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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发《兵团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seszf-2016-000285 主题分类
来源 作者 兵团办公厅
印发《兵团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公开日期 2016-02-17 点击数

新兵党办发〔2016〕1号

        各师(市)、院(校)党委,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党组(党委):

《兵团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已经兵团党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兵团党委办公厅

2016年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兵团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普通高等学校(简称高等学校)党的建设,根据《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4〕5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4〕59号)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兵团党委有关要求,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党对高等学校的领导,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党的建设,是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的根本保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党对高等学校领导的根本制度,是高等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重要保证,必须毫不动摇、长期坚持并不断完善。

第三条 高等学校肩负着学习研究宣传马克思主义、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重大任务,担负着为兵团履行维稳戍边职责使命、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培养高素质干部人才的光荣责任,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对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党的建设重要批示、对新疆和兵团工作“两个坚定不移”重要批示精神,坚决落实中央关于新疆和兵团工作决策,以及自治区党委和兵团党委部署,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新疆精神和兵团精神融入教书育人全过程;强化思想引领,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牢牢把握高等学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不断改革和完善高等学校体制机制;全面推进党的建设各项工作,有效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切实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

第四条 高等学校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必须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第二章  党委职责

第五条  高等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六条  高等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七条  高等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学校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学校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学校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

第八条 高等学校党委的基本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为兵团履行维稳戍边职责使命、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培养高素质干部人才。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任用、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妇联、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校长职权

第九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主持学校行政工作,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条  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自治区、兵团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落实分管范围党风廉政建设主要领导责任。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议事决策制度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按期召开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党的委员会对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规模较大、党员人数较多的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可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设常委会的党委一般设委员15至31人,委员中除校级领导干部外,还应有院(系)、党政工作部门负责人及师生员工代表;常委会一般设委员7至11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是党员的,一般应进入常委会。不设常委会的党委,一般设委员7至11人,委员中除校级领导干部外,还可有院(系)和党政工作部门负责人代表。

设立党委常委会的高等学校,可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会。设常委会的纪委一般设委员13至29人,委员中除校级领导干部外,还应有院(系)、党政工作部门负责人代表;常委会一般设委员5至9人。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在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会议由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常委会确定。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十三条 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不设常委会的党委,其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参照常委会会议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或校务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十五条 党委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校长、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要结合实际,制定全委会、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的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第五章  协调运行机制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必须坚持党委的领导核心地位,保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要合理确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明确工作职责。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执行集体决定,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要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相互信任,加强团结。建立定期沟通制度,及时交流工作情况。党委会议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应经常沟通情况、协调工作。党委书记、校长要发扬民主,充分听取和尊重班子成员的意见,支持他们的工作。领导班子成员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对职责分工交叉的工作,要注意协调配合。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要坚持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提高组织生活质量。认真开好民主生活会,正确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党委书记和校长要定期相互谈心,定期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谈心,对在思想、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早提醒、早纠正;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经常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努力营造团结共事的和谐氛围。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要加强学术组织建设,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合理确定学术组织人员构成,制定学术组织章程,保障学术组织依照章程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其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

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校要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及群众组织作用,健全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及信息公开,及时向师生员工、群众团体、民主党派、离退休老同志等通报学校重大决策及实施情况。逐步推行学校党员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和提案制,不断健全学校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等制度。

第六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三条  按照社会主义政治家、教育家目标要求,选好配强高等学校领导班子特别是党委书记和校长。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提高领导干部思想政治素质和办学治校能力。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领导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管理和监督。高等学校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职尽责,正确处理领导管理工作和个人学术研究的关系,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主要精力投入学校管理工作,党委书记和校长一般不担任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切实加强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完善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完善教职工党支部和学生党支部设置形式,创新党支部活动方式。提高发展党员质量,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建立健全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制度。大力创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不断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的贯彻落实。

第二十五条  着力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新疆精神和兵团精神宣传教育,引导师生员工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自觉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深入开展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教育,进一步深化师生员工对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理解和认同,增强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党委要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上级党委和纪检、组织、教育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高等学校贯彻执行这一制度情况的检查,将其作为巡视工作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巡视和考核结果作为学校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执行党委决议,或因班子内部不团结而严重影响工作的,应根据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必要时对班子进行调整。

第二十七条  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职能,对学校坚持民主集中制、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对党委会的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对校长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上级党委和组织、教育等有关部门要通过教育培训、经验交流等方式,加强对兵团高等学校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工作指导。注意宣传和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支持高等学校探索创新,不断提高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水平。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兵团、师(市)直属高等学校。

第三十条  师(市)、高等学校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兵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