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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seszf-2016-000416 | 主题分类 | |
来源 | 作者 | 兵团政务网 | |
名称 |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意见的实施意见 | ||
文号 | 主题词 | ||
公开日期 | 2016-07-21 | 点击数 |
各师(市)、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精神,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现结合兵团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 残疾人小康进程面临的形势和任务
(一)兵团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现状。长期以来,兵团党委、兵团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改善残疾人民生的政策措施,促进了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残疾人收入水平较快增长,受教育程度稳步提高,康复服务不断拓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残疾人生存发展状况得到较大改善。但是,兵团残疾人生活水平与兵团社会平均水平存在较大差距,兵团13.65万残疾人中,还有3.23万残疾人家庭生活十分困难。残疾人工作存在救助水平偏低、残疾人康复覆盖面小、残疾人就业困难大等不容忽视的问题。各级残疾人服务机构不健全,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设施缺乏,基本运行经费投入不足,难以保障为残疾人提供就近就便就地康复、托养等服务,为残疾人综合服务能力较薄弱。
(二)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重要意义。没有残疾人的小康,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全面小康。保障和改善残疾人民生,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兵团党委六届十三次、十四次、十五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法治兵团建设和全面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举措,是维护各民族团结,促进兵团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客观需要,是实现共同富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必然要求。
(三)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残疾人事业的新部署新要求,全面落实兵团党委“两个率先、两个力争”目标任务,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完善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广大残疾人,促进残疾人收入水平大幅提高、生活质量明显改善、融合发展持续推进,让残疾人安居乐业、衣食无忧,生活得更加殷实、更加幸福、更有尊严。
(四)主要目标。到2020年,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大幅度提高,残疾人都能得到基本公共服务;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残疾人能够更好地共享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和康复服务,残疾人全纳教育、融合教育积极推进,残疾儿童少年全面普及义务教育,残疾人就业更加充分,参与社会更加广泛,普遍达到小康水平。
(五)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普惠与特惠相结合、一般性制度安排与专项制度安排相结合原则。既要通过普惠的、一般性制度安排给予残疾人公平待遇,保障残疾人基本的生存发展需求,又要通过特惠的、专项制度安排给予残疾人特别扶助和优先保障,解决残疾人的特殊需求和特殊困难。二是坚持兜底保障与就业增收相结合原则。既要突出政府责任,兜底保障残疾人基本民生,为残疾人发展创造基本条件,又要坚持政府促进就业、市场调节就业、自主择业创业,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为残疾人就业增收和融合发展创造更好环境。三是坚持政府扶持、社会帮扶与残疾人自强自立相结合原则。既要加大政府扶持力度,鼓励动员社会帮扶,进一步解决好残疾人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困难,又要突出残疾人自身主体地位,促进残疾人增强自身发展能力,激发内生动力,增强造血功能,加快脱贫步伐。四是坚持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解决残疾人共性问题与个性问题相结合原则。既要注重残疾人小康同步推进、全方位发展,又要瞄准“瓶颈”,抓住关键,破解难题;既要着力解决残疾人共性需求,又要着力解决针对残疾人类别化、多层次、个性化的具体困难和实际问题。五是坚持统筹兼顾、分类指导与对口援疆相结合原则。既要着眼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尽快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又要统筹区域发展,使残疾人小康进程与兵团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相协调、相适应,也要注重将涉及残疾人民生、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等作为援建重点纳入受援规划优先安排落实,对南疆四地州等集中连片贫困团场要加大投入、重点扶持。
二、 切实保障残疾人基本民生
(六)建立完善残疾人福利补贴制度。坚持民生优先,建立健全、全面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健全完善联动机制,补贴标准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残疾人基本需求相适应,与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有条件的师(市)可提标扩面,不断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水平。建立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逐步提高残疾儿童少年福利保障水平。建立贫困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适配补贴、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补贴制度。加快推动残疾人福利补贴的优惠政策保障,落实最低生活保障的贫困残疾人家庭、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生活用电、水、气、暖等基本生活支出费用优惠和补贴政策。
(七)加大残疾人社会救助力度。坚持分类施保,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残疾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应保尽保,努力扩大残疾人低保覆盖面。将家庭无力供养的多重重度残疾人纳入特困人员集中供养范围、提高残疾人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改善供养条件。建立健全残疾人社会救助办法,保障残疾人优先享有各类社会救助。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人优先纳入医疗救助范围,逐步提高救助标准和封顶线。为贫困精神残疾人免费提供适用性药物,对重病(大病)残疾人、精神障碍患者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或者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应当优先给予救助。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对于残疾人申请社会救助的,应当及时受理并提供相应便利条件。
(八)帮助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全面落实贫困和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资助政策。有条件的师(市)要扩大资助范围、提高资助标准,帮助残疾人按规定加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兵团按最低标准全额代缴;对中度和轻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师(市)可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支持残疾人参加大病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建立健全“保基本”、“广覆盖”残疾人医疗康复政策体系,逐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康复项目范围。完善重度残疾人医疗报销制度,做好重度残疾人就医费用结算服务,实行重度残疾人就医费用实时结算,简化报销程序,方便重度残疾人医保报销。
(九)优先保障残疾人基本住房。将贫困残疾人、低收入住房困难和危旧住房残疾人家庭纳入保障性住房体系建设,优先安排解决。健全完善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等住房救助制度,对符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残疾人家庭按最低标准收取租金,对符合享受租赁补贴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家庭按最高标准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切实解决无力自筹资金的残疾人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到2020年,全部解决贫困残疾人、低收入住房困难和危旧房残疾人家庭基本住房问题。
(十)加快发展残疾人托养照料服务。建立健全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骨干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实现与儿童福利、老年养老服务体系的衔接和资源共享。大力实施“阳光家园”计划,提高居家服务、日间照料、机构托养规范化服务水平。发展公益性、专业化残疾人托养服务。
三、 大力促进残疾人及其家庭就业增收
(十一)依法大力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带头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率先招录、招聘和安置残疾人就业。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未达到2%安置比例的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申请使用空编招录、招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残疾人。各级按照2%的安置比例计算应当安排1名以上残疾人就业的,严格执行残疾人就业岗位预留制度,在集中公开招录(聘)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特殊岗位除外),必须按不低于所招录(聘)人员数额2%的比例招录、招聘残疾人。兵、师(市)、团场机关在2020年前要达到2%的安置比例,兵、师(市)各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要率先带头安置残疾人,按照2%的安置比例计算安排残疾人不足1人的,要按规定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进一步健全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工作机制,对未达到安置比例要求的用人单位严格依法征缴保障金,切实做到应收尽收。培育扶持“残疾人就业爱心企业”,加大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企业奖励力度,按规定给予奖励。对既不安排残疾人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要予以曝光,并依法依规处理。
(十二)巩固和发展集中就业。探索完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资格认定管理办法,通过促进落实税收优惠、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岗前培训补贴等措施,扶持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的发展。积极参与搭建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产品和服务展销平台,推动政府采购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积极组织开展残疾人文化创业从业能力的培训,培育扶持吸纳残疾人集中就业的文化创意产业基地。鼓励和支持兴办工(农)疗机构、庇护工场以及其他辅助性就业机构,吸纳更多精神、智力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对辅助性就业机构设施设备、无障碍改造等给予扶持。
(十三)大力支持残疾人多种形式就业增收。建立残疾人创业孵化机制,扶持残疾人创业致富带头人,残疾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优先享受国家扶持政策,对其优惠提供孵化服务。公共就业创业孵化基地要将残疾人创业者优先纳入,有针对性为残疾人提供创业服务。深化促进残疾人居家灵活就业工程,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残疾人,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和社会保险补贴。有条件的师(市)可以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15%用于帮助安排经营场所、提供启动资金支持。积极支持和鼓励高校残疾毕业生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对参加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各级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确定一定比例,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残疾人优先托底安置,对残疾人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按不低于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提供岗位补贴,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开展困难残疾人家庭就业援助,扶持残疾人亲属就业创业,实现零就业残疾人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十四)加大残疾人扶贫开发力度。落实《兵团贯彻落实〈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实施办法》(新兵办发〔2013〕125号),把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扶持对象纳入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机制和贫困监测体系,将贫困残疾人生活水平提高和减贫目标纳入兵团贫困团场扶贫开发工作考核指标,每年贫困残疾人脱贫不少于建档立卡残疾人精准脱贫的30%。创新精准扶贫机制,贫困残疾人全部纳入精准扶贫建档立卡和“五个一批”帮扶措施,强化分类施策和精准帮扶,确保每个贫困残疾人都有帮扶责任人、每个残疾人家庭贫困户都有精准扶贫措施、每个贫困残疾人家庭至少一名劳动力都要掌握1-2门实用增收技术,保证扶贫脱贫成效。加大残疾人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支持力度,健全专项扶贫资金保障机制,进一步加大各专项扶贫资金对残疾人精准扶贫工作投入力度。扩大康复扶贫贷款规模,落实好残疾人康复扶贫贷款贴息政策,实行残疾人到户贷款全贴息。培育残疾人扶贫基地发展,支持残疾人从事开发种植、养殖、加工和设施农业等增收项目。组织贫困残疾人家庭参与合作经济组织和产业化经营,保障残疾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流转合法权益。
(十五)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和劳动保障监察。加强衔接、转介服务,建立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共享机制,完善残疾人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加快推进残疾人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化,实现部门间和区域内残疾人就业信息互联互通。建立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数据库,提供一对一就业帮扶。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绩效管理,做好残疾人就业需求和服务状况实名制统计管理,为残疾人免费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就业服务,提高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严肃查处强迫残疾人劳动、不依法与残疾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依法纠正用人单位用人时歧视残疾人行为,切实维护残疾人劳动保障权益。
四、 着力提升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十六)强化残疾预防,提升康复服务水平。全面落实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采取以社区为基础、以团场为重点的三级预防综合措施,推动建立完善筛查、诊断、随报、评估一体化的残疾预防网络体系,形成统一的残疾报告制度。健全卫生计生部门与残联信息共享机制,强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重点干预工程,减少因遗传、疾病、意外伤害、环境及其他因素导致的残疾发生和发展。建立完善康复服务体系,将残疾人基本康复纳入基本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加强兵、师(市)、团三级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健全医疗卫生、特殊教育等机构的康复服务功能,逐步扩大服务范围,提高保障水平。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逐步实现0-6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免费得到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和康复训练等服务。大力实施重点康复项目,为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免费提供基本康复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师(市)对残疾人基本性辅助器具配置给予补贴。将残疾人社区康复纳入基层社区卫生服务内容,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建立医疗机构与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双向转诊制度,实现分层级医疗、分阶段康复。积极发挥专业康复机构技术指导作用,大力指导社区和家庭为残疾人实施康复训练,推动“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提升康复能力和水平。
(十七)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贯彻落实《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及后续行动,健全完善特殊教育引导政策,建立盲、聋、弱智和孤独症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等经费保障机制,鼓励兵团高等院校开设特殊教育课程和相关专业,加大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加大对特殊教育学校教师、承担残疾学生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普通学校教师的培训力度,提升特殊教育教学质量。完善特殊教育教师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切实保障特教教师教育津贴和工资待遇落到实处。把残疾人教育纳入兵团为职工群众办“十件实事”教育发展保障工程,积极推行全纳教育,健全残疾儿童少年、学生“一人一案”管理机制,完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送教上门服务制度,切实解决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教育问题。建立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积极推进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免费教育,提高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残疾学生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水平。加大扶残助学力度,对符合资助条件的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优先给予资助,对残疾人高中(职业)、高等教育予以资助。制定加快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的政策措施,实行残疾人职业教育免费,确保所有接受完义务教育并有意愿的残疾学生都能够接受适宜的职业教育。充分发挥好2个国家级残疾人培训示范基地的作用,根据新情况和市场需求,优化办学方针、创新发展定位、拓宽专业设置,培养更多有一技之长、能够自立于社会的残疾人劳动者。
(十八)加强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将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和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等专业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国家人口社会发展领域基础设施基本建设投资规划,列入兵团为职工群众办“十件实事”建设工程,合理布局、统筹推进,力争“十三五”期间,必须建成1个兵团级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5个师(市) 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50个团场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各类残疾人服务设施要科学安排功能,提高服务能力,为残疾群众提供康复训练与服务指导、就业咨询、职业培训、法律援助、盲人按摩、托养、辅助器具服务和文化娱乐等服务。
(十九)丰富残疾人文化体育生活。将残疾人文化体育纳入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体系统筹推进,公共文化惠民工程、全民健身工程、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机构和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要提供适合残疾人的服务内容和活动项目。开展残疾人文化周、残疾人阅读推广等群众性文化活动。师(市)电视台普遍开设残疾人专题节目。加强残疾人特殊文化艺术人才培养,扶持残疾人特殊文化艺术创作和演出。加快推进残疾人自强健身工程、残疾人康复体育关爱工程,构筑残疾人体育新闻媒体宣传服务平台,积极推动各师(市)、团建成一批残疾人体育健身示范点,培训一批体育指导员,推动残疾人体育进社区、进家庭,普及开展适合残疾人身心健康的体育健身项目,丰富残疾人群众性体育运动。实施“残奥争光计划”,加强残疾人运动员队伍培养、管理、教育和保障,提高残疾人竞技体育水平,促进残奥、特奥、聋奥运动发展。公园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公共场所要坚持服务残疾人,免费向残疾人开放,促进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均衡发展。
(二十)全面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全面贯彻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要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城镇化建设新建、改建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严格监管。加快推进各级党政机关、学校、社区、公共交通等公共场所和设施的无障碍改造。公共交通工具要配备无障碍设备,公共停车区按规定设立无障碍车位,提供方便残疾人使用的语音、文字提示、视觉引导等无障碍服务。加大残疾人家居无障碍改造,制定残疾人家居无障碍改造设计规范,落实配套补贴经费,到2020年基本完成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居无障碍改造。执行国家信息无障碍标准体系,推进政务信息以无障碍方式发布,鼓励公共图书馆设立盲人阅览室、配备盲文图书、有声读物和阅听设备,鼓励各级电视台开办手语栏目,主要新闻栏目加配手语解说和字幕,推进信息和交流无障碍。
五、 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作用
(二十一)大力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鼓励以服务残疾人为宗旨的各类公益慈善组织发展,采取公益创投等多种方式,在资金、场地、设备、管理、岗位购买、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扶持,引导和规范其健康发展。倡导社会力量兴办以残疾人为服务对象的公益性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托养照料、社会工作服务等机构和设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社会组织通过捐款捐物、扶贫开发、助学助医等方式,为残疾人奉献爱心,提供慈善帮扶,着力打造“集善工程”等残疾人慈善项目品牌。
(二十二)广泛开展志愿助残服务。健全志愿助残工作机制,支持倡导在市(镇)街道、团场、社区,广泛开展“志愿助残阳光行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助残扶贫”、“手拉手红领巾助残”等群众性助残活动,鼓励吸纳更多青少年和志愿者参与助残公益劳动和志愿助残服务。
(二十三)加快发展残疾人服务产业。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快形成多元化的残疾人服务供给模式,更好地满足残疾人特殊性、多样化、多层次的需求。统筹规划残疾人服务业发展,大力发展残疾人服务中小企业,培育一批残疾人服务龙头企业,在用地、金融、价格等方面给予优惠,在人才、技术、管理等方面给予扶持,支持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积极培育扶持助残社会组织,以推广残疾人服务品牌和先进技术为重点,为残疾人提供品质更高、范围更广、形式更多的精品服务。鼓励保险公司开发适合残疾人的人身意外伤害、康复、托养、护理等保险产品。
(二十四)加快培养残疾人服务专业人才。完善残疾人服务相关职业设置、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办法,加快培养残疾人服务专业人才,开展“岗位练兵”、“技能精英竞赛”活动,将培养残疾人康复、特殊教育、就业服务、托养服务等方面专门人才列入相关部门再教育培训、职称评定,给予倾斜照顾,保障工资待遇,稳定发展残疾人服务专业人才队伍。
(二十五)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积极探索建立以残疾人康复、托养、护理等服务为重点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尽快将国家规定的五大类20项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诚意项目先行纳入政府购买,并适当扩大购买服务项目范围。进一步做好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工作,强化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加强绩效管理,严格绩效评价机制,实现政府购买服务对扩大残疾人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效益的放大效应。
六、 切实做好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对口援疆工作
(二十六)发挥对口援疆生力军作用。各师(市)要积极做好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中的对口援疆工作,将保障和改善残疾人民生作为援疆工作重点纳入本地援疆工作总体规划,对涉及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扶贫、托养、文化体育和无障碍建设的普惠保障、特惠保障、专项保障等所需资金和项目,通过对口援疆途径解决。各级政府援疆机构要把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作为对口援疆工作份内责任,司其职、尽其责,合力推动。
七、 加强对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组织领导
(二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师(市)要将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为党政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内容,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发挥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职能,及时解决突出困难和问题。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级残联要进一步履行好“代表、服务、管理”职能,加强服务型基层残联组织规范化建设,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为实现残疾人小康铺路搭桥。
(二十八)健全完善经费投入和工作保障机制。各级要严格落实残疾人事业发展经费列入兵、师、团财务预算,建立健全稳定增长的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机制。要充分发挥公益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作用,积极鼓励兵团社会福利彩票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形成多渠道、全方位投入格局,大力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要将残疾人服务网络纳入以社区为基础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改善服务条件,增强服务能力。要建立健全残疾人统计调查制度,完善残疾人人口综合信息,推进残疾人证智能化工作。要高度重视残疾人工作者队伍建设,团场残联、社区残协按当地残疾人总数配备1-2名残疾人专职委员。配备的残疾人专职委员从应(历)届高校残疾毕业生中招聘、选聘或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并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补贴按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全额给予补贴。要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工作者教育培训,强化职业素质,增强服务意识,更好地服务残疾人。
(二十九)强化残疾人权益保障机制。全面落实《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新兵办发〔2012〕170号)、《兵团贯彻落实〈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实施办法》(新兵办发〔2013〕125号)和《关于促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实施意见》(兵残联发〔2014〕37号)加快推进制定残疾人教育、康复、就业等配套政策和标准体系。完善残疾人权益保障机制,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打造“阳光服务”、“阳光信访”,建设好全国统一的12385残疾人维权服务热线、残联系统网上信访工作平台,切实落实主体责任,维护残疾人合法利益诉求。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形成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十)营造宣传舆论氛围。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和互联网,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和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理念,在全社会营造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氛围。鼓励广大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积极参与和融入社会,与全国人民一道共创共享小康社会。
兵团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按照职责和重点任务分工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各师(市)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兵团各级要建立残疾人小康进程评价监测体系,抓紧抓好重点任务落实,兵团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2016年7月2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序号 |
工作任务 |
责任单位 |
时间进度 |
1 |
建立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
民政局、财务局、残联 |
2016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政策措施 |
2 |
健全落实贫困和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生活用电、水、气、暖等费用优惠和补贴政策 |
残联、民政局、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委 |
2016年9月底前出台具体政策措施 |
3 |
逐步扩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康复项目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民政局、财务局、残联 |
2016年12月底前出台具体政策措施 |
4 |
建立和完善重度残疾人医疗报销制度,做好重度残疾人就医费用结算服务 |
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务局、民政局、残联 |
持续实施 |
5 |
各地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要带头招录和安置残疾人就业 |
残联、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资委、各师(市) |
持续实施 |
6 |
完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培育扶持吸纳残疾人集中就业的文化创意产业基地 |
残联、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2016年8月底前出台具体政策措施 |
7 |
建立残疾人创业孵化机制,残疾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优先享受国家扶持政策,对其优惠提供孵化服务 |
残联、民政局、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信委 |
2016年9月底前出台具体政策措施 |
8 |
把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扶持对象纳入精准扶贫工作机制和贫困监测体系,将贫困残疾人生活水平提高和数量减少纳入团场脱贫和扶贫考核指标 |
扶贫办、残联 |
2016年6月底前完成 |
序号 |
工作任务 |
责任单位 |
时间进度 |
9 |
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免费优先提供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 |
残联、卫生局、民政局、财务局、教育局 |
2016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政策措施 |
10 |
实施重点康复项目,为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 |
残联、卫生局、民政局、财务局 |
持续实施 |
11 |
将残疾人社区医疗康复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内容 |
卫生局、民政局、残联 |
2016年8月底前完成 |
12 |
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残疾学生中职教育和高等教育助学机制,完善残疾考生考试辅助办法 |
教育局、财务局、残联 |
2016年8月底前出台具体政策措施 |
13 |
制定加快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的政策措施 |
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务局、残联 |
2016年8月底前出台具体政策措施 |
14 |
加强残疾人康复、托养等服务设施建设 |
发展改革委、民政局、卫生局、财务局、残联、各师(市) |
持续实施 |
15 |
推动各师(市)、团(社区)建成一批残疾人体育健身示范点,培养一批社会体育指导员,普及一批适合残疾人的体育健身项目 |
体育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残联、各师(市) |
持续实施 |
16 |
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新建、改建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严格监管。加快推进政府机关、学校、社区、社会福利、公共交通等公共场所和设施的无障碍改造,逐步推进城镇无障碍环境建设。有条件的师(市)要对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给予补贴。完善信息无障碍标准体系,逐步推进政务信息以无障碍方式发布 |
建设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务局、交通局、教育局、卫生局、工信委、残联、各师(市) |
持续实施 |
序号 |
工作任务 |
责任单位 |
时间进度 |
17 |
鼓励食品药品添加无障碍识别标识 |
食药监局、残联 |
持续实施 |
18 |
推进影像制品加配字幕。鼓励电视台开办手语栏目,主要新闻栏目加配手语解说和字幕 |
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残联 |
持续实施 |
19 |
加快发展残疾人服务产业,统筹规划残疾人服务产业发展 |
残联、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务局、科技局、工信委 |
2016年9月底前出台具体政策措施 |
20 |
对残疾人服务企业在用地、金融、价格等方面给予优惠,在人才、技术、管理等方面给予扶持 |
残联、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民政局、兵农行 |
2016年9月底前出台具体政策措施 |
21 |
支持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为残疾人服务的技术和产品 |
科技局、工信委、教育局、民政局、财务局、残联 |
持续实施 |
22 |
完善残疾人服务相关职业设置、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办法,加快培养残疾人服务专业人才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民政局、卫生局、残联 |
2016年9月底前出台具体政策措施 |
23 |
制定残疾人服务行业管理制度 |
民政局、残联 |
2016年9月底前出台具体政策措施 |
24 |
建设全国统一的维权热线、残联系统网上信访工作平台 |
残联、工信委 |
2016年9月底前完成 |
25 |
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和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理念,在全社会营造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氛围 |
党委宣传部(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残联 |
持续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