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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兵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seszf-2016-000400 主题分类
来源 作者 兵团政务网
兵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公开日期 2016-06-29 点击数

各师(市)、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兵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2016年6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

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农民工队伍是兵团建设和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切实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对于维护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精神,结合兵团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 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用工管理

(一)严格落实劳动合同管理。督促各类企业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的制度,大力推行简易劳动合同文本,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方式等内容并严格履行。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大对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的执法检查,严厉查处不签订劳动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的监督管理,在各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负责督促分包企业(用工单位)编制施工现场用工手册,建立农民工身份信息、进出场登记制度,实现农民工实名制管理。

(三)推行按月核算农民工工资。在工程建设领域,工程项目部劳资专管员要在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基础上,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台账,按月编制农民工月工资支付报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上报施工总承包企业备案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二、 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责任

(四)明确企业工资支付责任。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严格依法将工资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五)落实企业清偿欠薪责任。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因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导致突发性、群体性欠薪事件的,严肃追究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六)规范工程项目管理和工程款结算支付行为。加强对兵团、师(市)、团(镇)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严禁审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工程项目,禁止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严格执行施工过程结算,项目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保障农民工工资的按时支付;对不按期进行工程结算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项目单位,项目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

三、 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七)完善企业工资支付监控机制。各师(市)要依托基层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平台的工作人员和基层工会组织设立的劳动法律监督员,对辖区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实行日常监管,企业要向监管部门定期报送工资发放情况。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免予日常巡视检查,将经常发生拖欠工资的企业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增加巡查次数,及时了解和发现欠薪隐患,做好防范工作。

(八)进一步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兵团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并逐步扩大到其他易发生拖欠工资的行业。已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师(市)可实行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上年度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可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对一年以上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可以降低缴存比例,对三年以上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可以免于缴纳。要严格规范工资保证金动用程序和简化退还程序,确保保证金充分发挥应急作用。

(九)建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在兵团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建设项目的进度,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资金是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的组成部分,按规定缴存专用账户资金应与施工许可证的管理挂钩,具体办法各师(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十)完善联合惩戒欠薪失信企业机制。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将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失信企业名单”纳入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企业诚信评价信息系统”、兵团建设(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诚信信息平台、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工商行政部门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对失信企业要加强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力度,使其在兵团、师(市)、团(镇)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等方面依法受到限制,要与自治区和其他省市形成联动机制,使失信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十一)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业主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信息;明示属地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实现所有施工场地全覆盖,方便农民工维权。

四、 依法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十二)严厉查处拖欠工资行为。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力度,深入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及时排查欠薪隐患,督促企业按时支付工资。兵团、师(市)有关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3号)精神,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联席会议,建立机构间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情移送等制度,研究完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切实做好案件的调查、移交、侦办、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审判等工作,确保工作衔接顺畅,案件查处及时有力,有效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发挥刑事处罚的震慑作用。

(十三)及时处理欠薪劳动争议案件。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作用,引导农民工就地就近解决工资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对农民工因拖欠工资申请仲裁的争议案件优先受理、优先开庭、及时裁决、快速结案。对集体欠薪争议或涉及金额较大的欠薪争议案件要挂牌督办。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提高欠薪争议案件裁决效率。畅通申请渠道,依法及时为农民工讨薪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十四)妥善处置突发性、群体性欠薪事件。兵团、师(市)有关部门要按职责进一步完善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规范处置流程,有效处置突发性、群体性欠薪事件。师(市)、团(镇)要根据本地工程建设总量按一定比例储备应急周转金,对确因企业一时难以解决拖欠工资或企业经营不善亏损、停业及企业主欠薪逃匿的,及时动用应急周转金或通过其他渠道筹措资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

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或虚报冒领工资的组织或个人,相关责任部门应积极收集证据,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 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

(十五)加强基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各师(市)要根据辖区的用人单位和从业者数量等情况,合理配备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保证事有人做、责有人负。团场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力量,团场社政科或社会事业发展局行使劳动保障监察职能。各师(市)要将基层(团场)劳动保障监察专项经费列入财政(财务)预算,严格按照标准配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装备,为开展执法维权服务提供必要的支撑。

(十六)提高劳动保障监察信息化执法水平。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进兵团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工作的意见》(新兵办发〔2012〕62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推动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工作向基层(团场)延伸,提高运行质量,大力推行网上办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提高案件处理效能。积极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兵团、师(市)、团(镇)三级联动处理平台建设,实现拖欠工资案件“一地投诉、全网处理”。

六、 加强组织领导

(十七)完善部门协调机制。由兵团分管领导牵头,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信访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发改委、财务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国资委、工会等部门(组织)参加的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联席会议,会议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等工作;信访部门负责拖欠农民工工资信访问题接待受理,协调督促有关责任单位解决农民工的合理诉求等工作;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规定,负责督办解决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加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牵头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加强对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等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立案侦办和参与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等工作;检察机关负责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批捕、起诉、立案监督等工作;审判机关负责审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和拖欠农民工工资民事案件;司法部门负责法律宣传以及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等工作;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负责督办解决所属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等工作;工会组织负责对企业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拖欠工资问题及时报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各师(市)要建立健全由师(市)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每年一季度、四季度分别召开不少于1次的工作会议。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分析研判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总体形势,研究部署专项检查、联合执法和重要案件、重大群体性事件处置等问题,协调部门间联合行动,形成治理欠薪工作合力。

(十八)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师(市)、团(镇)对本辖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本师(市)、团(镇)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对因各级领导责任不落实、部门监管责任不履行、相关人员工作不到位,导致本地重大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高发、频发,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各师(市)、团(镇)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

各级相关部门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对拖欠工资问题的预测预警,每年定期组织联合调查组,对重点行业、重点单位开展专项督查,排查欠薪隐患并及早采取防范措施。

各师(市)、团(镇)要加强普法宣传,综合运用上门普法、举办培训班和网络、微博、微信等现代传媒手段,大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加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舆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引导企业依法诚信用工和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

(十九)落实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各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责任分工和部门职责,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