落实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源头管理,开展“打非治违”活动;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一步夯实安全工作基础;开展专项治理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及“文明工地”创建活动;全面提升工程安全整体水平;加大师市城市管网改造力度,杜绝城市管网安全隐患。

消防部门要以养老院、福利院、救助管理机构、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医院、车站、商场、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为重点对象,以建筑材料、电气线路、疏散通道、灭火设施等为重点内容,集中开展消防隐患大排查大整治。

质监部门要加强重点部位、重要场所和重点时段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强化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认真排查整治安全隐患。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督促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药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药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推动落实食品药品企业安全第一责任。

教育部门要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督促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演练和培训工作,宣传安全法律法规,普及安全常识。落实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规划、培养、继续教育等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规定,开展校车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督管理。

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格认定工作,及时公布承担职业病诊疗机构名单;加强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和诊疗工作的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救治。

民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福利院、养老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安装电子监控系统,实现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监控。

(十)加强源头监管和治理。各级要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实现同步协调发展。认真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各类新、改、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防止从源头上产生隐患。各类产业园区规划和建设,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满足安全生产要求。采取政策扶持、典型示范等措施,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活动,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依法责令整顿,直至关闭退出。建立岗位安全知识、职业病危害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制度,实行教考分离。对发生事故的企业,要依法倒查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培训等制度落实情况。要按照“四个一律”要求,重点打击矿山企业超层越界、无证开采、危险货物非法运输、建筑施工企业非法违法施工、运输企业非法载客等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强化各级特别是团、连(社区)“打非治违”责任,定期关闭取缔一批、严厉处罚一批、停产整顿一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公布一批黑名单,曝光一批典型案例,保持“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

(十一)改进监督检查方式。按照简政放权和“能减即减、应减必减、能放必放、重心下移”的要求,把明确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下放到位;取消对安全预评价、竣工验收工作的行政审批,加强监督核查。行政审批项目一律进入政务大厅,实行“一站式”服务,提高审批效能。要探索实行派驻执法、跨区域执法、委托执法和行政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和规范连队(社区)和各类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各级相关部门要建立完善“四不两直”暗查暗访安全检查制度,严格事故隐患分类和分级挂牌督办标准,综合运用日常检查、综合检查、专项督查等方式,加大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执法检查频次,强化预防控制措施。

(十二)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诚信约束机制。各级要将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兵团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要实行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经营、投融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进出口、出入境、资质审核、授予荣誉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2016年底前建成企业安全生产违法信息库,2018年底前实现与全国联网并面向社会公开查询。

(十三)加快监管执法信息化建设。建立兵、师、团安全生产综合信息平台,实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诚信、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教育培训、安全专业人才、行政许可、监测检验、应急救援、事故责任追究等信息共建共享,消除信息孤岛。大力提升安全生产“大数据”利用能力,加强安全生产周期性、关联性等特征分析,做到检索查询即时便捷、归纳分析系统科学,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规律可循。加快推进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建设,建立兵、师、团三级互联互通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平台、移动终端指挥平台、视频会议系统、手机应用指挥系统。整合现有技术资源,加快建设集执法信息管理、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过程控制、执法统计分析、执法能力保障为一体的执法信息系统。充分利用现代网络技术,加强地区间、行业间安全生产状况动态分析,完善预警预测研判机制,提高监管效率。探索运用移动执法、现场执法实时视频记录等手段,创新监管方式,提高执法信息化水平。各行业管理部门要积极提升信息化、智能化安全监管水平。

(十四)运用市场机制加强安全监管。在依法推进各类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鼓励企业在自愿的前提下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理顺安全生产责任险与风险抵押金的关系,推动建立社会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安全监管的机制。在长途客运、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领域继续实施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金属冶炼与加工等高危行业、重点领域及危险工种、危险岗位实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推动公共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企业投保火灾公共责任保险。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和服务机制,探索行政购买社会服务方式,鼓励安全生产专家参加安全检查、安全诊断,提高监管水平。鼓励支持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专业服务组织和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参与安全生产工作,推动安全监管技术服务社会化、专业化。

四、严格规范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行为

(十五)建立权力和责任清单。按照强化安全监管与透明、高效、便民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取消或下放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制定完善事中和事后监管办法,提高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服务水平。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权力和责任清单,以清单方式明确各项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权和责任,制定工作流程图,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做到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不缺位、不越位。

(十六)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依法依规细化明确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以及查封、扣押、取缔和上限处罚等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法决定的具体情形、时限、执行责任和落实措施。依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制度,细化、量化有较大裁量空间行政处罚行为的裁量标准,严格限定和合理规范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推广以行政裁量案例为指导的工作方式。

(十七)完善科学执法制度。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科学编制年度执法计划及现场检查方案,进一步明确检查的区域、内容、重点以及方式。依据法律法规严格执法,推进执法计划的制度化、规范化。要建立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一体化监管执法制度,对同类事项进行综合执法,降低执法成本,提高监管效能。

(十八)实行痕迹管理和闭环执法检查。优化细化执法工作流程,落实执法责任制,实行“闭环执法检查”,及时消除安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应规范制作执法文书,并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现场负责人)和安监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检查人员签名后存档,不得以口头命令或者文件替代执法文书,做到“有查必留痕”。加强对企业隐患自查自纠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不认真整改隐患的企业,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十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制度,制定相关工作规则,通过调查、检查、评议、考核、提出意见建议等方式,有效发挥监督作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群众监督网络,充分发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和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队伍的作用。建立完善微博、微信、易信和“12350”等举报平台,畅通隐患、事故举报监督渠道,营造各类被监管主体权利平等、规则平等和安全监管执法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的良好社会环境,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五、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

(二十)健全监管执法机构。要结合实际,强化安全监管基层执法力量。2016年底前,要将安全监管部门和执法队伍按编制足额调整补充到位,确保满足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需要。在机构改革中加强基层安全监管执法力量。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监督,督促行业企业健全安全管理机构。

(二十一)加强监管执法保障建设。要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预算保障范围,不断加大安全生产投入。2016年底前,完成团场、连队(社区)两级监管执法机构标准化建设目标,配备工作必须的办公设施、执法车辆、执法记录仪、移动执法终端、现场监督检测设备、取证设备等执法装备。要严格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安全生产监管检查岗位津贴的通知》有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人员岗位津贴。各级安监部门要争取和用好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加快推进执法机构执法支撑能力建设。

(二十二)落实执法考核。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的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业务建设,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相关规定,对本部门和下级安监部门开展行政执法情况进行考核评议。建立考评指标体系和业务工作考评体系,细化完善对执法人员管理和案件查处工作考评细则,实现定性与定量、内部与外部、自查与检查相结合,科学设置考评内容、指标和方法。建立监管执法考评奖励机制,将考评结果作为评选兵团安全生产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重要依据。各级行政对重点工作试点和解决突出问题明显的基层单位,可以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鼓励。

(二十三)加强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各级行政和相关部门要把安全法治纳入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培训,对新录用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坚持凡进必考必训,所有人员都要经执法资格和执法业务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在岗人员要3年轮训一次。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执法队伍的政治思想学习和业务知识培训,尤其要加强对新颁布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的学习。认真开展政风行风建设,各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要严格遵守廉洁勤政各项规定,依法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行风评议。认真践行“三严三实”要求,集中解决“四风”问题,严格管理,严格训练,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纪律严明的安全生产执法队伍。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重要意义,切实强化组织领导,积极抓好工作落实。兵团安监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开展监督检查,促进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措施的落实,重大情况向兵团报告。

兵团办公厅

2016年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