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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师机关周转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seszf-2020-000190 主题分类
来源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 作者
十二师机关周转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住房管理 管理办法 试行
公开日期 2020-07-03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十二师机关周转住房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建设部、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厅字〔2003〕13号)的相关规定,参照《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周转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2013〕344号)和《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周转住房租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2013〕345号)、《关于印发〈兵团机关职工周转住房租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兵机管发〔2019〕6号)的有关精神,结合十二师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十二师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称管理局)负责十二师机关周转住房的管理工作。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供应、只租不售、周转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周转住房的申请和审批


第三条  申请租住周转住房,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因组织需要调入十二师机关工作的干部职工;

(二)本人和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成年单身子女)未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在乌鲁木齐市获得产权住房,未在乌鲁木齐市承租保障性住房(包括公有住房、乌鲁木齐市保障性住房、军队住房等)。

第四条  申请租住周转住房,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干部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审核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所在单位审核无异议后,将申请材料(内容包括:组织人事部门任职通知、本人申请、部门意见)报管理局审批;

(三)管理局对干部申请租住资格进行复审;

(四)复审合格后,由管理局根据房源情况,向申请人所在单位发放入住通知书,领取住房钥匙及水、电、燃气卡;缴纳住房押金、租金等;共同查验房间设施设备,签订入住协议。


第三章          周转住房的管理


第五条  周转住房以成套户型为主,满足基本居住需要。按照配套齐全、方便适用、节能环保等要求,由管理局负责统一装修和配置室内家具、卧具、炊具、餐具、电器等必备的设施设备,并按修缮周期和设施设备报废周期统一进行维护和更新。

第六条  职工周转住房租住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

第七条  费用及标准

(一)租金

职工周转住房租金由职工周转住房管理部门按规定收取,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交入非税收入专户。

租住2年以内,按1元/月·平方米缴纳租金。

租住满2年且需要继续租住的,由承租人提前1个月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初审后报管理局审核同意,可继续租住。每年12月由管理局结合市场房租价格会同师发改委、师财政局、师审计局确定下年度房租价格。

(二)押金

职工周转住房押金为1000元。承租人退还职工周转住房时,经检查,如房间及物品完好,则全额退还;如房间及物品有损坏,则视情况子以扣除。

(三)生活费用

生活费用指承租人在职工周转住房居住期间发生的供暖、水、电、燃气、通讯、数字电视和网络服务等费用。

第八条  费用收取

(一)从中央和国家机关、内地选调的优秀干部、中组部选派的援疆干部人才、博士服务团成员、从内地省份选派的挂职干部办理入住手续时收取押金,其余各项费用由师机关保障。

(二)从疆内选调的干部按规定收取押金、租金向机关事务管理局缴纳,生活费用自行向相关服务机构缴纳。

(三)房间内设施、设备及物品,如不慎损坏,对照《房间用品损坏赔偿价目表》进行相应赔偿。

第九条  承租人所在单位应当每半年复核一次承租人家庭住房情况,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管理局,管理局根据复核结果重新认定承租人租住资格。

第十条  管理局对周转住房的使用情况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监督管理:

(一)询问与核查有关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核查事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在至少有一名成年家庭成员在场的情况下,进入周转住房检查住房使用情况,及时掌握承租人家庭人员变化、室内设备设施完好等情况;

(三)查阅、记录、复制承租人与周转住房有关的资料,了解其家庭成员及住房情况;

(四)对违规使用周转住房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监督管理,如实提供与周转住房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管理局每年入户检查1次,对曾有违规使用房屋行为的家庭进行不定期抽查,并适当增加入户次数。

管理局对在工作中知悉的承租人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应当予以公开的除外。

第十一条  建立承租人意见征询机制,每年组织召开住户代表座谈会,定期组织住户填写满意度调查问卷,征询改进租住管理、使用监督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承租人享有按租住协议约定使用周转住房的权利,同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入住时登记家庭常住人口情况;

(二)及时足额缴纳租金;

(三)家庭住房情况发生变化时,自变化之日起1个月内,向管理局和所在单位报告;

(四)配合检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五)根据相关规定和租住协议约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承租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否则,管理局有权终止房屋租住协议,限期收回周转住房,取消其承租周转住房的资格,并索赔相应损失。

(一)转租、出借或者擅自调换周转住房;

(二)改变周转住房用途;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周转住房,拒不恢复原状;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周转住房内居住;

(五)拖欠应由个人承担的相关费用1年以上;

(六)违反房屋租住协议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周转住房的腾退


第十四条  承租人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在6个月内腾退周转住房:

(一)调离师机关;

(二)已办理退休手续;

(三)承租人或其家庭成员在乌鲁木齐市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产权住房或者承租了保障性住房;

(四)房屋租住协议期满未提出续租申请;

(五)租住协议期满,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

(六)因辞职、免职、撤职、开除等原因不再继续担任公职或因降职等原因不再符合租住条件;

(七)违反本办法被终止房屋租住协议。

第十五条  承租人腾退周转住房,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租住协议期满前1个月,由管理局发函至承租人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通知承租人做好腾退准备;

(二)承租人按本办法第三章第六条规定结清租住期间所有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三)租房未到期而自愿腾退周转房的人员,自签订租住协议之日起至管理局接到承租人书面告知函之日止计算租金;

    (四)在确定退房日期后1个月内将个人物品腾空(不计算房租),将周转住房钥匙交回机关事务管理局,办理退房手续。机关事务管理局工作人员和承租人共同对周转住房原配备的家具、家电、器具等设施设备进行清点并签字,除低值易耗品外,对于丢失或人为损坏的家具、家电、器具,由承租人按有关规定折旧作价赔偿。在腾退住房的所有事项办结后,承租人本人持验收单据到机关事务管理局领取住房押金。

第十六条  因工作原因,承租人未能按规定时间腾退周转住房,由承租人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管理局核准后可给予最多不超过2个月的过渡期。

第十七条  无正当理由拒不腾退的,管理局将依据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将处理结果通知本人及所在部门,同时向有干部管理权限的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管理局收回周转住房,立即对房屋进行清理修缮,做好继续周转使用的准备。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师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各团场可参照此办法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周转住房管理办法,并报师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十二师机关周转住房租住协议


甲方(产权人):十二师机关事务管理局

乙方(承租人):                              

丙方(乙方单位):                         

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将坐落于                         的周转住房(租住面积      平方米)提供给乙方居住。

二、该周转住房租住期限为1年,即从        

     日起至               日止。

三、根据《十二师机关周转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第三章第六条要求,该周转住房租金为     元/月,按照1年1结的方式到师机关事务管理局缴纳(电话:3836142),租住期满时乙方须结清所有租金。

四、租住期间的其它相关费用依据《办法》第三章第六条之规定,在租住期间,周转住房的水、电、暖、气、电话、网络、收视、物业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自行向相关服务机构缴纳。租住期满,乙方须结清所有相关费用。

五、乙方在租住周转住房期间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服从甲方管理,爱护房屋和室内附属设备,未经许可,不得改变周转住房性质、房屋结构、增设门窗等。

(三)保持住房内外整洁、美观。

(四)禁止在公共空间堆放杂物,占用公共区域。

(五)禁止私自改动供水、供电、供暖等系统中的任何设施,不准私拉乱接电视、电话线。

(六)租住期内不得擅自转让、出租、调换,不得利用周转住房谋取私利。租住期内住房闲置1个月以上的,应及时向甲方报备。

(七)禁止在房间内饲养猫、狗、鸽子等宠物或家禽。

六、租住期满后如需续租,须在期满前1个月向甲方提出申请,由甲方审批同意后方可续签协议。未经批准,乙方应当及时交回房屋。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八、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一式三份,甲方(管理局)、乙方、丙方各持一份。

    房内物品清单附后。



甲方:十二师机关事务管理局           乙方:

                                     丙方:


年      月     日

附件2


周转住房物品清单


序号

物品

数量

×

序号

物品

数量

×

1

沙发(大)

1

20

微波炉

1

2

沙发(小)

   )个

21

 

1

3

电视柜

1

22

台灯

1

4

 

1

23

饮水机

1

5

1.8米床(床垫)

1

24

冷风机

1

6

1.5米床(床垫)

1

25

被褥

2

7

床头柜

4

26

衣架

10

8

写字台

1

27

垃圾桶

1

9

 

1

28

拖把、水桶

1

10

 

  )个

29

扫把、簸箕

1

11

 

1

30

炒锅

1

12

 

   )把

31

煎锅

1

13

 

2

32

水壶

1

14

 

   )副

33

6

15

鞋柜

1

34

汤勺

6

16

55电视(机顶盒、路由器)

1

35

盘子

6

17

冰箱

1

36

筷子

1

18

洗衣机

1

37

菜刀

1

19

电饭煲

1

38

菜板

1

20

39

炒勺

1

租住人签字:



附件3

周转住房验收清单


本房屋验收清单作为租房终止后交还该房屋时的验收依据。凭此依据到机关事务管理局领取住房押金。

一、该房屋的结构、家具、家电及设备是否完好:

                                                       

                                                      

                                                       

二、该房屋的费用是否结清:

水  费:□结清    □未结清,欠费      元。

电  费:□结清    □未结清,欠费      元。

暖气费:□结清    □未结清,欠费      元。

燃气费:□结清    □未结清,欠费      元。

物业费:□结清    □未结清,欠费      元。

收视费:□结清    □未结清,欠费      元。

网络费:□结清    □未结清,欠费      元。

电话费:□结清    □未结清,欠费      元。

租  金:□结清    □未结清,欠费      元。

三、收回

□水卡   □电卡   □燃气卡   □收视卡   □钥匙

其它:

甲方确认:                  乙方确认:

                            丙方确认: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