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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兵团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意见》的通知
seszf-2016-000329 主题分类
来源 作者 兵团办公厅
关于印发《兵团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意见》的通知
公开日期 2016-03-15 点击数

各师(市)、院(校)党委,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党组(党委):

《兵团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意见》已经兵团党委、兵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兵团党委办公厅

兵 团 办 公 厅

2016年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兵团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5〕39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兵团行政职能转变,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促进行业协会商会规范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及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

按照中央关于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总体要求和工作部署,以构建“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现代社会组织体制为目标,积极稳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厘清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边界,加强综合监管和党建工作,创新行业协会商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兵团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独特优势和应有作用,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成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

(二)基本原则。

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改革方向。按照去行政化的要求,改革传统的行政化管理方式,切断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商会之间的利益链条,建立新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和引导行业协会商会自主运行、有序竞争、优化发展。

坚持依法运行、规范服务行为。兵师行政机关要明确权力边界,实现权力责任统一、服务监管并重。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健全综合监管体系,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依法依规运行。按照非营利原则要求,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服务行为,发挥对会员的行为引导、规则约束和权益维护作用。

坚持服务发展、释放市场活力。提升行业协会商会专业化水平和能力,推动服务重心从行政机关转向企业、行业、市场。通过提供指导、咨询、信息等服务,更好地为企业、行业提供智力支撑,引导企业健康有序发展,促进产业提质增效升级。

坚持试点先行、分步稳妥推进。按照国家要求,开展兵团脱钩试点工作,设置必要的过渡期,积极探索,总结经验,完善措施,逐步推开。根据行业协会商会不同情况,因业因会逐个制定脱钩实施方案,确保脱钩工作平稳过渡、有序推进。

(三)工作目标。

2016年上半年,启动兵师(市)两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工作,2016年下半年总结试点经验,扩大试点范围;2017年,整体推进兵师(市)两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力争年底全面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机构分离、职能分离、资产财务分离、人员管理分离、党建和外事等事项分离”工作任务。

二、脱钩主体和范围

脱钩的主体是兵团各级行政机关与其主办、主管、联系、挂靠的行业协会商会。其他依照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与其主办、主管、联系、挂靠的行业协会商会,参照本方案执行。

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行业协会商会纳入脱钩范围:会员主体为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单位、同业人员,或同地域的经济组织;名称以“行业协会”、“协会”、“商会”、“同业公会”、“联合会”、“促进会”等字样为后缀;在民政部门登记为社会团体法人。

三、脱钩任务

(一)机构分离,规范综合监管关系。

1. 取消行政机关(包括下属单位)与行业协会商会的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关系。行业协会商会依法直接登记和独立运行。行业协会商会的业务主管部门依据职能对行业协会商会提供服务并依法监管。按照有利于行业发展和自愿互惠原则,对行业协会商会之间、行业协会商会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代管协管挂靠关系进行调整,并纳入章程予以规范。

2. 调整行业协会商会与其代管的事业单位关系。行业协会商会代管的事业单位,并入行业协会商会的,注销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核销事业编制,并入人员按照行业协会商会人员管理方式管理;不能并入行业协会商会的,应当与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根据业务关联性,在精简的基础上划转到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管理,并纳入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与行业协会商会合署办公的,逐步将机构、人员和资产分开,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不再承担行业协会商会职能。

(二)职能分离,规范行政委托和职责分工关系。

厘清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各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剥离行业协会商会现有行政职能的具体意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适合由行业协会商会承担的职能,制定清单目录,按程序移交行业协会商会承担,并制定监管措施、履行监管责任。

(三)资产财务分离,规范财产关系。

1. 行业协会商会要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单独建账、独立核算。没有独立账号、与行政机关会计合账、财务由行政机关代管或集中管理的行业协会商会,要设立独立账号,单独核算,实行独立财务管理。

2. 逐步通过行政机关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发展。自2018年起,取消兵团级行业协会商会的财政直接拨款,在此之前,保留原有财政拨款经费渠道不变。为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加快与行政机关脱钩,过渡期内根据脱钩年份,财政直接拨款与脱钩进度挂钩并逐年递减。各师(市)自行确定本师(市)行业协会商会财政拨款的过渡期和过渡办法,但过渡期不得超过2017年底。用于安置历次机构改革分流人员的财政资金,仍按原规定执行。

3. 行业协会商会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财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有关要求和规定,对其主管的行业协会商会财务资产状况进行全面摸底和清查登记,厘清财产归属。

4. 行业协会商会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超出规定面积标准的部分限期清理腾退;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部分暂由行业协会商会使用,2017年底前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等规定清理腾退,原则上应实现办公场所独立。

(四)人员管理分离,规范用人关系。

1. 行业协会商会具有人事自主权,在人员管理上与原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单位脱钩,依法依规建立规范的用人制度,逐步实行依章程自主选人用人。

2. 行政机关不得推荐、安排在职和退(离)休公务员到行业协会商会任职兼职。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及在职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兼任职务。领导干部退(离)休后三年内一般不得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个别确属工作特殊需要兼职的,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退(离)休三年后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3. 对已在行业协会商会中任职、兼职的公务员,按相关规定进行一次性清理。任职的在职公务员,脱钩后自愿选择去留:退出行业协会商会工作的,由所属行政机关妥善安置;本人自愿继续留在行业协会商会工作的,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在行业协会商会兼职的公务员,要限期辞去兼任职务。

4. 行业协会商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与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保障工作人员合法权益。工作人员的工资,由行业协会商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定。行业协会商会及其工作人员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和缴存住房公积金。

5. 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使用的事业编制相应核销。历次机构改革分流人员仍执行原定政策。

(五)党建、外事等事项分离,规范管理关系。

1. 兵团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的党建工作,由兵团党委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统一领导,工作机构未建立前可暂按原渠道管理。各师(市)参照兵团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的党建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2. 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后的外事工作由外事部门按中央有关外事管理规定执行。行业协会商会主管和主办的新闻出版单位的业务管理,按照文化体制改革相关要求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人力资源服务等事项由行业协会商会住所地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承担。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兵团分管领导任组长,兵团分管副秘书长、发展改革委和民政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兵团党委组织部、编办、兵直党工委、国资委、发展改革委、工信委、民政局、财务局、人社局、商务局、外事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工商联为成员单位的兵团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联合工作组(以下简称联合工作组),负责推进兵团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工作,指导和督促各师(市)开展脱钩工作。办公室设在兵团发展改革委,负责日常业务工作。各师(市)建立相应领导机构或工作组,负责推进本师(市)脱钩工作。

(二)落实责任分工。

联合工作组办公室要将任务细化,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限要求,建立工作台帐,并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检查脱钩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做好各项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抽查监督,审计脱钩过程中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各业务主管单位负责逐个制定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实施方案,落实各项工作,并向社会公开。

(三)稳妥开展试点。

兵团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工作由兵团民政局牵头负责,2016年上半年启动10个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工作,试点方案报经民政部核准、国家联合工作组批复后实施。各师(市)脱钩试点工作与兵团本级同步开展,试点方案报兵团民政局核准、兵团联合工作组批复后实施。2016年底前完成试点总结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联合工作组。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完善试点政策,逐步扩大试点范围,稳妥审慎推开。

(四)精心组织实施。

脱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师(市)、各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商会要高度重视,严明纪律,做好风险预案,确保如期完成脱钩任务。要规范工作程序,建立考核机制,确保工作有序开展。要加强舆论引导和政策解读,形成良好舆论氛围。脱钩工作中遇有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兵团联合工作组报告。

(五)强化监管措施。

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后,要按程序修改章程并报民政局备案。健全行业协会商会退出机制,在实施脱钩中对职能不清、业务开展不正常、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行业协会商会依法依规予以注销。民政局依照相关登记管理法规,对行业协会商会加强登记审查、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强化对主要负责人任职条件和任用程序的监督管理。财务局负责对行政机关购买行业协会商会服务的资金和行为进行评估和监管,并会同机关事务局对行业协会商会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和监管。审计局对行业协会商会依法进行审计监督。价格部门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及价格行为进行监管。行业协会商会有关统计数据,按规定报送统计局,并按原渠道向行业管理部门报送相关行业数据和信息。行业协会商会组织论坛、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要严格按相关规定执行,并接受监督。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执纪问责。

各师(市)、各部门要大力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发展,优化发展环境,改进工作方式,构建新型合作关系;建立和完善与行业协会商会协商机制,在研究重大问题和制定政策、编制规划时应主动听取他们的意见;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的指导和支持,及时研究解决改革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行业协会商会要加快转型,努力适应新常态、新规则、新要求,完善治理结构,规范自身行为,提升专业服务水平,强化行业自律,引导企业规范经营,积极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真正成为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

自本实施意见印发之日起,新设立的行业协会商会,按本实施意见要求执行。


兵团本级行业协会商会名单

兵团本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工作任务及分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