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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seszf-2020-000160 | 主题分类 | |
来源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 | 作者 | |
名称 | 第十二师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 任务分工方案 | ||
文号 | 主题词 | 加强 用水 水水 保护 | |
公开日期 | 2020-06-24 | 点击数 |
为预防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发生,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2008—2020年)》、自治区《进一步加强水源地保护工作任务分工方案》和兵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和兵团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代治水方针,按照自治区党委 “1+3+3+改革开放”工作部署,加强水源地保护,确保职工群众饮水安全。
二、工作目标
通过对水源地保护区实施保护工程和水源地清理整治工程,建立健全水源地保护组织机构和相关制度,落实责任,齐抓共管,防止环境污染事件威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职工群众饮用水安全和生命财产安全,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通过对水源地的保护,使周围的生态环境得到改善,协调团场生产与生活的关系,促进第十二师中长期城镇建设和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三、工作任务和职责
(一)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严格水源地保护区管理,推动水源地保护区规范化建设,组织实施《十二师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划》。加强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末梢水的全过程管理。各团场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2018年起,所有团场饮水安全状况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环保局、水利局、卫生局、发改委、建设局、财政局,元水集团,各团场。以下均需各团场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二)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推进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推进水源地周边存在的污染源问题的解决,保障饮水安全。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师各团场小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立保护区边界标志”“整治保护区内环境违法问题”三项重点任务。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加强连队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应急管理。(责任单位:环保局、建设局、水利局、发改委、财政局、卫生局)
(三)控制用水总量。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建立覆盖师、团两级行政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严格落实“三条红线”。兵地联动落实《新疆用水总量控制方案》,调整和优化用水结构,推进总量控制与分区限额相结合双控管理。各团场要制定年度减水目标及对策措施,切实保障用水总量与我师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均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对水资源论证不过关的用水项目一律不予批准。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到2020年,全师(8个团场)用水总量控制在2.371亿立方米以内。(责任单位:水利局、发改委、工业局、建设局、农业局)
(四)促进再生水利用。制定促进再生水利用政策,以兵团乌鲁木齐工业园区和兵团乌昌新区为重点,实施再生水利用工程,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地下水超采区应禁止地下水作为绿化、市政、景观用水。城镇再生水利用工程未覆盖区域,原则上自2019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积极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责任单位:建设局、发改委、工业局、环保局、水利局、交通局)
(五)严控地下水超采。开展地下水、地热水等资源开采区域地面沉降专项调查,确定地面沉降防治区范围。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根据自治区统一划定的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实施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与修复,实行地下水开采量与水位双控制度。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完成已建机井排查登记,对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逐步予以关闭。超采区内禁止工农业生产及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提高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严格执行超计划或超定额取水累进收取水资源费政策,加强水源置换,合理配置地表水和地下水开采量,减少地下水开采规模,逐步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责任单位:水利局、国土局、发改委、工业局、财政局、建设局、农业局、林业局)
(六)保护水和湿地生态系统。加强河湖水生态保护,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强化森林和湿地资源保护管理,构建十二师生态安全屏障。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控制农村面源污染,继续加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还水力度。加强头屯河东岸生态建设,在河道两侧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责任单位:环保局、林业局、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建设局、农业局、水利局)
(七)加大水资源信息化建设,改善水资源管理模式。提高“井电双控”管理水平,实现对全师机电井取水量等过程全面监督、对机电井远程启停,推进水资源费应收尽收工作。提高地表水自动化测控试点系统的覆盖度,通过在明渠安装自动化测控设备,实现闸门远程控制和精准调度。建立连队智能化水量监测系统,实时核算水量,规范用水流程,提高供水的用水保障率和水费实收率。加强工程安全管控,发挥视频监控作用,建立网络安保督查机制,确保水利行业工程安全及人员安全,提高内部管理水平。(责任单位:水利局、发改委、工业局、财政局、环保局、国土局、建设局、农业局、林业局)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各团场水环境保护责任。各团场是实施本方案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并细化以上七个方面的工作方案,逐年确定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城镇水源地保护有关工作,强化监督,确保任务全面完成。
(二)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各有关部门按照《第十二师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师发〔2016〕91号)职责分工和协作机制,合力推进水源地保护等各项工作任务落实,抓紧谋划和实施水源地保护、地下水超采治理等项目,切实做好水源地保护工作。
(三) 强化监督考核。按照《第十二师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考核规定,加强对各团场、各相关部门履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职责情况的考核。对工作推进不力、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不能按期达标的团场,进行通报批评、挂牌督办,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构建全民行动格局。落实“节约保护珍惜水资源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加强宣传教育,把饮用水水源地、水资源、湿地及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师干部职工和广大群众教育体系,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依托社会实践基地,积极开展水环境保护社会实践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