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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seszf-2020-000188 | 主题分类 | |
来源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 | 作者 | |
名称 | 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 审核 备案工作的通知 | ||
文号 | 主题词 | 做好 行政 规范 文件 审核 备案 的通知 | |
公开日期 | 2020-07-03 | 点击数 |
各团场,师机关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十二师及团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备案工作,根据《自治区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9〕42号),结合十二师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
充分认识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认真组织学习《自治区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切实增强宪法法律意识,强化法治底线思维,维护法律尊严,进一步提升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
二、健全审核机制
(一)明确审核主体
各级政府和行政部门要明确承担规范性文件审核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审核机构)。
师司法局(法制办)负责对师或师办公室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或者由师行政部门起草,报请师批准后以师或师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行政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原则上,师司法行政机关只对以师或师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审核,不接受其他行政部门直接报送的审核事项。各级政府部门以本部门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专门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印发。
各团场司法所对本团场及团场办公室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或者由本团场行政部门起草,报请团场批准后以团场或团场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
(二)履行审核职能
审核机构要认真履行审核职责,严格按照审核内容进行审核。审核机构要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合法、不合法、应当予以修改的书面审核意见。特殊情况下,起草单位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应当在提请制定机关审议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三)明确审核范围
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均要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府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以及部门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均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范围。
(四)规范审核程序
起草单位报送的审核材料,应当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其说明(一式三份)(文件说明应当对审核内容涉及的具体审核事项逐项列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或者政策的具体条款项目及详细内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征求意见情况及采纳和未采纳情况(未采纳的意见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本部门的合法性审核意见以及针对不同审核内容需要的其他材料等。政府办公机构收到起草单位报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有关材料后,要对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在报请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前须转送本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起草单位在规定时间补充材料或情况说明后转送本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核。不符合合法性审核材料报送要求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将转送材料退回政府办公机构。除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实施规范性文件等情况外,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审核时限自审核机构收到办公机构转来完备、规范的审核材料的次日起计算。
(五)严格审核内容
合法性审核主要围绕制定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损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是否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三、工作要求
各单位、各部门接此通知后,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核规定,进一步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的范围、主体、程序、职责和责任,建立健全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合法性审核机制,落实审核工作要求,加大组织保障力度,做到应审尽审、有审必严,确保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均经过合法性审核,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
第十二师办公室
2019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