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网站支持IPv6

网站无障碍

关怀版

 十二师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
seszf-2020-000183 主题分类
来源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 作者
十二师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
城镇 小区 配套 幼儿园 治理 工作方案
公开日期 2020-07-02 点击数

城镇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是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规划建设和管理使用好十二师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扩大城镇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的有效途径,是解决“入园难”“入园贵”、推进教育公平、改善和保障民生的重大举措。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及《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新兵办发〔2019〕 23号)要求,结合十二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全国教育大会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履行政府责任,依法落实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定,着力构建以普惠性资源为主体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为目标,按照属地负责、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长效治理的原则,聚焦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治理,2020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整改任务,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公益普惠水平,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期盼。

二、工作任务

(一)城镇小区严格依标配建幼儿园。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应将配套建设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按照《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予以建设,城镇小区幼儿园原则上按每3000人设3个班(小、中、大各1个班)标准。确定办园规模,不宜少于6个班,不宜超过12个班,规模不足3000人的可与邻近小区合并建设。城镇小区没有规划配套幼儿园或规划不足,或者有完整规划但建设不到位的,要依据国家和地方配建标准,通过补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对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办理竣工验收。

(二)确保小区配套幼儿园如期移交。已建成的城镇小区和团场小区配套幼儿园应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分别移交师教育局和团场,未移交的应限期完成移交,对已挪作他用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收回。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对移交的幼儿园办理土地、园舍及资产移交登记手续。

(三)规范小区配套幼儿园使用。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后,应当由师教育局或团场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已办成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改为公办园或普惠性民办园,办成公办园的可采取核定编制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教职工的配备;办成普惠性民办园的,要做好对机构资质、管理能力、卫生安全及保教质量等方面的审核,明确补助标准,加强对普惠实效及质量方面的动态监管。

三、实施步骤

(一)全面排查(2019年4月底前)。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要求各团场严格按照兵团工作方案要求,对团场所在辖区内所有的小区进行摸底排查,首先摸查是否有小区没有配建幼儿园,或幼儿园配建不全;是否有配建幼儿园挪作他用的现象,形成情况报告报师教育局。

(二)安排部署(2019年5月初)。各团场制定治理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职责进度安排,召开动员部署会议。

(三)全面整改(2019年5月底至9月底)。根据团场反馈存在的问题,按照本工作方案要求进行整改。

(四)自查评估(2019年9月底至12月初)。各团场要加强此项工作的自查,形成专项工作报告,于12月20日前分别报送教育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四、全面整改要求

    (一)对已建成居住区且未规划幼儿园的。通过补建、改建、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教育局负责提出已建成居住区需配套幼儿园学位及建设规模需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项目按程序及时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按相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二)对在建居住区而未规划幼儿园的。必须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抓紧查找问题原因,制定补救措施,从规划、用地、建设、城管等方面着手,明确责任主体,责令限期整改。分期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幼儿园应当在首期项目中规划、建设并满足使用条件。对达不到3000人规模的必须在周边区域统筹安排,具体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教育局共同监管协调。

(三)对已规划幼儿园但不能满足入园需求的。通过依法调整规划、扩增配建幼儿园规模予以解决;对历史形成的一定区域内幼儿园短缺问题,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筹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教育局等相关部门做好选址、设计、施工管理等工作,确保能够在合适的地点建成规模符合要求的幼儿园。

    (四)建设不到位的。对有幼儿园完整配建规划但未按要求开工建设或者未列为首期建设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约谈开发企业,责成其限期按标准完成配套建设;对缩建、少建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约谈开发企业,责成其通过改扩建、补建等方式予以解决。对在幼儿园建设用地上进行其他项目建设的,由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居住区配建幼儿园要与首期建设项目同步验收,幼儿园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对违反规划要求和建设条件、且不按时落实整改要求的开发企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五)移交不到位的。配套幼儿园已经建成,但未按有关法规政策或合同约定移交的,已免除、扣减开发商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并由开发商附带建设或是委托开发建设单位附带建设的,必须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回收;属开发商全额支付土地出让金未享有任何土地方面的优惠政策,建成后由开发商将幼儿园出租或出售给幼儿园举办者、闲置或挪作他用的,可采取公平合理的货币、产权补偿方式(购置或换置)对配套幼儿园的私有产权人进行补偿后移交师教育局、团场,并办理移交手续。

    (六)使用不到位的。对没有依规办成普惠性幼儿园的,由教育局或团场按规定办成公办幼儿园或者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成公办园的由师党委编办批复成立核定编制的,按程序做好移交涉及的机构编制工作,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对没有取得办学许可和没有进行法人登记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由教育局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由民政局依法及时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登记。

五、组织保障

(一)建立治理工作协调机制。成立十二师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师分管教育工作的师领导任组长,教育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师纪委监委、师党委编办、师发展和改革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师教育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做好此项工作的统筹协调工作。

(二)落实治理责任分工。按照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明晰各项工作的部门职责,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切实把摸底排查、全面整改等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师教育局和团场要参与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验收、移交等各个环节的工作,统筹安排好幼儿园移交后的幼儿入学问题,并负责做好小区配套幼儿园的业务管理、师资管理及培训、办园行为督导监管等工作,保障教育质量;师发展和改革委要参与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规划布局,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项目按程序及时办理审批、备案手续;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依法根据国家和地方配建标准,统筹规划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将小区配套幼儿园必要建设用地及时纳入城市规划,按规定划拨建设用地,并按相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筑设计、施工建设等工作的监管落实。配套幼儿园办成公办幼儿园的,师党委编办要在地方事业编制总量内,按程序做好机构编制工作,并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师财政局要负责落实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办园运转保障资金。师公安局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及时认真核实,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确保治理工作顺利开展。

(三)压实工作责任。各级各部门(单位)要明确治理步骤,细化工作分工,压实部门责任,完善治理举措,确保治理工作如期完成。健全部门工作联动、形势研判和应急反应机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坚决维护社会稳定。对在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造成学前教育资源严重流失等失职渎职行为和违法违纪案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及时总结治理工作情况,完善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工作,形成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

(四)强化社会监督。加强社会监督,及时向社会公布治理工作方案、整改措施及治理结果。畅通群众反映意见渠道,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0991-38537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