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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seszf-2016-000430 | 主题分类 | |
来源 | 作者 | 兵团办公厅 | |
名称 | 兵团党委办公厅 兵团办公厅 印发《兵团关于加强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
文号 | 主题词 | ||
公开日期 | 2016-05-13 | 点击数 |
各师(市)、院(校)党委,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党组(党委):
《兵团关于加强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已经兵团党委、兵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兵团党委办公厅
兵 团 办 公 厅
2016年5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兵团关于加强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41号)精神,现结合兵团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城乡社区协商是基层群众自治的生动实践,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有效实现形式。加强社区协商,有利于解决居民群众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在居民群众中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努力形成共识,汇聚力量,推动各项政策落实;有利于找到居民群众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促进基层民主健康发展。由于历史和体制等原因,兵团社区工作起步较晚,基层民主氛围不浓,居民群众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意识不强,广大居民群众反映诉求的方式和渠道有待进一步规范。当前,随着兵团“三化”建设和信息化的深入推进,兵团经济社会发生深刻变化,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利益诉求更加多样,开展社区协商尤为重要。
(二)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兵团党委部署要求,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按照协商于民、协商为民的要求,以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和社区治理机制为目标,以扩大有序参与、推进信息公开、加强议事协商、强化权力监督为重点,拓宽协商范围和渠道,丰富协商内容和形式,保障居民群众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
(三)基本原则。
1. 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社区(连队、村)党组织在城乡社区协商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统筹资源力量,不断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机制建设等。
2. 坚持群众自治。充分保障居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居民群众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3. 坚持依法协商。在宪法和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协商,依法确定协商内容、协商主体、协商程序,保证协商活动有序进行,协商成果合法有效。
4. 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听取民意,集中民智,既尊重多数人的意愿,也兼顾少数人的诉求。出现议而不决情况时,通过不同层面建立的表决机制进行表决,实现发扬民主和提高效率相统一。
5. 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坚持先协商后决策,先协商后实施,公开透明,求同存异,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6. 坚持因地制宜。尊重居民群众首创精神,根据不同地域特点、不同发展水平、不同利益诉求,积极探索开展形式多样的城乡社区协商实践。
二、 主要任务
(一)明确协商内容。根据各师(市)、团(镇)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坚持广泛协商,针对不同渠道、不同层次、不同地域特点,合理确定协商内容,主要包括:兵团经济社会发展中涉及当地居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居民群众反映强烈、迫切要求解决的实际困难问题和矛盾纠纷;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重点工作部署在社区(连队、村)的落实;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协商的事项;各类协商主体提出协商需求的事项。
(二)确定协商主体。基层政府(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机关、团场(镇)机关、社区(连队、村)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居(村)民小组、驻社区(连队、村)单位、社区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连队(村)集体经济组织、职工(农民)合作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和当地户籍居民、非户籍居民代表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可以作为协商主体。涉及社区(连队、村)公共事务和居民切身利益的事项,由社区(连队、村)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牵头,组织利益相关方进行协商。涉及两个以上社区(连队、村)的重要事项,单靠某一社区(连队、村)无法开展协商时,由团场(镇)、街道党委(党工委)牵头组织开展协商。人口较多的社区(连队、村),在社区(连队、村)党组织的领导下由楼(栋)长、村民小组组织居民进行协商。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方机构等进行论证评估。协商中应当重视吸纳威望高、办事公道的老党员、老干部、群众代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基层群团组织负责人、社会工作者参与。
(三)丰富协商形式。坚持居(村)民会议、居(村)民代表、连队职工代表会议制度,规范议事规程。结合参与主体情况和具体协商事项,可以采取居(村)民、连队职工议事会、居(村)民理事会、小区协商、业主协商、居(村)民决策听证、民主评议等形式,以民情恳谈日、社区(连队、驻村)警务室开放日、居(村)民论坛、妇女之家等为平台,开展灵活多样的协商活动。
加快城乡社区信息化建设,为居民群众搭建网络议事协商平台。畅通社情民意网络征集渠道,逐步拓宽协商渠道,利用城乡社区信息平台、社区网站、QQ群、微信群等现代化手段开展网上协商、线上协商。
(四)规范协商程序。协商的一般程序是:社区(连队、村)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协商议题,确定参与协商的各类主体;通过多种方式,向参与协商的各类主体提前通报协商内容和相关信息;组织开展协商,确保各类主体充分发表意见建议,形成协商意见;组织实施协商成果,向协商主体、利益相关方和居民反馈落实情况等。对于涉及面广、关注度高的事项,要经过专题议事会、民主听证会等程序进行协商。通过协商无法解决或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或事项,应当提交居(村)民会议、连队职工大会或居(村)民代表、连队职工代表会议决定。跨社区(连队、村)协商的协商程序,由团场(镇)、街道党委(党工委)研究确定。
(五)运用协商成果。建立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和反馈机制。需要社区(连队、村)落实的事项,社区(连队、村)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实施,落实情况要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居(连、村)务公开栏、社区刊物、网络论坛等渠道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受政府(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委托的协商事项,协商结果要及时向基层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基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吸纳,并以适当方式反馈。对协商过程中持不同意见的群众,协商组织者要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协商结果违反法律法规的,基层政府应当依法纠正,并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三、 组织领导
(一)切实加强党的领导。各级党委要加强对城乡社区协商的领导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并向上级党委政府(行政机关)提出意见建议。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协商民主中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穿于城乡社区协商的各个环节,确保城乡社区协商的正确发展方向。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协商民主中的组织动员作用,组织动员城乡居民和各方力量广泛参与协商实践,切实保障协商各方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取得满足群众意愿与要求的最大公约数和形成集体共识的最大公约数。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协商民主中的示范带动作用,积极推进党内基层民主建设,不断拓展党内基层民主的实现形式,全面推进社区(连队、村)党务公开,建立健全党代表联系群众制度,以党内民主带动和促进城乡社区协商发展。
(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级党政要把城乡社区协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根据师(市)、团场(镇)实际,研究制定加强城乡社区协商建设具体措施。要加强分类指导,针对人口规模、人员素质、流动人口情况、民族构成、交通状况、经济发展等特点,设计协商方案,提高协商的针对性、有效性。师(市)、团场(镇)民政部门要会同组织等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协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落实。推进师(市)、团场(镇)协商民主建设,提高协商活动的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居(村)民委员会负责、各类协商主体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定期研究协商中的重要问题。建立健全团场(镇)、街道协商与社区(连队、村)协商的联动机制,推动协商工作深入开展。注重发挥群团组织和社会工作者的优势,协助动员和组织居民群众参与协商。居(村)务监督委员会和连队工会组织要加强监督,保障协商依法有序开展。
(三)强化保障措施。各级财政(务)要为城乡社区开展协商提供必要条件和资金。有条件的地方,经居(村)民会议或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可以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对符合规定且受居(村)民委员会委托组织群众协商的人员,给予适当误工补贴,并对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民主评议。社区(连队、村)、楼宇(小组、小区)、村民小组要积极履职,及时组织实施,确保协商成果落地。受团场(镇)、街道或有关部门委托的协商事项,协商结果要及时向团场(镇)、街道或有关部门报告,团场(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吸纳,并以适当方式反馈。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营造做好协商工作的良好法治氛围。积极吸收社区法律顾问参与社区协商,进行法律把关,确保协商事宜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健全居(连、村)务公开制度,把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和反馈等情况纳入公开内容,及时主动公开,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四)提高城乡居民参与协商能力。倡导协商精神、培育协商文化,引导群众依法有序表达意见,积极参与协商。开展基层干部专题培训,提高组织开展协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广泛开展政策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帮助居民群众掌握并有效运用协商的方法和程序,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城乡社区协商的良好氛围。大力开展城乡社区协商示范点建设,充分发挥引领示范带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