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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seszf-2016-000359 | 主题分类 | |
来源 | 作者 | 兵团政务网 | |
名称 | 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 | ||
文号 | 主题词 | ||
公开日期 | 2016-07-25 | 点击数 |
各师(市),兵团机关有关部门: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精神,落实《关于印发<2015年兵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行政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新兵发〔2015〕60号)工作部署,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经兵团同意,现就清理和规范兵团部门、各师(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清理规范的范围
根据兵团2014年公布保留的122项行政审批权力清单(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除外),兵团机关行政部门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以下称中介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培训等均纳入清理规范的范围。
二、 清理规范的措施
(一)清理中介服务事项。对兵团机关行政部门、各师(市)开展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自治区与兵团的法规和规章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条件要求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现有或即将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严禁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
(二)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兵团机关行政部门、各师(市)要严格落实国务院破除中介服务垄断的规定,放宽中介服务机构准入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其他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一律取消;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一律取消;进一步放开中介服务市场,严禁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需要开展的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对专业性强、市场暂时无力承接,短期内仍需由审批部门所属(主管)单位开展的中介服务,审批部门必须明确过渡期限,提出改革方案,由兵团审改办审核后按程序报批。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对申请人已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不得再委托同一机构开展该事项的技术性审查。行业协会商会类中介服务机构一律与审批部门脱钩,平等参与中介服务市场竞争。兵团各级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机关离退休人员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不得领取报酬。
(三)规范中介服务收费。严格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对中介服务收费的管理规定。事业单位提供中介服务的,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严禁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
(四)建立中介服务清单管理制度。兵团机关行政部门、各师(市)对清理规范后保留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明确事项名称、设置依据、服务时限,其中实行政府定价或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项目,同时明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兵团审改办会同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务局、法制办等有关部门对审批部门提出拟保留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研究论证,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组织论证的基础上,编制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今后确需新设的,必须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各审批部门要在本部门网站将中介服务事项及相关信息与行政审批事项一并向社会公开。
(五)加强中介服务监管。兵团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务院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细化中介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行为。建立惩戒和淘汰机制,严格查处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完善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相关信用状况和考评结果定期向社会公示。
三、 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清理规范中介服务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兵团机关各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要按照国务院和兵团的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将清理规范工作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结合起来,研究制定本部门、本系统清理规范的具体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认真组织实施。
(二)明确责任分工。兵团机关各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清理规范工作,对本部门、本系统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梳理,提出清理规范的意见,于2016年8月底前报送兵团审改办。兵团审改办会同有关部门,于2016年10月底前完成对审批部门提出拟保留中介服务事项的研究论证工作,编制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提请兵团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审议。兵团发展改革委、财务局、民政局等部门要根据国务院相关部门出台的配套改革措施,分别负责研究提出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建立健全中介服务机构监管制度、强化行业自律等方面的管理办法。各师(市)于2016年12月底前完成清理规范工作。
(三)强化监督检查。兵团机关各行政审批部门要建立健全申请人对中介服务评价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兵团审改办要会同办公厅、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务局等部门,及时跟踪各行政审批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研究解决推进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清理规范中介服务工作取得实效。
各师(市)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师(市)清理规范中介服务工作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附件:兵团部门拟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样表)
兵团办公厅
2016年6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兵团部门拟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样表)
序号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 事项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 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1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1号) |
甲级工程咨询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2 |
开办农药生产企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
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审批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4年第23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3 |
国家重点水运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咨询 |
国家重点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查 |
交通运输部 |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3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咨询报告 |
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中交第一、第二、第三、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咨询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咨询 |
说明:样表内容选自公开发布的《国务院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