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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发《兵团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seszf-2016-000274 主题分类
来源 作者 兵团办公厅
印发《兵团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公开日期 2016-02-17 点击数

新兵党办发〔2016〕3号

各师(市)、院(校)党委,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党组(党委):

《兵团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已经兵团党委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兵团党委办公厅

2016年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兵团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中办发〔2015〕2号),结合兵团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特别是视察新疆和兵团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基层基础建设为重点,全力推进兵团先进文化示范区建设,加快构建符合兵团实际、符合文化发展规律、具有兵团特色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进兵团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社会化、现代化,为坚持以现代文化为引领,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正确导向,以人民为中心,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传播先进文化,传承中华文化,弘扬新疆精神和兵团精神,建设兵团先进文化示范区,促进形成积极向上的精神追求和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二是坚持行政主导,以公共财政为支撑,发挥兵团各级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上的主导作用,推动实现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保障各族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三是坚持社会参与,激发各类社会主体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积极性,丰富文化产品供给,培育和引导文化消费需求。四是坚持突出重点,保障基本、促进公平,加大对南疆、边境、少数民族聚居及困难团场支持力度,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重心下移、资源下移、服务下移。五是坚持共建共享,充分整合各方资源,推动兵地文化共建。六是坚持改革创新,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体制机制,推动兵团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协调发展。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成覆盖兵团、辐射地方、标准健全、发展均衡、便捷高效、保障基本、促进公平的具有兵团特色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公共文化服务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全面建立,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网络全面覆盖,专兼职人才队伍显著壮大,公共文化服务内容和手段更加丰富,社会化、数字化水平显著提升,职工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得到更好保障,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水平稳步提高。

二、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

(四)建立兵团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标准体系。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结合兵团实际,围绕看电视、听广播、读书看报、参加公共文化活动等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制定兵团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确定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种类、数量、水平及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明确兵团各级的保障责任,切实做到夯实基础、保障基本、服务基层。建立兵团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适时调整提高具体指标。各师(市)、团场可根据国家指导标准和兵团实施标准,制定与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具有各自特色的具体操作标准,逐步形成既有共性又有个性、上下衔接的标准指标体系。各师(市)、团场执行标准不得低于兵团实施标准,并以团场为单位推进落实。

(五)建立兵团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技术标准体系。根据国家指导标准,细化兵团公共文化设施布局、土地使用、建设规模、设计和施工规范以及技术要求等标准。按照均衡配置、严格预留、规模适当、功能优先、经济实用、节能环保的原则,合理规划文化功能分区及建设各类公共文化设施,使其成为体现兵团精神、富有城市内涵的地标。制定团场、连队(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标准。坚持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并重,建立完善公共图书馆、文化馆(艺术馆)、博物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运行和管理标准,规范各级各类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服务项目和流程,监督指导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水平。

(六)建立兵团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评价标准体系。以效能为导向,建立完善以政府考核、群众评议、项目评估、社会评测为主要内容的兵团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评价标准体系,完善公共文化服务评价工作机制。制定政府公共文化服务考核指标,作为衡量兵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的重要指标,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纳入科学发展考核体系。制定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绩效考核办法,明确考核项目、指标、依据及评测标准,以公共文化设施运营管理、公共文化服务内容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绩效等为重点实行年度考核,考评结果作为确定年度预算、收入分配及负责人奖惩的重要依据。加强对重大文化工程项目资金使用、实施效果、服务效能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专项评估及情况通报。完善服务质量检测机制,制定公众满意度指标,建立群众评价和反馈机制。探索建立公共文化服务第三方评价机制,增强公共文化服务评价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三、推进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

(七)完善兵团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网络。健全覆盖兵团、师(市)、团场(镇)、连队(社区)四级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及其服务网络。“十三五”期间,建成兵团文化传媒发展基地,兵团文化艺术中心、广播电视制播中心、报业出版中心投入使用;积极努力规划建设屯垦历史博物馆,积极推进文化传播中心、兵团图书馆、文学艺术馆、新闻数据中心等项目建设工作。各师(市)建设标准化的公共图书馆、文化馆(艺术馆),各团场结合实际,建设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各连队(社区)建设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活动室);。各师(市)、团场结合实际、结合城镇化化建设进程和文化发展需求,通过多种途径、多种形式建设博物馆、文化艺术中心(影剧院)、新闻传媒中心等文化设施。;有条件的师(市)、团场可规划建设青少年宫、科技馆、城市规划馆。兵团各级要抓紧各类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的规划新建,已经建设但未达标的要抓紧改建扩建,做到符合标准、功能齐全、建设规范、运营规范,确保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全覆盖。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示范区的师(市)要提档升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艺术馆)、博物馆、文化馆等设施要达到国家二级标准以上。

(八)统筹兵团城乡基本公共文化资源配置。根据兵团城镇化发展实际,统筹城乡公共文化设施布局、服务提供、队伍建设、资金保障,均衡配置资源。为每个师(市)、团场配备用于图书借阅、文艺演出、文物展示、电影放映等服务的流动文化车,建立公共文化服务城乡联动机制,大力开展流动服务和数字服务,促进城乡文化资源整合和互联互通,打通公共文化服务“最后一公里”。以已设市的师为重点,以师(市)公共图书馆、文化馆(艺术馆)为中心,以周边团场、连队(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活动室)为服务网点,探索推进总分馆制。加强农家书屋统筹管理,完善出版物补充更新机制。统筹推进团场、连队(社区)广播电视用户接收设备配备工作。有效整合利用社区、学校、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现有公共设施,综合发挥其集宣传文化、党员教育、科技普及、普法教育、体育健身的功能,提升场地设施使用效率。

(九)加大对南疆师(市)、团场及边境团场、少数民族聚居团场、困难团场、与地方相邻团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扶持力度。落实兵团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十三五”规划,重点加强贫困团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以基础设施建设、基本设备配备、广播电视网络服务、数字文化服务、流动文化服务、乡土人才培养等为重点,集中实施一批文化扶贫项目,补齐补足公共文化服务设施、设备、网络等基础保障方面的短板。对国家在贫困地区安排的公益性文化建设项目,落实取消团场以下(含团场)及兵团范围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师(市)级配套资金的政策。在资金、项目和政策上适当倾斜,重点扶持南疆师(市)、团场及边境团场、少数民族聚居团场、困难团场、与地方相邻团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对南疆师(市)、团场少数民族困难职工群众家庭实行有线电视初装费、收视费全免政策;扩大党报党刊免费赠阅的数量、范围。落实“三区”人才支持计划文化工作者专项支持计划。积极争取中央和相关省市对口帮扶,加大文化发展规划编制、专业人才培养、大型舞台及影视作品创编、文化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支援力度。

(十)保障兵团特殊群体基本文化权益。切实保障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农民工及生活困难群众等特殊群体的基本公共文化权益。开展面向老年人、未成年人的公益性文化艺术培训服务、展示展演、体育健身和科技普及活动。开展学龄前儿童基础阅读促进工作和向中小学生推荐优秀出版物、影片、戏曲工作。建立中小学生定期参观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机制,学校将其纳入年度教育教学计划,展馆增加服务项目、拓展实践体验功能,形成双向互动。公共图书馆和农家书屋配备盲文书籍,开展盲人阅读服务,师(市)以上图书馆开设盲人数字图书服务项目。完善公共文化场所无障碍设施。扶持残疾人文化艺术和体育健身活动。

(十一)实施重大公共文化服务工程示范带动。积极推进“环塔里木文化传播与共建共享工程”、“边境文化长廊建设工程”、“基层文化阵地建设工程”、“基层文化人才队伍建设工程”等兵团四大文化工程,支持在师(市)、团场(镇)、连队(社区)投资一批重大文化项目,完善一批基础文化设施,建成一批文化活动广场,培养一批基层文艺骨干,组织一批文化惠民项目,形成一批弘扬中华文化、体现兵团特色的标志性文化建筑。实施“一带一路”文化发展工程,科学统筹、合理规划、有效整合兵团丝路沿线文物遗址、文化遗产、屯垦旧址、自然景观等资源,大力发展特色文化产业,建设兵团具有屯垦特色的文化旅游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推进对外文化交流和贸易。

四、推进公共文化服务常态化

(十二)深入开展文化惠民活动。继续实施重大文化惠民工程,定期举办“兵团职工文艺汇演”、“兵团基层文化能人”大赛等活动,持续开展“送文化下基层”活动,推动“书香兵团”、“团歌大赛”、“美丽家园影视比赛”、“优秀文化展示”等系列文化活动常态化,努力发现、培养基层文艺骨干。以“我们的节日”文化活动为抓手,结合中华民族传统节日和国家重要节庆活动,大力开展新春社火、元宵灯会、中秋赏月、花车巡游等群众性文化活动。探索拓展文化惠民项目,推动红色文化、屯垦戍边文化、民族文化、社区文化、校园文化、企业文化、家庭文化、广场文化协调发展。加强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建设,加大对民间文化艺术扶持力度。鼓励群众自办文化,支持成立各类业余文艺团体,择优给予一定经费补助。培育积极健康、多姿多彩的社会文化形态,巩固一体多元的文化格局,共筑各民族共有精神文化家园,强化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十三)丰富优秀公共文化产品供给。实施兵团文艺精品工程,设立兵团艺术发展资金,建立完善文艺创作、理论研究、文艺评论、人才培养、阵地建设等工作机制,进一步发挥兵团“五个一”工程奖、“兵团绿洲文艺奖”及国家艺术基金等评奖、基金项目的引导带动作用,加大对兵团文学、音乐、舞蹈、戏剧、影视、美术等门类优秀艺术作品的扶持、奖励力度,鼓励创作生产更多弘扬中华文化、彰显兵团精神、反映现实生活并且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有机统一的文艺精品,着力打造“文化兵团”形象。支持《绿洲》等文学刊物发展。实施“军垦题材文化艺术创作工程”,推动兵团美术事业繁荣发展。实施“兵团戏曲艺术传承发展扶持工程”,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扶持、购买服务、演出补助等形式,支持豫剧、秦剧等优秀传统文化保护传承、创新发展。实施“一连一年一场戏”计划,支持文艺表演团体提供公益性演出,支持兵团优秀文艺作品巡演、巡展。加大艺术培训力度,开展优秀文化遗产、高雅艺术进校园、进社区,推进送戏、送书、送电影下乡等项目和优秀出版物推荐活动。提高网络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促进优秀传统文化瑰宝和当代文化精品网络传播。继续实施“东风工程”,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文艺作品创作和译制工作。切实加强版权保护,维护版权人合法权益。广泛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打造活动和赛事品牌。

(十四)创新公共文化服务形式建立群众文化需求反馈机制,畅通群众评价和反馈渠道,及时准确了解和掌握群众文化需求,制定公共文化服务提供目录,开展“菜单式”、“订单式”服务,提供个性化服务。加强公共文化服务品牌建设,支持和鼓励各师(市)、团场结合各自资源,着力打造一师一特色、一团一品牌等特色文化品牌,推动形成具有鲜明兵团特色和社会影响力的服务项目。加强馆际合作,开展公共文化巡展巡演等服务。加强基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服务能力建设,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双向互动功能,提供便民服务窗口和平台。推进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利用网站、微博、微信等现代科技手段为群众服务。支持师(市)、团场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示范区和示范项目,充分发挥一师阿拉尔市、三师图木舒克市、六师五家渠市、八师石河子市作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示范区引领示范作用。

(十五)推动文化交往交流交融。建立完善兵地文化交往交流交融工作机制,推动兵地宣传文化部门和单位紧密联系、协调联动,加强共建共享,形成资源整合、优势互补的综合效益。以行政推动为牵引,按照就近就便、因地制宜、同级对接的方式,加强团场、连队(社区)及职工与县市、乡镇(街道)、村及各族群众的联系交流,结对子、做伙伴、处亲戚、交朋友,构建兵地共建共享共融新格局。创新兵地文化交往交流交融实现形式,兵地携手共同创建文化街市、文化集市,共办文化节、旅游节、文化大舞台等重大文化活动,互派文化团体演出。通过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文化活动,弘扬中华文化,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进民族团结互信,促进“五个认同”。支持文艺团体、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参加全国性、国际性文化艺术展示、展演、赛事活动。

(十六)提升兵团公共文化服务效能。完善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保障机制,扩大免费开放范围和领域,深入推进、全面落实公共图书馆、文化馆(艺术馆)、文化站、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所、美术馆等免费开放工作。加大对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域公共文化资源整合力度,推动科技馆、工人文化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及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免费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学校的各类文体设施向社会免费或优惠开放,鼓励民办文化场所、经营性文化设施等提供优惠或免费的公益性文化服务。探索实行错时、流动服务机制,拓展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及内容,推动公共文化场所完善服务项目,提供图书借阅、陈列展览、文艺演出、群众娱乐、教育培训等基本服务。

五、推进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

(十七)培育和促进文化消费。统筹考虑兵团职工群众基本文化需求和多样化文化需求,推动公共文化服务向优质服务转变,实现标准化与个性化有机统一。广泛开展公益性公共文化艺术活动,以师(市)、团场(镇)文化馆(艺术馆)、连队(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活动室)为依托,加强艺术培训和普及,培养健康向上的文艺爱好,培育潜在文化消费需求。挖掘本地特色资源,加强文化创意产品研发,创新文化产品和服务内容。补贴在营业性演出和电影放映中安排低价场次或门票,补贴出版适应职工群众购买能力的图书报刊,补贴网络文化运营商开发更多低收费服务。鼓励各地开展各类文化节庆、展示展演活动,拉动文化消费,提升消费水平。积极发展与公共文化服务相关联的观光旅游、养老休闲、教育培训、会展演艺、体育健身、数字网络等产业,引导和支持各类文化企业开发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满足兵团职工群众多层次的多样化文化消费需求。

(十八)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进一步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审批项目,降低准入门槛,放宽准入条件,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积极性,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投入公共文化领域。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机制,制定实施标准和指导目录,将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促进公共文化服务提供主体和方式多元化。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投资或捐赠设施设备、兴办实体、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产品和服务等方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创新公共文化设施管理模式,有条件的师(市)、团场(镇)可以探索开展公共文化设施社会化运营试点。大力扶持基层业余文艺团体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九)培育和规范文化类社会组织。进一步完善政策规章、简化程序,鼓励各类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成立行业协会,发挥其在行业自律、行业管理、行业交流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建立完善文化类社会组织管理规范,明确功能定位,厘清职责边界,加强对文化类行业协会、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的引导、扶持、管理和社会监督,推动文化类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开展公共文化服务。

(二十)大力推进文化志愿者服务。积极推动志愿者服务与行政服务、市场服务相衔接,努力构建参与广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机制健全的文化志愿服务体系。完善文化志愿者注册招募、服务记录、管理评价和激励保障机制,建立文化志愿服务数据库。加大文化志愿者队伍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服务意识、能力和水平。创新文化志愿服务内容、工作方式和活动载体,探索具有兵团特色或行业特点的文化志愿者模式。动员组织专家学者、艺术家、优秀运动员等社会知名人士参与文化志愿服务,提高社会影响力。建立“结对子、种文化”工作机制,推动专业艺术院团、体育运动队和艺术体育院校组织师生到基层教、学、帮、带,建立文化志愿服务下基层制度。鼓励各地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志愿服务品牌。

六、推进公共文化服务现代化

(二十一)加快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建设结合“宽带中国”、“智慧城市”等国家重大信息工程建设,加快推进兵团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数字化建设。有效整合文化信息资源共享、数字图书馆博物馆建设、直播卫星广播电视公共服务、农村数字电影放映、数字农家书屋、城乡电子阅报屏建设等项目资源,构建标准统一、互联互通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网络,在基层实现共建共享。推动公共文化服务机构藏品数字化服务,统筹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及数字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艺术馆)、科技馆等各类数字资源,打造公共文化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数据库,与国家数据库有效对接。推进边境数字文化长廊建设。

(二十二)提升公共文化服务现代传播能力。逐步构建兵团现代文化传播体系,保障信息传播的高效便捷和安全有序。灵活运用宽带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和卫星网络等手段,拓宽传输渠道。推进数字化出版,构建数字出版物传播平台。支持数字版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实现数字化文化资源有效保护。推进“三网融合”,促进高清电视、互动电视、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手机电视等新业务发展,推广数字智能终端、移动终端等新型载体,实现公共文化信息安全高效传播。加强广播电视台、发射台、监测台建设,积极推进有线电视网络双向改造;实施广播电视无线数字化覆盖。完成电视无线发射模数转换,兵团、师(市)调频频率附带播出多套数字音频节目,为广大无线受众提供更多更优质的广播电视节目。充分利用现有广播电视的信息采集、制作、播控和多种广播电视传输覆盖手段,实施应急广播工程,建设兵团、师(市)、团场(镇)三级应急广播管控、发布平台,以建设连队(社区)和改造现有广播电视设施为主,以城市公用广播系统和户内外显示设备为辅助,完善应急广播覆盖网络,打造基层政务信息发布、政策宣讲、灾害预警、应急处置指挥平台。

(二十三)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与科技融合发展。积极推广应用公共文化服务专用装备、软件和系统,创新服务手段,提升服务效能。支持公共文化服务机构与科研单位、高新技术企业联合开展相关领域技术创新,培育打造一批公共文化服务科技创新示范项目。依托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示范区(项目)、兵团文化传媒发展基地、五个文化产业园区和喀什、霍尔果斯经济技术开发区兵团分区及石河子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文化产业专区,开展文化与科技融合示范试点,探索建设2至3个文化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培育新兴文化业态。

七、健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体制机制

(二十四)建立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机制。立足当前兵团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实际,健全党委领导、行政管理、部门协同、权责明确、统筹推进的兵团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管理制度。围绕构建兵团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总目标,建立部门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目标清晰、统筹有力、运转有效的公共文化服务协调机制,逐步完善组织领导、沟通协调、决策执行、信息通报、考核评议、督查督办、激励约束、责任追究等一系列制度,确保兵团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程度和服务效能显著提升,职工群众的参与度和满意度明显提高。

(二十五)成立兵团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机构。成立兵团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小组,由兵团主要领导任组长,兵团司令员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副组长,兵团党委宣传部(文广局)、组织部、统战部、编办、发展改革委、教育局(体育局)、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工信委、民政局、财务局、人社局、建设局、质监局、旅游局、文联、工会、团委、妇联等单位领导为成员,负责全面统筹协调兵团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兵团党委宣传部(文广局),具体承担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各师(市)、团场(镇)也要相应成立协调机构,完善协调机制,加快推进各自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二十六)有序推进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按照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和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兵团实际,积极稳妥、平稳有序推进兵团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进一步理顺关系,明确职责,积极探索政事分开、政企分开、政社分开、管办分离的有效形式。扩大兵团公益性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收入分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经费保障制度改革试点范围,进一步激发发展活力。开展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试点,推动公共图书馆、文化馆(艺术馆)、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文化馆、科技馆等组建理事会,吸收有关方面代表、专业人士、各界群众参与管理,健全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完善年度报告和信息披露、公众监督等基本制度,加强规范管理。进一步落实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权,强化服务功能,发挥公共文化服务骨干作用。加强和改进公益性事业单位党组织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十七)创新基层公共文化管理机制。探索将公共文化服务纳入连队(社区)服务进行网格化管理,营造良好文化氛围和和谐社区环境。调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各方面力量,统筹资源,共同参与基层文化管理和服务,形成多元联动格局。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推动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参与式管理,健全民意表达和监督机制,引导职工群众参与公共文化服务项目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群众的文化权益。

八、加大公共文化服务组织保障力度

(二十八)加大组织实施力度。兵团各级要充分认识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意义,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城乡规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要结合“十三五”规划编制,对照兵团实施意见及实施标准确定的时间表、路线图,尽快完善配套政策,启动重点工程项目,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实施路径,狠抓工作落实。要加强调查研究和监督指导,实行进度跟踪,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改进工作不足,解决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各项工作任务顺利推进。

(二十九)加大改革发展规划及财政支持力度。编制兵团“十三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和文博事业发展规划,纳入兵团“十三五”时期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统筹布局、加强保障、全面推进。合理划分兵团、师(市)、团场(镇)各级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支出责任,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务财政保障机制,按照不低于国家标准的水平,统筹落实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所必需的资金并逐年有所增加,保障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运行。加大兵团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重点向南疆、边境、少数民族聚居、与地方相邻和困难师团倾斜。创新公共文化服务投入方式,采取政府购买、项目补贴、定向资助、贷款贴息等政策措施,支持包括文化企业在内的各类文化机构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加强监督检查,落实现行捐赠公益性文化事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和从城市住房开发投资中提取1%用于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等相关规定。建立完善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保障机制,落实相关文化经济政策,鼓励社会组织、机构和个人兴办公益性文化事业。加强对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计,开展绩效评价,并建立奖惩机制。

(三十)加大基层文化队伍建设力度。按照控制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有减有增的要求,研究制定兵团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编制标准,并根据业务发展状况进行动态调整。加强和规范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编制管理,对照适应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功能要求、具备综合性服务能力的标准,加强兵团各级公共文化服务机构人员配备。对所需工作人员不足的,要结合实际和财力,可采取政府购买等方式解决。设立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岗位,配置由公共财政补贴的工作人员,建立公共文化辅助队伍。积极推进“兵团基层文化人才队伍建设工程”,加大基层公共文化管理服务队伍培训力度,建立专家顾问制度、业务骨干培养制度、从业人员上岗培训制度,提升公共文化管理服务水平。

(三十一)加大公共文化服务政策落实监督力度。全面落实国家公共文化服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有效对接文化体制改革重大政策。逐步建立健全兵团公共文化服务政策法规体系,提高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加大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力度,加强公共文化服务理论、发展规律和法规体系研究,形成全社会支持和参与兵团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良好氛围。加大督导检查,及时通报情况,对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成效显著、绩效评价优良的师(市)、团场(镇)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推进不力、公众满意度较差的给予通报批评,对工作推进严重滞后、公众满意度极差的问责。

附件:兵团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2015—2020年)

附件

兵团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

(2015—2020年)

一、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与内容

项目

内容

标  准

基本

服务

项目

读书

看报

1. 公共图书馆(室)、文化馆(艺术馆)、文化站和连队(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含农家书屋)等配备图书、报刊和电子书刊,并免费提供借阅服务。

2. 实现师(市)、团场(镇)、连队(社区)一体化服务,推进公共图书流动共享。师(市)图书馆公共图书馆人均藏书量不低于0.6册,人均年新增藏书量不少于0.06册;连队(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含农家书屋)提供借阅的图书不少于1200种、1500册,报刊不少于20种,年新增图书不少于60种。

3. 师(市)每年举办全民阅读活动不少于1次,活动持续时间不少于2天,居民覆盖率不低于30%。

4. 师(市)、团场(镇)城镇主要街道、公共场所、居民小区等人流密集地点设置阅报栏或电子阅报屏,提供时政、“三农”、科普、文化、生活等方面的信息服务。

5. 少数民族团场、连队(社区)综合文化设施提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民汉双语出版的图书报刊。

6. 有条件的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配备盲文书籍或有声图书,方便盲人阅读。

收听

广播

7. 为职工群众提供突发事件应急广播服务。

8. 通过直播卫星提供不少于17套广播节目,通过无线模拟提供不少于6套广播节目,通过数字音频提供不少于15套广播节目。

9. 兵、师(市)开办的少数民族语言综合类广播,分别纳入相应民族地区无线传输基本公共服务的广播节目范围。

观看

电视

10. 通过直播卫星提供不少于25套电视节目,通过地面数字电视提供不少于15套电视节目,未完成无线数字化转换的师(市),提供不少于5套电视节目。

观赏

电影

11. 为连队(社区)职工群众提供数字电影放映服务,每月提供不少于1场数字电影,其中每年国产新片(院线上映不超过2年)比例不少于1/3。

12. 为中小学生每学期提供不少于2部爱国主义教育影片。

文化

下乡

13. 根据职工群众实际需求,采取政府购买等方式,为团场(镇)、连队(社区)每年开展“送文化下基层”不少于200场(次)。

14. 各师(市)、团场(镇)主动与周边县、乡村共办文化体育活动,每年不少于2场(次)。

设施

开放

15. 公共图书馆、文化馆(艺术馆)、文化站、公共博物馆、科技馆、非遗展示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全部免费开放,基本服务项目健全,保障开放时间,方便职工群众参加各类文化活动。

16. 未成年人、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人和低收入人群参观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实行门票减免,文化遗产日免费参观。

17. 每个博物馆、科技馆、非遗展示馆常年设有基本陈列,每年举办专题展览不少于2次。

文体

活动

18. 团场(镇)、连队(社区)依托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文体广场、公园、健身路径等组织各类文体活动,方便职工群众就近参加。

19. 各级文化馆(站)、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坚持开展文化艺术知识普及和培训,培养职工群众健康向上的文艺爱好。

20. 兵团坚持每两年组织一届职工文艺汇演,各师(市)、团场(镇)坚持每年组织一届文艺汇演。兵团每两年举办一届兵团基层文化能人大赛活动。

21. 师(市)、团场(镇)坚持每年开展广场文化活动,设立各种特色文化节,形成机制,常年开展活动。

硬件

设施

文化

设施

22. 兵、师(市)、团场(镇)在辖区内设立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连队(社区)设置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结合兵团实际,按照国家颁布的建设标准进行规划建设。

23. 师(市)建有达标的博物馆,各团场(镇)结合实际建设博物馆,有条件的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规划建设青少年宫、科技馆、城市规划馆。

24. 结合基层公共服务综合设施建设,整合利用社区、学校、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现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配置文体器材。

广电

设施

25. 兵、师(市)、团场(镇)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广播电视发射(监测)台,按照广播电视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建设。

体育

设施

26. 兵、师(市)、团场(镇)设立公共体育场;连队(社区)配置群众体育活动器材设备,或纳入基层综合文化设施整合设置。

流动

设施

27. 根据兵团实际,为每个师(市)、团场配备用于图书借阅、文艺演出、文物展示、电影放映等服务的流动文化车,开展流动文化服务。

辅助

设施

28. 各级公共文化设施为残疾人配备无障碍设施,有条件的配备安全检查设备。

29. 兵、师(市)、团场(镇)公共文化设施内免费提供无线wifi服务。

30. 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有公共电子阅览室,免费提供上网服务。

31. 兵、师(市)、团场(镇)依托公共文化机构建有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平台,建立职工群众需求反馈机制,为职工群众提供菜单式服务。

人员

配备

人员

编制

32. 兵、师(市)、团场(镇)公共文化机构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编办等部门核准的编制数配齐工作人员。

33. 兵、师(市)、团场(镇)文化馆(艺术馆)、文化站加强各级公共文化服务机构人员配备;连队(社区)综合性公共文化服务中心设有由政府购买的公益文化岗位。

业务

培训

34. 兵、师(市)、团场(镇)公共文化机构从业人员每年参加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连队(社区)文化专兼职人员每年参加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

二、 标准实施

(一)本标准是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结合兵团实际和职工群众需求制定的实施标准,各师(市)、团场要分别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形成国家指导标准、兵团实施标准、师(市)和团场具体措施相衔接的标准体系。

(二)对兵团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的落实情况,实行年度检查、中期评估,2020年统一验收。各师(市)、团场按照相关政策、具体要求、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组织推进,确保标准实施工作科学、规范、有序。实施标准以团场为基本单位推进落实。

(三)兵团、师(市)、团场按照标准科学测算所需经费,将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保障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落实保障当地常住人口享有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兵团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南疆、边境和困难师(市)、团场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保障资金予以补助。团级以上各单位安排资金,面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

(四)成立兵团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小组,建立对标准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机制和绩效评价机制,加强督促检查。积极引入社会第三方开展公众满意度测评,对公众满意度较差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对好的做法和经验及时总结、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