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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师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seszf-2020-000162 主题分类
来源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 作者
十二师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 监督管理 管理暂行办法
公开日期 2020-06-24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师财政专项资金监督,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兵团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兵发〔2019〕11号)等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师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用于支持师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和政策目标的预算资金,包括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兵团本级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和由师批准设立、用师自有财力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团场财政部门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专项资金的监管工作。

设立国库的团场财政部门要根据财政专项资金(包括师、团两级财政专项资金)不同类别和特点,建立符合团场实际的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未设立国库的团场执行十二师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批、分配、拨付、使用、反馈以及跟踪问效、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监管对象,包括各级财政部门、项目资金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专项资金使用单位。

 

第二章 监管内容

第六条 财政部门的监管包括以下内容:

(一)专项资金的组织申报、审批情况。包括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情况,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及审批流程等;

(二)专项资金的拨付情况。包括财政部门拨付资金所履行的手续、程序以及拨付时限等,主管部门按规定向项目单位拨付专项资金情况;

(三)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包括非税收入、税收返还资金等);

(四)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专项资金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情况;

(六)专项资金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情况;

(七)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情况;

(八)其他应当监督的内容。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监管实行分级负责制。

师财政部门负责对兵团下达我师的专项资金和师本级安排的专项资金(包括对团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管。

设立国库的团场财政部门负责对上级下达的和本级安排的专项资金的监管。

未设立国库的团场负责对上级下达的专项资金的监管。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规章制度;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提交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协同同级财政部门对执行期届满或者被退出的专项资金作好清理工作。

第八条 预算绩效管理职责划分实行分级负责制。

师财政部门负责制定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组织全师预算绩效目标的申报、审核;组织各团场财政部门、师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开展预算绩效相关工作的审核,反馈审核情况,督促相关单位加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团场财政部门负责对团场各部门(单位)上报资料进行审核并提出整改意见;定期检查团场各部门(单位)开展的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工作、填报的绩效目标执行监控信息;汇总整改完成的相关绩效目标资料,上报师财政局。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本单位预算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做好本部门预算资金绩效目标申报、审核、汇总;定期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填报绩效目标执行监控信息;年度终了和项目完工时,开展绩效自评,评价结果报各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九条 各级审计、监察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专项资金的支出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

 

第四章 监管机制

第十条 专项资金监管实行日常监管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组织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申报工作,并对专项资金用款单位申请报告等原始资料进行审核、项目审核论证和投资评审,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对本部门申请设立的专项资金要健全具体的管理制度,会同财政部门完善相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按规定组织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申报工作,加强项目审核论证,并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批准的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和计划内容组织实施;严禁擅自超预算扩大开支范围。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监督和跟踪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实行资金使用情况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并建立跟踪和反馈内部责任制,逐级落实岗位责任。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责成主管部门或者下级财政部门,在每季度终了10日内上报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具体说明专项资金的到位情况、实际用途、资金结余或超支数额、配套资金的来源和到位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要创新监督检查方式,利用财政一体化平台开展网上巡查,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在线实时监控。根据实时监控发现的问题线索,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检查。

 

第五章 专项资金执行和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应当通过师财政局下达。各部门和单位不得直接向下级或团场的部门和单位下达专项资金。

第十八条 对于使用专项资金实施的项目,在专项资金到位前,各级财政部门先行垫付资金启动实施的,待专项资金到位后,允许其将有关资金用于归垫,同时将资金归垫情况上报师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项目主管单位应当加快项目实施,及时拨付资金。对因情况发生变化导致短期内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项目主管单位应当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收回统筹使用或者上交上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资金的执行管理,逐步做到动态监控专项资金的分配下达和使用情况。关于师财政存量资金,按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存量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师财政局和项目主管部门关于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参照《兵团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和《兵团财政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硬化绩效管理责任约束。强化项目资金使用主体责任,绩效管理的主体是项目主管部门,“谁使用,谁负责”。对预算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及绩效管理情况进行监督,逐步完善“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二十四条 师财政局应将重点绩效评价结果向师报告,并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因素,对执行中问题较多、使用效益差的项目,应督促项目主管部门整改,并削减或取消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除法律规定以及列入预算管理工作涉密信息目录的事项外,都应向社会进行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建立保密审查制度,预算信息公开之前必须进行保密审查。项目主管部门要建立严密的保密审查流程,对拟公开信息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对预算信息是否涉密、是否公开把握不准时,应当征求师保密工作管理部门与师财政局意见。仍无法确定,报师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定。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公开遵循“谁分配、谁公开,谁公开、谁解释,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的原则。公开的主体是项目主管部门,师财政局负责组织、指导和督促专项资金的公开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公开的内容要全面详尽,贯穿专项资金分配管理的全过程,实行制度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等全过程“五公开”。

制度办法公开是指公开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绩效考核办法等规范性文件,遵循“谁制定、谁公开”的原则,管理办法印发后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

申报流程公开是指公开每一年度财政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申报条件、申报时间、申报方法等要素,扩大专项资金政策的知晓面和影响力。由项目主管部门在资金申报通知发文后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评审结果公开是指项目评审完成并按程序报批后,由项目主管部门,在项目评审工作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结果及时向社会公示,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分配结果公开是指公示期满、评审结果无异议后,或者社会公众意见得到妥善处理后,由财政部门将最终确定的资金下达文件在2个工作日内原文公开。

绩效评价公开是指每年度专项资金的绩效考核结束后,由项目主管部门将绩效考核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如需进行整改的专项,整改完成后要公开整改结果。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全过程“五公开”要采取多层次、多样式、多渠道的公开方式,做到广而告之。其中,面向社会申请、直接分配给企业和职工的专项资金,要在《天山时报》或师政务网上公开。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分配管理专项资金的部门以及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当依纪依法接受师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对监察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三十一条 师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并视情况进行行政问责:

(一)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制定和复核过程中,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分配方法、随意调整分配因素以及向不符合条件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的;

(二)以虚报冒领、重复申报、多头申报、报大建小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

(三)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四)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或使用专项资金的;

(五)未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致使专项资金被骗取、截留、挤占、挪用,或资金闲置沉淀的;

(六)拒绝、干扰或者不予配合有关专项资金的预算监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的;

(七)对提出意见建议的单位和个人、举报人、控告人打击报复的;

(八)其他违反专项资金管理的行为。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被骗取的专项资金,师有关部门查出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收回。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根据情况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构成违纪的,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按照权限给予政纪处分,或调整岗位、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未能独立客观地发表意见,在专项资金评审等有关工作中存在虚假、伪造行为的第三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师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