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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seszf-2016-000377 | 主题分类 | |
来源 | 作者 | 兵团政务网 | |
名称 | 印发《兵团党委 兵团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 的通知〉实施方案》的通知 | ||
文号 | 主题词 | ||
公开日期 | 2016-08-15 | 点击数 |
各师(市)、院(校)党委,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党组(党委):
《兵团党委、兵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实施方案》已经兵团党委、兵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委员会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2016年7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兵团党委 兵团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精神,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总要求,切实保障宪法和法律有效实施,将中央赋予兵团的维稳戍边特殊职能纳入法治轨道,依法管理兵团内部行政、司法事务,努力构建符合兵团实际的法治体系,全面建设法治兵团,促进兵团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总体目标。
按照自治区党委全面推进依法治疆的统一部署,紧紧围绕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总目标,贯彻落实《兵团党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法治兵团建设的意见》(新兵党发〔2015〕1号),发挥兵团安边固疆的稳定器、凝聚各族群众的大熔炉、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示范区重要作用,到2020年,基本实现兵团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化,依法保障兵团履行特殊使命。
(三)基本原则。
法治兵团建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必须坚持职工群众主体地位,必须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把兵团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
二、 主要任务
(一)依法履行行政职能。
1. 深入推进兵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全面清理兵团机关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基础上,继续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最大程度减少对生产经营活动的许可,最大限度缩小投资项目审批、核准的范围,最大幅度减少对各类机构及其活动的认定。取消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资质资格准入许可。直接面向师(市)团、量大面广、由各师(市)实施更方便有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下放各师(市)管理。加大取消和下放束缚企业生产经营、影响群众就业创业行政许可事项的力度,做好已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对增加企业和职工负担的证照进行清理规范。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探索目录化、编码化管理,实行集中、规范办理。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清理并公布保留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及相关前期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建立中介服务清单制度。积极稳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编办负责)
2. 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在全面梳理、清理调整、审核确认、优化流程的基础上,将行政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以权力清单的形式向社会公开,逐一厘清与行政权力相对应的责任事项、责任主体、责任方式。兵、师机关2016年年底前基本完成行政工作部门、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权力清单的公布工作。推进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建设,力争2018年与全国同步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协调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清单制度,清理取消不合法、不合规、不合理的收费基金项目,公布兵团收费目录清单,减轻企业和职工负担。坚决取缔违规设立的收费项目,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越权设立的,一律取消;凡擅自提高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的,一律停止执行。(编办负责)
3. 优化各级组织结构。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优化行政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工作流程,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完善机关绩效管理。(编办负责)
4. 完善宏观调控。加强统筹,科学规划,突出重点,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强化制度标准设计,加强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投资管理、财政税收、总量控制、行业准入等相关政策和标准的制定和管理。建立健全兵团重大政策统筹协调制度,加强师(市)、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综合运用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建设环保、土地资源等政策手段,加强金融、价格政策协调力度,逐步形成协调统一、高效公正的经济调控管理体系。深入推进投资体制改革,依法完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制度,进一步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全面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各类价格政策,执行国家、自治区公布的政府定价目录,2017年与国家、自治区同步实现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基本放开。配合自治区推进医疗服务、电、天然气等资源性价格改革,加大市场监管力度,维护兵团价格市场良好秩序。(发展改革委负责)
5. 加强市场监管。开展兵团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坚决废止妨碍市场统一和公平竞争的规定,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建立统一规范、上下衔接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市场监管方式,完善市场监管体系,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各负其责、依法监管,形成权责统一、分类指导、部门协同、兵师(市)联动、制度保障、科技支撑、全程监管的新型监管格局。依托兵团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加快建设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推进兵团统一的行政审批事项在线监管系统建设,逐步建立兵团行政审批事项基础数据库,覆盖全兵团各类行政审批事项,实现全程监控、动态跟踪、风险预警。建立健全纵向联通、横向协调、纵横协管的投资监管体系和监管机制,形成投资管理、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质量监督、行业管理、监察等部门的综合执法监督体系。建立大数据采集制度,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整合资源,加强互联互通,提高监管的“智能”化水平。加快推进兵团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管理体系、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以及兵团统一的社会主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建设,逐步完善以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个人为对象的征信系统。全面落实国家对外投资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调整投资方向,完善国别产业导向,简化对外投资审批程序,加快建立和实施负面清单制度。推进兵团优势产业、优势技术、优势产品、优势企业走出去,积极开拓兵团对外投资发展空间。(发展改革委负责)
6. 创新社会治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强化“严打严防严管严治”措施,深入开展“平安兵团”创建活动。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实施办法》(新兵社综〔2015〕7号),进一步落实综治领导责任制,加大通报、约谈、挂牌督办、一票否决等综合治理政策的执行力度,推动责任层层落实。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推进打防管控一体化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和联网应用,有效防范管控影响社会安定的问题,保护职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综治办负责)
7. 优化公共服务。着力推进教育优先发展、公平发展,继续配置优化教育资源,改善贫困、薄弱学校办学条件,加强师(市)团尤其是贫困团场教师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就学保障和扶困助学机制,深化教育统筹、高等院校综合改革,全面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服务,持续开展12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深入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有效整合公共文化资源,加强基层综合性文化设施建设,实施军垦文化覆盖工程,推进文化传媒集团和平影视集团建设。加强就业指导和创业教育,建立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就业技术培训服务。继续完善覆盖全兵团的养老保障制度,构建全覆盖的社会保障体系,推进生活保障服务向团场、基层延伸,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制度。提高住房保障水平,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创新公共服务模式,推进教育、卫生、文化、就业等公共服务供给主体多元化,建立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扩大教育、医疗、养老、体育健身、文化等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将公共教育、劳动就业、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养老服务、优抚安置、律师担任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参与涉法信访接待、法律援助、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住房保障、文化体育、公共安全、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服务“三农”、残疾人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事务性管理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建立兵团购买服务目录和标准,加强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质量评估和监管。(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司法局、卫生局、文化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务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8. 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制定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建设的政策措施,促进以生态农业、绿色工业、绿色消费和现代服务业为主要内容的绿色产业发展。加强《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实施,建立实施主体功能区制度,依法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在推进城镇化过程中,依法集约利用、高效配置土地资源。以实施“三北”防护林、退耕还林、沙漠生态治理示范区项目为重点,优化生态环境。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加强工业、建筑、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节能,推动水、土地、能源节约集约使用。积极发展循环经济,推进工业废物和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加强环境污染综合治理,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促进生态工程建设。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任期重大资源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加强生态文明考核评价机制建设,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建立并严格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环保局、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9. 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落实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制度,实行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健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审查制度,加大备案审查力度,做到有件必备、有错必纠。(办公厅、机关相关部门、师(市)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0. 建立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清理有关规范性文件。2017年年底前,兵团、师(市)及其部门要完成对现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实行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文本动态化、信息化管理,兵团、师(市)及其部门要根据规范性文件立改废情况及时作出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办公厅、机关相关部门、师(市)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11. 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制定《兵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明确决策主体、事项范围、法定程序、法律责任,规范决策流程,强化决策法定程序的刚性约束。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2017年底前,兵团、师(市)、团场三级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依法严格追究党政主要领导、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办公厅、纪委、监察局、司法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2. 增强公众参与实效。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听取意见,与利害关系人进行充分沟通,并注重听取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意见。各级行政机关特别是师(市)、团场(镇)两级机关要加强公众参与平台建设,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应当公开信息、解释说明,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推行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办公厅、党委统战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3. 提高专家论证和政策文件评估质量。开展兵团重要文件和重大政策贯彻实施情况评估工作,对重要文件和重大政策贯彻实施后的成本、效益、效率和效果进行全面分析、科学论证、客观评估。采取公示、问卷调查、专题调研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听取各方对重要文件和重大政策贯彻实施情况的意见和建议。要做好重要文件和重大政策评估成果对外发布工作,应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发布。(机关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4. 加强合法性审查。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建立以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机关各部门、师(市)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5. 坚持集体讨论决定。进一步完善党政军企合一特殊体制下的党委集体领导制度,严格党委工作条例的议事决策程序和步骤,强化“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执行,健全党代会制度,完善全委会、常委会和财经领导小组议事决策制度,建立健全常委会议事项决策规则,重大事项必须经党委集体讨论、集体决策。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行政首长办公会议、部门领导班子会议讨论,由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党政主要领导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在会上说明理由。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要如实记录、完整存档。(办公厅、机关相关部门、师(市)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6. 严格决策责任追究。认真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对决策过程要严格纪实,以待备查。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影响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纪委、监察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7. 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根据兵团实际以及现有的事权和职能,整合规范兵团食品药品安全与卫生综合监督等执法机构。加大关系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加强兵团辖区新建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理顺行政强制执行体制,科学配置行政强制执行权,提高行政强制执行效率。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编办、食药监局、建设局(环保局)、公安局、司法局、法院、检察院、师(市)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8. 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最大限度地缩小自由裁量权。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制定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健全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告知、罚没收入管理等制度,明确听证、集体讨论决定的适用条件。完善行政执法权限协调机制,及时解决执法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建立异地行政执法协助制度。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编办、机关相关部门、师(市)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9. 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有条件的师(市)、兵团机关部门2016年年底前要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完善网上执法办案及信息查询系统。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奖励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办公厅、编办、机关相关部门、师(市)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0.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建立健全常态化的责任追究机制。健全执法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执法监督,加快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情况通报等制度,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防止和克服执法工作中的利益驱动,惩治执法腐败现象。(编办、办公厅、纪委、监察局、信访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1. 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2016年年底前,兵团各部门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严格清理,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健全纪律约束机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逐步推行行政执法人员平时考核制度,科学合理设计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作为执法人员职务级别调整、交流轮岗、教育培训、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规范执法辅助人员管理,明确其适用岗位、身份性质、职责权限、权利义务、聘用条件和程序等。(法制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编办、机关相关部门、师(市)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2. 加强行政执法保障。推动形成全社会支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的氛围。兵团各级财务(政)部门要合理安排行政执法、法律顾问所需经费,纳入同级预算。严格执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实行收缴分离,严禁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严禁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变相挂钩。(财务局、师(市)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23. 健全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深入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继续推进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师、团两级要进一步加大清理力度。进一步推进兵师“两中心”建设,真正实现“一站式”服务,提高行政公开透明程度,完善横向联动和并联审批机制,规范运作流程,强化监督管理,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真正做到管办分离、市场运作、公平交易,筑牢廉政防线。要加强行政监察,进一步理顺监察部门与行政部门之间的关系。各级监察部门要依照《行政监察法》,做到依法监督、履职到位,不越权、不错位。各级行政部门要按照职能转变的要求,减少事前审批,加强事中监督检查、事后考核评估。大力推进政务公开,让权力公开透明、在阳光下运行,切实维护职工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不断加大对权力行使的制约监督力度。(纪委、监察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4. 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在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行政部门党组(党委)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级行政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要积极探索强化党内监督的有效途径,重点抓住“一把手”这个“关键少数”,健全对“一把手”的监督制度,完善领导班子议事制度,认真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民主集中制,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认真研究处理兵团管理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师(市)工作提出的有关审议意见,及时研究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切实改进工作。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制度,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检察机关对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监督,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纪委、监察局、机关各部门、法院、检察院、师(市)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5. 加强行政监督和审计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健全常态化、长效化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内部权力的制约,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强化对行政职能部门履行职责中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以及司法权的监督,加大行政问责力度。逐步推行网上行政审批和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实行接办分离和程序公开。扎实推进廉政风险防控工作。逐步建立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加大对领导干部、重点部位和关键岗位权力运行的监控力度,逐步形成“制度+科技”的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各级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确保廉政建设各项任务落实。完善审计制度,健全有利于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的审计管理体制,建立具有审计职业特点的审计人员管理制度,基本形成与兵团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审计监督机制。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结合兵团实际,落实好《中办、国办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中办发〔2015〕58号)。(纪委、监察局、审计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6. 完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建立对违法行政行为投诉举报登记制度,畅通举报箱、电子信箱、热线电话等监督渠道,方便群众投诉举报、反映问题,依法及时调查处理违法行政行为。正确发挥报纸广播电视和新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围绕兵团党委中心工作、法治兵团建设,及时反映社情民意,倾听职工群众心声。建立健全网络舆情监测、收集、研判、处置机制,推动网络监督规范化、法治化。(党委宣传部、纪委、监察局、信访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7. 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完善兵团政务信息公开制度,拓宽信息公开渠道,进一步明确政务信息公开范围和内容。重点推进财务预决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务信息公开。涉及公民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创新政务公开方式,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提高政务公开信息化、集中化水平。(办公厅、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8. 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加强行政问责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增强行政问责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加大问责力度,坚决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庸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四风”和腐败问题多发频发,选人用人失察、任用干部连续出现问题,发生顶风违纪问题或者出现区域性腐败案件的部门和单位,都要严肃追究责任,既要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要追究领导责任、党组织的责任。健全责任追究情况定期报告、典型问题公开通报制度,使问责形成制度、成为常态,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纪委、监察局、党委组织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六)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29. 健全依法化解纠纷机制。构建对维护职工群众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体系,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及时收集分析热点、敏感、复杂矛盾纠纷信息,加强群体性、突发性事件预警监测。强化依法应对和处置群体性事件机制和能力。依法加强对影响或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网络安全、社会安全等方面重点问题的治理。加大普法力度,引导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表达诉求和维护权益。(综治办、公安局、食药监局、安监局、环保局、司法局、信访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0. 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加大公开听证审理力度,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增强行政复议的专业性、透明度和公信力。要依法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推动相关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中的重要作用。切实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素质,落实办案场所和有关装备保障,行政复议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务)预算。(法制办、编办、机关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1. 完善劳动人事调解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加快兵团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推动仲裁院建设。完善劳动人事调解仲裁制度。加强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工作,提高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建率和调解成功率,为当事人提供公正高效的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32. 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大力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在矛盾纠纷高发、适宜人民调解的行业领域组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健全覆盖城乡的调解组织网络。建立矛盾纠纷动态排查预警机制。健全完善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配合的工作机制。协调建立司法、公安、人社等部门大调解联动机制,推进以首席人民调解员名字命名的人民调解工作室建设试点。健全完善法院、司法行政部门衔接配合联动机制,强化劝导分流、诉前调解等职能,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针对性。(司法局、公安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法院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3. 改革信访工作制度。把信访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法加强维护信访秩序,深化落实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摸底排查信访积案,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规范信访工作程序,积极推行信访事项简易办理办法,健全完善信访工作责任制,大力开展“三无”团场创建活动,畅通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和权益保障渠道,维护信访秩序。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各级要突出重点,横向抓信访部门与同级职能部门、纵向抓与团场(街道、企业)的互联互通和深度应用,切实做到信访数据全录入、信访数据全流转、用好信访大数据。严格实行诉访分离,引导职工群众在法治框架内依法按程序解决矛盾纠纷,维护司法权威和信访秩序。(信访局、综治办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七)全面提高机关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34. 树立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少数”,发挥领导干部在推进法治兵团建设中的表率作用,促进公职人员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成为法治型干部。把法治观念强不强、法治素养好不好作为衡量干部德才的重要标准,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把严守党纪、恪守国法的干部选出来、用起来。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督促整改,问题严重或违法违纪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党委组织部负责)
35. 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培训。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系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学好宪法以及与自己所承担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用法治思维解决问题的能力。完善学法制度,兵团机关各部门、各师(市)、团场(镇)每年至少举办一期法治专题培训班,师(市)、团场(镇)的领导班子至少每年举办两期法治专题讲座。兵团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等要把宪法法律列为干部教育的必修课。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制度,每年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人员通用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新法律法规等专题培训。加大对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中法律知识的培训力度。(党委组织部、党委党校(行政学院)、司法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6. 完善机关工作人员法治能力考查测试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依法行政能力测试,将考查和测试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任职的重要参考,促进各级各部门负责人严格履行法治兵团建设职责。优化公务员录用考试测查内容,增加公务员录用考试中法律知识的比重。落实公务员晋升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7. 注重通过法治实践提高行政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必须守法律、重程序、受监督,牢记职权法定、法无授权不可为,依法依纪行使权力,切实维护群众权益。要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依法治理经济,依法协调和处理各种利益问题,努力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注重发挥法律顾问和法律专家的咨询认证、审核把关作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制度,使执法人员在执法普法的同时不断提高自身法治素养和依法行政能力。(机关各部门、师(市)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 组织保障和落实机制
38. 加强党对法治兵团建设的领导。各级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谋划和落实好法治建设的各项任务,主动向党委报告法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消除制约法治建设的体制机制障碍。各级党政及其部门要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每年部署法治建设年度重点工作,发挥牵引和突破作用,带动法治建设各项工作全面深入开展。加强各级党政及其部门法制力量建设,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党委组织部负责)
39. 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法治建设摆在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法治建设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对不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本部门本单位一年内发生多起重大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各团场每年第一季度要向师(市)报告上一年度法治建设情况;市政府部门每年第一季度要向师(市)党委、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上一年度法治建设情况;师(市)机关部门每年第一季度要向兵团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法治建设情况;师(市)每年第一季度要向兵团报告上一年度法治建设情况。报告要通过报刊、政务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党委组织部负责)
40. 强化考核评价和督促检查。各级党委要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综合考核和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充分发挥考核评价对法治建设的重要推动作用。要领导和监督本单位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坚决查处执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要加强对法治建设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结合法治建设年度重点工作,开展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要及时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党委组织部负责)
41. 加强理论研究、典型示范和宣传引导。紧密结合法治兵团建设的进展情况,把法治兵团建设理论研究纳入兵团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纳入兵团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加强对法治兵团建设中重大现实问题、重大理论问题和重大实践经验的研究总结,不断推出具有资政参考和路径指引的研究成果,为法治兵团建设提供理论支持。大力宣传法治兵团建设过程中涌现出的典型经验、典型人物、典型事迹。推动各级掀起崇尚先进、学习先进、争当先进的热潮,正确引导舆论、凝聚社会共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法治兵团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党委宣传部负责)
各师(市)、机关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措施,明确提出时间进度安排和可检验的成果形式,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各项工作任务除本实施方案有明确时间要求外,原则上应当在2019年年底前完成。各师(市)、机关各部门要根据职责承担并履行好本实施方案确定的相关任务,并做好统筹协调,及时沟通协商,形成工作合力。作为负责单位的机关部门和各师(市)要建立法治兵团建设年度进展报告制度,及时向兵团党委、兵团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各师(市)、机关各部门在实施过程中,要注意研究法治兵团建设的新情况新问题,解放思想、大胆实践、开拓进取、久久为功,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引领改革发展破障闯关、推动民生改善和社会公正,以更加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推动法治兵团建设一步一个脚印向前迈进,为实现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作出扎扎实实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