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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兵团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seszf-2016-000307 主题分类
来源 作者 十二师发改委
兵团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公开日期 2016-02-22 点击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确保投资安全、合规使用,提高投资使用效率,推进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依法行政,事前规范审核、事中强化监督、事后严格考核,通过完善制度建设,科学规划指导,构建信息平台,加强协同联动,强化监督检查,建立覆盖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全过程的监管机制。

第三条 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管成果的利用。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制定完善制度、申报和安排投资计划、改进投资管理的重要依据,形成投资监管与投资安排紧密衔接的激励约束机制。

第四条 在各师发展改革委及有关部门、兵直有关单位依据职责分工,履行监管主体责任进行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管的基础上,兵团发展改革委负责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年度计划的处室(以下简称有关处室)和重大项目稽察处(以下简称稽察处)根据职责依法开展监管。

第五条 各有关处室按照“谁安排、谁负责、谁督促整改”的原则履行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管职责,在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过程中开展日常监管,针对检查、稽察、审计等发现的问题负责督促整改,研究完善制度,改进投资管理。

第六条 稽察处围绕全委中心工作开展重点领域、重点任务、重点项目的专项稽察,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和政策贯彻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相关处室反馈稽察结果、提出整改建议,并向委主要和分管领导报送稽察报告。

第七条 建立监督检查信息互通与结果共享机制。各有关处室与稽察处在制订年度工作计划、选择监督检查项目、互通监管稽察信息、督促落实问题整改、规范完善投资管理等方面,加强沟通协商,形成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水平。

第二章 投资计划编制管理

第八条 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投资计划管理的各项规定,遵守公平、规范、透明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编制原则,确保投资计划编制做到有方案有标准可检查。

第九条 组织编制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年度计划时,应当根据投资计划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和兵团党委、兵团安排的投向和重点,以及提交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要求,严格审核把关,督促落实建设条件,并按时限及时下达投资计划。

第十条 申报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必须是纳入重大建设项目库的项目,未进入项目库的原则上不安排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下达投资计划时,应当将项目建设起止年限、建设内容、投资规模、投资来源等予以规范和明确。

第十一条 对国家具体交由兵团安排的“点多、面广、量大、单项资金少”的切块投资计划,按照国家确定的投资方向、目标任务、安排原则和补助标准等,提前做好项目储备,明确项目清单,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要求报兵团审议。兵团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应按规定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二条 落实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管分级负责的要求。安排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年度计划时,应当明确有关师发展改革委、兵团有关部门、兵直有关单位的监管主体责任,提出监管重点、监管方式、奖惩措施等内容,督促其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

第十三条 为加快投资计划执行进度,下达投资计划时,应当明确规定转发、分解时限;已经明确具体项目的投资计划,要求各师发展改革委收文后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并报兵团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三章 监管要求

第十四条 各有关处室应当就负责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提出日常监管工作方案,在编制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年度计划时报请分管委领导审定。监管工作方案应当明确具体工作措施、检查方式、奖惩办法等内容。

第十五条 稽察处商有关处室制定专项稽察年度计划,于年初报请分管委领导审定后按计划组织实施。有关稽察工作结束后,对稽察反馈的问题,有关处室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下发整改通知、督促限期整改,整改通知要会签稽察处。稽察处可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查,通过“回头看”加大整改落实力度。

第十六条 稽察处完成各专项稽察工作后,应当及时提交稽察报告。稽察报告须包括稽察结果、发现问题、整改建议等内容。年度总体稽察情况和重大稽察报告应当向委主要领导和分管委领导汇报。

第十七条 各有关处要紧扣重点关键环节开展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管,从转发或分解计划、项目落地实施、保障落实投资、规范工程管理、计划执行进度、资金使用与拨付等方面入手,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

第十八条 各有关处根据监管需要,检查项目单位、项目主管单位和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必要时可检查参与项目建设的其他相关单位。

第十九条 各有关处充分发挥审计等外部监督的作用。对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中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抓紧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整改,对其他单位和个人反映的问题及时检查处理并做出反馈,实名举报的应当件件核查。

第四章 监管方式

第二十条 加强纵横联动协调配合。对各师、各单位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及监管情况的监督检查,可以由兵团发展改革委直接开展,也可以由兵团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或者组织各师交叉检查。

第二十一条 开展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管,可采取师(部门、企业)自查、复核检查、实地查看等方式。

部署自查可以师为单位开展。投资计划直接下达部门、兵直单位的,由该部门、单位负责组织自查。自查情况应当及时报送兵团发展改革委备查。

在各师、各部门、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应当选择一定范围或比例进行复核检查。具体包括抽查、重点检查两种方式。其中,抽查体现随机性,由有关处室结合工作组织开展;重点检查由稽察处纳入专项稽察计划组织实施。

在监督检查中应当开展必要的实地检查。实地检查时,要查看相关档案文件资料,与相关部门、单位、人员座谈交流、了解情况,必要时向与检查事项有关的第三方进行调查了解。

第二十二条 有关处室应当动态掌握各自负责安排的投资计划执行进度、工程建设进展等情况,加强跟踪分析,开展实时调度,针对异常情况及时检查,发现问题及早解决。

第二十三条 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对投资项目管理与计划执行等相关数据进行动态采集、分析和预警,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项目审核、投资监管、查核问题、评价判断、综合分析等能力,规范投资项目管理。利用信息平台对有关师发展改革委、兵团有关部门、兵直单位监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章 处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 对日常监管和专项稽察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纠正处理,督促落实整改,并区别不同情况采取通报批评或扣减、收回、暂停申报及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或区域限批等措施予以警示和惩戒,同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中央预算内投资年度计划下达后不能按计划执行的,应当及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进行调整;资金长期闲置或滞留的应当予以收回。严厉惩处项目虚假申报、骗取或转移、侵占、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行为,一经发现立即收回投资,并将项目单位纳入信用记录黑名单,一定时期内不再受理其资金申请,同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进行处理。对存在问题较多的、督促整改不到位的师、部门或单位,调减其下年度相应专项的中央预算内投资申报安排规模。

第二十六条 师发展改革委对项目单位的资金申请报告和可研报告的审查和批复不严、造成中央预算内投资损失的,可根据情节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或可研批复;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五年之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

第二十七条 督促并鼓励师发展改革委、兵团有关部门、兵直单位积极发挥监管主体作用,主动开展自查和纠正。对监管主体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整改处理情况等,有关处室和稽察处应当及时进行梳理分析,并采取适当形式在兵团有关部门或全兵团发展改革系统范围内予以公开通报,对具有典型意义或性质严重的问题可在兵团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二十九条 根据监管考核结果,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好的师或单位,予以表彰并在今后投资计划安排中适当倾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每年末有关处室向分管委领导提交监管工作总结报告。报告应当对监管工作开展情况、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进行总结分析,说明审计、稽察反馈意见的采纳情况,提出改进或加强的工作措施。监管工作总结报告报请分管委领导审核后向全委公开。有关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管情况,应当作为下一年度申报及安排相关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一条 兵团本级预算用于基本建设的投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