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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兵团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seszf-2016-000305 主题分类
来源 作者 兵团办公厅
关于印发《兵团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公开日期 2016-03-21 点击数

新兵办发〔2016〕21号

各师(市),兵团机关有关部门:

《兵团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兵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兵团办公厅

2016年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兵团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为认真贯彻新时期国家关于耕地保护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和《关于印发自治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3〕41号),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自治区的具体要求,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理念引领各师(市)履行耕地保护责任、落实耕地保护目标、严格控制建设占用、构建共同责任机制,确保耕地、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全面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促进兵团经济社会发展。

二、考核对象

继续坚持五年一个规划期,规划期的第一年兵团与各师(市)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每年年初兵团耕地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年度耕地保护考核指标。各师(市)对责任书确定的耕地保护目标负总责,师长为第一责任人。

三、考核内容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耕地保护长效机制和共同责任机制。落实土地违法违规行为领导干部问责、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等制度,将耕地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体系。

(二)层层签订耕地保护考核目标责任书,逐级分解落实耕地保护考核目标,师(市)辖区内耕地、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兵团耕地保护领导小组每年下达的考核目标,基本农田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约束性指标)。

(三)规范完成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团场基本农田落实到条田地块,并在职工(农工)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中注明。设立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定期更新维护。

(四)完成兵团耕地保护领导小组每年下达的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农田、土地开发整理等项目建设任务),提升高标准农田产出效益(约束性指标)。

(五)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非法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确保非法占用耕地宗数、面积持续下降。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取消耕地保护考核评优资格。

(六)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和基本农田占用补划制度,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各类非农建设项目,要做到先补后占、占优补优。加快土地供应。实行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

(七)严禁非法开荒,严格依法开荒审批事项,及时制止和查处非法开荒行为。严格设施农用地管理,禁止耕地“非农化”。

(八)贯彻落实《土地复垦条例》,开展耕地质量等别调查评价与监测工作。防治土地污染,提高残膜回收率。

四、考核方法

考核采取自查、抽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法。规划期的期中(规划期的第三年)和期末(规划期的第五年),兵团对各师(市)各考核一次。

(一)各师(市)每年末对所属团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形成专题自查报告,于次年3月底前向兵团报告上一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同时抄送兵团国土资源局。

(二)在各师(市)自查的基础上,兵团耕地保护领导小组组织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统计局、调查总队等耕地保护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各师(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抽查和核查,报经兵团同意后,综合评定考核等级。

(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合格(80—89分),不合格(79分以下)三个档次。考核结果作为评定各师(市)领导班子和第一责任人综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四)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兵团将予以通报表扬,并在安排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项目时予以倾斜。对考核认定不合格的,兵团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农用地转用审批。

五、其他

各师(市)要根据实际制定本师(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兵团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新兵办发〔2006〕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