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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seszf-2020-000159 | 主题分类 | |
来源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 | 作者 | |
名称 | 十二师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 (2018-2020年) | ||
文号 | 主题词 | 蓝天 保卫 行动 计划 2018-2020 | |
公开日期 | 2020-06-24 | 点击数 |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兵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精神和要求,加快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依照《兵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结合十二师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决策部署,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及对兵团定位要求,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1+3+3+改革开放”和兵师党委有关三大攻坚战的工作部署,以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标本兼治,以“乌-昌-石”区域为重点,持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大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用地结构,强化兵地联防联控和区域同防同治,狠抓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统筹兼顾、系统谋划、精准施策,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更好地满足十二师各族职工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生态环境目标,建设首善之师、融合之城、宜居之区、产业高地为十二师提供可靠的空气质量保障。
(二)目标指标。经过努力,大幅减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协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明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明显增强人民的蓝天幸福感。到2020年,全师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比2015年下降13%以上。完成兵团下达的减排任务,遏制二氧化氮(N02)浓度上升和臭氧(03)、二氧化硫(S02)污染加重的趋势。按照自治区、兵团的要求,认真落实好大气污染防治各项措施,共同促进各团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确保全面实现“十三五”环保约束性目标。
(三)重点区域范围。“乌-昌-石”区域按照《关于加强乌鲁木齐、昌吉、石河子、五家渠区域环境同防同治的意见》(新政发〔2016〕140号)执行。
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进产业绿色发展
(四)优化产业布局。配合兵团完成全师生态保护红线、 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工作,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制订更严格的 产业准入门槛。各团场各部门依法依规把好土地审批供应关、环保关、产业政策关和项目审批关,严禁“三高”项目进入十二师。积极推行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新(改、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满足区域、规划环评要求。(十二师环境保护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局、国土资源局等按职责负责,各团场作为责任主体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团场落实,不再列出。牵头部门、参与部门按职责负责,机构改革后有关工作任务分工按照改革后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责执行)
加大区域产业布局调整力度。认真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 于加强乌鲁木齐、昌吉、石河子、五家渠区域环境同防同治的意见》(新政发〔2016〕140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严禁“三高”项目进新疆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党厅字〔2018〕74号)关于产业准入和布局的意见。(十二师发展改革委,工业局、环境保护局、建设局等参与)
团场小城镇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2019年5月底前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企业名单和完成时限并组织实施,2020年底前完成。“乌-昌-石”区域在2020年6月底前完成。退城搬迁的企业应重点向兵团乌鲁木齐工业园区和兵团准东产业园区有该产业布局规划的园区集聚,结合企业退城搬迁的计划及时优化完善总体规划。 (十二师工业局、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局牵头,十二师建设局、质监局、安监局等参与)
在“乌-昌-石”区域内所有新(改、扩)建项目执行最严格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应执行相应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标准。(十二师环境保护局负责)
(五)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压减力度。严格执行质 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法规标准。按照《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 30号)要求,以钢铁、煤炭、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为重点,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2019年5月底前制定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明确年度重点任务、时间节点、工作措施和责任部门,各团场各部门严格按照方案确定的任务和时序要求开展工作。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十二师工业局、发展改革委牵头,十二师环境保护局、安监局等参与)
结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大能耗、环保、质量、安全监管力度,根据兵团有关财政、土地、金融等扶持政策,有序推进过剩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十二师发展改革委、工业局牵头,十二师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质监局、安监局等参与)
(六)强化“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全面开展“散乱污” 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行动。按照国家有关“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整治标准和要求,实行拉网式排查,建立管理台账,实施分类处置。列入关停取缔类的,基本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列入整合搬迁类的,要按照产业发展规模化、现代化的原则,搬迁至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列入升级改造类的,树立行业标杆,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全面提升污染治理水平。定期更新“散乱污”企业管理台账,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乌-昌-石”区域内有关团场小城镇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其它区域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十二师环境保护局、工业局牵头,十二师发展改革委、建设局、国土资源局、质监局、安监局等参与)
(七)深化工业污染治理。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实施工业 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的通知》(环环监〔2016〕172号)有 关要求,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未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依法停产整治。积极推进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2020 年底前,完成国家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的行业许可证核发;按照“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达标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的要求,强化证后监管。(十二师环境保护局负责)
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乌-昌-石”区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严格执行兵团确定的超低排放改造行业要求,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开展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铸造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无组织排放排查,建立管理台账,对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实施深度治理,2019年5月底前,各团场排查完毕,按照“一厂一策”要求制定整治方案,明确规范化整治要求和完成时限;2019年10月底前,“乌-昌-石”区域内有关团场基本完成治理任务;2020年底前全师基本完成。(十二师环境保护局牵头,十二师发展改革委、工业局、建设局等参与)
推进工业园区循环化改造、规范发展和提质增效。大力推进企业清洁生产。对工业园区等进行集中整治,限期进行达标改造,减少工业集聚区污染。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完善集中供热设施,有条件的工业集聚区建设集中喷涂工程中心,配备高效治污设施,替代企业独立喷涂工序。(十二师工业局、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局牵头,十二师科技局、商务局等参与)
(八)大力培育绿色环保产业。壮大绿色产业规模,发展节 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发展新动能。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推进大气治理重点技术装备等产业化发展和推广应用。积极推进合同能源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社会化监测等新业态。(十二师发展改革委牵头,十二师工业局、环境保护局、 科技局等参与)
三、加快调整能源结构,构建清洁低碳高效能源体系
(九)稳步推进清洁取暖。按照国家《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 暖规划(2017-2021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冬季清洁取暖实施方案(2018-2021年)》,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制定十二师清洁取暖方案,确保职工群众安全取暖过冬。2020年采暖季前,在保障能源供应的前提下,“乌-昌-石”区域内有关团场小城镇建成区基本完成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对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替代条件的,积极推广洁净煤,并加强煤质监管,严厉打击销售使用劣质煤行为。(十二师发展改革委、建设局牵头,十二师财政局、质监局等参与)
抓好天然气供储销体系建设。按照国家《关于加快储气设施建设和完善储气调峰辅助服务市场机制的意见》(发改能源规 〔2018〕637号)有关要求,健全十二师天然气供应体系,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城镇居民和“乌-昌-石”区域内有关团场的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煤改气”要坚持“以气定改”。2020 年10月底前,十二师燃气企业的储备能力达到量化指标要求。建立完善调峰用户名单,采暖季实行“压非保民”。壁挂炉能效不得低于2级水平。(十二师发展改革委、工业局、建设局牵头,十二师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质监局等参与)
按照“电气化新疆”建设要求,加快“煤改电”地区输变电及电网配套改造,做好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及供电服务,满足居民采暖用电需求。师团应对“煤改电”配套电网工程予以支持,统筹协调“煤改电”“煤改气”用地指标。煤改电配套电网工程纳入有关专项计划,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补助资金给予支持。(十二师发展改革委、建设局牵头,十二师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十)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2019年5月底前,制定实施全师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计划和“乌-昌-石”区域内有关团场煤炭消费总量削减计划,按照煤炭集中使用、清洁利用的原则,重点削减非集中供热用煤。到2020年,“乌-昌-石”区域内有关团场煤炭消费总量比2015年下降10%。(十二师发展改革委、工业局牵头,十二师环境保护局等参与)
(十一)开展燃煤锅炉综合整治。“乌-昌-石”区域内各有关团场以及工业园区禁止新建每小时6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乌-昌-石”区域新建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超低排放(在基准含氧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下同)要求。(十二师环境保护局、质监局牵头,十二师发展改革委、工业局、建设局等参与)
加大燃煤小锅炉淘汰力度。坚持因地制宜,多措并举,分类提出整治要求,维持现有设备有效运行,不搞“一刀切”,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锅炉淘汰前应有替代热源。各团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 2020年9月底前,在“乌-昌-石”区域城市建成区内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完成淘汰;每小时6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完成节能和超低排放改造;燃气锅炉基本完成低氮改造。各项改造在2019年底前完成量不低于70%。(十二师建设局、工业局、质监局、 环境保护局牵头,十二师发展改革委等参与)
加快供热管网建设,充分释放和提高供热能力,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分散燃煤设施。在不具备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条件的团场,现有多台燃煤小锅炉的,可按照等容量替代原则建设大容量燃煤锅炉。(十二师工业局、发展改革委、建设局牵头,十二师环境保护局等参与)
(十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继续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 双控行动。大力开发、推广节能高效技术和产品,实现重点用能行业、设备节能标准全覆盖。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强制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按照兵团统一安排部署有序推进绿色建筑。持续推进供热计量改革,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重点推动有改造价值的团场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鼓励开展连队住房节能改造。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公共建筑内的单位,除特定用途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温度设置不高于20摄氏度。(十二师发展改革委、建设局、质监局牵头,十二师工业局等参与)
(十三)加快发展清洁能源和新能源。认真落实自治区《关 于印发加快推进电气化新疆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6〕 161号),继续推进全师电气化工作。制定实施十二师清洁能源消纳行动计划,加大可再生能源消纳力度,到2020年,完成兵团“十三五”规划的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等指标要求。(十二师发展改革委、工业局负责,十二师建设局、国土资 源局、环境保护局等参与)
四、积极调整运输结构,发展绿色交通体系
(十四)优化交通运输结构。依托铁路物流基地、公路港等,构筑以铁路为骨干的集装箱多式联运系统。推进多式联运型和干支衔接型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降低大宗货物公路运输比重,减少重型柴油车使用强度,积极引导重点工业企业和工业园区的原辅材料及产品由公路运输向铁路运输转移。建立健全师绿色物流体系,支持利用现有铁路货场物流货场转型升级为配送中心。(十二师交通局牵头,十二师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局等参与)
(十五)加快车船结构升级。加快推进师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到2020年底前,“乌-昌-石”区域在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农贸批发市场等物流集散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为承担物流配送的新能源车辆的通行提供便利。大力推动公共机构使用新能源汽车,2020年新能源汽车占当年公共机构配备更新车辆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十二师发展改革委、交通局牵头,十二师工业局、建设局等参与)
大力淘汰老旧车辆。“乌-昌-石”区域内采取优化行驶路线、严格超标排放监管等方式,推动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十二师交通局牵头,十二师公安局、环境保护局等参与)
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对达到国家强制规定的,一律按要求报废,严格查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违法行为。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及时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对属于已注销的和已报废的老旧车,按规定予以查扣。(十二师公安局牵头,十二师交通局等参与)
推进船舶更新升级和改造。2019年1月1日起,十二师各部门、各单位不得购置不符合船舶发动机第一阶段排放标准的船舶。推广使用电、天然气等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船舶。(十二师交通局牵头,十二师环境保护局、工业局等参与)
(十六)做好油品质量升级与保障。2019年1月1日起,按照自治区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统一安排部署,停止销售低于国六标准的汽柴油。(十二师质监局、商务局牵头,十二师发展改革委、工业局、石油公司等参与)
(十七)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严厉打击新生产销售机动车 环保不达标等违法行为。严格新车环保装置检验,在新车销售、 检验、登记等场所开展环保装置抽查,保证新车环保装置生产一致性。(十二师环境保护局、交通局牵头,十二师工业局、公安局、商务局等参与)
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各团场2019年底前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严格管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十二师农业局、环境保护局、交通局按职责负责,十二师建设局等参与)
五、优化调整用地结构,推进面源污染治理
(十八)实施防风固沙绿化工程。建设防沙带生态安全屏障,重点加强十二师防护林建设、草原保护和防风固沙。推广保护性耕作、林间覆盖等方式,抑制季节性裸地农田扬尘。按照兵师统一安排,深入实施公益林的保护与管理。继续实施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开展退化林地修复工程。重点实施塔里木盆地周边防沙治沙工程,2020年完成十二师沙化土地治理目标任务。完成兵团安排十二师实施的沙化土地封禁、封沙育林目标任务。(十二师农业局牵头,十二师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在小城镇建设中,将腾退空间优先用于留白增绿。建设城镇绿道绿廊,继续实施城镇绿化工程,因地制宜大力提高城镇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十二师国土资源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局、建设局牵头,十二师农业局等参与)
(十九)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制定露天矿山综合整治计 划,2019年6月底前,完成全师露天开采矿山摸底排查。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并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要加强修复绿化、减尘抑尘。加强矸石山治理。2020年,实现50%城镇周边矿业权灭失的矿山得以治理恢复,乌鲁木齐市区域内60%团场周边采砂取土行为统一规划、集中开展。(十二师国土资源局牵头,十二师环境保护局等参与)
(二十)加强扬尘综合治理。严格施工扬尘监管。2019年5月底前,建立施工工地管理清单。因地制宜稳步发展装配式建筑。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乌鲁木齐市区域内建筑施工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2019年6月底前,位于乌鲁木齐市城市建成区建筑施工工地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并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联网。强化扬尘防治监督检查,将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十二师建设局、交通局牵头,十二师环境保护局等参与)
加强道路扬尘综合整治。大力推进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 业,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位于乌鲁木齐市城市建成区的要达到70%以上。(十二师建设局牵头)
严格渣土运输车辆规范化管理。推行渣土运输车辆公司化运营,渣土运输车要密闭,车辆按照规定时间、地点和路线行驶;各有关部门依职加大执法力度,打击违规运输、违法抛洒、倾倒行为。(十二师建设局、公安局牵头,十二师交通局等参与)
严格烟花爆竹禁限放管控。加大对位于乌鲁木齐市烟花爆竹禁限放区域违禁燃放的惩处力度,切实降低因燃放烟花爆竹对空气质量的影响。(十二师公安局负责)
(二十一)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氨排放控制。全面推进秸秆综合利用,鼓励秸秆资源化、饲料化、肥料化利用,推动秸秆还田与离田收集,2020年底前,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切实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强化师团二级秸秆禁烧主体责任,重点区域建立网格化监管制度,在夏收和秋收阶段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控制农业源氨排放。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量,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负增长,到2020年底,全师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农作物肥料综合利用率达到40%。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改善养殖场通风环境,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减少氨挥发排放,到2020年,十二师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力争达到75%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力争达到95%以上。(十二师农业局、发展改革委牵头,十二师建设局、环境保护局等参与)
六、实施重大专项行动,大幅降低污染物排放
(二十二)开展大气污染源专项执法行动。按照自治区和兵团制定的“乌-昌-石”重点区域大气污染源专项执法行动方案,实行联合执法、交叉执法,严厉打击超标排放、数据造假、偷排偷放、无证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督促落实错峰生产方案及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十二师环境保护局牵头,十二师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参与)
(二十三)开展工业炉客治理专项行动。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开展拉网式排查,建立各类工业炉窑管理清单。加大不达标工业炉窑淘汰力度,加快淘汰中小型煤气发生炉。鼓励工业炉窑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由周边热电厂供热。“乌-昌-石”区域在2020年6月底前取缔燃煤热风炉,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将工业炉窑治理作为环保执法检查重点任务。将工业炉窑纳入采暖季错峰生产,合规达标的,在采暖季错峰生产方案中提出限产要求;需限期提标整治的,在采暖季错峰生产方案中实施停产。(十二师环境保护局牵头,十二师发展改革委、工业局、质监局等参与)
(二十四)实施VOCs专项整治方案。按照国家、兵团有关要求,制定VOCs专项整治方案,在石油炼制、石油化工、煤化工、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开展VOCs排放调查,建立健全VOCs污染防治台账,完成国家下达的VOCs污染防治任务。开展VOCs整治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对治理效果差、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的治理单位,公布名单,实行联合惩戒。 (十二师环境保护局牵头,十二师发展改革委、工业局、建设局、交通局、质监局等参与)
七、强化区域联防联控,狠抓采暖季大气污染防治
(二十五)制定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方案。坚持兵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五统一”,强化兵地区域同防同治,确保重点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得到明显改善。(十二师环境保护局负责)
(二十六)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执行自治区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同一区域内执行统一应急预警标准。当预测到区域将出现大范围重污染天气时,按照自治区统一发布预警信息,各有关团场要按级别同步启动应急响应,落实应急措施,实施区域应急联动。(十二师环境保护局、农业局按职责负责)
(二十七)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及时完善或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细化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制定应急运输响应方案,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钢铁、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实施应急运输响应。(十二师环境保护局牵头,十二师工业局、交通局等参与)
实施采暖季重点行业错峰生产。“乌-昌-石”区域内有关团场加大采暖季钢铁、建材、焦化、铸造、有色、化工、碳素等重点工业企业生产调控力度,科学优化采暖季重点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各有关团场每年9月底前分类制定错峰生产企业(生产线)错峰生产计划和名单,细化明确到企业生产线、工序和设备,载入排污许可证。企业未按期完成治理改造任务的,一并纳入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停产。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提高错峰限产比例或实施停产。(十二师工业局、环境保护局牵头,十二师发展改革委、国资委等参与)
八、完善环境经济政策,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二十八)拓宽投融资渠道。师各级财政支出要向打赢蓝天保卫战倾斜,支持依法合规开展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建设。鼓励开展合同环境服务,推广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鼓励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在业务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清洁取暖和产业升级等领域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企业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大气污染治理和节能改造。将“煤改电”超出核价投资的配套电网投资纳入下一轮输配电价核价周期,核算准许成本。(十二师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局、金融办按职责负责)
(二十九)加大经济政策支持力度。健全环保信用评价制度, 实施跨部门联合奖惩。落实自治区《加快推进电气化新疆工作方案》有关电采暖电价政策,推行上网侧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延长采暖用电谷段时长至10个小时以上,采暖用电参加电力市场化交易谷段输配电价减半执行。健全供热价格机制,合理制定清洁取暖价格。全面清理取消对高耗能行业的优待类电价以及其他各种不合理价格优惠政策。建立高污染、高耗能、低产出企业执行差别化电价、水价政策的动态调整机制,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大幅提高电价。支持车船和作业机械使用清洁能源。研究制定“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激励政策。进一步完善货运价格市场化运行机制,科学规范两端费用。支持秸秆等生物质资源消纳处置。(十二师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工业局牵头,十二师环境保护局、交通局、农业局等参与)
九、加强基础能力建设,严格环境执法督察
(三十)完善环境监测监控网络。强化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以及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督促企业安装烟气或VOCs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实现数据实时传送,2020年底前,全师基本完成。(十二师环境保护局负责,各相关企业单位落实)
开展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对不当干预环境监测行为的,监测机构运行维护不到位及篡改、伪造、干扰监测数据的,排污单位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从严处罚,追究责任。(十二师环境保护局、质监局牵头,十二师国土资源局、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局、卫生局、公安局、检察院等参与)
(三十一)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建立完善兵地联防联控环境 执法机制,提高重点区域联合执法频次,对问题突出、整改不力的团场责成限期整改,对执法和整改情况及时通报并公开。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严肃问责。
坚持铁腕治污,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罚环境违法行为,强化排污者责任。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未按证排污的,依法依规从严处罚。加强生态环境执法能力建设,确保满足基本的履职需求。创新环境监管方式,推广“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严格环境执法检查,加强工业炉窑排放、工业无组织排放、VOCs污染治理等环境执法,严厉打击“散乱污”企业。加强生态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十二师环境保护局牵头,十二师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参与)
加强对油品制售企业的质量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行为,禁止以化工原料名义出售调和油组分,禁止以化工原料勾兑调和油,严禁运输企业储存使用非标油,坚决取缔非法加油站点。(十二师商务局、质监局牵头,十二师公安局等参与)
(三十二)深入开展环境保护督查。全面开展环境保护督查,实现对团场督查全覆盖,将大气污染防治作为十二师环境保护督查的重要内容。针对“乌-昌-石”区域有关团场统筹安排专项督查,夯实团场及有关部门责任。针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力、重污染天气频发,开展机动式、点穴式专项督查和整改工作“回头看”,强化督查问责,进一步推动全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落实。(十二师环境保护局负责)
十、明确落实各方责任,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
(三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十二师各级党政对本辖区环境空气质量负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把打赢蓝天保卫战放在重要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根据本行动计划要求,各团场结合实际,组织制定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工作方案,将目标任务进一步细化分解和落实到连队、社区、企业,明确各项任务清单、路线图、时间表以及责任部门,建立完善“网格长”制度,切实落实十二师各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十二师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本行动计划的要求,按照“管发展的管环保、管生产的管环保、管行业的管环保”原则,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细化分工任务,制定落实配套措施;同时指导、督促各团场落实。十二师环境保护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定期调度进展情况并向师报告,各团场、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调度要求及时报送进展情况。(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三十四)严格考核问责。将打赢蓝天保卫战年度和终期目 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十二师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并做好考核结果的应用。考核不合格的团场,由十二师环境保护局会同有关部门公开约谈团场主要领导,实行区域环评限批。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工作不力、责任不实、污染严重、问题突出的团场,由十二师环境保护局公开约谈团场主要领导。根据兵团量化问责办法和权限,对重点攻坚任务完成不到位或环境质量改善不到位的实施量化问责。对打赢蓝天保卫战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予以表彰奖励。(十二师环境保护局牵头,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参与)
(三十五)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建立健全环保信息强制性公开制度。重点排污单位应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公布执行报告。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应依法向社会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等环保信息。(十二师环境保护局负责,各相关企业单位落实)
(三十六)构建全民行动格局。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群防群 治,打赢蓝天保卫战。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树立绿色消费理念,积极推进绿色采购,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强化企业治污主体责任,央企、国企要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引导绿色生产。
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进一步强化全民法治意识、责任意识。各团场建立宣传引导协调机制,发布各类环境信息,接受公众舆论监督,及时回应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大突出环境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形成有力震慑。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监督引导作用,积极宣传大气环境管理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工作动态和经验做法等。(十二师环境保护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