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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兵团第十二师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 实施细则
seszf-2020-000196 主题分类
来源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 作者
兵团第十二师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 实施细则
档案馆 收集 范围 实施细则
公开日期 2020-07-09 点击数

为了加强档案管理工作,完好地保存和有效地利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以下简称兵团第十二师)的档案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精神,结合兵团第十二师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兵团第十二师档案馆收集本细则规定范围内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的档案

1.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2.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职工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

3.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

4.其他对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二条  兵团第十二师档案馆所收集的档案门类包括:文书档案、科技档案、专业档案、照片档案、音像档案、实物档案、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副本等

    第三条  兵团第十二师档案馆依法接收下列组织机构形成的档案

1.兵团第十二师党委、兵团第十二师及其工作部门和有关直属机构;

2.兵团第十二师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文联、侨联、残联、工商联等群众团体;

3.兵团第十二师法院、检察院;

4.兵团第十二师直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5.兵团第十二师撤销单位、破产企业、临时机构。

兵团第十二师档案馆全部或部分接收上述机构的下属单位和临时机构形成的档案。

第四条  兵团第十二师成立以来本行政区域内各类重大活动、重要事件、著名人物的档案,列入兵团第十二师档案馆收集范围

第五条  兵团第十二师档案馆在收集档案的同时,收集有助于了解档案内容、立档单位历史的资料以及有助于管理和利用档案所必需的专用设备

第六条  本细则中部分单位因形成的业务档案数量较少,未作为单独门类列出,纳入文书档案管理

第七条  尚未列入进馆范围的单位和其他门类档案,本馆将在进一步调研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商形成单位,逐步确定其归属和流向

第八条  列入接收范围并具有永久、30年以上(含30年)保存期限的档案,应当按规定时间向兵团第十二师档案馆移交

(一)兵团第十二师党政机关、群众团体档案移交时间

1.文书档案和专门档案在形成之日的下一年6月底前移交,有特殊要求的可再延后一年移交,照片档案、音像档案和实物档案同时移交;

2.电子档案在形成之日的下一年6月底前移交移交。对于有特殊要求的电子档案,可以适当延长移交时间。涉密电子档案移交时间另行规定;

3.重大活动、重要事件形成的档案、具有保存价值的公务礼品、获得国家、兵团和师有关部门表彰的牌匾、锦旗等实物档案和其他相关门类、载体档案在活动结束后半年内移交。

(二)其他档案的移交时间

1.列入兵团第十二师档案馆接收范围内的撤销单位、破产企业、临时机构的档案在撤销或破产清算后半年内经整理移交;

2.对档案保管条件达不到要求可能导致不安全或损毁的档案,经兵团第十二师档案馆同意可以提前移交;

3.专业性较强或涉密的档案,可以适当延长移交时间。

第九条  兵团第十二师档案馆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兵团第十二师档案馆接收单位名册、应移交档案门类一览表》,并根据本细则进行调整发布和实施

第十条  本细则由兵团第十二师档案馆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兵团第十二师档案馆接收单位名册、应移交档案门类一览表。