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有效应对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全力推进复工复产,全面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帮助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降低经营成本促进稳定发展,现将国家、自治区、兵团和十二师出台的有关措施告知广大个体工商户和企业。
一、 政策告知类
★实行税收减免。自2020年1月1日起,对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从3%降至1%;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或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个体工商户免征增值税;对疫情期间实际停业但未能及时办理停业的“双定户”,后续补办停业手续;个体“双定户”疫情期间开业经营、但营业收入降幅达20%以上的,可申请调整定额。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其生产经营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参照个体工商户相关规定执行。对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和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或发生严重亏损的企业,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主管税务局/所纳税服务大厅办理或网上税务服务咨询办理)
★降低水电气暖费用。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生产经营所需用电、用水、用气、采暖费用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阶段性缓缴费用,缓缴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缓缴期满后,个体工商户足额补缴缓缴的电费、水费、燃气费、采暖费,不影响其享受现行的电费、水费、燃气费、采暖费优惠政策,不纳入失信名单。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降低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的个体工商户电费,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对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气价、水价、采暖费统一下调10%,对已缴纳的费用执行先缴后返。(电力缴费服务大厅、水费代缴服务机构、燃气缴费服务机构、热力公司办理)
★延长贷款期限。对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个体工商户贷款,金融机构根据个体工商户申请,结合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通过贷款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临时性延期还本和付息安排,还本和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不影响征信记录。(放贷银行和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咨询办理)
★提高贷款不良率容忍度。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或企业,相关逾期贷款不作逾期记录。(放贷银行和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咨询办理)
★加大贷款支持。疫情防控期间,金融机构对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个体工商户一律不得抽贷、断贷、压贷。人民银行利用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增加低息贷款额度,定向支持个体工商户。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合作,支持“个转企”企业融资需求。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占现有职工比例下调为20%,职工超过100人的比例下调为10%。(放贷银行和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咨询办理)
★加强保险服务。鼓励保险机构开通保险理赔绿色通道,简化理赔流程,对受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理赔个体工商户,做到应赔尽赔快赔,对个体工商户参保的经管性车辆顺延2个月保险期。对个体工商户在疫情期间投保的,给予保费优惠。(保险机构营业网点咨询办理)
二、师团办理类
★减免社保费用。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自2020年2月至6月,免征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灵活就业身份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年内按规定自主选择缴费基数(档次)和缴费时间。对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允许在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补办登记和缴费手续,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对参加十二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企业,单位缴费部分实行缓缴政策,自2020年2月起实施缓缴,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和利息,不影响职工医保待遇。(联系十二师社保服务大厅,服务电话:0991-3729603)
★返还社保费用。疫情防控期间,中小微企业裁员率不超过5.5%和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超过参保职工总数20%,可申请返还上年度50%失业保险费。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企业及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或按企业参保地失业标准×企业上年度月均失业保险参保人数×6个月确定。(联系十二师社保服务大厅,服务电话:0991-3729603)
★提高就业奖补。对中小微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可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群体等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纳社会保障费的,参照中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补贴规定执行;对从事灵活就业的人员,按本人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其中对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按本人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全额补贴,补贴期限最长3年,补贴缴费基数最高不超过自治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对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联系十二师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服务电话:0991-3797587)
★减免用房租金。在十二师辖区内注册并缴纳税收的中小微企业,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自2月起,可适当免除3个月租金。在十二师辖区内注册并缴纳税收的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性房产或摊位(包括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专业市场、工业厂房、创业基地科技企业解化器、小区服务用房及商业店铺),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可适当免除2020年上半年租金。支持持有物业的民营单位和个人参照国家及兵团相关规定,减免、延期收缴个体工商户房租,政策执行期限自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联系出租房产的师团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减免收费。师团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性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认证认可和培训机构,开通应急检测24小时绿色通道,免除个体工商户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的相关检验检测、认证认可和从业人员培训费用;支持业主或收租单位免收居民2个月停车费。“个转企”企业办理土地使用权更名和房屋、设备等所有权权利人变更登记时,投资主体、经营场所不变且为小企业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从2020年3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对在十二师规划区内开展工业、民用、公共建筑等项目建设的中、小、微企业,阶段性免征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向收费的十二师服务机构和主管部门提出减免申请)
★降低融资成本。引导金融机构对因疫情导致一个月以上未正常开业的个体工商户,合理减免疫情歇业期间贷款利息。对个体工商户申请的一次性小额信贷,贷款额度不超过8万元(含8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6个月(含6个月),财政给予50%的贴息。(联系所在社区,由社区报团场财政所/局审核)
★包容审慎市场监管。对在疫情防控期间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又不能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延期至疫情解除之后一个月内办理;对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到期的个体工商户,有效期可顺延至当地疫情解除;对因受疫情影响暂时失联的企业,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不予吊销。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进入的领域外,个体工商户均可进入,允许自主经营并跨行业从事经营活动。对符合条件的临时建筑、独门独院的住宅、经社区同意的小区住宅等允许改为经营场所。对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个体工商户,特别是从事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零售业个体工商户,进一步拓宽其活动的场所和时间,依法予以豁免登记。(师市场监管局服务电话:12315、0991-3712067)
★强化登记许可支持。全面推广个体工商户全程网上办理登记服务,简化登记流程。对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备案及相关行政许可“全程网办”审批,材料齐全合法的,当日办结,可选择证照寄递。对于从事小餐饮、食品销售、服装销售等行业的个体经营者登记备案由社区承办并报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对个体工商户取得的有效期内的行政许可证件或审批文件,不因升级导致的主体组织形式、名称的改变失去法律效力,由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签署意见后延续使用。全师个体工商户年报延期至12月31日。(师市场监管局服务电话:12315、0991-3712067)
★完善服务体系。引导中介机构优先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优质高效的信息咨询、创业辅导、技术支持、投资融资、知识产权、财会税务、法律咨询等服务。个体工商户出现矛盾纠纷,由各级人民调解组织优先免费调解。(师市场监管局服务电话:12315、0991-3712067)
★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充分发挥各类行业、社团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通过开展维权保障、宣传教育、培训学习、经贸交流、困难帮扶、公益活动等举措,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排忧解难。(师市场监管局服务电话:12315、0991-3712067)
十二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